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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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拉达底听到这些后,稍作思考,就放弃了围城的计划。所有公民之间财产的平均分配固然有利于国内的安宁,但就这一方面而论,利益也未必很大。 有才能的人对于这种制度将有所抱憾,他们感觉自己应该比一般公民多得一些,竟然却被限制了;实际上,这些人就常常因胸中不平,以致激起一国的内乱。 人类的恶德就在于他那漫无止境的贪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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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他很满足于获有两个奥布尔的津贴,到了习以为常时,又希望有更多的津贴了,他就是这样的永不知足。 人类的欲望本是无止境的,而许多人正是终生营营,力求填充自己的欲望。 财产的平均分配终于不足以救治这种劣性及其罪恶。 只有训导大家以贪婪为诫,使高尚的人士都能知足,而卑下的众庶虽不免于有非分之求,但既然无能为力,也就不得不放弃妄想;至于他们分内应得的事物当然应该给予公正的分配,勿使其发生怨望。法勒亚对均产所创立的制度本来就是不完善的;他所均的仅以地产为限,但人间的资财还有奴隶、牛羊和金钱,以及其它种种所谓动产,人们尽可以在这些方面致于富饶。 所有这些财物必须一律加以平均分配,或一律给它们规定最高的限额,或全部都任各家自由聚散。 显然,法勒亚当初只为小城市立法,他的制度只适合于为数较少的公民团体:在他的那个社会中,工匠都是公共奴隶,在他的公民团体以内完全没有工匠。但是,如若一个城邦规定工艺一任奴隶去做,这就只能限于公共工程这一类事业,在爱庇丹诺曾有过这种法令,在雅典,狄奥芳托也曾经引用过这类措施。经过这些考究,人们就可以判断法勒亚制度的利弊所在而显见它的优缺点了。
章八 无从政的实际经验而创制出最优良的城邦制度的当以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为第一人。 他博涉各家学说,富于自然智识,且开创了城市的区划设计方法并为拜里厄斯港完成了整齐的道路设计。 这个人的生平又以怪异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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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于当世,见者望之翘然,或以为矫揉:日常披发垂肩而加之盛饰,以粗葛制长袍,厚实温暖,不分冬夏地穿着。 他所设计构造的城邦以一万公民为度,分为三部分(阶级)
:第一部分为工匠,第二部分为农民,第三部分则为武装而卫国的战士。 全邦土地也分作三个部分:一部分划归祠庙,另一部分归城邦公有,第三部分则为私人产业。 庆祝境内诸神的节日和祭祀都由第一部分产业供应费用;武备开支支出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分配给农家各户。他认为法律也只有三类,分别适用于三类刑事诉讼——屈辱、伤害、杀人。 他还建议设置唯一的最高法院,凡其它机构不能审理或判决不当的一切案件都由它处理,照他的设计,要选任若干专职长老来组织这个法院。 对法庭的判决方式他也提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审判员们在表决时向陶罐中各投卵石的手续是不适当的;每一审判员应各投一块木制法板;他如确认被告有罪,就应该把罪状写明在板上,倘使认为完全无罪,就让法板空白,如果他认为被告所犯部分有罪,部分无罪,则应分别写明哪些应该量刑和哪些应该昭雪的论断。 他反对现行的那种手续,指出[在上述那一类边际案件中,]审判官所投的票(卵石)或决定全罪或完全免罪,对被告都是属失当,这样,审判官自己[已违背了受任审判时所作的公平正直的誓言,]实际上犯了伪誓罪。 希朴达摩此外又对有利于邦国的各种创见或发明拟订了给与荣誉奖励的条例。 他又建议,凡阵亡将士的子女完全由城邦公款支付其生活教养的费用,他自己认为这是一项新鲜的倡议,实际上雅典和其它城邦早颁行了这种条例。关于行政人员,他认为都应该由上述三部分(阶级)民众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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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的人分别管理三类公务——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及孤儿事务。希朴达摩所拟政治体系中最受人注意的要领就是这些。在这里,第一应受批评的是那个公民的三分法,工匠、农民、战士,既然同样列入公民名籍,他们就应该一律参加城邦政治体制;但是农民无武装,而工匠则既无武装又无田地,那他们的参加编配到这种政治体制中,毋宁是成了战士阶级的奴隶。 这两个阶级不可能参加政府的一切机构;将军、内务官吏及所有重要职位必然完全由持有武器的阶级担任,但是这些以公民名籍参加城邦体系的人们,却不能列入职官名籍,又怎能使他们效忠于这个政体?有人说或者战士照理应做工农的主人而统治两者;但这必需持有武器者为数甚多,工农才不得不服从其统治。 可是,战士阶级倘使人数很多,也就用不到另外两阶级来参加这个体系而且分享选举执政人员的权利。 农民在城邦中,究竟有什么作用?我们可以承认工匠为每一城邦所需要,他们随处可以凭技艺生活,在希朴达摩所拟的城邦中也需要工匠。 但他所说的农民就不同;假使农民以粮食供应战士,那么将他们纳入公民团体以内就理属当然,可是希朴达摩却规定他们各各私有土地而自食其耕耘的收获。 还有那些用以供养战士阶级的三分之一公共土地也是可疑的:假使负盾的人自己来耕种这些土地,则战士将无异于农夫;而那位立法家却把他们分成了两个阶级。 反之,如果在农民和战士两者之外还有耕作这些公共土地的人,那么这个城邦又得有第四部分(阶级)
,这部分人不能列入公民名籍,对城邦的政治机构完全无份。 另一种可能方式是要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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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既耕耘私有土地又耕耘公共土地。 这样一个人就得为两家操作,“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的]将军”们并举,就指平时警备部队的官员(或译“警官”)。参看卷五。凭一份劳动谋两份食用,这是困苦不堪的;而我们的疑问也就回到原先又何必把土地划分公私两区?为什么不让农民就在所分配的同一块[双份的]土地上从事耕耘而兼供私家和战士(公家)的粮食呢?而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希朴达摩的思路是混乱的。他在司法改良方面所拟的判决手续也未必妥善。 他认为对每一件控诉案,虽然原告人只提出一个简单的罪状,审判员(陪审员)也应作出分别量罪、等级处罚的断决。这样,他竟然让审判员转变成仲裁人了。 分别量罪和不同处罚只在仲裁法庭中可能进行,那里仲裁员虽然也有若干人,但他们可以合议,经过共同斟酌后确定某种适当的罪罚;至于在公审法庭中,这样的论罪方式是不可能的,大多数城邦的法规都特别注意到在公审法庭上,所有审判人员都不能互通声气。由那种论罪方式引入公审法庭所引起的纷扰是可以想像的。 如某一讼案,原告请求处罚被告二十米那,于是审判员们认为被告的确应该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害,但是对于偿金数额却各有不同的意见:或断定为十米那——或者原告所要求者为数更大而法官所断定者为数更小——另一审判员断定为五米那,又一审判员则断定为四米那。 这样,各人对原案各个做了分析和衡量,[法庭的审判员为数既然甚多,]就有可能出现全数照偿以至全不赔偿的许多判案。 这又将以什么方法来总决这些不同的判断?
另外关于伪誓罪的议论也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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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一个简单而无差别的申请,或同意或否决是不会构成伪誓罪的。 审判员不准原告人二十米那的赔偿要求,但并不就是判定被告完全没有亏负,他所断定的只是被告所负者实际上并不是二十米那而已。 要是审判员知道被告实在从没发生亏负二十米那的事情,却仍然责令他作二十米那的赔偿,这样他才犯了伪誓罪。至于尊敬有所创见以利邦国的人们,听起来,像是正当的,实际上施行这种政策却未必有好处。 这种政策鼓励改革也会引起反动,于是就可能会造成城邦政治的纷扰。这里,可作进一步的讨论,有些思想家考虑变革的利弊,认为虽然有较好的新法是否就应该废弃旧法(祖制)也是可疑的。 在守旧的人看来变革总是有害的,而且有些建议看上去是为邦国谋福利,实际上目的却在于破坏旧章和原来的体制;按照这种情况说来,我们就不能赞成希朴达摩的意见了。 涉及这类问题,我们当作较详的申说。 各家的想法,对于这点很不一致,有时的确可说变革是有益的,在其它各种学术方面已屡次证明因变革而获得进步;例如医疗、体育以及其它种种技术和工艺,现在都已远远脱离往日的陈规了。 政治,假使也作为人类学术中的一门,那么也应由于变革而有所得益。 有些史实也可以作为[以变革为有利]这方面的佐证;古代的习俗常常是很简陋而且野蛮:希腊人在古时刀剑都不离其身,他们娶妇都必须用财物互相购买新娘。 直到现今,有些地方还可以见到古代习俗颇为荒谬的野蛮遗迹:比如,在库梅,有一条杀人罪的刑法,只要控告者提出几个本族或近亲作证人,就可以判定被告的重罪。 一般人类都择善而从,不完全蹈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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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故常而专守祖辈的旧制。 我们所知道的原始人类,不论其为“土生居民”或为“某次灾劫的遗黎”
,一般都可想像为同当今偶见的愚蠢民族的情况相像,在原始“土人”间所流传的故事确实是蒙昧的。 如果一定以守旧安常为贵,这就未免荒唐了。[原始的许多习俗(不成文规律)
必须废改,]而且随后所立的成文规律也不该一成不变。 在政治方面,恰恰同其它学艺相似,每一条通例不可能都能精确而且无遗漏地编写出来: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成规并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初期的法令律例都不是很周详且又欠明确,必须凭人类无数的个别经验进行日新又日新的变革。]但明白了法律必须在某些境况、在某些时候加以变革的道理,我们仍然要注意到另一论点:变革实在是一件应该慎重考虑的大事。 人们如果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其沿袭的好;一经更张,法律和政府的威信总要一度降落,这样,变革所取得的一些利益也许还不足以抵偿更张所受的损失。 上述政治和其它技艺间的比拟并不完全相符;变革一项法律太不同于变革一门技艺。 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过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会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关于[变法]这个问题还另有一些疑难:即使我们已承认法律应该实行变革,仍须研究这种变革是否在全部法律和政制上要全面进行或是应该局部进行,以及变革可以由任何有志革新的人来执行还是只能由某些人来办理。 这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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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的抉择都是很重要的,我们暂不详述,留待日后再作适当的评述。
章九 在论及拉栖第蒙(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或者该说论及任何城邦的政制——时,应该照顾到两个论点:第一,与最好的(模范)政制相比,它们所有的各种法律究竟是良法还是恶法;第二,各种实际设施同建国时的宗旨是否相符,而不致违反原先立法的纲领。 一般思想家都承认,在一个政治修明的城邦中,大家必须都有“闲暇”
,不要为日常生活所需而终身忙碌不已,但要怎样安排才能使大众获得这样的闲暇,却是一个难题。 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制度就是安排闲暇的一个方式,但是那些农奴经常起来反抗其[闲暇的]主人;同样地,(赫卢太)农奴也老是等待着拉根尼(斯巴达)人的衅隙,他们好像是丛莽中的一支伏兵,遇到机会,就立即出击(起义)。可在克里特,迄今还没有发生过这些事情。 克里特不发生(贝里俄季)农奴叛乱的原因也许由于这个岛的邻邦虽然同它互相为敌,各邦却各有自己的农奴,从没在战争中同克里特的农奴们联络,共同攻击克里特人。 但是拉根尼则所有的邻邦——比如阿尔咯斯人、麦西尼亚人、阿卡地亚人——都与它为仇,这就成为赫卢太时常叛乱(起义)的根由。[帖撒利亚的例子也相类似,]帖撒利亚农奴当初的叛乱都发生在帖撒利亚遇见边警,即阿卡地亚人、贝尔雷比人、马格尼西亚人入侵的时候。 即使邦国并无患难,管理农奴本来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 制驭农奴们的手段颇难措置:假使存心宽厚而不加鞭笞,他们就日益恣肆,渐渐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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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同主人相平等;要是处理得过于严酷,又势必激动怨毒而群起谋害主人。 这里已显明了依赖赫卢太(农奴)制度[谋取主治公民们的安逸]的城邦必定不窬易构成最好的[安稳的]政治组织。拉栖第蒙政制的另一点应受到诽议的地方是它对于妇女的纵容;斯巴达妇女的放肆实际违背了他们立法的初衷,并于全邦公众的幸福有害。 比如家庭由夫妇两人组合而成,城邦也可以看作是人数几乎相等的男人们和女人们两部分而合成。所以,在各个政体中,如果妇女的地位未经恰当规定,那半个公民团体就欠缺法度了。 斯巴达的实况就是这样。 当初制订斯巴达法律的立法家目的在于使全邦公民都能坚毅奋发,他的心愿可以说是一半达到了,斯巴达男子的确都具备这样的品性;但是他完全疏忽了妇女这部分,于是她们一直放荡不羁,过着奢侈的生活。 在这种政体中,崇尚财富是必然的结果,尤其以那些听信妇女而受其操纵的公民特别显著,凡富于军人气息而好战的种族经常见到这些情况,只有克尔得族可以算是例外,还有些公开承认同性恋爱的民族,也很少能见到妇女失德的现象。 古时的神话家运用才智,把阿雷(战神)和阿芙洛第忒(爱神)牵联而为配偶,其用心极为深长:历史事实已经证明所有好战的民族往往好色,无论其为女色或男色。 拉根尼人由于爱好女色,就在他们国势鼎盛的时代,邦内很多权力都落入了妇女手中。 执政者被妇女所统治或妇女实际上是在掌握政权,这中间又有什么分别?结果是一样的。[妇女的影响发生多方面的效果,]即以勇敢而论,这原是善战民族所应有的气质,在妇女日常生活中则并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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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这方面,斯巴达的妇女气曾经消靡了他们固有的丈夫气,从而造成最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