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评 选集-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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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身分的团体利益之上一样,在中国的等级社会中所有下级利益都要
服从更高的利益”(《精神》第245 页)。另一方面,统治者或政府作
为大家长,也有义务为本群体的成员创造福祉。只要能做到这一点,便
是好家长、好政府。这就不难理解,中国历史上多的是对明君的赞颂,
而从来没有“民主”的思想传统,即“对获得民众选票的竞争”意义上
的民主。所谓“民本”、“民贵君轻”,均与此无涉。原因在于政府的
合法性不是经由选票获得的,而是经由为百姓谋利而获得的。
当群体要求其成员表现的一致(conformity)与恶劣的现实发生矛
盾和错位,即政府未能克尽职守从而使民众陷于苦境时,又会出现怎样
的情况呢?白鲁恂认为,这时就会出现权威危机,进而产生人们对无秩
序的深刻担忧。白氏指出,与很多第三世界国家不同,中国历史文献中
充满了对有德之君的渴望,也即对好政府和贤人政治的渴望。这样一种
政治文化,自古及今,依然如此。
也正因为这样,中国人历来不重法,法是条文,中国人最不看重的
就是条文。表现在现实中,中国人向来不重视写在纸面上的东西,上至
中央,下至小小的社会团体,莫不如此。各种纲要、战略、决定,讨论
时热热闹闹、字斟句酌,过后可能因某领导人一句话就搁在一边。白鲁
恂把这称为中国式的务实精神。这种务实精神的核心是认为一旦情况变
化了,行动也要跟着变化。美国的政治学家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扭曲本意
也要证明他们的观点也是前后一致的。在美国的政治文化中,行为被认
为是由具有约束力的原则所指导的,因此政治家仅仅因为条件发生了变
化就改变其公开宣布的立场是无法容忍的。与之相比较,中国领导人则
认为随着形势的变化而改变其立场是十分自然的。对他们来说,适应形
势是一种智慧的标志,也是力量的标志,显示出有能力作出政策变化。
表现在对外政策中,中国人难以理解中美建交后美国在台湾问题上所采
取的立场,因为美国的行为没有随着情况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足够的改
变。而对中国人自己来说,作为务实派,他们在中苏、中美、中越和中
印根据时势的变化而在友好、对抗乃至战争之间作出政策改变是理所当
然的(《文化》第85—86 页)。白鲁恂的这些分析是饶有兴味的,不过
似乎也有缺失。因为他没有讨论利益因素。显然,国家利益是决定国家
间关系最为重要的因素。恰如英国政治家帕麦斯顿所说,“没有永恒的
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这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
一条铁律。在中美、中苏、中越、中印诸关系中,利益当然也是最根本
的因素。为何尼克松这样一个最反共的美国共和党人,却于1972 年远涉
重洋访问中国,实现中美和解,这不也是美国国家利益的驱使吗?不也
反映了美国人的“务实”的一面吗?这里是不是透出了政治文化分析的
某种局限性呢?
走向当代的近代监禁
——评述福柯的《监视与惩罚》
于奇智
提起福柯(Michel Foucault),国人知之甚少。他 1926 年10 月
15 日诞生在法国西部古城——普瓦提埃,1984 年6 月25 日病亡巴黎。
曾周游诸国,讲学四方。既是著名思想家又是激进的社会活动者。对人
类的杰出贡献当然是他的思想。其分析方法灵活,研究主题多变,而且
着力于探索传统哲学家不太注意的领域,如癫狂、疾病、间断性、监狱、
性等。他那五大名作——《古典时代癫狂的历史》(1961)、《词与物》
(1966)、《知识考古学》(1969)、《监视与惩罚》(1975)、系列
本《性史》(1976—1984),奠定了他在法国当代思想界无与伦比的地
位。这些著作文笔多姿多彩,风格独具风韵特色,涵盖知识广博,思想
分析精邃。福柯翻新和解构了人类传统思想史,处处表现出反传统的勇
气。远在六十年代就被誉为“二十世纪的康德”,还被称作“法国的尼
采”。
读《监视与惩罚》,可以了解福柯的政治、法律、权力哲学思想。
想研究福柯学说,非看此书不可。1970 年,经法国知名哲学家J·维伊
曼(Jules Vuillemin)力荐,福柯选入法兰西学院,接替了伊波里特(Jean
Hyppolite)的教职,讲授思想系统史。自此,他的分折方法从考古学转
到了系谱学,研究对象由知识、真理转向政治、法律、权力、性道德。
若不过早辞世,他还将分析战争问题。《监视与惩罚》成书于他在法兰
西学院的讲稿,研究了近代监禁和监狱的诞生,反思了当代暴动问题。
本书旨在重建权力主体性,追思权力的本质问题。
从《监视与惩罚》及其副标题:“监狱的诞生”,很可注意到福柯
的用心。“监视”(surveillance)与“惩罚”(punition)一旦与“监
狱”(prison)联系起来,便产生了特殊的社会、政治和法律意义。监
视就是权力活动和惩罚活动,可避免更大的危害。监禁犯人等于把异常
人妥藏于“社会保险箱”里。“社会保险箱”就是监狱即犯人的住所。
这住所不是一般的空间,这里有铁的纪律和惩戒、强制措施、鞭刑、刑
具、用刑的人等。这些是无情的,足以让人产生肉体和精神上的剧痛。
人类中异常人的出现促使非正常之物的诞生:疯人院源于疯子,医院来
于病人,同样,监狱诞生于犯人。
福柯认为,我们分析历史不可沿袭传统方法,要敢于标新立异,才
可达到分析和解构历史的目的。在《监视与惩罚》中,他运用了系谱学
方法。即使知识考古学还起作用,也从属于系谱学。什么是系谱学呢?
它本是研究血统(家系和亲族)演变关系的学问。福柯用来探讨权力和
伦理问题。简言之,权力或伦理系谱学就是对权力或伦理作出解释性分
析,诊断近代西方社会的权力关系和伦理关系。继知识考古学之后,在
更广泛意义上解释了西方社会的权力、伦理等经验何以构成话语档案,
进而弄清人作为“欲望个体”的各种特殊经验的起源及其变异。它有别
于权力和伦理实践的历史与关于这些实践的观念史。
全书共分四部分十章。书前附有三十幅参考插图。第一部分:酷刑
(Supplice);第二部分:惩罚(Punition);第三部分:教化
(Discipline);第四部分:监狱(Prison)。
一
关于酷刑问题,作者分两章论述。第一章题目是“犯人的肉体”(LeCorps des Condamnés)。本章开头引述了 1757 年3 月达明安(Damiens)
受四马分尸刑的史料。这一残酷的肉刑令人恐怖,遭到强烈谴责。十八
世纪末十九世纪初,西方国家对刑法典进行了许多修改,其中之一是废
除了酷刑。不再公开举行酷刑典礼,公开处决罪犯被看作暴力之源,因
此惩罚成为一种隐蔽的刑罚实践。随酷刑消失而起的是:监狱、徒刑、
强迫劳动、苦役犯监禁、禁止休假和放逐,这些在近代西方刑罚体系中
起着重要作用,标志着刑罚进入了节制惩罚的时代。它们既区别于肉刑
又区别于罚款。残酷的肉刑夺取生命,罚款征收财物,监狱等惩罚剥夺
自由。酷刑痛苦不再是刑罚的构成因素,但人身失去了自由。一般而论,
酷刑、罚金和监狱有一个共同的功能,那便是惩制人类非正常现象。
福柯认为,十九世纪上半叶的监狱比今天的监狱条件好,惩罚也比
当代文明温和。目前的审判完全不像审判,受到某种权力关系和非司法
系统的左右。惩罚权力实践与知识、权力技术和所谓“科学”话语互相
交织。福柯明言本书的目的是:建立近代精神和新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史
与现时的“科学司法”(scientifico…judiciaire)系谱学(参见本书
页27)。试图分析惩罚方法的演变过程。通过对作为权力手段的温和刑
罚研究,我们可以理解人何以成了刑罚和科学知识研究的对象。
在福柯的论述里,我们发现了权力和知识间的关联:权力创造知识,
权力利用知识,权力依赖知识,权力和知识相互包含。不是认识主体的
活动创造了知识,而是权力知识和权力斗争渗透并组成知识,决定认识
的形式和可能领域。研究惩罚权力史和监狱的起源是为了建立近代精神
系谱学。建立近代精神系谱学的目的是为现实找到参照系,鉴史思今。
可见,福柯并不停留在“过去”(passé)的水平,而是要把读者拉到“现
时”(présent)中,进而把“现时”纳入历史或系谱关系中。说明白些,
福柯试图消解关于过去的历史学,重构关于现时的历史学(系谱学)。
此一区别至关重要,这是理解福柯全部思想(包括本书思想)的钥匙。
许多研究者不了解这一点,就误入了歧途。解读其书时,切不可被其字
面意思所迷惑,言外之意才是最主要的。如果在福柯著作里想理解过去
时代的意义,欲获取一个时代的完整史料和以史为据而得的规律,那将
是徒劳的。
当然,福柯的系谱学是一种新方法,对理解“现时”是有益的,但
它不是唯一的史学方法,也不意味着它是科学的、普遍的。如果我们用
它探讨中国监狱的起源、监视、惩罚与中国的权力和性等问题,是否可
行呢?结果将如何?现在难答。我以为,唯有像福柯一样随意断取史料,
才可运用这一方法,不过难免产生偏见和错误。还有,现时历史学未必
比过去历史学优越。
第二章题目是“酷刑的鲜明性”(L’ Eclat des Supplices)。直
至法国大革命,1670 年条例一直支配着刑罚的一般形式。严格意义上的
酷刑不是最常见的,并不适用于任何肉体惩罚。在今天看来,古典时代
的死刑判决率显得非常重要。所有重罪犯都应处以酷刑。什么是酷刑呢?
一般地讲,酷刑就是肉刑、死刑,具有残忍性、恐怖性和鲜明性。福柯
提出,酷刑应该符合三大标准:(1)它应有巨大痛苦;(2)死刑不仅
是一种剥夺生活权的酷刑,而且是一种使用斩首、绞刑、车轮刑等惩罚
方式的机会;(3)死刑是在痛苦中断绝生命的艺术。因此酷刑具有暴力
意义。被处以酷刑的人出现于司法仪式上,便于公开犯罪真相。如果被
告不在场,刑罚侦讯是找到犯罪真相的手段。罪犯的自首是秘密侦讯的
补充。只有犯罪真相大白,才能抓到真正的罪犯,也才能无误实施酷刑,
否则恶果严重。所以酷刑具有鲜明性。
福柯认为,十八世纪,公开处决过程中,真理的鲜明而现实的表现
有以下四个方面:(1)宣布罪犯为其自己罪行的使者;(2)重述其供
认现场的情况;(3)用罪犯作恶的方法处决罪犯,即以酷刑重现罪行,
使人民昭昭,人民便是处决仪式上的观众;(4)酷刑的慢行和高潮、犯
人的哭喊和痛苦在司法仪式上起到最终裁决的作用。福柯得出结论说:
“从拷问到执行,肉体发现和再发现了犯罪真相。。。多次受刑的肉体
保证了事实的真实性与侦讯的真实性、程序活动与罪犯话语、罪行与惩
罚的综合。”(见本书页50—51)。
司法酷刑应理解为政治仪式,权力在仪式上得以体现。罪犯属社会
异己力量,违反一个社会的共同规则。罪犯之罪危及社会和政府安全,
对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带有攻击性,因此犯法具有政治性。惩罚权作为
法律,是统治者对敌对势力进行制裁的权力。酷刑由此而具有法律政治
(juridico…politique)功能。关键在于举行一种重建统治权的仪式。
酷刑及其刑具都活生生地体现在刑罚的政治作用中。至此,我们能够理
解酷刑仪式的一些特征。把诉诸法律的权力关系,在光天化日下,大放
光明。酷刑在胜利中实现,我们应把它理解为政治操纵。
如果酷刑深深嵌于司法实践里,它便为真相启示者和权力操纵者。
于是真相和权力在受刑者的肉体上结合起来了并存在于惩罚机构的中
心,还处于当代刑罚实践里(只是形式和作用不同而已)。实际上,酷
刑是司法程序的一个环节。但十九世纪的惩罚实践使真相和权力发生分
离,我们也注意到犯罪和惩罚之间的差距。
总而言之,福柯通过分析酷刑的鲜明性,阐明了真相(即真理)与
权力、法律及政治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新的视角。但是犯罪是一种社会
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它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是阶级的产物,
又有其阶级根源。权力、法律、政治都属一定阶级,不同阶级对犯罪有
不同理解,必然带着阶级偏见。真理本身不具有阶级性,却可被不同阶
级利用并为之服务,福柯混同这两个方面。在惩罚犯罪时,统治者控制
了法律并自称掌握了真理,借以消灭其异己力量。因此,值得怀疑的是,
酷刑是真理的启示者,保证真理和权力在受刑者身上达到统一。
二
现在谈谈第二部分的“惩罚”问题。惩罚是什么?它是通过刑罚来
制裁犯罪或违法的活动。福柯说,惩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普及惩罚”
(La Punition Généralisée)即本部分第一章,一是“温和惩罚”(LaDouceur des Peines)即第二章。
首先简析一下“普及惩罚”。十八世纪后半叶,令人恐惧的酷刑遭
到普遍反对。这要求统治者废止酷罚,采取新的惩罚方法。没有酷刑的
惩罚多少有些“人性”。这样,十九世纪的罪犯不再是酷刑的对象,而
变成了刑罚的对象、教化和改造对象、感化对象和犯罪学对象。这种惩
罚方法得到普及。无疑是西方法律史上一次重大改革。
改革的真正目的不是以更公正的原则为基础建立新的惩罚法律,而
是创立一门新的惩罚权力经济学,保证更好地分配。犯罪法的改革应看
作重新治理惩罚权的策略。其实,新的刑罚的司法理论适用于新的惩罚
权力的政治经济学。至此,我们理解这一改革的起源为什么不是唯一的。
惩罚的改革不来自于司法机构外部,而从根本上酝酿于其内部。当然,
改革者不是法官中的大多数,而是那些确定刑罚原则的执法者。整个十
八世纪,司法机构内部和外部,就像我们在制度批判里看到的一样,一
种新的惩罚权的行使策略在日常刑罚实践中形成了。为什么改革呢?因
为统治者必须适应时代要求,要更好地惩罚而不是更少地惩罚,把极大
的惩罚权力切入社会生活。
新的惩罚制度和权力经济学是理论艺术,它们建立在六大规则之
上:最小量规则、理想性规则、间接作用规则、完全可靠规则、共同真
相规则、最令人满意的详细说明规则。福柯接着提出,我们可以实施一
个政治计划,用于正确控制非法现象,扩大惩罚功能,规定惩罚权限。
他认为犯罪及其客观化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罪犯是歹徒、怪物、疯子、
病人和反常的人;一种是,衡量惩罚权的必要性规定了作用于所有现实
和可能的罪犯的策略。这两者相互区别。
至于“温和惩罚”问题,福柯认为这是惩罚犯罪的新方法。惩罚艺
术应建立在一切表现艺术之上。关键在于建立对立势力间的数量差异,
发挥符号障碍作用。符号障碍能使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