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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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保长之设,所以卫民而非以病民,后世公务日繁,差……渐冗,躬肩厥任者,每有遗大投难之患……每遇替任之年,或防患而贿赂求免,或畏难而逃避他乡。愁苦之状,莫可胜言!因而互相酌议,约为善处,本寺中无论士庶,每月公捐钱文……将所获钱银,制买田亩,收积租息,帮贴保正,以供差之需。”30可以肯定地说,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只是从我们对清代中后期湖南部分农耕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进行考察得到的资料来看,此类情况还比较少见。
第二,地方之意通过公举执事人员和乡老议事来体现。
中国封建官僚政治,官员一般都是由朝廷任命,他们的升降都操纵在皇帝或其上级手中。而乡里组织的领袖都“直接从乡里百姓中选任,按职责分类规定选任标准”31。清《户部则例》规定、牌长、甲长和保正“限年更代,以均劳逸”32。其中,牌长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其产生的方式是选举和推荐后,须报县级政府备案。
但对如何选举和推荐,初无定则,因时因地,多有异同,“然大率皆以待之优礼,使贤能之士,乐于自进,以勤厥职”。“保长以保甲编制之当任者,先选保长,保正及甲长,挨保甲编成后选任之。保长选任之法,先出告示,示保长辖统保正,有稽查资盗贼逃人奸宄职掌,并持以破格优异之殊礼,免除各种杂役。先依各乡约总地及庄镇长,合词公举能适任者,每乡举正副二人为侯辅者报县,县官详审其推荐书,召之县堂,此见于公庭,免其下跪叩头,礼观其容仪,审其应对,择二人中之最堪胜任者,于某月某日,行公任式,于一人备候补。”33当然,公举的权力属于每户,而不是属于每个村民。而“报官点充”则须:由当地的士绅和乡贤共具“保结状”;本人具“认充状”,自述年岁、原籍、家室及生理;由厅置差役检验真伪上报;传被举人赴署当面验看答对;答对无误,即准认充,发给执照和印章。
第三,保甲制的管理的区域具有地域性,但职责却又具有一定的政务性质。
保甲制度的管理职能是“什伍其民,条分缕析,令皆归于约会长,凡讼狱、师徒、户口、田数、摇役,一皆缘此而起”34。具体来说,可以分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催办钱粮赋税两个方面。
维护社会治安,不仅是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性质,而且体现了一定社区公共需要。由于岳北地区地处四县交界的要冲,又在衡山南岳的背面,保甲长的治安责任尤为突出。各代保甲均以维护地方统治秩序、严密防范和镇压民众反抗即“弭盗安民”为首要。具体的做法有:(1)稽查和纠禁。岳北等村由牌长负责掌管本牌十户的户口稽查工作,每天黄昏时,牌长要手持户口簿向各户查问当天有没有人犯有过失。若发现有男子夜出不归都要逐家查明确实,登记备查,并要报知甲长。若发生人口变化,如系婚嫁生故,迁徙改业等正常变动,由牌长报知甲长,经保长核实后可禀换门牌,改注册籍。岳北范围内的客店,均先得由牌长查明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马匹、军用器械和货物等。来往人员由牌长先进行盘查,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即报甲长,甲长上报保长,保长认为如有需要,应将其捉拿并飞报官府。“凡甲内有盗贼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西曲、贩运硝磺并私立名色、敛钱集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35牌内十家须共具互保甘结,确保不“容留匪人及违禁诸事”。如有犯者,立即举报,否则一家事发,“什伍连坐”。(2)巡夜和堵御。每甲均要由甲长和各牌长领队巡更伏路。岳北一般每日均由一牌长领队,各牌轮换进行。发现违犯法令,擅离职守偷闲误事的人,允许立即严察禀究。夜晚更定之后,禁止任何人夜行,如遇急事,须经甲长验明后发给夜行牌,才准许放行,而且,回来时应立即将夜行牌缴回。倘有人捏造事实索取夜行牌,第二天要指名禀报保长,进行查办。甲长若有隐瞒要一同受罚。本村如有警事发生,甲长应立即率领壮丁堵御。邻近村庄发生管事时,无论是否同属一保,甲长也应该率领壮丁前往支援,倘有迟延误事的,与不到的同罪。
催办钱粮赋税,则完全是国家(王朝)强加于社区组织的职能了。清代征收赋税,强调自封投柜和官收官解的原则,但乡里组织仍负有协征的义务和追索滞纳者的权责。“保甲长为完成催粮催税的任务,经常需要与图差、里书人等相互配合。所谓图差,即县衙门分派到各个乡村的差役,专管某一区域钱粮上纳之事;所谓里书,则是旧日里甲遗留下来的专管钱粮图册书算之人。”36但也有学者指出,在清代保甲制只负责社会治安,催办钱粮赋税是由里甲制度负责的。因为,顺治三年(1646年),诏令各州县每三年编审户口一次,并且按照旧例编造黄册,以邻近的110户为一里,推举其中丁粮多的10户为里长户,轮流担任里长(地保或地甲),其目的是调查户口催办钱粮,按调查户口之事,重在编户口册呈报官厅。顺治十七年以后,使民各治其乡主执役于官,按里社制用民之目的,范围较大,故无论何事皆不外使民供事于官37。也就是说,清朝实行的这种里甲制度,是和保甲制度并用、互为表里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在法律地位和目的上,保甲制属于清朝刑事部分,以人丁为主,目的在于查明人口流动情况。以便监视和控制,承担治安、稽察的警防任务;而里甲制度属于户律部分,以户为主,目的是查清每户的田粮、丁粮,称编审册,以便于征收赋税,承担征收赋税、摧办钱粮遣派差役等行政公务38。在组织结构和层次上,保甲之甲由10牌组成,分为三个层次,里甲之甲由10户组成,分为两个层次。作为赋税系统的里甲的户是基本实体单位,甲却不是真正的基本单位,而保甲之甲,却是防警连保的真正的基本单位39。
问题是,清末,在衡山这类地方的具体建制中,保甲制和里甲制是否同时存在?这两种相近的制度又是如何协调的?
我曾在岳村查阅杨家民国初年续修的族谱时,意外地发现了一份夹在族谱之中抄录的清代“烟牌”。此牌正面曰:“凡在同户,亲束戚属,男女大小不得遗漏一人,其同居之人俱照本户式开列,违者甲长保正等并究。其本户内人敢有忤逆不孝不梯,赌博酗酒,生事斗殴,挑唆词讼,依附邪教,拜把游荡,结交匪类,窃囤私盐,藏匿逃盗,作歹为非,许本户票首邻右甲长保正等,逐日挨户严查,如有立脚点项各犯,密报即行,立拿究治,如通同容隐,事发一体连坐不贷。”门牌背面则立有条约曰:“某某正堂示渝,牌面所开前禁,尔各户人民格遵法度,勉为善良,今所开条约系奉宪颁保甲内之晓谕,尔等共相守望救援,以妨御邻,务宜勤恪乃事,以无负上台保安固圉之至意。特谕!”接着就是所列的具体事项:“一、十牌为一甲,其十户俱听甲长管束稽查,如有违抗者,甲长禀究。二、守栅了望,除老弱孤寡免派外,其余具听甲保庄头等公均派,如有违抗,禀拿重究。三、所派处所,勿许擅离时刻;如有骑马带械之人,有图入本庄者,即将栅门锁……保甲放铣集伍壮,堵集追擒;遇夜巡更时,各各携带梆锣器械,……有警时击梆报警。四、凡店歇生者,每日循环登记其南来北往,一行几人,有无货物马匹器械,如有行李货物,苏历不明之人,不许容留住宿,仍报知保甲等盘查住客,天明放行,违者重究。”40可见,当时的保甲制,并没有征收赋税之说,其侧重于社区治安等事务。
事实上,在清代前中期,征税是县府的主要职责。知县要负责登记户头和每户成员,保存关于土地业主的记录,负责根据列在各种法令中由中央政府制订的标准和方法摊派赋税、收纳税款并开出一式三份的收据,惩罚拖欠不交者,并负责储存运送征收到的货物钱财。在县府之下负责登记和征集工作的是里甲,里甲与另一种每10户组成的行政机构保甲制部分重合。这种里甲组织的存在,从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的一道上谕中可以得到证明。“湖南陋习,里甲之中,分别大户、小户。其大户将小户任意欺压,钱粮皆大户收取,不容小户自封投柜。甚至驱使服役。嗣后小户令出大户之甲,别立里甲。造册编定,亲身纳粮。如有包揽、抗粮、勒索、加派等弊,该督抚题参治罪。”41随着赋税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诏令“续增人丁,永不加赋”以后42,户籍编制逐渐失去了赋税方面的意义,以户籍为基础的里甲编制也让以田土为中心的图甲编制所代替43,雍正二年(1724年)又沼令百姓完纳钱粮,当令户户到官,不许里长巧立名目,加以包揽。里甲长的权力下降。只是,“由于清王朝并没有明令废弃里甲制度,因而,在乡村社会实际形成了里甲保甲名称混用、职能合一的情况,或者是里甲其名,保甲其实,或者保甲兼有之职”44。而到了清嘉庆年间,里保合一的趋向已经十分明显,乡正、里长已纳入了保甲系统,县府设立了专门负责的差役,他们代表政府来到地方,找到保甲组织的执事人员,要求他们协助催粮征税,帮助对付那些企图不交纳皇粮国税的“刁民”,并且逐渐将“一切户婚田土、催粮拘犯之事”变成了保甲执事的义务。45
三、族权和宗族组织
美国学者费正清认为,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从社会角度来看,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制组织起来的,其次才组成同一地区的邻里社会。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单位(各个世系)组成,他们世代相传,永久居住在那里,靠耕种某些祖传土地为生。每个农家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其成员靠耕种家庭所拥有的田地生活,并根据其家庭成员的资格取得社会地位46。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许多学者认为,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制度和宗族组织,是探知中国乡村社会的关键47
那么,我们能从“岳村”中获得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宗族知识吗?
事实上,没有经历过“传统乡村”的岳村,并不是没有宗族的痕迹。甚至可以说,在岳村的记忆里,有关宗族的信息是很丰富的。因为,我们走进现代岳村时,许多农家的正堂屋都有一个神台,中间并不是一般常见的神像,而是各家祖宗的灵牌。在那些年岁较大的村民家中,我们还很容易得到了李姓、杨姓等姓的族谱。村中的老人一般也能够很清楚地讲述自己家族的“根”在哪里。当然,这种讲述已有很多“传说”的成分了。但是那些让族人视为“族根”的族谱却能让研究者探知许多已成为历史的事实48。
我们不妨依据《山霞李氏六修族谱》和七修族谱及《贯塘胡杨五修族谱》来解读传统乡村的宗族秘密。山霞李族谱到1998年已是七修了。七修谱云,该姓宗祠称为“五知堂”,这五知是宋代学者李藏用先生曾作《五知先生传》中所言的“知时、知难、知命、知退和知足”,从陇西多次迁移到明时进入衡阳,现已发展有9000多人,其中,在岳村就有80多户,300多人49。据民国期间(1942年)六修族谱称,在清时,始立宗子即族长,为一族之尊。“子姓视效所关,宗族家务所系”,掌管全族事务,对不守家法、违悖教训者,随其轻重处罚。族长一般由族中行辈最高而又年长的“廉能公正、人望素孚者,公举充任。”全族根据血缘远近和居住地等设“房”,各房立房长,管理本房事务,由族长、族正择年长公正明白为本房素所敬服者任之。李氏宗族在清末约3500余丁,曾设总祠一人,族长三人,还有勾攫行杖之执役者四人。族立有族规,言称“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则有纪纲,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则有家训”50,主要内容有“敦人伦、崇孝梯,以正纲常”、“安分睦族”、“无犯国法”、“完粮纳税”,其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光宗耀祖”。在清末,由于李氏多有迁移,有的房离总祠已近百里。因此,有的房开始立新宗祠,在总族规之下立有新约。这些祠堂类似家庙,即可以聚族敦宗、敬宗收族,又作为公堂,执行家法和族人会集的场所,平时还是学堂,举办族学,以培养本族子弟。总祠和房祠均设有族田,这些族田主要来源是子孙仕官者或殷富者捐田赡族,伙仪公出51。族田由族长统率,由族中“殷实廉能者”或“有科名者”掌之,大都由本族人佃耕。族田主要用于“周恤鳏寡孤独废疾贫乏”的族人。
李氏宗族的这些情况表明,在清代,宗族组织的确是大量存在的,有如“天下直省郡国,各得数百族,落落参错县邑间”52。而这些宗族组织的具体表象就是由族长、族规、祠堂、族田(义田)、族谱等要素联结而成的族权之真实存在。
在族权的这些要素体系中,族长处于最为核心的位置。可以说,族长是族权的人格化和集中体现。按照家长制这一宗族组织舶基本原则,族长被视为宗子,为一族之尊,掌管全族事务。具体来说,族长通过主持祭祀这一同宗同族成员敬宗收族等仪式,成为家族成员认可的精神权威;通过主持族人的日常生活,如婚丧嫁聚、分家立嗣、财产继承、调解纠纷等,成为整个宗族社会群众的事务控制者;族长通过主持制定宗族法规,并对不守家法、违悖教训者,随其轻重处罚,而且有了强制性的力量;族长还是整个宗族社会群体的代言人53。在族长这些职权中,直接关系到乡村社会秩序的主要是族长的执法权威和对外交涉的权力。而事实上,国家在许多时期对这些权威和权力采取了积极提倡的政策。如清咸丰年间就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54由于有了国家权力的支持,“族长实等于宗族的执法者及仲裁者,族长在这方面的权威是至高的,族内的纠纷往往经他一言而决,其效力不下于法官。有的权力甚至为法律所承认”55。因而,在那些聚族而居的单姓村,其族长虽不特具全村之行政权,但凡涉于民间诉讼案件及族中私事,亦有处决之权56。在那些多姓杂居的村庄,各族的族长对村庄行政事务也能发挥作用的,像同族宗亲之间的纠纷,族长的话要比保甲长的话管用;异族之间的纠纷,各族的族长往往会代表本族的族人出头露面与对方谈判,甚至决策宗族之间的斗争;涉及到国家的有关事务,族长则会代表族人与保甲长甚至官府进行交涉。在族长之下,“择刚方正直心口如一者,立为户长,又择老成持重四人立为户正”57。
族规是具有封建强制性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十分复杂,宗族的人伦关系和族人的行为方式均在其中。它不仅有族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族人与宗族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更有族人和宗族组织对皇帝和社会的义务。无论是为了宣传敦人伦、崇孝梯,以正纲常,还是为了“安分睦族”,还是有关无犯国法,完粮纳税,其核心思想就是一个,在遵守皇法的之下,维护宗族利益,光宗耀祖。《山霞李氏六修族谱》的家训六要就是,“正伦纪”、“安本分”、“务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