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2-博弈-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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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信托责任是靠一系列的制度来维护的,比如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市场中的信任结构,有效的报酬或激励机制,能真正发挥作用的监管体系,特别是相关的法治系统。在这样一系列制度中,一个职业经理人经营有方,可以获得预期的报酬,而如果背离或违反了这种信托责任,则可能身败名裂。问题在于,这些能够保障信托责任的环境,有的是企业本身可以创造的,有些则涉及整个社会的问题。
公平是国企改革的另一原则
《博弈》 第二部分权力与市场(2)
尽管目前的争论还在继续,但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基本的共识也在形成。其中一个重要的共识,就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公平的原则不可缺少。但问题在于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关系。
首先的一个问题是原则的次序。在近日有关争论中,出现了这样的一种论证方式:国有资产是低效率的,即使是通过不合理的手段被少数人瓜分掉,也是正当的,因为这些资产到了个人手里之后,使用的效率会提高,整个社会的财富会增加。这个貌似有理的逻辑是说不通的。我们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有甲、乙两个家庭,甲家很会过日子,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乙家很不会过日子,日子过的凄凄惨惨。这时候,如果由甲家把乙家的家当接管过来经营,偷也好抢也好,别管是什么方式,乙家资产的效率将会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用或福利也会增加。按照某些学者的论证方式,这对整个社会都有好处。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我们知道这样的事情行不通。因为大家都知道,首先的问题是人我的边界,知道谁的东西是谁的,也就是经济学家讲的保护产权的原则,是不能破坏的。在这个原则面前,所谓效率的原则只能处于第二位。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这时候效率的原则被排在保护产权原则的前面,每一个人都可以宣称别人的财产归自己可以有更高的效率,这样就可能天下大乱。当然,这时候也许有人会说,你这里说的都是私有财产,而我们讨论的是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其实,财产权界定的原则只有一种,私有财产和国有资产只是所有者不同而已。即使是按照某些人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所有者是模糊的话,基本的道理仍然是一样的。这就是说,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公平的原则不仅不能缺位,而且是首要的原则。用效率来否定公平原则,也许会带来一时之利,但从长远来看,会导致整个经济社会生活运行基础的瓦解,长远的代价将会不可估量。
问题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看待公平。我们过去往往将国企改革中的公平问题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去讨论,诸如起点公平、结果公平、机会公平等。这样往往就将问题玄虚化了,而玄虚化的争论往往模糊了现实中简单的道理。其实,国企改革中的公平问题非常简单而具体。国有财产是一种公共财产,被少数人瓜分是不公平的,在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对原国企职工没有补偿或过低的补偿也是不公平的。这都是最简单的道理。因此,在国企改革中我们也许需要一种技术化的公平观。这种技术化的公平观可以解决许多问题。比如“三农”问题,如果追根溯源,可能是一个无解的结论。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种一亩地补给他几元钱,情况就好一些;苛捐杂税减少一点,特别是将农业税逐步减免掉,农民的状况就又好一点;如果农村的教育和公共设施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农民的状况就可以更好一点。这时候你仍然可以说,农民的问题还是没有真正解决,但农民的生活状况会大为改善了。国企改革也是同样道理。国退民进我想是一个基本的方向,这条路迟早要走。但问题是怎么走。有人经常用“次优”来概括目前一些地方的国企改革。其实,这往往是一种遁词。一些地方的国企改革恐怕不是“次优”,“次坏”就不错了。从这个意义出发,使得国企改革比现在更公平一些,应当不是难事。比如,第一,现在的一些白送或无偿地被瓜分的国企,能不能卖点钱?第二,贱卖的能不能卖个合理点的价格?第三,能不能明确规定将出售国企收入的一个相当部分划拨到社会保障基金或专门用于对失业国企职工的补偿?如果做到了这样三点,国企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突出。当然,从更长远的角度来说,还需要确立更为规范化的保障社会公平的制度与程序。
因此,国企改革中公平问题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两个问题上。第一,如果涉及出售国有资产的话,如何有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程序。第二,如果在国企改革中损害了某些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利益,如何进行补偿。现在人们往往用国企职工对国有资产形成做出贡献的理由来说明他们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其实,“贡献”是一个很难数量化操作的概念,其概念内涵和标准引起混乱是必然的。其实不如从“债务”的角度来理解他们和国有资产的关系。吴敬琏、林毅夫两位经济学家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交的一个议案中指出:国家债务中最大的一笔莫过于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负责地偿还这笔债务,是一个关乎数以亿计老职工基本权益和政府政治信誉的重大问题。因此,应当从国有资产中“切出一块”,划入国企老职工的个人账户,以补偿国家对他们的社会保障隐性债务。因此他们建议:在中央政府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划拨国有资产之前,首先切出足够的国有资产过户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偿还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应当说这是一个很具有可行性的方案。对于另外一部分国企职工来说,国企改革则意味着失业的威胁。而在近些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已经有几千万人失去了工作。尽管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但将出售国有资产收入的相当一部分用于为这部分人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创造条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选择。市场经济与社会重建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
《博弈》 第二部分市场经济与社会重建(1)
市场经济与社会重建
在2005年这场关于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中,有人担心主张放慢国企改革会否回复到旧的体制中去。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十几个国家正式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一些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也为期不会太远。可以说,中国要回到旧的体制中去,已经没有可能。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好的、健康的市场经济,防止一种坏的市场经济的形成。现实的危险,不是回到国企一统天下的旧体制中去,而是借口坚持市场化民营化的改革而建立或保护一种坏的市场经济,是不择手段成为一种普遍的市场规则,并由此断送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前景,甚至从根本上败坏掉市场经济的名声。
坏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人讲了几年了。但坏的市场经济是什么?从根本上来说,坏的市场经济不在市场经济本身,而是其嵌入于其中的政治社会环境。因此,我们现在所面临的任务,不仅仅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本身,同样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可以保证市场经济能够健康运转的政治社会体制。这次国企改制与国有资产流失的讨论,使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究竟是什么因素妨碍了一种好的市场经济的建立,进而使我们可以体会到建立可以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转的政治社会体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第一,好的市场依赖于好的权力。有关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讨论,已经越来越清楚地揭示出这样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国企如果改革,有很大的一部分实际上是被人不合法地瓜分掉,如果不改革则会通过另外的途径流失掉,甚至也会被人化公为私,据为己有。如果这个事实可以被确认,一个问题应该提出来了,这就是中国的国有企业何以走到今天的地步?在这里,仅仅引用一些关于国企效率研究的一般性结论是没有意义的。即使我们承认在世界上国企效率低于私企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无法解释目前中国国企的处境。因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状态,已经不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常态。
所以我们现在所面对的问题,既不仅仅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被瓜分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不改制会以另外的方式流失掉的问题。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如何改变国有企业存在、改革甚至出售的大环境。这个大环境就是权力的腐败。大量事例表明,几乎无论是从国企经营的环节上,还是在转让的环节上,抑或是在郎咸平所说的信托责任的环节上,几乎无不与这个因素密切相关。正是由于权力的腐败,理论上所有者并不缺位的财产,在实践中成了“无主”的财产;正是由于权力的腐败,本来可以公平进行的国资转让,变成了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正是由于权力的腐败,郎咸平先生提倡的信托责任问题一到实践中照样走样变形。形象一点说,如果将目前的国有资产比作大热天里的一根冰棍的话,人们不仅仅要考虑化掉、吃掉的问题,还要考虑如何将它放到冰箱里的问题。然后再考虑吃、分还是保存。
于是在讨论中就出现了基于共同目标的两种不同思路。一种思路是,既然权力造成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甚至国有资产隐性流失,不如干脆将国有资产卖掉甚至送掉。这种主张的逻辑是,既然权力要介入国有企业,如果用改制的方式使国有企业消失掉,看你权力还怎么介入。另外的一种思路则是在保持国有企业制度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解决权力的介入问题。这就是郎咸平自己所说的,不是要国企退出市场,而是要政府退出市场,即实行他的信托责任制。但是,这两种思路的问题都是明显的。对前一种思路来说,如果不改变这种权力本身,国企改革将会以一种最不公平的方式进行,而且将来会后患无穷。对于后一种思路来说,如果不改变这个大的环境,无论是设计得多么精致的信托责任制度,在实践中也会走样变形。
因此,强调权力退出市场是对的,但问题是,权力可以退出市场,但权力不可能退出市场嵌入于其中的环境。所以,我们所面临的,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权力退出问题。
其实,这场讨论本身就昭示了“冰箱”形成的可能性。其中至少有几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这次讨论实际上是将国企改革问题甚至将国企本身的弊端公开化和透明化了。在讨论的过程中,大量瓜分国有资产的事实被披露出来,大量国企改革的程序和规则被公开地讨论。我们可以有理由相信,公开和透明本身就是一种力量。第二,这次讨论发表的文章之多,参与的人数之众,可以说是近些年来少有的。这可以看作是公众对公共事务的一次广泛参与,尽管参与的主体还很有限。特别是,在这个过程中,舆论的监督作用在逐步显示出来。第三,从国家国资委到地方政府,正在对讨论中所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做出积极的回应,一些更严格的监管措施正在开始颁布实施。可以说,这其中的意义都超越了国有企业改革本身。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应当说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造成的权力的非规范化使用密切相关。也许,对于国企和国有资产的这次讨论,会成为规范权力的一个良好开端。
第二,好的市场经济依赖于法治的权威。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实际上存在着这样一种逻辑,以资本的支配地位取代权力的支配地位。这就是一些人极力反对权力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却对金钱的支配津津乐道的原因。这种逻辑与权力的逻辑一样妨碍着一种好的市场经济的建立。
改革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了明显的推进。但在这次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才更真切地看到我们的法治是多么的薄弱。
《博弈》 第二部分市场经济与社会重建(2)
在俄国和东欧,其私有化过程大都经过全民公开讨论、大规模立法和实施这三个阶段。但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几乎是在一种暗箱中进行的。至今还有经济学家责怪人们把这个问题给说破了。在中国改革的过程中,不争论、只做不说曾经成为缩小改革意识形态代价的一种有益策略,但这决不意味着事关全体国民利益的事情,可以用不立法甚至用暗箱操作的方式来进行。这次国企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与此有关。
由于对不争论改革策略的错误理解,马后炮式的立法,甚至是马后炮式的规则制定,在我们社会中几乎是一种通例。以经济适用房为例,享受多项国家优惠的经济适用房相当一部分被富人买走,甚至将其作为投资转手倒卖,这种现象在社会中一直议论纷纷,在一些地方的人大政协会议上,也屡屡被提及。但在长达五六年的时间里,就是没有办法解决。其实,在当时,许多老百姓都能想出有效的办法:限制每套的面积。但事实却是,一方面,100多、200多甚至300多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建设着,另一方面有效的限制措施迟迟不出台。经过了五六年的时间,即在2005年的五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姗姗来迟,规定今后经济适用房要严控面积,中套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而在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问题上,都可以看到类似的现象。立法的滞后,使得我们在改革中付出了许多无谓的代价。
然而就国有资产的出售与转让来说,还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无法可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的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各种经济法中与此有关的内容,尽管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并不完全是空白。而且,在人们的认知上,谁的东西是谁的,别人是不能侵犯的这样的规则也是不言自明的。问题是,当中的一些现象突破了底线,包括法律和认知上的底线。
更令人奇怪的是,一些已有的法律甚至被人为地搁置起来。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下发了一份名为“桂高法[2003]180号”的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暂不受理几类案件的通知》规定:对于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其中涉及国企改制的就有:“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案件;政府参与或者依据政府的指令而发生的政策性‘债转股’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
第三,好的市场经济有赖于一个相当发育程度的社会。市场经济需要一个相当发育程度的社会,这已经被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所谓一个相当发育程度的社会,不是空的,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