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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岳村政治-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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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将“转型期”作为一种研究视野运用到对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变迁的分析时,就需要具体区分两种不同的研究方向,其一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乡村社会。它要求更多地关注社会转型所具有的历史性事实,将乡村社会发生的变化作为这种事实中的一部分来进行考察,其目的是从乡村社会的转型来获得中国社会转型的信息。其二是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它是以乡村社会本身的转型为基本线索,社会转型只是其历史背景,通过对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社会关系的分析,来把握乡村社会的变迁过程和规律。当然,这两种视角是相联系的,因为,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从来都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内容。
  根据这一理论假设,我们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应该是指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乡村社会的转变过程。转型的目标是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业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从传统的宗法封建的乡村向现代民主自由社会的转变,是从传统的缺乏自觉意识的农民向作为历史主体的农民转变。这个过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1905年科举制度的废除,而当今中国乡村社会仍处于这一过程之中。因为,我们的研究将表明,1840年发生的鸦片战争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冲击是巨大的,自此以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标志着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但是,从具体的社会结构来看,1840年之后的乡村社会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只有到20世纪初,随着科举制的废除,乡村社会才开始发生结构性的转变。
  也就是说,我们将1905年科举制度废除以前的中国乡村社会界定为“传统乡村”的标准形态。由于1905年并不意味着清朝的终结,所以,我们将用“清代”来界定整个清朝这样一个特定的时间概念,用“清末”来指称1840年至1905年的中国社会,用“晚清”来描述1905年至1911年的清朝,试图以动态的发展过程来校正“传统乡村”的不确定性。
  根据这一界定,可以这样认为,只有近一百年历史的岳村并没有经历过“传统乡村”这一历史阶段。这无疑给我们利用岳村作为研究样本考察“传统乡村”增加了困难。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我们只得将与岳村相邻并有姓氏关联的其他村庄以及整个岳北地区作为这一研究的参照。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可是在进行多层次的比较研究后,我们意外地发现了另一类有价值的现象。这就是,没有经过“传统乡村”的岳村,却具有中国“传统乡村”许多相同的“乡村传统”6。
  这种有别于“传统乡村”的“乡村传统”,也许正是我们正确解中国乡村社会的“遗传密码”。
  二、皇权和保甲制度
  史学家一般都认为,中国传统社会,自秦始皇建立郡县制以来,王朝就垄断了国家权力,并通过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系统和严格统一的法律制度,控制着整个社会。皇权成为了国家权力的主要体现和代名词。如果从社会治理角度来考察,我们可以将这种垄断了国家权力的皇权分为治权和法权两个方面。治权是以国家权力机构为内容的权力体系,而法权则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规则体系。从理论上来说,封建王朝的治权和法权是统一的,但就具体的封建王朝而言,治权和法权则表现为一定的区分。这不仅表现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封建王朝对某一地区的权力失控而造成的法制失范,也表现为在某些地区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与以法权为背景的自治体制的区分。这种区分,最为突出的情形就是宋代王安石变法以后,县以下的广大乡村社会。
  具体来说,秦朝将全国划分为郡、县、乡三级行政区域,乡作为基层行政区域得以确定。“以县统乡,以乡统亭,以亭统里。大率10里1亭,亭有长;10亭1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缴主循禁盗贼。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7从皇权表现形态而言,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深入到了乡政,三老为“乡官”,法权则普及亭里,亭长里长虽只为“民官”,却有督促皇权实施的义务。东汉至三国,县置诸乡,“民有什伍,伍有伍长;百家为里,里有里魁;十里一亭,亭有亭长;十亭为乡,乡有乡佐、乡老、有秩、啬夫、游缴各一人。乡佐、有秩主赋税,三老主教化,啬夫主争讼,游缴主治安。”这种设置及其性质与秦相差无几,只是乡民的组织化程度更为系统和严密。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方面承袭秦汉,实行乡、亭、里制;另一方面则仿《周礼》实行邻、闾、党制或里、党制8。如北魏初年,实行的“宗主督护制”,实际上是利用地方豪强控制乡村。“后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然而,“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日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9。因此,在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年(486年),建立了以《周礼》邻、里、族、党制为蓝本的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10。但这一时期,乡的规模渐次减小;乡官由官派向民选过渡。西晋时,“县五百户皆置乡,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乡不满千者,置治书吏一人,千户以上则置吏、佐、正各一人”11。到隋唐,乡里组织领袖的地位虽有所下降,但仍为乡官。隋文帝开皇十五年(595年),文帝尽罢乡官。“到唐代中期以后,乡里组织之领袖如里正的地位明显下降,乡里制度已开始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到宋代,这一转变得以完成。”12其中,最主要的标志,是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王安石实施的保甲制。宋史载,王安石“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心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13。元朝称“村疃制”,明称为“里甲制”,实际性质并无大的变化。但在具体的形式上,乡村组织不再是基层政权,其负责人不再是政府官吏,但又必须在县府的领导之下,行使基层政权的一部分职能,与此同时,自理乡村公共事务,乡规民约亦在此时出现。
  也就是说,自秦朝至明清,国家的地方权力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从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到隋文帝开皇十五年(595年),实行乡亭制,以官派乡官为主,民间推选人员为辅,乡为基层行政区域;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596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乡里制度开始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实行的保甲制,县为基层行政区域,乡不再是基层行政区域。这表明,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14,乡里组织领袖一改在秦汉时位要声显的状况,最终成为州县官吏任意驱使的差役15。
  清代官治体制基本上沿袭明制,设有省、府、县及道、州、厅各级组织。省下设府,府下为县,道为省的派出机构,州、厅有相当于府一级的直隶中央的州、厅和相当于县一级的普通州、厅。其中省为地方最高政权组织,县为最基层的行政组织。清光绪年间,全国共设有24个行省区,185个府,34个直隶厅,72个直隶州,78个普通厅,145个普通州,1303个县。县的行政机构为知县衙门,一般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有的县还设有日发房、仓房、库房等。县的首脑为知县,按《清朝通典》,知县掌“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招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也就是说由知县总揽全县行政权和司法权,凡县内之诉讼审办、田赋税务、缉盗除奸、文教农桑诸政无不综理。县的佐官和属官有县丞、主簿、典史、巡检、驿丞、闸官等,负责管理全县政务、赋役、户籍、缉捕、诉讼、文教等,知县还直接聘请刑名、钱谷、征比、挂号、账房、书启等胥吏协助其处理政务。在县以下,清承明制,推行保甲制度。早在顺治元年(1644年)清王朝就谕令:“凡保甲之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16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甲法并没有认真推行。到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重申保甲法。这一年,康熙下诏曰:“弭盗良法,无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变通。一州一县城关若干户,四乡村落若干户,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洁的确,不许容留。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17自此以后,保甲制作为基层社会组织形式而通令划一,凡保甲之法,“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i。而“居民皆有版籍,南方以者以图,北以里社,皆乡贯也”18。
  衡山县清顺治四年(1647年)始入清版图,属湖南省衡永郴桂道衡州府。光绪年间其辖区东至攸县40公里,西至衡阳界22。5公里,南至衡阳界两衡亭25公里,北至湘潭界牌山17。5公里,远大于现在的衡山县境。衡山知县衙门作为清王朝最基层的行政组织,在公署下设吏房、户房、礼房、兵房、承发科、架阁库、铺长司、僧纲司、道纪司和草市、永寿(南岳)巡检司两个派出机构。行政长官称知县,正七品,掌管县政。佐官有县远,正八品,辅助知县掌理县政,主管粮草、赋税。属官和学官有典吏、教谕、训导、分防把总、协防外委各1名;僧纲司、道纪司、草市巡检司、永寿巡检司各司吏1名;吏、户、礼、兵房和承发科分别设司吏、典吏各1名;架阁库设典吏1名;铺长司设司吏1名;驿丞、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各1名。此外,还有门子、皂隶、仵作、马快、库子、禁卒、马夫、斋夫、轿夫、扇夫、伞夫等历名。这些机构和人员设置,各代基本上没有变化。湘乡、湘潭、长沙、醴陵四县的县政设置与衡山大体相同,只是湘乡还设有驻防把总(正七品)。
  衡山县的基层机构定制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这一年,知县李长祚将衡山县原6乡16都(里)1坊改编成朝、宗、于、海、九、江、孔、殷、沱、潜、既、道、云、土、梦、作、又等17个字,下共设437个区。每个字号设团总1人,每区设保正1人,“大多由乡绅兼任”19。光绪十二年(1886年)县内推行保甲法,要求每10户立一牌头,10牌立一甲头,10甲头立一保长,户给牌招,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不报者论罪20。岳村一带在明时属于“一都”管辖,清代定制时“一都”改为“朝字”。从当时的政区图可以看出,“朝字”管辖的地方包括了现在的白果镇、江东乡、松柏桥乡等地,大体上与民间称之为“岳北”的区域相同21。“朝字”共设了34区。岳村之地大约属于第十二区。这时的一个“区”要比现在的“乡”小比“村”又大一点。五县中的其他县也同衡山一样,在县以下建立了保甲制度,只是在定制的时间、区划设置和名称上多有不同。湘潭县在清初实行都甲制,县下划为21都,都设都总,主管行政,都团总,管军事、治安;都下设甲,甲设团正,主管行政,团总管军事和治安;甲下分境(后改为牌),全县共计607境,境有境长。在光绪十二年(1886年)推行保甲法,都下设10保,保有保正;保下设甲,甲有甲长22。醴陵县在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设东南西北4乡,乡下设30都,都下设108境。1782年该县推行保甲法,咸丰年间,保甲制渐废,光绪十二年(1886年),恢复保甲制23。湘乡在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将全县划成12个乡,乡以下划分为44个都和3个坊,都以下分区,区以下分牌24。长沙县在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设10都、4坊、1厢,坊厢下设甲25。
  从上表可以看出,清代县以下的设置并不统一,各地的名称和层级也不相同。这说明,在清代,知县对于县以下的区划设置有较大的自主权。因此,在许多地方志中,常有“某县令设置地方”的记载。尽管各县在县以下体制的名称和设置上区别较大,各地在近年编修县志时,却都将此时县以下的行政设置称之为“自治单位”26。
  对此,我曾走访了有关专家和学者27,他们的解释主要有两点:其一,清代以来的地方志都这样称谓;其二,按照民国著名学者闻钧天的解释,所谓地方自治就是“一地方之人,在一地方区域以内,依国家法律所规定,本地方公共之意志,处理一地方公共之事务”28。也就是说,清代县以下的基层机构是一种以“地方之人”“按地方公共之意”“治地方公共之事务”的制度体制。其特征为:
  第一,清代保甲制明文规定,保甲组织的执事人员须是本地域内的居民。
  清代对保甲组织执事人员的资格标准和选任办法均有明确规定。乾隆二十二年《户部则例》通令,保甲长由“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者,报官点充”。清《刑部条例》规定,保正甲长牌头选正直老练之人任之,若豪横之徒,藉不正名义贪利者,当该长官,严为取缔,并饬其退职从严处罚。也就是说,保正甲长牌头,向例由各地域范围内之居民,“公举”本地德才识兼备及家道富有者,呈地方官任之。事实上,清代的保正甲长牌头及更高一级的“团总”均为地人士充任。从衡山县政资料和岳北地区各族谱反映的情况来看,此类规定,在当时执行得还是比较严格的,各地方人土是绝不许可外人担任本地保甲组织的执事。如在岳北地区属于大姓的《赵氏宗谱》就记载了大量的本族人士如何担任本地保甲组织执事而如何造福乡里的事迹。其中“族人”因公正无私,受其他地方乡民敬仰,为到他乡主事,只得按“朝廷规制”迁居他乡。可见,要成为清代保甲组织的执事,就必须首先成为本地“士民”。由于在清代某些时期内,保甲制中的执事之职应该是让百姓敬仰的事情,是对一个人身份和地位的社会承认,有些乡民为了能在他乡得到此职务,不得不移居他乡,另立宗支。
  当然,也有学者寻找到与此相反的证据。由于,保长要同时侍奉两个上司:上级政府和地方绅士,而上级政府的县官又只能委托一批差人做其代理,这些差人地位不高,也没有什么实权,他们到乡下办理公事时(主要是刑事、田产纠纷、租粮),先找保长,由保长加以款待,保长视事轻重,决定是否和如何向当地管事的绅士汇报请示。面对着政府权力所代表的统治者利益,绅权是代表地方利益的,两者常易形成对立的局面29。这样,使保长这一职务并非成为了令人争当的角色。云南呈贡安村观音寺嘉庆七年的石刻碑记就证明了这一点。碑文曰:“古者保长之设,所以卫民而非以病民,后世公务日繁,差……渐冗,躬肩厥任者,每有遗大投难之患……每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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