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6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还有,他认为立法家以全邦的幸福为重,不惜剥夺卫国之士的幸福。 可是,这必须在各个部分的全部或大多数,或至少有若干部分获得幸福之后,才能谈到全体的幸福(快乐)。
幸福(快乐)
不同于数中的奇偶,某些数在总数排列中所有的偶性,等到总数区划为若干部分后,就可能丧失其偶性;幸福的性质则不然[在部分中要是没什么快乐,在全体中也一定不快乐]。在这样的城邦中,倘
47
政 治 学54
使卫国之士索然寡欢,其它的人谁又将能快乐?幸福不属于工匠或其它庶民。关于苏格拉底所提倡的“共和国”
,我们已陈述了这么一些疑难,另外还有不少问题,尽管我们未必都可忽视,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章六 柏拉图在他比较晚出的著作《法律篇》中所包含的疑难与上述相同或大略相同。 对于这一篇内所拟的政体,我们仍需要给予简括的评论。 [《法律篇》的辩析较为详细,而]在《理想国》中,他只举了少数几个论题,例如妇孺的公有、财产的公有以及政制中治权的安排。在政治组织中,人民只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农民,另一为战士;在后一部分中选拔出第三部分作为城邦的议事和统治团体。 但是苏格拉底[在那篇对话中,]对农民和工匠是否参与政事,是否也须执盾矛而服兵役,并没有说明。 他确实说到了属于卫国阶级的妇女应该参加战争并接受像男人一样的[文化和军事]教育。 全篇其余的章节特别详述卫国公民的训练,并常常涉及题外的许多闲话。至于《法律篇》则以法律为主题,关于政体说得并不多。这里,他原来说要另设计一种比较切实而易于为现存各邦所采用的政体,可是,思绪的发展蔓衍而无涯际,因此后篇中的政体又常常追踪着前篇的玄想。除了公妇和公产两者而外,他所拟前后两种城邦的政治结构大致相同,教育也相同;两邦的公民都不持贱业,不亲杂务,赋有人生充分的自由;两邦都有会餐制度。 仅有的分别是在一邦中妇女也得参加到会
48
64政 治 学
餐的餐桌上来,而战士的人数则已增加至五千人,可是在前一理想国中战士原定以千人为度。所有《苏格拉底各对话》(柏拉图各篇文章)
都是新鲜的,优雅且富于创见,具有高明沉着的研究精神。 但万物不能总达到尽善和全美。[这里也是有缺憾的,]如所拟五千闲人,这个数目就应该仔细审量一番。 这样巨大的人数都得受他人的给养,才可能维持其从政从军的闲暇,加上与之相适应的妇女和婢仆以及其它附属人众,这又得有几倍的五千,供应如此庞大的人数,城邦的土地面积就必须像巴比伦或与之相仿的地区了。 作为理想,固然人人可以各抒所见;但完全不可能实现的理想,这也就近乎荒诞了。《法律篇》曾说,制订法律时,立法家应该注意到国境的大小和境内的居民这两个要素。 但一个城邦的政治生活既不能与四邻隔离,立法家也不可以遗忘邻邦关系这个问题。 譬如说,一个城邦所备的武装应该不仅可以保证境内的安全,还必须有时用到境外。 这一类[偏重实务和军事的]生活,虽对个人或邦国的一般事业来说,都不足重视,可是一个城邦总应该保持足够的力量,才可在进攻或退守的时刻,都能使敌国有所畏惧。又,财产的数量[以及军备的实际需要]也应加以考虑。苏格拉底说到每人财产的数量应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的生活为度”。我们可研究一下,对这个数量,是否可以另作较明确的叙述?这样的叙述是含混的,类似人们随意说“生活优良”
,这只是一些不着边际的笼统语言。 而且所谓“素朴的生活”实际上竟然可以是穷困的生活。比较清楚的叙
49
政 治 学74
述(界说)应该是“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而宽裕(自由)的生活”为限度。 让这两个词结合起来,划出我们应用财富的边际——两者如分开,宽裕(自由)将不期而流于奢侈,素朴(节制)又将不期而陷于寒酸。 人们在财富处理上表现过弱(吝啬)或过强(纵滥)的精神都是不合宜的,这里惟有既素朴而又宽裕,才是合适的品性。还有一个疑难就是他规定了全城邦区划地产为总数有定量的若干丘亩,进行平均的分配,对于公民的总数却并未作相应的限额,对于婴儿的出生数也未作节制的规定。 他估计某些多子的家庭出嗣另些无后的家庭,就可以平衡人口,使其不离于原有的定额。 在他来看,现时若干城邦人口的自然情况曾历经几代而未见重大的变迁。但在这个设想的城邦中,人口应维持得更为稳定;在现时的各城邦中,财产可自由分割和转移,增殖的人口不致乏食,但是在那个拟想的城邦,各份产业既已划定,就不能再行分割,超额的子女,不论多少,都无处可以另得财产。 从事限制产业的份数就毋宁设法限制人口,以防止出生数超过必需的平衡数;计算婴儿死亡和婚后不育的概率,就可以作出繁殖率的限数。繁殖如无限制,势必导致贫穷,——现时恰巧有许多城邦疏忽了限制繁殖这个问题。 紧跟着贫穷,又导致内乱和盗贼。 古代立法家科林斯人斐登主张开国时,产业的份数等于公民的人数,这些数额应该作为定制,勿使其增减;至于各份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可以不必计较。但是在《法律篇》中的政策恰恰与之相反。关于这方面,怎样才能改进意见,我们将留待以后另行讨论。《法律篇》中还有一个疏漏。他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
50
84政 治 学
的区别说得很不明白;他仅仅做了一个譬喻:两者间的关系应该像经线和纬线,用不同的毛来纺织。 还有一个疏漏是他允许人们的财物增加到原有数额的五倍,但他没说明何以在地产方面却又不容许作相应的增加。 又,他所拟农舍的安排也是可疑的,他规定每一公民[在各自的份地上]都有两幢分离的房屋。 生活于两幢房屋中对于家务和田亩的管理并没任何好处。他所拟的整个政体既不是民主(平民)政体也不是寡头政体,而是趋向于那种称为共和政体的中间型式,这种政体中的公民以具有重装备的甲兵为限。 这种政体假使作为大多数城邦可以采用的制度而言,那是没有错误的,但他把它作为仅次于他所初拟的理想城邦,这就不相宜了:如果仍从理想的高尚处立法,那么人们也许宁愿采取拉根尼(斯巴达)
的宪法或者其它较接近于贵族政体的型式。 的确有些思想家认为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了各种政体的政体,因此,他们就推崇斯巴达式的制度。 这些思想家都将斯巴达政体看作是君主政体(一长制)
、寡头(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但他们对于三者的解释却又各不相同]。
另有些人认为斯巴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体,其长老会议则代表寡头政体,至于埃伏尔(监察)既然由民间选任,那么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政体。 可是,另一些人又认为监察会议实际表现为僭主政治,只在斯巴达式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会餐制度中,才能显现他们的政体具有民主精神。 在《法律篇》中,论辩的主旨却认为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两合组织是最优良的政体——这种制度,人们或者宁愿把它列入最恶劣的政体中,或
51
政 治 学94
者竟不算是一种政体。 凡是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的。《法律篇》中所陈述的政体实际上缺乏君主政体的要素,他专重寡头和民主两要素且是偏向于寡头政体那一方面的。这在他所拟行政人员的选任方法上可以明显地看到。 行政人员先由票选方式选举出好几倍的名单,然后再进行抽签作最后的决定,这确实是民主制度而兼有寡头政体的方式。 可另外两种办法则又是寡头(财阀)性质的:其一,法律强迫较富有的公民必需出席公民大会,选举行政人员,并且参加其它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对于其他公民则听任自便;其二,[由选举规章的细节看来,]他的用意就在于使较富有阶级获得较多的行政位置而最高级的职官都必须由资财最富饶的人们充任。 选举议事人员的方法也是具有寡头性质的。 的确全体公民都必须参加选举。 但在预选过程中,普遍的强制规定只是局部施行:在选举头等资财级的预选人若干名时,强制全体公民参加,选举二等资财级的同数预选人时也是这样;但到第三等级的预选时,第四等级的公民就不强迫他们出席选举,到第四等级的预选时,第三第四等级的公民都不加强迫。然后,他(柏拉图)规定全体公民从全部预选人名单中选出每一资财级相等数目的议员。 这样,许多平民由于自便,将不去参加选举,而最富于资财和较高等级的选举人就成了议事会中的多数。这些辨析以及此后在考察各邦最优良政体时行将继续论到的各种事例可以证明理想的善政不该是君主政体(一长制)和民主政体(多数制)的混合。 选任行政人员的预选和
52
05政 治 学
复选两重手续也有缺点。 某些人,即使为数不多,如果联合起来,他们就可操纵选举。 我们对于《法律篇》在政体方面所见到的[缺点],就是这些。
章七 另外有些专家以及哲学家或政治家都曾倡议各自的政制(政治体系)
,这些倡议都较接近于各邦的现行政体,比柏拉图(苏格拉底)所倡议的两种政制都更为切合实际。 其它思想家都没有提出妇孺公有或妇女会餐这类新奇的措施;相反,他们的想法都从人生的实际开始。 有些人认为人间的争端以至酿成内乱常起因于贫富的不均,所以适当的节制财产应是当务之急。 嘉尔基顿的法勒亚最先提出用节制财产方法来消弭内乱的主张;他于是建议一国内的公民应该有同等的产业(一样大小的地亩)。在他看来,当人们开始拓荒,建立一个新殖民地时,这是不难办到的。 对于存在多年的旧城邦,困难就较多,但在这种城邦,如果富户以地产为女儿的妆奁而娶媳时不受陪嫁,穷人则相反地只受陪嫁而不出妆奁,就有可能在短时期内平衡全邦各家的产业。 柏拉图在著作《法律篇》时,认为任何公民增加他财产的初期是不必加以抑止的,等到他的增益已达到最低业户产额的五倍左右时,有如我们上面曾经说及的,才必须予以限制。立法家在订立财产限额的同时还得对各家子女的人数作出规定。 这一点他们却常常遗忘,而实际上却是不应该疏忽的。 倘使子女生育过多,家产不足以赡养,根据均产原则而制作的法律就不得不被毁弃。 原本是小康的家庭,现在却已沦落到无法自给的境遇;处身于这种不幸的人们,作奸犯科
53
政 治 学15
还是小事,这里已很难说他们不致从事叛乱了。 平均财产在政治团体中所起的作用,虽然在古代也是某些立法家们所深知的。 譬如梭伦[在雅典]所订的法制以及其它城邦所传的律例,都曾经禁止个人任意收购过多的土地。 同样地,另外有些法制禁止人们出售财产:譬如洛克里城就悬有这样的禁令,本邦人户在未能确实证明他曾经遭遇意外的重大损失前,就不准出卖他的产业。 有些律例,用意就在于维持各家的世业,使不致丧失政治地位;以琉卡岛来说,就因为漠视这种律例,它的政体已趋于过度的平民(贫民)化;其结果是资产不足法定数额的人们也都被选为行政人员了。 但是在实施这种均产制度的地方,每户的定额可能过大或太小,所以人们或流于奢侈,或困于生计。 所以,立法家不应该仅仅以树立均产原则为能事,还必须订定一个适当的定额。 人们虽然已被纳入均产体系中,世事仍旧未必从此就能尽善尽美。 人类的欲望令他的财产更须使它平均;这就必须用法律来订立有效的教育,人欲无止境,除了教育,并无节制的方法。 可是,法勒亚在这方面,恰恰可以站起来说,这正是我的意思。他本来认为各城邦中财产和教育两者应该均等。 但是我们还要询问他所说的教育究竟属怎样的性质。 如果说教育均等就是每人各授以同样的课程,这还是没有实益的;同样的训诲[人们或者因而努力于智德,或者因而励进于俗务]会导致同样追求俗务的性情,而或专尚货利,或角逐名位,或兼好两者,各人所有的和所发挥的却相距甚远。 还有,人间的争端或城邦的内讧并不能完全归于财富的失调,名位或荣誉的不平也常常会引起争端。 但是名利两途的熙攘,各循其不同的
54
25政 治 学
途径:民众的吵闹都在意于财货的不平,至于有才能的人所憎恨的却正是名位的过分“平等”
,他们[一旦受辱或不得其位,就]因荣誉的不平而从事革命活动,这愤慨的性情恰好表现于诗人的诗句中:“良莠不分兮贤愚同列。”
[除了内乱这样的重大问题外,我们还得考虑到平常的刑事犯罪。](一)有些犯罪是由缺乏衣食;这里,法勒亚想到了平均财产这个补救方法,使人人都可获得生活的必需品,这样就能防止由于饥寒而起的盗窃行为。(二)
但衣食并不是犯罪的惟一原因。 人们在温饱之余,或被情欲所困扰,就寻欢作乐以自解烦恼,但他毕竟又触犯了刑法。(三)人们还不仅为了解除其情欲的烦恼,而入于刑网;尽有情欲可得慰藉、有名利可得满足的人,还抱有漫无边际的愿望,[追求无穷的权威,]于是他终究由于肆意纵乐而犯罪了。那么,对这三类罪行,有什么救治的方法?
对于第一类,可给与相当的资财和职业;对于第二类,可培养其克己复礼的品性。 至于第三类,我们已设想到世间种种欢娱无不有赖于他人,[所以寻欢的人们终不期而多所侵犯,]人假如自足于己,与世无争,就让他遂志于哲学的清思吧。 世间重大的罪恶往往不是起因于饥寒而是产生于放肆。 人们的成为暴君(僭主)
,决不是由于苦于缺乏衣着。 因此[僭主的罪恶特别大,]人们不重视谁能捕获一个窃衣的小偷,而把殊荣加给那位能够诛杀一僭主的勇士。 这里,我们就可以知道,法勒亚[所倡议的]政制的一般措施只能借以防止较轻微的犯罪。法勒亚政制还有一点可议之处,这个政制的种种安排,其
55
政 治 学35
目的都在图谋国内的安宁和正常生活;但立法家也应考虑到邻邦和外国的关系而安排好防御措施。在缔造一个政府时,须注意武备,而他在这一方面却完全没讲到。 在财产问题上实际也应该考虑到战时的需要。 各家的经济储备,不仅应该足供每一公民平时在国内的政治活动,还应该有些余裕以便应付外敌入侵时的军需。 制订各家财产的平均额就应该照顾到这一方面。 财产定额不可太小,太小则虽然跟一个同等的或类似的城邦作战,也将会困于给养[更不必说强敌];但是也不能太大,富于资财而武力不足以自卫的城邦特别容易引起邻邦或强敌的觊觎。 这里,法勒亚并没有作出任何指示,但我们可以设想财产毋宁求其充分,只要不逾越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