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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庭外"审判"余秋雨-第8章

小说: 庭外"审判"余秋雨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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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他的提包里。    

  在一次新诗研讨会上,我与《人民日报》文艺部一位负责人在考察途中聊天。他说:“我们《人民日报》是批评余秋雨的,不像中央电视台老捧他。余秋雨居高临下以统治者形象自居,你和他打官司可比之为‘贵族’和‘平民’的对仗,老百姓在这两者之间自然会站在‘平民’这一边。”他这一比喻倒挺新鲜,原《诗刊》负责人和一些青年作家均听得津津有味。    

  我后来还在 “第九届国际诗人笔会”上,见到一位中国文联副主席。我们在回酒店的车上并肩而坐,他兴致盎然地听了案情的介绍。我说:“余秋雨把我过去赞扬他的话拿来告我,真是荒唐。我赞扬他的是学术研究成就,否定的是他‘文革’中参与大批判的实践。桥归桥,路归路,这是两码事。我过去赞扬过他,也不等于以后就不能批评他。”尤其是他听到我说余秋雨以“狡猾”一词告我后,他感到有些滑稽,并认为作为一位文化名人或著名作家,应该有气量听取不同意见的批评。    

  从我对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上海作家协会一些负责人的接触中,感到他们大部分对余秋雨动不动就打官司一事有看法,只是碍于他们的地位,不好当面对我说得大明朗。    

  以上是我决定上书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以辩白原委,寻求支持的背景资料。当我写好后,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一位书记转交。他在电话中跟我说,同意孙光萱《正视历史,轻装前进》的观点,并负责转交此信给权益保障委员会。下面是“公开信”全文:    

  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    

  我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我于今年7月17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具状人是我在学术上追踪、研究十四年之久的对象,即另一位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余秋雨先生。    

  原告余秋雨先生称,近两年来我一再“捏造事实”,多次公开发表文章“恶意中伤”和“诽谤”他,“污蔑”他于上世纪60年代末参加了“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由其执笔写出初稿《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后由胡锡涛先生定稿发表在《红旗》1969年第6、7期合刊号上。还说我在《文艺报》2000年3月21日发表的《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使用了污蔑原告的“狡猾”一词,并把我于上世纪80年代末写的一则辞条中赞扬他学术研究成绩的话作为诉状的重要内容,由此要求我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在公共媒体刊登启事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十万元及一审律师费六万元。    

  余秋雨先生对我这个指控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余秋雨先生三进“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系统,一次比一次更紧密,即1968年参加江青授意的批判苏联戏剧家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小组,为五人成员之一;1971年由胡锡涛推荐进入“石一歌”小组;1973年又调入更核心的康平路89号写作组本部,总共“在写作组呆了大约三年半左右”,以至成了上海写作组“第一号种子选手”,并由上海写作组第一把手朱永嘉亲自安排张春桥、姚文元于1975年接见余秋雨先生的事实,在原《红旗》杂志文艺组负责人胡锡涛先生发表在《今日名流》2000年第6期上的《余秋雨要不要忏悔?——“文革”中余秋雨及上海写作组真相揭秘》一文中,有翔实的记载。胡文在总体上是为余秋雨先生辩护的。正因为是为余辩护,所以他提供的某些重要史实显得更为可信。另据原清查上海写作班文艺组副党小组长孙光萱先生在《正视历史,轻装前进——读〈余秋雨致余杰的一封公开信〉》(《文学报》2000年4月6日)中回忆:余秋雨先生进入“内围”写作组后,还在“康平路余秋雨所住房间外边的一间大办公室”内讨论“石一歌”写的《鲁迅传》定稿工作,“其时余秋雨身份和作用当然与以前大不相同了”;此外,余秋雨先生还于1973年受朱永嘉的指派,和另一位写作组成员帮姚文元修改其旧著《鲁迅——中国文化革命的巨人》做资料准备。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致作协的一封公开信(2)

  由此可见,我文章中有关余秋雨先生的材料均有据可查,并无捏造。本人从未见过余秋雨先生,与他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和利害关系,主观上不存在“用极端化的造谣方式”诽谤他的动机。何况,我的文章的发表媒体并非无聊的小报,而是刊登在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文艺报》、鲁迅博物馆主办的《鲁迅研究月刊》、安徽省社科联主办的《学术界》等严肃的学术刊物上。我并不是余秋雨先生“文革”期间参加写作组这一事实的原创者或曰“捏造”者。在原创者与媒体之间,我居于第三位。余秋雨先生把我当成第一被告,是一种严重的角色错位。我写这些文章的宗旨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已有如下说明:    

  ……这些在“文革”结束后作了结论的事本来也用不着重新翻出来,我们也不能强迫别人“忏悔”,“文革”中的问题主要是时代的错误,不应过分追究个人的责任——尤其是一个刚出大学校门的青年。我们同样不能把“文革”中的问题迁怒于余秋雨一人。但鉴于余秋雨矢口否认这些往事,并倒打一耙说别人讲的事实真相是“政治谣言”和“政治诬告”或为了想借批名人出名,还把自己文过饰非的行为标榜成“留下为文和做人的起码规矩”,故为了对历史负责,并为研究“文革”史的人提供点资料,以让患了健忘症的共产党员作家余秋雨重新恢复记忆,讲点共产党人的实事求是的“起码规矩”,能按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的严格要求反思历史,作一次高尚的精神拯救和心灵涤荡,我作为中国当代文学史料工作者只好把别人披露的和自己调查了解到的真相说出来。    

  由此可见,我的批评属健康、说理而非诽谤性的。正如北京大学教授谢冕在接受《中华读书报》采访时所说:“看过古远清的一些文章,感觉古远清还是在说道理”。余秋雨先生状告我显然侵害了我在学术讨论中的言论自由权,同时也侵害了广大读者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他把我十多年前赞扬他的话和文章中使用带引号的“狡猾”一词,作为告我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势必造成文坛官司满天飞,导致文艺界的混乱。显然这一事件已超出文学批评的范围,而牵涉到文学研究者的正当权益,特吁请贵委员会聘请权威性的文学评论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我发表在《文艺报》等媒体上的有关余秋雨“文革”问题的四篇文章给予公正评审,就拙作是否“用极端化造谣方式”写就做出判断,对这一事件的是非曲直做出仲裁,以依法保护我作为一位文学评论家的合法权益,并将判断和仲裁的结论公之以众。    

  此致    

  敬礼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湖北作家协会理事    

  古远清 2002年8月16日    

  附件有:余秋雨先生的诉讼请求书、胡锡涛先生的《余秋雨要不要忏悔?》、孙光萱先生的《正视历史,轻装前进》、本人写的《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等四篇文章复印件及《中华读书报》、《武汉晚报》、《南方都市报》、《长江日报》、《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作家文摘》、《新闻周刊》、《羊城晚报》、《中国青年报》、香港《信报》和《明报》、台湾“中央社”电讯稿、菲律宾《菲华日报》等有关报道和文章    

  《中国青年报》得知此公开信后,在8月20日《文化》专版进行大幅报道,其通栏标题为《余秋雨诉古远清侵犯名誉权案最新进展:被告上书中国作协辩白原委》,同时配上该报记者徐虹采写的两篇报道:《古远清:这场官司的文化意义值得深思》、《余秋雨:千万不要把这件事与文学批评联系起来》。“公开信”的全文则由广州出版、发行量据说仅次于《人民日报》的《羊城晚报》9月18日刊出。《羊城晚报》此专版除“公开信”外,另有我写的答该刊记者问、《余秋雨为什么不敢打开历史黑箱》和郑雪来的《我看“余秋雨状告古远清”事件》。该报和我没有什么特殊关系,派来的记者与我也素不相识,他们却做了两次专版一边倒支持我,可见余秋雨打官司不得人心。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上书江泽民总书记

  余秋雨狂妄地宣称他要通过打这场官司为中国建立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鉴于他的口气之大和似乎有来头,使一些良知未泯的知识分子感到震惊,感到这场官司的意义的确非同小可,它事关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健全舆论监督、推进民主化进程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而上海有一位老教授向江泽民同志上书反映余秋雨的问题,原文如下:    

  尊敬的江总书记:    

  在全国欢呼十六大即将召开的日子里,我写这封信可能分散了您的精力。但我经过再三考虑,觉得还是有必要向您反映一下关于余秋雨是否可以超越或取代中国共产党,通过他一人打官司“为中国建立法治意识”这样一个大是大非问题。    

  余秋雨是上海戏剧学院教授,著名散文家。他的学术成就和散文创作,为祖国争得了荣誉,这是谁也无法否定的。遗憾的是,随着知名度的增高,他忘乎所以听不进任何批评,别人批评他,他就跳将起来,骂别人是“政治陷害”,甚至把对方告上法庭相威胁,这败坏了作为一个共产党员作家应有的诚信品格,也严重伤害了学术讨论中的自由论争空气。    

  作为一名党外人士,本着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的精神,特将下列疑问提供您参考:    

  一、余秋雨告古远清一案,并不是针对古远清个人,其实质是一种翻案活动。他认为粉碎“四人帮”以后,上海市清查“四人帮”余党工作的领导人“犯了很大的错误”、“清查活动也产生了严重的偏差”(见《余秋雨访谈》,《美文》2000年第4期第14页)。他最近在接受香港《亚洲周刊》访问时,扬言有可能告当时担任清查文艺组的副党小组长、现为华东师大教授的孙光萱。    

  我个人认为,当时党中央派海军政委苏振华和彭冲等同志主持上海市的清查工作取得了伟大的成绩,粉碎了“四人帮”余党从文武两条战线搞政变的阴谋。如果没有当时的清查工作和拨乱反正,就不可能有上海的今天。如果要翻此案,上海人民是不会答应的。一旦开了翻清查工作案的开头,其他余党或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就会跟着来,其后果不堪设想。    

  二、余秋雨告古远清一案,其实质是他到底有没有参加“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有没有写过大批判文章。据古远清《致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一封公开信》称:(编著者注:请参见本书《致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一封公开信》…《鲁迅——中国文化革命的巨人》做资料准备。)    

  对以上事实,查清并不难,总比查一宗谋杀案或抢劫案要容易得多吧。只要到上海档案馆去调原清查写作组的总结报告,或去问原清查写作组组长、现住华东医院的夏其言老人就弄清楚了。现在法院叫古远清去取证,他只好去找他当年写作组的同事和清查他的人写材料。本来,这是一场牵涉到“文革”这一敏感问题的诉讼案。一旦打起官司来,不可避免地要翻“文革”老账,要谈到林彪委托江青在上海召开的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如何整垮上海文艺界的著名人士周信芳、贺绿汀,姚文元如何电话指挥又如何负责定稿余秋雨曾参与写二稿的《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红旗》1969年6、7月),原“四人帮”余党、上海市委书记徐景贤如何批准余秋雨进写作组系统。为了弄清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据说古远清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叫姚文元、徐景贤出庭作证,并请求周信芳的家属出庭作证批判“斯坦尼”如何给周信芳带来巨大的灾难。这种翻老账的做法,似乎与十六大召开前中央一再强调要营造祥和的气氛有所相背。    

  三、古远清与余秋雨争论本属“文革”文学研究的学术探讨范围。古远清的文章全部发表在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文艺报》、鲁迅博物馆主办的《鲁迅研究月刊》等读者面极窄的严肃学术报刊上。余秋雨在古远清长达数千字的文章中挑出“致命打击”和“狡猾”一类词语大做文章,这是“文化革命”中流行的断章取义、无限上纲的做法。在开庭时,必然涉及到“狡猾”和“致命”等词语的理解问题。像这类属文学与语法的问题,是否都要请法官来审判?正如新华社记者在今年8月27日《中国文化报》上发表的文章中所说:“法律所调节的社会关系是否有自己特定的范围?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争论是否都必须最终拿到法庭上来审判……”。目前京沪等地学术界对这个问题有很多不同看法,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及台港、内地都发表了相关报道,舆论界一片哗然。现附上有关材料供参考。    

  您高瞻远瞩,又体察民情,尤其关心知识分子的命运,希望您拨冗过问此事,甚盼!    

        此致    

  敬礼    

  ×××    

                      2002年9月10日于上海    

  此信江泽民同志有无收到,或有无由他委托秘书关心此事或将此信转给有关部门,不得而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余秋雨“拿出证据来”(1)

  9月17日我要上台港文学选修课,我实在不想千里迢迢到外地去取证。我想,我从事的是文学评论工作,又不是专案调查,我也不是公检法人员,有取证的必要吗?但余秋雨一再逼我“拿出证据来!”因而只好到上海去做我不愿做的事。    

  这天,《楚天都市报》登了《古远清到上海迎战余秋雨》的报道。    

  我们的行动是争分夺秒,乘8点35分的早班飞机。    

  在飞机上,赵家仪、麻昌华两位律师还在工作,看我昨天复印的孙维世丈夫金山所写孙氏之死的文章《莫将血恨付秋风》(1978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这是我当时写批余文章没有找到的资料,还是台湾的一位作家提供的线索。大陆的资料靠台湾朋友提供,这也算是海峡两岸文化交流的一个小插曲吧。    

  刚下飞机,不到宾馆,就直奔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孙光萱住所取证。孙的居所是老房子,面积很窄,许多书没有地方放,难为他在这样艰苦的环境里出了许多科研成果。他端出一盘切好的西瓜和月饼,一边招待客人,一边把他准备好的许多证据拿给我们看,特别是当年上海市委驻原写作组工作组编印的《清查报告》,内有许多写作组成员揭发余秋雨的材料,及余秋雨本人写的检查,这是我过去没有看到过的。如果把这些材料在法庭上公布,再加媒体报道,余秋雨打这场官司必输无疑。他要是知道对手有这些“秘密武器”,可能会后悔不该一再逼我“拿出证据来。”    

  据麻律师说:“原告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告错了时间,二是告错了对象。至少应等余秋雨当年写作组的同事记忆模糊或纷纷凋零以后再告。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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