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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律师口才-第24章

小说: 律师口才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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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正面问。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掌握得很清楚,对于庭审发问的回答有十分把握的,适宜于直截了当、不绕弯子地发问。
  2。绕着问。有的发问内容,在于揭露被问人的不实之词或者伪证,不宜于过早暴露发问意图。为了使被询问人丧失事先的设防和警觉或是为了缓解被询问人的对立情绪,从先问外围话,不直接从关键性的情节入手,让被询问人在不知不觉中谈出真实的情况。有时还应当让作虚假陈述的被询问人,按照他原来的思路,一一肯定其虚假陈述中的某些详细情节,最后一举揭穿其虚假性。
  3。连着问。有的发问为了获得真实的回答,可以采取由远及近、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的方法,步步设卡,层层发问。问话速度要快,跟得要紧,像连珠炮似的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地问,打扰被询问人事先的某种设防,不给其过多的思考时间,使其在回答问题中说出真实情况。4。反问。在法庭调查中,如果出现了证明虚假、前后矛盾的情况,而有损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时,律师就可用反问的方式发问,让被询问人在反问之下作出解释,使其矛盾的、虚假的证明暴露于法庭。
  5。非诱供性的提示问。由于庭审时间与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相隔较长,如果被询问人对某一事实回忆不起或记忆不准确,就可采取提示性发问,便于被询问人回忆起当时的准确情况。也可将审判人员审问中疏漏的有利于本方的情节向被询问人提出。
  6。重复问。对于被询问人因某种因素,对律师所提出的问题难以清楚、准确地进行意思表达的,必须耐心地、重复地发问,让被询问人能听得明白,不至于答非所问。
  律师发问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让被问人通过当庭回答的方式,来陈述某个问题,证实某个问题,或者谈出对某个问题的看法。要获得被问人准确的回答,律师发问的本身就应该准确、清楚。因此,辩护人的发问就应该避免或者说禁忌一些问题的出现。如:问话不通俗、问语含混、问语复杂、问话很长、同时提出一连串问题、发问内容与案件没有关系、不需要的重复发问,等等。
  第四,在交叉询问中,要注意一般的规则,而一些额外的规则将是有备无患的。
  1。让在采证中获得的所有相关的材料进入法庭记录。在大多数情况下,交叉询问涉及的是采证时获得的材料。当然询问时应必须让该类材料进入法庭记录。
  2。使用专家论断。富有经验的专家乃是无价之宝,他们不仅能够向律师提出有用的见解供质疑对方证人之用,而且在模拟交叉询问当中,他们还能够充当很好的角色,如果他们能避开你的问题的锋芒,那么他们也许能够避开对方律师所提问题的锋芒。因此交叉询问一开始,律师就应根据专家所提建议,充满信心地询问证人。
  3。不要为强调而重复某一论点。重复不仅使审判员烦燥,而且会无可避免地给了证人一个机会来削弱你的论点的效力。
  4。要让询问有节奏感。富有经验的证人在每个回答之后都会停顿。这样,他们既可准备回答以使必要的停顿不引人注意,又能事先预测律师的下一个问题。结果,许多律师发现,交叉询问尚未结束,他们的思路就给打乱了。针对此,律师就应或者快速提问以打乱证人的节奏,或者先提一个或几个非常简单的问题,然后每次证人停顿,你就看着法官或对方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证人会觉得被迫迅速回答。
  5。控制证人。通常,证人会主动提供信息,出奇不意地打乱律师的步骤。此时,就需要律师采取一些可以采取的手段来控制事态的发展。如在界定某些术语来向法院作出解释时,应主动由律师提供,作为询问的一部分,并问证人是否同意。解释应由律师实施,并由证人予以认证。此外,律师可以快速地转移话题,打乱证人的节奏,使其不得不按律师的步律进行。6。保持审判员的兴趣。一些律师把对其询问至关重要的东西留给辩驳证言或者辩护状。但是律师应当竭尽全力让审判员觉得询问和谐而有趣。通过简化复杂的论点,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定时转向审判员并在询问中以目传神,就能达到这一目标。
  7。别忘了争取在交叉询问中取胜的目的。要牢牢地围绕此中心而运作。本方的证人也是会遭到对方的交叉询问,为此,你也需做充分的思想和实际准备。双手准备,才能确保你万无一失。
  在审理过程中,交叉询问也许是诉讼中最精彩的方面,因为它是最难预测的。作为律师,在安排和审理案件上,律师和审判员要携手同行,使问题明朗化的交叉询问是倍受欢迎的。对于勤勉而又脚踏实地的律师,在审判员面前进行的交叉询问将会使你硕果累累,给你以最大的好处。第五节针锋相对击中要害
  一、针锋相对法
  论辩是短兵相接的近战,一刀一枪,都需我们认真对待。放过一方,忽略某点,往往就会吃亏,论辩可能败北。所以,在论辩中很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要针锋相对,将对方提出的问题,毫不留情地揭穿,逐条地加以驳斥。针锋相对,顾名思义,就是针对论辩对方的辩术,组织最有力的反攻,以加大两者的反差,形成鲜明的对照,获得最大的感染力。针锋相对是针尖对针尖的比喻,律师在法庭辩论时,针对起诉书、对方的发言、答辩状中的论证、论点或论据方面出现的错误或推理上的缺陷,进行反驳并得出否定结论。针锋相对并不是针对所有论点、所有事实全部一一进行反驳的全面开花战术,而是抓住关系本方合法利益的主要问题进行反驳。因而,针锋相对的含义不仅是指双方辩论的论点针锋相对,各执一端;也包含着双方辩论的态势和方法是针锋相对的。
  针锋相对法常用于对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着矛盾意见,如事实或证据不确,定性不当,指控或者证据本身的不同等等。比起其它辩论方法来讲,针锋相对有以下特点:
  1。双方辩论的问题集中、明确、针对性强,有利于从辩论中找到正确答案,从而给法庭作出正确裁决以参考。
  2。观点对比鲜明,双方辩论的对抗性强,争辩激烈,没有回旋的余地,能够有针对性地为解决案件的性质,为定案拨开迷雾。
  3。既需要辩论双方事前有充分的准备,也需要作好临场发挥,方能辩明事理、分清责任。如果一方准备不充分,所提出的论据不足,理由不实,就很难取得成功。只好避其锋芒,另用其它方法。
  在法庭辩论中,针锋相对的方法多种多样:
  ——相对提问。对方提问,有其用意,你必须相对问之。
  ——相对举证。对方举证,有其用场,你必须相对举之。
  ——相对造势。对方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去创造有利于己方的形势,你必须相对造之。
  ——相对答辩。针对对方的论点,或论据或论证方法的错误、纰漏,相对辩之。等等。
  针锋相对是针对对方的弱势,面对面地、直接地加以辩驳。要抓准对方议论错误的要害,“蛇打七寸”,才能“仅以一击,给予致命的创伤”;摸清对方立论的根据加以驳斥,才能“针尖对麦芒”,“对”得起来,辩得有味,否则,也许是你一句,我一句,辩来辩去搔不着痒处。另外,要注意论或驳的严密,不要给对方留下可乘之隙,否则也“对”不起来,只会陷入无谓纠缠的沼泽。
  而抓往对方要害,给以致命的一击,在形式上,存在着各种不同观点,既可开门见山,一针见血,也可指桑骂槐,鞭辟入里。但要注意的是,对于论辩对方提出的许多理由、根据,要善于抓住一两点最关键的来分析,在反驳时应集中“火力”猛攻这关键点、要害处、而不要面面俱到,分散兵力。能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点、要害处,是运用“针锋相对,击中要害”成功的条件。因此,在运作时,要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识别假象,去枝节找主干,这样才能在论辩中以“一击”去“致命”。在一次法庭的论辩中,辩护人对某司机交通肇事一案提出辩护意见时说:“铁路交叉口有弯道,有拨道房,又有树木,夜间行车不易瞪望,无法预料,不应负刑事责任。”显然,摆出众多的客观原因主要是为当事人开脱罪责。对此,公证人一方面承认事实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明确指出:“不易了望并不是不能了望,司机应该特别注意了望,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规定的那样做:通过交通路口时,一看二慢三通过,以及看不清火车动向不走。这次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他违反了这一规定,疏忽大意造成的。因此,辩护人的论点是难以成立的。”这里,公诉人的反驳,也是运用此法,抛开是不是不易了望的枝节问题,从而说明前者与事故没有主要的、直接的联系,后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顺理成章地指出了结论。律师在法庭辩论中,也应有此意识,而不仅仅是公诉人掌握的技巧。“针锋相对法”的论辩技法是许多雄辩家得心应手的武器,对于法庭辩论者有其独到的效用。
  二、击中“要害”
  上面已多次提到“要害”一词,既然“要害”如此重要,就有必要对它有清晰的了解。所谓要害,是关系某案被指控的事实、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切中要害就是指律师要抓住该案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大小等关键问题进行辩论。具体案件由于指控不同,其要害也各不相同。能否抓住要害,不仅在运筹方略时要加以周密考虑,临场辩论时也有一个技巧问题。一般来说,辩论中的要害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中的事实不清。一审案件包括自诉或公诉的起诉事实不清,一审或二审法院判决所以定的事实不清。
  2。指控缺乏根据,或者证据不足。有的是证据不能证明指控事实,有的是证据本身的虚假,或者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得不到证实。
  3。案件中的责任不明。是否有责任,是什么性质的责任,是谁的责任,这样一些重大问题,需要辩论清楚。
  切中要害又不同于重点突破,一个案件需要辩论的问题,可能有几个,一般来说只有一个问题是要害。重点突破时所选择的重点,可以是要害问题,也可以是非要害的一般问题。因此,选择突破口不一定要选择要害问题。运用“针锋相对”,旨在给对手一个“闷空将”,故还要注意,在人数众多的场合,还有个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的问题。若你顶得过于刻薄,引起一场争斗,那就会失去意义。比如,一次论辩中,对方说:“你讲的笑话我不懂。”另一方知其来者不善,就马上尖酸地当众顶了回去:“你莫非是长颈鹿?只有长颈鹿才可能星期一浸湿的脚,到星期六才能感觉到呢!”这样的反唇相讥,虽然痛快,但有可能失去群众。
  辞典对辩论的解释是:“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公开争论。”“法庭辩论”这一术语本身也就包含着论战。法庭上避免不了论战,它是通过法庭辩论的形式来实现的,各种不同的意见都要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出来,作为律师,就应以真理的名义,面对面地“决斗”,针锋相对击中要害,一招致敌。第六节适时识势做对方肚子里的蛔虫
  一、瞬息间的判断
  论辩能力来源于正确的判断,严密的逻辑推理,并要掌握论辩的各种技法和语言表达的能力。律师一般在有充分时间思考的条件下,有可能对事物作出正确的判断。然而,在开庭辩论过程中,时间仓促,情况瞬息万变,律师需保持高度的敏感,往往需要在稍纵即逝的情势中,及时针对原先没有预计到的情况以及根据对方的表现等作出判断,并且作出相应的对策。作为律师,要有一个机灵的头脑,有一对锋利的眼睛,一个伶俐的巧舌,和一双勤快的手脚。四位一体,缺一不可。
  所谓机灵的头脑,就是要求律师做到三快,一是思维活动快,即思考问题快。二是接受反馈信息快,即对外界的信息反映,听得进,记得牢。三要组织反驳快,即要在听到对方辩论的瞬息之间,迅速组织好反驳词,并立即进行反驳。
  所谓锋利的眼睛,就是对问题要看得准,看得深,看得透。这里包含二层意思,一是对案件本身的问题,要看准、看深、看透,要一下抓住关键问题。二是要对对方的想法和意图,看准、看深、看透,做到知已知彼。此两者是律师参加论辩时所应具备的主体素质。此类素质并非任何律师都具备的,必须经过律师自身不懈的努力,坚毅的性格加以良好的文化、生活素养,才能获取。
  迅捷的判断能力来源于对情况深入而切实的认识。因此,在开庭审理之前,律师一定要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吃透,勤奋而善于思考,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而且要从多角度加以考查,多提出几个为什么,才能在临时变化中作出新的断定。应变能力是在辩论中,律师能适应辩论形势发展变化,迅速采取临机处置的能力。法庭辩论情况多变、十分复杂,既有顺变,也有突变,很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或难以预料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变对变,或以不变对不变,适时揣度对方心理。
  二、弹琴要看听众
  法庭辩论总是在具体环境中进行的,作为辩论的主体,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对方以及其他客体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分析和研究对方对本方的态度,以及本方如何适应对方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从广义上说,这里所指的对方可包括辩论时所有的听说者,这就意味着有不同的听说者,不同的听说者有着各自不同的状况,同一个听说者也在发生着变化。辩论律师如果不适时考虑对方的情况,就很难取得良好的表达效果。“射箭要看靶子,弹琴要看听众,写文章做演说倒可以不看读者不看听众么?”毛泽东同志的论述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得体的辩论内容就要了解情况,需要分析对方状况。
  首先,对方的心理状况是对方对辩论进程及结果能够产生影响作用的心理过程及特征的总称。主要包括性格、气质、心境、需求、兴趣等。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在心理活动支配下进行的,辩论的进行是辩论律师与听说者之间的交流。因此,适时分析听说者的心理状况必然会对本方辩论过程施加积极的影响。
  性格、气质是构成心理状况的重要因素。对方的性格、气质不同,其辩论的方式内容也不一样。对方的心境如何也会影响辩论的进行。人的需要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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