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皇帝大传(周远廉)-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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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帝谕,户部会同八旗都统会议后上奏,对开户家奴出旗为民提出了下述一系列具体建议:开户家奴中
,凡在京文武官员,由吏、兵二部定议,将其调补汉缺,外任绿营将弁和文官,“即令出旗为民”,其系现在
捐纳候缺人员、进士、举人、生员等,亦即准其为民;闲散人等(即无职之开户家奴),令各该旗询明愿入何
处之籍,咨地方官,令其入籍,仍造册送户部备查;其系现食钱粮之人(指披甲为旗兵者),情愿退粮为民者
即令出旗,仍在当差者,待缺出时裁汰。乾隆帝批准了这些建议。[8]
根据帝谕,大批“开户家奴”和宗室王公的包衣被释放出旗,转入州县,成为民人,不再是旗奴了。象一
等子范文程家,其子孙便遵依帝旨,将关东庄园的包衣,“恩放出户家奴十四户”,在盖平等县“入于民籍”
。[9]
乾隆二十四年,又颁布了“八旗户下家人赎身例”,规定:“凡八旗户下家人,不论远年旧仆及近岁契买
奴仆,如实系本主念其数辈出力,情愿放出为民,或本主不能养赡,愿令赎身为民者,呈明本旗咨部转行地方
官,收入民籍,不准求谋仕官。至伊等子孙,各照该籍民人办理。”[10]
八旗“开户家奴”、“赎身户下家人”和宗室王公部分包衣的出旗为民,使八旗的旗下家奴人数大为减少
。顺治五年,八旗有包衣二十一万余丁,相当于满洲正身旗人的四倍,过了一百六十多年,满洲人丁增加了三
倍多,照此类推,包衣总数当为八九十万丁,可是,此时包衣才十七八万丁。可见,乾隆帝确曾释放了数以十
万计的包衣男丁及其家属出旗为民。
这是清朝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乾隆皇帝在“包衣”这一关系到政治、经济、军事、民族关系等方面的
十分敏感的重大问题,敢于突破祖制的束缚,厉行改革,于国于民,皆有裨益,确应对其此举给以充分的肯定
。
另外,乾隆帝对家主残酷杀害包衣之事,十分不满,予以从重惩处。乾隆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刑部议奏:
镶红旗满洲三等护卫释伽保,图奸家人破脸之妻金氏,未能如愿,将破脸毒打致毙,“实属行止有亏”,请照
故杀奴婢例,革释伽保之职。乾隆帝查阅案情后,认为拟议不当,下谕令将释伽保发往黑龙江,并修改律例。
他在谕中着重指出:
“家主之于奴仆,虽系名分有关,而人命至重,岂容轻易致毙。如果奴仆逞凶犯上,情罪重大,家主责打
之时,不暇详审,以致受伤身死,情尚可原,若寻常小过,及偷盗财物等事,罪不至死者,辄行殴毙,草菅人
命,已属不法。今释伽保因图奸仆妇不遂,即将伊夫破脸毒殴,腿断骨折,立时毙命,凶恶已极,甚属可恶,
释伽保著革职,发往黑龙江,余依议。
朕为天下主,凡遇命盗案件,于律无可宽贷者,尚且反复推详,冀其有一线可轻之路,凡身为职官之人,
何得因系奴仆,遂忍心立毙其命。据定例,故杀奴仆者,降二级调用。恐不肖官员,恃有职衔,谓打死家人,
罪不过降革,且任内有加级记录,又可抵免,遂致恣意残害,如释伽保之流,此风断不可长。从前定例,尚未
明晰,即以故杀而论,恶仆逞凶,其主杀之,乃故杀也,今释伽保之因奸毒杀其仆,亦得以故杀论,又岂可同
日而语者。此处著九卿分别详悉定议具奏。”[11]
刑部之拟议及旧有家主故杀奴仆例,确是太为偏袒不法主人了。人命关天,怎能因其系殴死包衣,家主遂
得安然无恙仅以革职了结,何况革职之罚,又可以加级记录抵消,这样一来,凶手更是一无所失万事大吉了。
由于有此律例,为官作宦之家主有恃无恐,可以随意打死包衣,可以任意奸淫奴婢仆妇,凶横残暴,无恶不作
,而包衣则因官府偏袒家主,又有王法具在,即使不幸惨死于主人之手,亦无法伸冤叫屈,除了逃跑之外,别
无他法,只有忍气吞声,遭受主子的虐待。这一律例,助长了官员家主作恶之风,加剧了包衣的灾难,也激化
了主奴之间的矛盾,促使不少包衣被逼潜逃或直接武力反抗,打死打伤凶横主人,从而自然会影响到封建统治
秩序的稳定。乾隆帝有鉴于此,果断更改旧律,令九卿重议。九卿遵旨议奏:家主图奸仆妇不遂,毒殴奴仆致
毙,将伊主不分官员、平人,悉发黑龙江等处当差。至奴婢罪不至死,而家主起意打死奴仆,则将家主处以降
级调用之罪,“虽有加级,不准抵销”。乾隆帝批准此议,改革了行之多年祸害包衣之旧例。[12]这对减轻
家主对包衣的虐待,促进满族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改定“逃人法” 颁行《钦定督捕则例》
“逃人法”,是清政府关于惩办逃亡的包衣(通常称为“逃人”)和收容包衣的“窝主”之法例。“逃人
法”乃清朝之独创,康熙《大清会典》载称:“逃人之例,创自国朝”。为了控制住包衣,使其耕种家主田地
侍奉主人,从太祖努尔哈赤起,就严禁包衣逃走,违者处死,窝主按盗贼论,没为包衣。[13]顺治元年清军
入关以后,摄政王多尔衮、世祖福临虽皆任用汉官,沿袭明制,汉化程度很深,而且他俩在治政上还算比较开
明,但于逃人一事,却因包衣系八旗王公大臣“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之役”,包衣逃亡,将使家主“
驱使”无人,“养生”无赖,因而多次制定法例,严办逃人和窝主,包衣三次逃走者处死,窝主处死,或籍没
家产,流徙东北。康熙年间,“逃人法”有所松弛,处罚较前减轻了一些,雍正二年修定了一些规定,又有所
松动,但还未作原则性的变动。
乾隆帝即位以后,对这成为顺治年间祸国殃民的五大弊政之一“逃人法”,决心从根本上进行修改。此时
,“资佃耕种,收取租息”的封建租佃制,已取代了清初“满洲籍家仆资生”的农奴制,这就使严惩窝逃、控
制包衣的旧的“逃人法”,既显得没有必要,又带来了很多麻烦,为贪官污吏敲诈良民提供了机会。因此,乾
隆帝谕命大学士徐本等人撰修新的督捕则例,改定逃人法。乾隆八年徐本等人遵旨修完书稿,经帝审批同意后
,命名为《钦定督捕则例》,颁行全国、原顺治十一年的逃人法、康熙十五年大学士索额图等奉敕修定的《督
捕则例》停止使用。
乾隆帝之《钦定督捕则例》,有两卷,共一百零三条。与过去的“逃人法”相比,此则例有很大的不同。
其一,减轻了对逃亡包衣的处罚。原来规定,包衣三次逃走者,获后处死,现在改为免死,发给各省驻防官兵
为奴。同时,还明文规定,对逃走一欢、二次的包衣,如其家主不领回,则免死刺字,交与州县,“与居人一
体管束”。这就是说,只要包衣的主人不予追究,不把包衣领回走(在当时多数旗人家业衰落的情况下,不少
家主并不想到官府去索要奴仆),包衣就摆脱了主人的统治与奴役,获得了自由,出旗为民了。
其二,大大减轻了对“窝主”的惩办。新法规定:“民人知情窝留三个月以内者,照知情不首律,杖一百
。过三个月者,杖九十,徒二年。若过一年以上者,窝家杖一百,徒三年”。后又改定,“旗民知情窝留旗下
逃人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各减罪人一等治罪”。此处所谓“知情藏匿罪人律”,全文为“凡知人犯罪,事发
,官府差人使唤,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匿者,各减罪人一等”。比如,“
知人杖一百罪,事发,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资给,送令隐匿者”,将该窝主杖九十。既然包衣初次逃
走,鞭一百,则窝主仅鞭九十,即了结案件。顺治于一年九月制订的“逃人法”规定:庶民“隐匿逃人者,正
法,家产入官”,生员隐匿逃人,“与平民一例正法”,文武官员窝逃,“将本官并妻子流徙,家产入官”。
[14]康熙六年改定之法为,隐匿有主逃人的窝主,流徙尚阳堡。第二年改为免流徙,窝主枷号一至二月,责
四十板释放。两相比较,新法对窝主的处分,较前减轻了很多。
其三,放松了对邻佑、地方的制裁。原来规定,两邻、十家长如不首告,责四十板,流徙,现改为,“邻
佑、十家长、地方,知清不首者,鞭八十”,结案释放。
其四,特别重视知情、不知情的区别。顺治年间,不问留住包衣之人及其邻佑、地方是否知情,皆按窝逃
处罪。现在,窝主、邻佑,十家长,只要是不知情,就可免罪,因此,收留逃亡包衣之人和、邻佑、地方,完
全可以辩称并不知情,不知被留住之人是逃亡的包衣,就可借此免掉窝逃之罪。有了这个规定,就基本上把其
他所有惩办窝逃的条例都抵消了,实际上是取消了原来严惩窝藏逃亡包衣的“逃人法”。换句话说,顺治年间
制定的延续到康熙时控制包衣维护农奴制剥削方式的“逃人法”,至此基本上是名存实亡了,乾隆帝之《钦定
督捕则例》的“捕逃”,主要已改为针对为数不多的旗人家内奴仆的逃亡和八旗兵丁的逃旗了。[15]这一《
则例》的基本内容和大多数条目,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四、欲图解决“八旗生计”问题
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八月二十四日,刚继位为君的乾隆皇帝弘历,下了两道专讲旗人生计的谕旨,摘
录如下:
“八旗生齿,日渐繁庶,而生计渐不及前。朕日为旗人详细筹画,于喜丧之事,照常给与恩赏银两外,屡
次赏赐兵丁银粮,又降旨查免欠项,仍恐于旗人生计,不能永远有益,今又饬查官房官地,赏给以为产业。但
旗人甚众,虽行赏赉,未能周遍。”[16]
“朕因八旗兵丁,寒苦者多,再四思维,特命借给官库银两,俾伊等营运有资,不忧匿乏。伊等自应仰体
朕心,诸凡撙节,以为久远之计,乃闻领银到手,滥行花费,不知爱惜。而市肆贸易之人,惟利是图,将紬段
衣服等项,增长价值,以巧取之。……著顺天府、五城通行晓谕商人,并令八旗大臣等教训兵丁,咸使闻之。
”[17]
这两道谕旨,讲了五个问题,一是八旗人丁增多,二系旗人浪费,三是八旗兵丁多数“寒苦”,四为皇恩
屡施,五是无济于事,集中起来是一个问题,即旗人生计困难,时人称之为“八旗生计”问题。
“八旗生计”是康熙时便已发生的老问题。由于顺治到康熙二十年攻南明,剿农军,讨伐“三藩”,兵火
连年,八旗兵丁“争先用命,效死疆场”,伤亡惨重,“丁口稀少”,兼之,军装战马,用费浩繁,广大兵丁
生计艰难。部分上层旗人(中下官将和部分领催及富裕闲散旗人)奢侈腐化,挥霍银米,入不敷出,家业衰落
。
康熙四十年以后,基本上处于和平时期,生产发展,人口便迅速增长。顺治五年八旗满洲男丁为五万五千
三百三十丁,蒙古二万八千七百八十五丁,中经康熙二十年左右的“丁口稀少”,到康熙六十年,满洲男丁为
十五万四千一百一十七丁,比顺治五年增加了两倍,蒙古为六万一千五百六十丁,也增长了一倍多。[18]雍
乾时期,人日增长更快。各地驻防八旗人口迅速增加。雍正九年,陕西西安将军泰布奏:西安额设驻防八旗兵
丁八千名,“今户口繁滋,将及四万”。[19]乾隆六年十二月,荆州将军衮泰奏称:“驻防满兵,生齿日繁
,现在入册闲散幼丁,共计二千六百余名,请添养育兵八百名。”[20]荆州将军所辖旗兵为四千名,而入册
之闲散便有二千六百余名,为正额百分之六十多。北京八旗人丁之增长,更超过了驻防旗人。乾隆十年,御史
柴潮生琉陈理财三策,第一策就是讲的北京八旗人口大幅度地增长,满洲、蒙古、汉军八旗“丁口蕃昌,视顺
治时盖一衍为十”。[21]进士魏源也指出,“计八旗丁册,乾隆初已数十万”。[22]
人丁数倍于昔,而兵额仍旧。顺治到康熙中,北京满洲、蒙古、汉军共一千一百余佐领,兵额约十万。广
大八旗满洲兵丁本已处境艰难,现“生齿日繁”,钱粮未增,以数丁、十余丁之人,食“一甲”(即一名兵士
)之粮,更加艰窘不堪。
因此,从康熙中年以后,八旗兵丁和部分官员、领催,纷纷典卖旗地,甚至违章卖与民人。史载,“民典
旗地之事,自康熙二三十年之间,即有此风”。[23]乾隆二十二年户部奏称:“近年以来,(追赎康熙年间
典卖旗地的)案牍日多,词讼不息。臣等伏思,康熙年间典卖旗地,至今多则八九十年,少亦三四十年。”
[24]
钱粮份额不增,人口大量滋生,旗地又已典卖,坐困于北京及畿辅五百里内的数百万旗人,生计艰难,而
且每况愈下,愈益穷苦。这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的支柱八旗军队的素质,昔日百战百胜的八旗劲旅,战斗力已大
为削弱。清帝视“八旗甲兵”为“国家根本”,没有强大的八旗军队,没有八旗满洲人员的坚决支持,爱新觉
罗的江山是很难保住的。满洲人丁的贫穷化,给清王朝的长治久安,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从康熙帝起,
便极力设法解决八旗生计问题。
康熙帝主要采取了赏赐银两的方式。早在征讨“三藩”的过程中,康熙帝就谕告八旗兵丁要奋勇冲杀,允
诺平乱之后要对他们从厚奖赐。康熙三十年二月十七日,圣祖玄烨谕户部:“八旗甲兵,国家根本,当使生计
充裕,匮乏无虞。向因剿除三逆,久历行间,制办军器,购送马匹,兼之户口日增,费用日广,以致物力渐细
,称贷滋多,朕每念及,深为轸恻,若不大沛恩施,清完夙逋,将愈至困迫,难以资生。今八旗满洲、蒙古护
军校、骁骑校,及另户护军、拨什库、马甲,并子幼或无嗣、寡妇、老病伤残告退人等家下马甲,所有积债,
尔部动支库银给还。汉军每佐领,各给银五千两,令其偿完债负外,余者各该都统收贮,以备公用。”[25]
这次共赐银五百四十余万两,平均满洲男丁每丁可得银七八十两至一百两。随即又设立官库,贷银与贫困需钱
的八旗官兵。康熙三十六年,圣祖谕免三次出征准噶尔部的八旗兵丁所借官库银两。四十二年又贷给八旗兵丁
银六百五十万余两,至四十五年,尚欠三百九十五万余两,圣祖亦命免除。五十六年,再免兵丁欠官库银一百
九十六万余两。仅三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六年这三次,共赐银、免欠银一千一百余万两,平均北京八旗满洲
男丁每丁可得银一百余两,能买米一百多石,数量确实不小。雍正帝即位后,几次赏给八旗兵丁一月钱粮,每
次三十五六万两,又创行井田,约派二百户京旗人员,往霸州等处种地,并立“养育兵”新制,增添了五千一
百二十名“养育兵”,从八旗余丁中挑补。[26]可是,这些措施,收效甚微。
乾隆帝继承了皇祖、皇父以“八旗甲兵”为“国家根本”的国策,花了很大力气,试图解决八旗生计问题
。他“轸念伊等生计艰难”,一方面,“频颁赏赉,优恤备至”,宽免旗人亏空的钱粮,查还其入官的坟茔地
亩,赐还部分官员获罪革退的世职,欲令旗人“家给人足”,另一方面着重做了三件事:第一件事是增加养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