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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 作者:潘绥铭-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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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分流, 目前还看不出中止或者转变方向的苗头。1997年5月,福建晋江市已经开始征收“公关小姐”的个人所得税。因此笔者预测,政府下一次的放松,将是不再禁止那些没有卖淫的三陪 。那时,“性产业”的发展就会转向性服务具体方式的分流了。
  三、“假黄”的兴盛由于不断地严厉“扫黄”,中国“性产业”发展出一种“假黄”现象。简单说就是:看起来“黄”得可以,但是真去买或者真去“扫”时,却又发现其实什么也没有。
  早在80年代初,这种把戏就已经很流行了。当时有许多农村少女在一些闹市里兜售“黄书”。乍一看,那书的封面上居然印着女性双乳的正面彩色照片,但买回来打开一看,原来是一本介绍如何预防乳腺癌的科普读物,连“黄”的边都不沾。
  在随后的十几年里,中国商人们制造“假黄”的本领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
  几乎所有能跟婚姻、家庭、人生、情感搭上线的书籍,都被或明或暗地扣上“性”
  字或者“女人”。如果看看那些书的促销广告,人们会误以为中国的“性解放”比任何国家都厉害。 其实呢? 商人精明得很,越是扫黄,“假黄”赚的钱就越是比“真黄”还多。他们把这叫做“靠政策发财”,又何苦真去“制黄”和“贩黄”呢?
  1995年以来,一些包含色情内容的、计算机(个人电脑)用的激光视盘(影碟)开始流入华北。有关当局闻风而动,大举查抄。两个月后,数倍之多的“假黄”视盘就蜂拥而来,而且价格只升不降。
  色情服务业和卖淫业也是“假黄”更比“真黄”多。在山东某地,一些路边小饭馆的小姐们恣意地裸露身体,甚至包括“裙下无裤”式的招袜,但是她们仍然是只卖饭, 只不过饭费乘以5到10倍而已。如果客人稍有不满,勒索和抢劫就应运而生。在华北某地,“小姐”会闯入客房。若不坚决驱逐,她就自行裸露,随后按照裸露的程度收取“眼福钱”。不给?门外有大汉们恭候。还有更高明的,一个“靓妹子”以低价把客人招来,交给一个“孩子他妈”去“做”。早知道客人不干,所以“靓妹子”的价钱就上去了。
  这也许是抑制嫖客的最好方法, 也许是比公安局更厉害的罚款。 也可以说,“假黄”就是一种“扫黄”,而且可能比政府的真“扫黄”还有效。但是“假做真时真亦假”,卖淫中的并发犯罪也随之大量增加,而且利用“假卖淫”来敲诈勒索甚至图财害命也日渐增多。
  凡是进行“扫黄”的国家和历史时期,就一定会出现“假黄”,而且“假黄”
  的泛滥一定与“扫黄”的强度成正比。如果我们仍然相信“万恶淫为首”,为了彻底肃清“黄毒”而不惜让其他犯罪出现和发展,为了惩罚嫖客而不惜让本来是“软犯罪”的暗娼变成土匪,为了清除性方面的丑恶现象而不惜牺牲整个社会最起码的规则,那么“假黄”就真是功德无量了。
  四、小姐的动机与流动1995年以前,至少在南方那几个外来打工妹相对集中的城市里,暗娼首次卖淫的动机,仍然主要是因为找不到足以跟卖淫的收入相比拟的其他工作。所谓“贪图享受”其实只是一个神话。现在也仍然如此。但是情况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首先,越来越多的外来女性,在离家外出之前就已经做好了卖淫的心理准备和信息准备。据笔者的个案调查,在那些新近来到华北各地卖淫的“小姐”中,大约一半还多的人是通过那些先来的女性介绍,才找到卖淫的场所与工作岗位。她们在没来之前就已经知道那个场所是干什么的,自己去了必须干什么。在河北某县城的某娱乐中心,老板分别以招收按摩小姐和歌舞厅服务员的名义,从东北和四川招来24名年轻女性。 其中只有3人在报名时没有想到会是从事色情服务。上岗之后,仅有1人坚持拒绝“出台”。有些“小姐”在没来之前,就已经通过其他小姐的介绍,知道了卖淫的规矩、行为细节、自我保护方法、与老板的经济关系和人际关系等等详细情况。
  当然,也有许多打工妹在没来之前就打定主意不肯卖淫,因此她们只去饭馆工作,不去歌舞厅和按摩场所上班,而且往往事先就摸清了所去地方的大致情况。
  这不仅仅是一种分流,而且是一种专业化的趋势。如果持续发展下去,一个职业化的阶层就会出现。
  另一个新发展是,越来越多的卖淫女性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流动,不断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在1994年的那几个南方城市里,大多数中层以下的卖淫女性,是相对固定在某一个场所中或者某一个老板手下。她们的主观期望是:工作一段时间。
  挣够一定数目的钱,就回家去另谋其他职业。但是到了1995年,在华北各地卖淫的女性里,却有1/4的人是曾经流动过的,不仅换过工作地点和场所,也换过城市,最多的一位换过8个城市。她的原话是:“只要肯干,到哪里都能找到(卖淫工作),还可以自己挑(地方),很自由的。”
  尤其是在1995年北京召开世界妇女大会期间,在北京卖淫的小姐们大多数都分散到华北各地继续“工作” 。 她们的口号是: “9月20日以后再回家。”(这个“家” 是指北京。9月20日则是妇女大会闭幕的日子。)在华北某市,小姐们打点行装、重返京城、众人相送的场面,真让人怀疑:这种突击扫黄究竟有什么用?
  这些见过大世面的小姐们,在小地方的其他小姐里煽起了欲望之火。一位北京来的客人向老板抱怨说:“怎么每个小姐都想上北京?老问我北京的情况,真烦!”
  老板则反过来抱怨说:“真不该用那几个北京来的,把这儿的人心都搞散了。”
  据说,来自东北那些不景气的国营企业的下岗女工,越来越多地流入华北各地的各种服务业。其中进入色情业或者卖淫的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引人注目。
  五、内部管理由于老鸨要被判重刑,各种色情场所的老板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把卖淫行为搞得像是自发的、两相情愿的、老板被蒙蔽的。但是老板的各种规定实际上是迫使小姐们不得不卖淫。这又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暴政”,就是老板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强迫小姐卖淫。传媒对此已经有过比较多的报道,因此不再赘述。
  第二种情况是“专政”,就是老板仅仅运用“经济强制”来促使小姐们卖淫。
  例如在笔者所考察的华北各地,大多数按摩小姐根本就没有任何固定的工资,全靠客人给的小费。许多老板还要收取她们的食宿费。如此这般,不卖淫行吗?
  华北某县城的一个按摩室里,明晃晃地张贴着一幅“服务说明”。其中当然少不了“禁止色情服务与卖淫”的字样,但是同时也规定:1。按摩小姐的小费,完全由客人视其满意程度付给,本室没有最低小费标准。如果客人不满意,有权拒绝付小费。本室不理睬小姐的投诉。如果小姐因为小费与客人发生争吵,本室立即解雇小姐。2。没有客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按摩房间。即使“叫钟员”通知按摩时间已到时,也不得进入按摩房间。这样一来,按摩房间里会发生些什么,还用得着跟小姐和客人说吗?
  因此,尽管全中国的按摩室还没有一个胆敢在招牌上写上任何色情的字样或者图案,但是恐怕人人都能猜到那是干什么的。这迫使一些不卖淫的地方不得不再三强调,自己是健身按摩、保健按摩或者医疗按摩,而且不能排除其中有挂羊头卖狗肉的。
  第三种情况是“仁政”。其中有一些老板仅仅是为那些已经从业的暗娼们提供一个营业的场所,然后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不直接组织卖淫,也不强迫卖淫(当然,这在中国法律上叫做“容留卖淫”,同样要受惩罚)。还有一些老板完全按照正常标准给女服务员提供食宿和工资,也不强迫她们卖淫,但是却并不禁止和制止小姐当中的卖淫者。老板认为,等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后,其他小姐自然会“跟上潮流”的,又何必强迫她们呢?
  在华北某新兴县城的某场所里,老板把他的管理经验叫做:不“出台”的要保护,不准客人骚扰;已“出台”的也要保护,不准别的小姐歧视。老板还规定:每个小姐刚一来,领班或者经理都要问她愿意不愿意“出台”。如果不愿意,绝不安排客人。但是以后时常还会去问她,直到她同意出台或者最终辞工不干。因此在一些这样的场所里,也仍然有一些明哲保身的小姐。也是因此,那些负责管理小姐的人被叫做“区委书记”,就是“红灯区”的“书记”。
  在这三种内部管理模式中,最关键的是暗娼与老板之间如何分配所获得的利益。
  无疑,暗娼是被老板剥削的,只是方法不同,被强迫的程度不同而已。
  六、利益集团一般人都认为,“性产业”的最大的利益集团,应该是嫖客。嫖客是些什么人呢?肯定是各个社会阶层的人都有,但是老百姓的民谣却是直接指向某些特定阶层的。例如:“十个老板九个嫖,十个(坐台)小姐八个娼。”“厂长,厂长,家花野花全养;承包,承包,家鸡野鸡全包。”“漂亮女子腰间挂(BP)机,不是家鸡就是野鸡。”“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
  但是地下“性产业”的真正利益集切肯定是那些或明或暗地组织卖淫的老板们。
  只不过在目前的中国,任何一个开业或者准备开业的老板,都不得不协调自己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在华北的大多数地方,“强龙”与“地头蛇”
  之间的关系,都在从合作日益走向争斗。
  地头蛇们一般都已经抢先占据了色情业的黄金地段。但是由于他们往往遵循井底之蛙的思路,过于相信“关系通,政策松”,拼命地想发展直接卖淫业。因此当按摩被出乎意料地许可时,他们一时转弯不及,被财大气粗的外来强龙占了上风。
  华北的许多市县一级的色情场所,已经被更大城市里杀来的“大腕”所垄断。那些用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堆起来的豪华娱乐场所,似乎已经成了当地的新景观。
  其中大多数是外来资金与当地联营的,而且每个老板都把自己的联营者说成是大得吓死人的单位, 尤其爱说是跟各种专政机关联营的。在笔者所调查过的华北6县2村的19个娱乐场所里, 有15个号称是跟外地的大单位联营的,他们自称涉及公安、安全、武警、部队、司法等所有专政系统。但是实际上,绝大多数只不过是跟一些财大气粗的人联营而已。就连某些号称是国家级的著名大公司,也在许多小城市里染指娱乐场所。许多地方的人把这叫做“引‘黄’工程”。这些强龙带来了资金和“繁荣‘娼’盛”,因此在有的地方,老板宣称:没有当地最高领导的签字,公安局的人就不能进入这些场所。
  地头蛇们只好在传统的“三不管”的各县交界处安营扎寨,形成一小片一小片的路边店聚居区,或者屈尊于县城的边缘。当然也有在街面上跟外来财神相抗衡的,于是各种明争暗斗也就愈演愈烈。有的地头蛇拼命举报强龙的卖淫活动。有的强龙居然活生生地把一些地头蛇的地盘强买下来。有的以争风吃醋为掩护,给对方来一个打砸抢。有的则是搞“人才竞争”,把对方的领班人物挖走。在某个著名湖泊的岸边,大村里都有歌舞厅,由地头蛇兴办;而湖中心的岛屿上,则是由强龙们垄断。
  于是双方都把跟对方的斗争叫做“打鬼子”,甚至发展为一次械斗随着地下“性产业”的发展,各种与之相关的利益集团,很可能会迅速形成某种社会力量,甚至出现一些隐蔽的政治斗争。想想千百年来的基层秘密社会和五花八门的帮会,这应该是社会学研究“性产业”时最注意的问题之一。
  第四节  笔者考察什么?如何考察?
  一、什么叫做“红灯区”?
  “红灯区”一词,来源于20世纪初期或者更早的欧洲。在当时的一些大城市里,公开的妓院往往集中在某个地域之内,往往是门前红灯高挂,或者是室内红灯映照,因此而得名。
  但是时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各国纷纷立法禁娼,公开的妓院无疑是减少了,用红灯作为招徕的也少了。虽然仍有一些城市的地方当局有条件地允许卖淫,而且规定了只准在某几条街,但是至少从景象上看,那里已经很少再有昔日“红灯区”的风采了。所以,“红灯区”这个词汇,在西方各种语言里,已经不那么流行了。
  尽管如此,中国“性产业”的发展却是刚刚开始向“红灯区”的阶段迈进。因此笔者认为,“红灯区”的概念至少必须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
  (1)多个嫖娼卖淫场所(而不是个人)集中在同一个地域之内。
  因此,哪伯一个场所里的暗娼人数再多,只要该场所是单独存在的,就都不能算作“红灯区”。例如许多城市里的许多宾馆饭店都有暗娼,人数也不少;但是各个场所却是分散的,相距遥远,互无联系。因此不能把其中任何一个场所叫做“红灯区”。
  (2) 在这个地域内,“性产业”不仅应该形成一定的规模,更应该占据主要的或者主导的地位。
  例如,在南方那个以此闻名的城市里,虽然暗娼确实比比皆是,但是那个城市的主要的和主导的经济活动却并不是“性产业”,因此不能把整个城市都叫做“红灯区”。
  (3)这个地域的地理界限应该相对明显,足以与其他地区互相区分开。
  例如某大城市有一个嫖娼卖淫的“金三角”地带,因为那里的三个毗邻的大饭店里暗娼很多。但是就在它们的周围,还散布着一些存在“性产业”的小场所。所有这些场所都与居民区、商业区甚至政府部门办公区混杂在一起,谁都无法划出鲜明的地理界限来,因此这个“金三角”至多也只能叫做嫖娼卖淫“高发区”,而不能算作“红灯区”。
  (4)这个地域里的“性产业”应该是广为人知的。
  这并不是说公开化,更不是说合法化;而是说,这里的“性产业”的名气应该足够大。因此,所有秘密营业的、封闭俱乐部式的或者专门为某些人服务的场所,即使暗娼再多,也不能叫做“红灯区”。
  (5)这些“性产业”应该是真的在这个地域里营业的。
  例如, 西方有一种“应召女郎”(call girl),目前中国也有不少这样的暗娼,她们平时分散在各处,招之即来。即使她们真的都聚居在某个地域里,但是由于她们并不集中在那里营业,只是居住,所以她们的住地也就不能叫做“红灯区”,至多叫做“暗娼聚居地”。当然,如果她们集中在某个地域内拉客,或者她们的代理人集中在某地域之内替她们穿针引线, 办理业务; 那么这样的地域就应该叫做“红灯区”了,哪怕嫖娼卖淫行为并不是“当场解决”的。
  这些就是“红灯区”的必备条件。任何一个地域,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称为“红灯区”。反之,则不能叫做“红灯区”。尤其是,不论它是否公开,是否合法, 不论它处于什么样的社会体制之下,只要具备了上述4个条件,就一定是“红灯区”。因此,在不禁娼的地方,也可能并没有“红灯区”,而在禁娼的地方,也仍然可能存在着“红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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