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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1597-日本还有竞争力吗?-第15章

小说: 1597-日本还有竞争力吗?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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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零售部门为例,由于种种对竞争的限制,该部门显得非常支离破碎。尽管过去几年中,大规模零售商店法案的要求在逐渐放松,但仍然十分繁琐。开办一家超过1 000平方米(10 760平方英尺)的商店需要经过县级政府的实际批准,以保证对当地店主的影响最小化。大型零售商平均需签署150份文件,才能获得销售诸如肉、豆腐、电器、干洗服务等日用项目的许可。    
    日本的建筑业是另一个市场高度支离破碎、低效、缺乏竞争性国内产业的例子,该产业以其招标操纵、产业和政府官员之间的行贿受贿、排斥国外竞争的强力保护而著称。由于公共工程支出是该产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部的政客和官僚们通过签发公共工程协议而行使巨大的权力。通常,公共工程项目开始招标时,建筑部就已预先确定少数几家公司参与投标。特定投标者聚在一起商量该谁“赢得”这份竞争性投标,然后分别设定自己的标底以确保足够的利润空间,这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也称为谈合。    
    两个日本产生背后的基本原理以及对竞争缺乏的容忍性看上去很合理:低效率的日本提供稳定、就业、自给自足以及小家庭商业的隐性退休机制,而高效率的日本将带动经济的其他方面。举例来说,1999年建筑业雇用了680万人(大约是全部劳动力10%)并为缺乏其他工业的农村提供就业机会。低效率日本的成本则通过所有物品的高价格而由日本消费者承担。实际上,正如第一章的数据所表明的那样,这对日本国民的生活成本和生活质量的影响极其深远。    
    然而,政策制定者还是没有能够预见到这种方法的两个毁灭性后果。首先,国内产业会影响出口产业。低效率的日本不仅使得生活成本提高,而且还使得经营成本上升,因此,削弱了日本出口产业的竞争力。以建筑成本为例,据估计,日本的建筑成本起码比美国高出1/3。    
    低生产力的国内部门带来的第二个恶果更加难以察觉,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一后果可能更加重要。此恶果即:低效率的日本妨碍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的形成。日本国内部门的生产力极为低下,结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同,因此,通过它们进行销售(例如袋装消费品和食品的制造商)或向它们销售商品的日本企业必须调整其经营惯例以满足市场需求,而这些调整后的惯例在国际市场上是行不通的。由于日本的环境如此特殊,这些企业实际上不可能具有国际竞争力。这样的后果使得日本几乎完全没有新兴的出口产业。


第三部分第五章 日本如何继续发展(6)

    再来看一下日本保护小商店和已有商场不受新形式竞争的政策是如何造成相反效果的。由于商场的市场力量和主导地位,日本的时装公司变得非常善于在商场内经营服装专卖店。它们的产品销路是有保证的,因此无需发展设计能力和品牌营销能力,而仅仅满足于进行国外品牌的特许经营。类似的,因为代销商极为分散,日本的巧克力生产商的营销重点放在各种广告噱头和针对儿童的多样化产品,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潜力很小。这些产业以及其他国内产业中的日本公司根本没有机会在国内学到一流的营销策略。    
    另外,日本服务业市场的普遍扭曲意味着,几乎所有的服务行业都缺乏竞争,劳动者的生产力也极其低下。在民航业、电信业、银行零售业、杂货业、零售业和餐馆业,日本与美国的生产力差距高达40%。日本的百货店、专营零售店和银行还保留着大量人员;在西方,这些人员早已由自助销售或自助技术所取代。此外,这些日本产业也提供在其他国家早已不见踪迹的个人服务。    
    在当今的经济中,日本服务业发展的滞后已经严重阻碍了国家经济的整体表现。在所有的发达国家中,服务业是经济中发展最快的部门之一,国际间服务的交易也在日益增加。然而,在这个重要的竞争领域,日本实际上已经被排除在外。    
    近来,出现了一些发展的迹象,但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在电信业,高额的进入成本已经阻碍了因特网的应用。由于市话市场上缺乏竞争,所以日本电话电报(NTT)没有降低其过高的线路费用的动力。最后,邮政省不得不要求日本电话电报对国内用户按月收取固定的电话费用。1999年11月起,日本电话电报开始在仅限于东京和大阪的地区内试行每月收费8 000日元,并宣布将来月收费将减至4 000日元。但即使是4 000日元也高于美国的水平。这个例子说明,到目前为止,日本政府仍在直接干预企业的行为,而不是促进竞争。    
    至于石油零售业,日本政府只是到了1997年才允许自助式加油站的存在。从传统来看,日本大约6万家左右的加油站雇用了大量的员工来提供全面服务,包括扔垃圾、倒烟灰缸、在顾客离开时帮助指挥交通等。自助式加油站使得日本顾客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愿意支付的服务层次,也将促进生产力的提高。    
    而在建筑业中,公共事业的竞标制度成为了80年代后期日美贸易争论的主题之一,特别是围绕关西机场项目的争论。从那时起,一些公用事业的建造开始向外国企业开放。但是,建筑业的安逸状况大都未受影响。    
    为了治理好存在长期问题、生产力低下的国内部门,日本必须放开竞争,取消一切准入限制,改变那些与健康和安全无直接关系的公司经营准则。政府也应尝试着通过颁布新的条例或准则以进行重组,但这些尝试终将失败。    
    向国外竞争者开放国内部门,将极大地促进重组的进程。RUs玩具公司在1991年进入日本,对国内的玩具零售业造成了冲击。它使得顾客可以选择是在一家小型的、近邻的、家庭经营的便利店购物,还是光顾一家价格更低、选择余地更大、无装饰的较大的商店。    
    提高运输和分配体系的效率可以降低日本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也可以降低日本居民的生活费用。另一方面,运输和分销体系的合理化也将促进贸易的发展,因为较高的后勤成本和批发商叠加的层层利润会使进口商品处于不利地位。    
    如果日本政府愿意解决国内部门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日本的生活成本必然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必然也可以减少,商品和服务的国内需求必然可以扩大,许多新的出口企业必然可以出现。所有的失业都将是暂时的,以长期来看,新的就业机会必然会不断创造出来。


第三部分第五章 日本如何继续发展(7)

    建立公司责任的诚信制度    
    战后的日本公司主要是对政府部门和银行负责。政府官员,而不是选举出来的政客,是日本实际上的政策制定者。如我们所知,官方指导和监管是公司治理体系的核心。银行不仅是主要的贷款人,而且是交叉持股体系的中心。但银行并不实施逐日监管,也不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除非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交叉持股的所有制形式更注重稳定,而不是公司责任。大多数公司股票的持有期很长,而且极少交易。事实上也不存在被收购的风险。因此,外部股东的影响力很小,甚至根本没有影响。公司的董事会完全由内部股东组成。日本的会计准则经常变动,使得公司在报告收入时有很大的灵活性。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很有限。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长期投资,有时这是一个优势。但它经常导致过度投资、对生产力重视不够和无限制地继续那些无利可图的产品和企业。在国内竞争激烈、客户需求成熟的产业,公司治理结构不成问题。然而其他产业并非如此,责任感的缺乏造成日本的失利,并且使这一问题长期存在。    
    近年来,原本就不多的公司责任也在慢慢消失。官方的威信和影响力受到流言和抵制监管的削弱。同时,银行对那些借款水平不高的企业也失去控制。近来,银行自己也被坏账问题所困绕。    
    日本需要新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促使企业对所使用的资源负责。如果没有有效运用资本和获取足够利润的压力,日本公司将不可能解决竞争力低下的问题。    
    日本必须在公司决策和财务报告方面引入更多的透明度,建立可以使董事会更加独立的制度,并给股东更多的权利。重组公司治理结构的工具有很多,包括公司法、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董事会规则和披露准则、会计准则制定当局颁布的会计准则以及股票交易政策等。    
    我们认为日本不能模仿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因为这种模式也有它自己的不足之处。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继续保持其鼓励长期投资的一面,而不能照搬过分强调交易和近期收益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日本应该避免美国模式的税收和会计政策,比如说利益汇总法和重组费用的返回原则,这些都鼓励进行不经济的合并,并且会使公司的业绩表现变得模糊。实际上,日本应该对长期持有证券提供税收激励,并且设计新的会计准则把对员工和技术的投资处理为资产而不是费用,从而加强其优势。    
    最近实施的一项新的披露准则是向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日本政府正在考虑对证券法进行修改,这将影响到公司报告收入和养老基金、评估证券组合价值的方法。日本新的会计准则将于1999年和2001年做出修订。以前,母公司只需合并自己拥有50%以上所有权的子公司的报表。而现在,只要母公司为下属企业的债务提供融资或任命下属企业董事会的一名成员,就要合并该下属企业的报表。过去,母公司通常将冗余员工划给下属企业,或将亏损转移到下属企业的账面,这样便不易判断其实际的盈利能力。而现在公司必须披露自己的养老基金以及在其他可交易证券上进行的投资的市场价值,而不是历史成本。要从这个变化中获益,就必须制定新的合并公司税办法。但政府的裹足不前使人怀疑它能否在自己规定的最后期限到来前完成预定目标,也反映了政府对进行彻底改革的矛盾态度。    
    建立培养创新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的全新模式    
    过去30年里,日本的创新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波特等人(1999年)发现,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的人均注册专利数量增长很快。这反映了波特等人所揭示的一些主要革新。总体来看,日本在研发、基础教育方面的支出很大。大部分研发中心由企业建立,这有利于商业化。    
    然而,目前日本创新体系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日本的经济政策严重依赖于大企业和企业联盟(Keiretsu)作为创新和新业务形成的孵化器。日本政府积极投身于确认重要技术,而且政府资助的R&D项目已经成为最突出的技术政策。这种方法的确有其优势,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1999年,通产省宣布2000年将实施一项工业技术战略,它计划确认一些目标技术领域,并将其交由私人部门进行技术创新。但这种方法仍然是老一套的延续。通产省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任务不是去辨别哪些技术有发展前景,而是去改善创新的整体环境。


第三部分第五章 日本如何继续发展(8)

    日本需要对创新之所以产生的体系结构做出重大改变,同时日本也需要一个全新的国家创新战略,以维持其对研发和教育的大力投资。首先,日本政府必须改变自己指导企业创新行为的角色,主要致力于改善创新激励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的素质、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减少不必要的监管和保护措施对国内需求的扭曲。    
    第二,和大企业一样,中小型企业也是创新和增长的重要来源。新企业必须与大学脱钩,它们形成于一系列相关企业和产业之中,业务也集中于特定地区。促进新企业的繁荣需要新政策、新思路。    
    第三,日本必须把大学作为创新战略的中心。对研究方面的公共投资必须加以引导,使其主要通过大学的渠道进行,原因前面已有论述。日本也必须加强大学以及政府实验室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快培养企业家精神。这要求及时到位的灵活性、技术许可证规则以及基础设施的支持,以鼓励大学和实验室的研究尽快进入新企业。    
    第四,日本的创新战略必须建立在竞争而不是合作的基础上。虽然合作项目对创新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激烈的竞争才是日本过去30年在创新方面取得成功的真正的推动力量。出现创新最多的领域也是那些竞争最激烈的领域。日本必须把竞争引入更多的领域,放开更多的贸易和投资市场。波特等人(1999年)认为,提高国际开放度可以促进一个国家的创新,这是因为经济体系将面临新思想和新企业的冲击,竞争压力会不断加大。    
    第五,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关方面已经致力于加强日本专利系统与其他国家的协调,但这些改革还不足以刺激更多创新的产生,还需要有更进一步的行动,特别是在加快认定是否侵害专利权方面。在日本,认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专利权需要4年之久,而在美国仅需要一年。因此,在日本,当一个案子尘埃落定时,这项技术往往已经过时了。实际上,日本企业已经开始把针对其他本国企业的案子提交美国法院,以获得较快的判决。    
    而且,对侵害他人专利的惩罚也应该加强。1998年以前,侵害他人专利只需向专利持有者支付相当于专利申请费的金额加上500万日元(相当于5万美元)的罚款。1998年以后,侵害他人专利还必须向专利持有者赔偿其损失的利润,罚款金额也增加到1。5亿日元(150万美元)。这代表着进步,但惩罚还须更加严厉才能阻止其他侵害。    
    第六,日本的环境、安全、质量和法规都必须一致有利于创新。虽然一些领域内需要严格的准则,如第二章所讨论的,但过于频繁的监管阻碍了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出现。    
    最后,日本需要集中力量促进新企业的出现和繁荣。对新兴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来说,诸如审批手续、披露要求和其他监管障碍都必须大量减少。小企业所负担的监管成本是不成比例的,因为小企业将按照销售额独立核算。对未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降低会计和审批要求,用定期检查来取代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的持续检查。    
    日本必须建立对企业家精神的有力刺激机制,比如较低的长期资本利得税、鼓励股权和期权的规定、允许亏损递延的政策等。以1997年以前的情况为例,那时只有小型风险投资公司才能运用股票期权。    
    同时,日本还必须从小企业运用抵押贷款和担保融资的模式过渡到鼓励风险资本投资的融资模式。日本必须为新公司提供一个便利的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为新兴业务的投资提供更多的流动性。过去,想要上市的公司必须通过重重难关,它们只能在国内的8家交易所中的一家或者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东京交易所中效率较低的第二分部上市。一家公司可能要经过20年的时间才能进入东京交易所的第一分部,也就是融资的最佳场所。    
    在放开风险资本的供应方面,日本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纽约证券交易所已经于1999年3月设立了东京代表处,日本的软银(Softbank)宣布它将同纳斯达克合作,并于2001年成立日本纳斯达克。这场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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