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7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更为准确的决定,如减轻或免除处罚。若无此规定,不仅损害法定程
序的权威性,也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
其次,即使自决意义和工具意义不一致,即后补的程序实际上
不会改变原来的实体决定,上述立法规定也体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尊
重,体现合意的价值。也就是说,如果行政相对人确实认为行政的实
体决定不会因为再来一遍而得到改变,此时他有权选择诉讼还是不诉
讼,任何一个选择都是行政相对人自决的表现。毕竟,还是有一些人
是为了追求法治、尊严等程序自身价值,而愿意提起告诉的。
再则,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也会因为参加诉讼、重新作出
而增加成本开支,在有些人看来,可能这就是他提起诉讼的原因,一
个责任政府自然会考虑这种增加的成本开支的不利影响。
最后,这里有可能存在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一是行政相对人
违法,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受损,其必须得到法律追究(实
体正义);二是追究的程序违法。我们当然不能因为追究的程序违法
而放纵违背实体正义的行为。
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151
… 页面 152…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
骤、时限和顺序。
一、听证制度
1.听证的涵义
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
行政主体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接纳其提供的证据的过程。有关听证
的各种规则共同构成听证制度。
2.听证的功能
至少有两个层面:其一,避免武断、错误;其二,尊重当事人、
获得对方认同。
3.听证的形式
听证制度有多种形式,而并非正式听证一种,但任何形式的听
证,都应该制度化。即在法律意义上确立一个规则:未经听取意见而
作出的决定为违法决定。
4.正式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主要有:
(1)告知和通知
(2)公开听证
(3)委托代理
(4)对抗辩论
(5)制作笔录
152
… 页面 153…
二、行政回避制度
1.回避的涵义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
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
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为履行。
2.回避的功能
保证形式和实体公正,尤其是前者,即避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
法官
3.回避适用的情形
回避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准,一般是指执行公务时,涉及与
本人或本人法定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三、审裁分离制度
1.审裁分离的涵义
行政主体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的裁决职能,分别由其内部
不同的机构或者人员来行使,以确保案件的最终决定避免先入之见。
2.审裁分离的功能
审裁分离的功能是确保决定者在作出决定之前,没有先入为主
的认识,能够全面听取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不同意见。
3.审裁分离的基本模式
(1)内部审裁分离
153
… 页面 154…
(2)审裁完全分离
四、说明理由制度
1.说明理由的涵义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其
他考虑的因素。
2.说明理由的功能
(1)展示理性、约束武断
(2)获得行政相对人认同
(3)成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正当的基础
3.说明理由的内容
法律上的理由,简单而言即事实+规则。
法律推理的一般步骤:
(1)究竟发生了什么?(以证据来推断)
(2)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什么?(从法律规则中寻找)
(3)适用于这些事实的具体法律规则有哪些?
(4)结论是什么?(可能考虑比例原则等
五、信息获取制度
1.信息获取的涵义
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程序,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各种有助于其
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
154
… 页面 155…
料。
2.信息获取的功能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建立民主、公开之行政,实现阳光
下的政府。
3.信息获取制度的类型
(1)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过程中的时候,要求获得与自己利
益有关的信息,比如行政复议中的阅卷权;
(2)任何个人、组织都可以请求从行政机关那里获得可以公开
的信息。
就后一种而言,其虽然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具体的操作,
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因为其体现的并非申请
人的程序权利,而是申请人的实体权利。
六、案卷制度
1.案卷的涵义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
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
案卷制度至少有两层意义:一是把整个行政过程记录下来,以
备查;二是限定行政机关基本上或者只能依据案卷本身作出决定,即
案卷排他性原则。
2.案卷制度的功能
(1)行政主体必须将行政行为的过程和依据形成为书面材料,
155
… 页面 156…
防止行政主体恣意行使行政职权;
(2)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
(3)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提供材料。
第五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是同刑事诉讼、刑事审判、民事
诉讼、民事审判相对而言、相提并论的,是三大诉讼(审判)活动之
一,而并非因为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现阶段,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是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由此依
循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
政争议的活动。这一概念有以下五个层次上的涵义:
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面,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
实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影响行政诉讼的
展开。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存在侵犯情形并向法院起诉,诉讼的提起
156
… 页面 157…
又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就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在当
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即原告必定是行政管理
过程中作为行政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必定是作
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即便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一般情况下
也应先行服从,而后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出救济请求,以保
障其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在遭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
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情形时,或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明
确授权自行强制执行,或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在具
体行政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意志。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与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都是诉诸法院,但
二者的程序性质不同:一为执行程序;一为诉讼程序。再则,行政诉
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一在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没有反诉权,即不可
能因为反诉而成为另一行政诉讼之原告。所以,行政诉讼的原告、被
告是恒定的。
2.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与法国、德国的对应制度不同,既没有独
立的隶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也没有虽然隶属于司法系统、但独
立于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尽管在行政诉讼法
制定前后直至当今,始终有人主张为更好地推动行政诉讼发展、避免
行政对法院的过多干扰,应该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但是,这一
方面可能涉及宪法的修改,另一方面即便建构行政法院制度,其积极
157
… 页面 158…
效果究竟如何,似乎也难以有明确的预期。当然,我国行政诉讼功能
由统一行使司法权的普通法院来承担,又与英美国家的对应制度有所
区别,因为我国法院内部结构是根据所审案件性质而定的,即划分为
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予以
审理。而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却无此类结构上的划分。
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
在我国,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首先从运用民事诉讼程序开
始的。1980 年颁布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规定不服行政
机关处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试行)》普遍确立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
但是,主要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并不完全适应对行政争议
的处理。经过制度实践以及与之相随的知识与经验的积累,1989 年,
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意味着我国行政诉讼有了其独立的程序规则。
在原被告的恒定性、被告没有反诉权、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
担举证责任以及不适用调解等许多方面,行政诉讼程序都有明显不同
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不过,强调行政诉讼程序规则与民事诉讼程
序规则的不同,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壁垒。99 年司
法解释第97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
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诉讼明确排除对行政机关
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相对人不能因为其认为抽象行政行
158
… 页面 159…
为违反上阶位的法律规范,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抽
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外,对于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也
只是更多地审查其合法与否,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原
则。当然,任何原则都是有例外存在的,法院在少数情形中也可以审
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能一概排斥之。
5.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刑事诉讼目的在于解决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或者提起刑事自诉
的受害人对被告犯罪行为的控诉是否成立的问题,所存在的争议其实
是国家或者自诉人与被告之间就被告是否有犯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
刑罚措施(若有犯罪行为的话)的争议。民事诉讼则是解决作为平等
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民事上权利义务之争。与
这两种诉讼不同,行政诉讼旨在化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
政管理相对一方与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而产生
的争议。在任何社会,此类因行政管理而引发的争议,与民事争议一
样,是普遍存在的。然而,把此类争议由中立的法院进行审理、以司
法监督行政权的行使,在人类历史上还是近代以来发生的制度变革。
这凸显了人类在防范和制裁政府权力违法滥用、保护个体权益方面的
一种追求。
当然,行政争议概念还有更为广泛的涵义,即不仅有行政相对
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也包括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所属
公务员之间,同样因为行政管理行为而引发的争议。例如,行政机关
在实施行政管理上的权限之争,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奖惩、任免等
159
… 页面 160…
决定。在我国现阶段,这些被认为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争议,可以通过
内部途径加以解决,而没有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之中。此外,即便行
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也可能因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
等而起,行政诉讼法又明确排除了对这些行为的审查。因此,行政诉
讼也只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
由属于司法系统的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对引起行政相对人与
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在有些国家被称为司
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不久,也有学者提出行政诉讼法
就是一部司法审查法。其理由在于,与熟知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相比较,行政诉讼法至少有着三个方面重要不同:其一,它确立了
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
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利免受国家行
政机关侵害;其二,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关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
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其三,它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
规范,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它在第53 条中将违法的行政行
为概括为七大类,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不履行义务、显失公正,在第11、12 条中具体规定了公
民和组织以上述违法情形为由提请法院审判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这些
规定虽然是在程序法中,但就其实质而言并非程序规范,而是特殊的
实体规范。行政诉讼法是一身二任的,它既是一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专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