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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庭外"审判"余秋雨-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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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华读书报》2002年7月31日)    

  邹建军(评论家):古远清研究“文革”文学的出发点与方法论是没有问题的,他也有权对三十年前的作家作品进行考证。如果因为说出了一些真相就构成诽谤罪的话,哪里还有学术的自由和文学评论的自由?那个文学批评家的文章还有真话可言?现在,历史虽然已经过去了三十多年,但“文革”遗毒在某些人那里还远远没有清除。我在此要提出警告是的,在我们中国大陆的社会上和文坛上,有的时候“左”的思想和“打砸抢”情结还大有市场。正视我们经历过的那段历史,对于历史是负责任的态度,对于未来也是有好处的。两种历史观很有较量的必要。(摘自邹建军:《两种历史观与文化人格观的较量》,美国《中外论坛》2002年第6期)    

  陈栋(《新闻青年》主编):当公众人物及其作品、事迹被人们当做研究对象来研究、分析时,其中就不免有批评的成分。学术批评的前提是学术自由,即使批评者在某些地方有不正确的言辞也在所难免。对学术批评的轻微损害,公众人物要有容忍度,除非这个尺度连一般人都不能忍受。如果公众人物事事都要“鸡蛋里挑骨头”,非要和媒体及当事人来个对簿公堂,要求给予“公开道歉”和夸张的“精神损失费”,就未免有些小题大做。(摘自陈栋《对学术批评多点宽容》,《南方日报》2003年4月22日)    

  李华(网民):余秋雨先生起诉古远清,并表示“没有败诉的可能。”我以为在法院判决之前下此结论恐怕为时尚早。余秋雨先生何以口出大言,是证据确凿,还是想以自己名人的影响力来左右法院的判决?我看出余秋雨先生底气其实并不充足。在官司开庭前向读者诉说委屈向媒体展示证据便是一佐证。……余秋雨状告古远清,无疑会给中国文学界造成不良影响,给本来就脆弱不堪的中国文学批评以较大的打击(此处原本想用“致命的打击”,但古远清运用这一比喻性用语却引来咬文嚼字的余秋雨的一场官司,笔者不得不慎重),使中国文学批评更加艰难。(摘自《四川新闻网》2002年8月28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庭外“审判”余秋雨(4)

  余秋雨:我打官司就是要通过法律行为,为中国文化界的有顺序操作,打下一些基础。我要为中国建立一个法治意识。(摘自《亚洲周刊》2002年9月1日和新加坡《联合早报》2002年11月23日)    

  陈冲(河北作家):这在逻辑上可就是一招险棋了。因为一旦官司没打赢,莫说打输了,就是打成个大体平手,例如以达成调解协议了结,中国的法治就没有希望了,中国作家乃至整个中国文化界就更没有指望了。(摘自陈冲:《把自己诉成被告》)    

  周萍(山西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余秋雨作为古教授近二十年的个案研究对象,搞清楚余秋雨究竟“文革”有无问题,应该是学术研究者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对余秋雨本人负责。公开自己的研究结果更是研究者应负的义务。可是,不论文坛多么热闹,正义者如何谴责,人们多么疑惑,读者如何期待,余秋雨却始终对那段历史的真相三缄其口,对人们关注的“核心问题”避之又避,这正为“真相”添加了浓厚的神秘色彩,再加上他有躲躲闪闪的嫌疑,更让读者疑惑丛生。何况忏悔声源自北京城,古远清远在武汉,又不是最先指责余先生应“忏悔”的人,哪里算做是“源头”?这其中原由怕是只有余先生心知肚明了。作为读者心存疑惑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不由想问,余秋雨:您到底害怕什么?(摘自周萍:《余秋雨:您到底害怕什么?》,菲律宾,《商报》2003年3月24日)    

  孙光萱(原“石一歌”成员):我再想劝余秋雨先生一回:希望你好好学习公民道德规范,“为文”、“做人”都要以“诚信”为本,多作一点自我批评,须知这对你是“无损”的,不要再使广大读者失望。(摘自孙光萱:《再劝余秋雨一回》,未刊稿)    

  余秋雨:几个在“文革”中翻云覆雨的人物,趁一些老人逐一死去,突然指证一个在“文革”中受尽磨难的青年有问题,为什么人们不怀疑他们的身份,而只怀疑被指证者?如果两个老纳粹对一个当年奥斯维辛的幸存者也作出这种逆反性指证,会产生这种情景吗?(摘自《华夏时报》2002年8月24日)    

  郑雪来(全国政协委员):余秋雨如果把追查他的“文革”问题的古远清等人看成是“两个老纳粹”,而把自己打扮成“从奥斯威辛集中营中历尽磨难侥幸逃出来的受害者”,那可真叫做“角色颠倒”甚至是“是非颠倒”了!上海大批判写作组是什么东西?它不就是炮制了许许多多“以笔杀人”的黑文章的“四人帮”的御用工具吗?许多深受其害的文化界、教育界的人士在当时就如同奥斯威辛集中营中的囚徒,而身在写作组的余秋雨却把自己看成是“受害者”,这不是很荒唐可笑吗?上海大批判写作组可以说就是许许多多中国知识分子被囚禁的“奥斯威辛集中营”,在那里面为“四人帮”亦即“纳粹”效劳的人不一定都亲手杀过人,但不能不承担一定程度的罪责。(摘自郑雪来:《五问余秋雨》,《澳洲日报》2002年11月4日)    

  钟固(新加坡作家):余秋雨信心十足,他在新加坡对媒体说:对古远清的官司将于12月开庭,他“有百分之三百的胜算把握”。可是,半年已经过去了,还没有听到他“胜算”的消息,对他不利的消息倒有所闻。打官司不是写文章作演讲,而是靠事实、靠法律取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余秋雨名气再大、傲气再足,都得放低身段,尊重法律。(摘自钟固:《余秋雨赢得了官司吗?》,菲律宾,《商报》2003年6月2日)    

  邓京芳(澳大利亚评论家):近年中共提倡“党讲正气”,不是江湖兄弟者,法官们是很难挺胸两肋插刀的,尤其“余古之讼”这样影响力大的名案,即便插刀,亦会引起中国和国际文坛的揭露与评判。笔者祈望法官能辩证考量,辩正断案,尤望学术问题仍用学术方法解决。(摘自邓京芳:《余秋雨兴讼与法律公正及“党讲正气”》,悉尼,《澳洲日报》2003年3月22、23日)    

  一把老刀(网友):余秋雨尽管有权起诉,也有可能胜诉。但舆论并不必然以判决为尺度。舆论不但可以批评判决不公,也可以批评立法不公。纠纷最终要通过法院解决并不意味着舆论应该就此闭嘴,相反舆论的监督倒是保证司法公正所必可少的。(摘自2002年9月6日网页)    

  某网友:好像余秋雨自己认为中国只出了一个文人就是余秋雨,怎么那么想成名,总想站在新闻的第一线,成为焦点人物,是不是自己才尽了做不出学问了,变得俗气起来,不要因为你叫人觉得上海人就是小家子气。你这两年好叫人讨厌的。所以忠告你几句。(摘自2002年搜孤网页)    

  韩浩月:俗话说“大人有大量”,虽然我们不能以宰相肚量来要求余老师,但撑不了大船起码也能过只蚱蜢舟吧。照目前为止余老师的表现看,想在他肚里飘一片树叶子都难。尽管如此,我还是想给余老师进一言,不要老惦记着什么 “文化名人”的形象……(摘自韩浩月:《拿什么来拯救秋雨》,《天津青年报》2003年7月20日)    

  何家栋(原中国工人出版社总编):名人酷爱打官司,足证他们不仅爱名,也爱自己的声誉。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力,例如盗版、剽窃,也是正当的。但名人的不利之处在于,他在出名之外,也要受社会舆论监督,而社会舆论是各种各样的,有好有坏,有负面的影响,也有正面作用。余秋雨似乎有点得理不让人,不仅要借诉讼证明自己的清白,还要将对手打翻在地过几年“紧日子”。好像他只图报一箭之仇,没有想过他自己也受社会舆论监督?被誉为“文化大师”的余秋雨,居然要剥夺他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岂不是犯了本行的大忌?这种败德之事,无论何时,都难逃公议。(摘自何家栋:《文化人的沉沦》,《南方周末》2004年1月29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庭外“审判”余秋雨(5)

  王锋(编辑家):调解就是余秋雨大败,因为余秋雨事前说自己绝对胜诉,是百分之三百的胜诉,而且绝对不和解。    

  从法院的调解条件要余秋雨事先放弃侵权的指控来看,余秋雨惨败,古远清大胜。    

  余秋雨的众多要求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余秋雨打的这场名誉权官司丢掉的是自己的名誉,用“狡猾”一词告人成为文化界和法律界的荒谬笑柄。古远清只做一下两处年代误差的学术说明就可。    

  余秋雨声势浩大的官司成为一场闹剧。这可是在余秋雨的“家里”上海。    

  这个结果肯定是上海法院无可奈何之举。他们无法再保护余秋雨。对余秋雨已经是最大的优待。最初踌躇满志的余秋雨和上海法院是如此尴尬,余秋雨没有想到,上海法院实在没有想到。(摘自王锋:《法院不要干涉学术内政》,悉尼,《华人日报》2003年6月21/22日)    

  金文明(《咬文嚼字》编委):看看,余秋雨的拒谏状态已经狂躁失态到这样的程度了。我生平讨厌死不认错的人。    

  余秋雨先生说我已从“咬文”发展到“咬人”,还要咬到毛孔。既然这样,我就要咬到他的骨髓和灵魂。我坦诚地宣布,我会“咬”到底的,我不单单“咬”余秋雨先生一个人。任何人的文史差错我都不会放过。保护老祖宗的遗产,我当然不让。(摘自金文明:《我不是为余秋雨写的》,《南方周末》2003年7月3日)    

  郝铭鉴(《咬文嚼字》主编):在你(余秋雨)“强硬”的背后,我看到了你的虚弱。你有点反应过度,有点情绪失控,你想用气势来证明真理,想用嘲弄来转移压力。俗话说:言为心声。你如此疾言厉色,露出了内心的烦躁不安。你说中华文化的根本问题,是要摆脱身上的陈腐、无聊的包袱;我说秋雨兄的根本问题,倒是要摆脱身上的名人、大师的包袱,不要动不动就想到给别人开书目,给年轻人写指导书,不要一看到别人指出几个差错,便担心自己的地位会发生动摇,从而闹得方寸大乱。(摘自郝铭鉴:《致余秋雨的公开信》,《新民晚报》2003年7月14日)    

  陈耀南(澳大利亚学者):余秋雨天分之高,文笔之巧,只一本《文化苦旅》便令人口服心服;不过,他的文德之坏、文品之劣,被金文明一一揭露得“石破天惊”,谅想他自己即使勉强口硬,心也不得不服。人家摆事实、讲道理,公道自在人心,不是花言巧语就可以骗尽天下耳目。(摘自陈耀南:《如何秋雨服文明》,香港《信报》2003年9月22日)    

  为君捶碎黄鹤楼(网民):谁更有资格讲法律?谁应当被推上法庭?最有资格讲法律的,不是余秋雨,而是“文革”中的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而应当被推上法庭的,不是那些探求历史真相的学者,而是“文革”中的“拳头打手”和“文字打手们”。    

  谭大珩(评论家):还有蹩脚的《余秋雨的背影》,是别人为他写的一本“评传”,也是令人读来肉麻的书。它声声赞颂,并不能给余秋雨的“名誉”添彩,相反,却让人看到原来余的朋友之才华技巧是如此之低劣。稍有点冷静头脑的人,都不会写出这样的书。不知余教授对此书作如何感想。如果是默契的话,那么又证明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句话了。    

  总的说来,余教授从文坛走向法庭,说明了他走的是离开文学的道路。依靠法庭去解决文艺批评之争,是不恰当的。一个作家如果只靠法庭去争“名誉”,那么,该文人已走向末路了。(摘自谭大珩:《略论余秋雨“告状”》,《鲁迅世界》2003年第4期)    

  这场官司有两个战场:一是法庭辩论,二是媒体上的舆论大战。如果要到网上查找,很难找到一篇重量级的作者支持余秋雨打这场官司。值得注意的是,原先支持过余秋雨和批评余杰的人这次都不做声,个别的如上海大学郝雨先生由原来支持余秋雨转向支持被告。这就是说,在舆论战这方面,余秋雨是彻底输了。这从余秋雨于2002年8月24日答北京《华夏时报》记者问时说:“这个官司只论孙维世之死”,也可看出他在节节败退,把原先起诉书上讲的众多理由均自动放弃只剩下所谓“人命案件”这一条。其实,这一条是他编造的又一个“戏剧故事”,可参看本书《美丽的文字陷阱》一节。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致作协的一封公开信(1)

  我自1990年3月加入中国作家协会以来,好几次到位于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的中国作家协会开台湾文学研讨会。大约是2000年上半年,我在台湾作家作品研讨会上,见到中国作家协会党组书记金先生。当我递名片给他时,他一看我是中南财经大学的,便连忙自我介绍说:“我原是上海财经大学校长,你们的校长何盛明我认识。”    

  我见他毫无官架子,便问他:“余秋雨的‘文革’问题可不可以批评?”    

  他说:“‘文革’的事情作了结论就不要再提了。”这就难怪《文艺报》从不报道这场官司,与“马桥诉讼”发生时该报连篇累牍地跟踪报道形成强烈的反差。但该报2002年9月25日头版《作家行踪》,专栏报道了我的研究近况:“他目前的教学和研究虽受了杂务的干扰,但仍有信心完成教育部下达的‘十五’人文科学规划项目《九十年代的台湾文学》。”上海《文学报》在11月28日《作家在线》中也突出了我对“文革”写作组的研究,读者一看便会明白这是指什么。    

  2002年夏天,我在桂林参加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年会,碰到该会名誉会长,他很关心我的官司,便向身旁的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该会会长说:“余秋雨告古远清关系到当代文学研究尤其是‘文革’文学研究能否自由论争的问题,你们作协应该管一管”。这位副主席回答说:“我个人认为文坛论争不要动不动就上法庭。这件事我再跟作协反映一下”。    

  我在上海参加台湾文学研讨会时,在上海作协招待会议代表的晚宴上,上海作协党组书记问我:“听说有可能和解,是吗?”我说:“法院有这个意向。”他听了后高兴地说:“很好,很好,和为贵嘛!”另一位既是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又是上海作协负责人的小说家前来向我祝酒。我和他在台湾和马来西亚一起开过会,因而他关切地问我:“你这次到上海来还愉快吧?”我说:“不愉快”。他反问道:“这是为什么?”我答:“你们上海作家协会的会员告我,要我三番五次来上海对簿公堂,能愉快得起来吗?”他笑了笑对我说:“他不能代表我们上海作协,你不要为这点小事生气”。另一位上海作协副主席看到我带来的《由“狡猾”一词谈到余秋雨为人欠诚实》等文章后,很有兴趣地看,连服务员端来热气腾腾的燕窝银耳汤也不喝,看完后还把这些资料当做重要“文件”放在他的提包里。    

  在一次新诗研讨会上,我与《人民日报》文艺部一位负责人在考察途中聊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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