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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法医与侦破-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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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孙有光杀害养父之后,将尸体运回家中时,其妻凌文翠见到过尸体,二犯共谋由孙有光将尸体埋于野外。凌文翠还将此事告诉了她的母亲。孙犯、凌犯和凌母的供词一致。这种无被害人尸体的难案,几经波折,终于获得了确凿的证据。孙有光被判处了死刑,罪有应得。 
  象上面谈到两起杀人沉尸导致无被害人尸体的案件;不仅宜宾出现过,其他地方,特别是南方各省也都出现过,并不罕见。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呢?最根本、最关键的是各级各地建立严密完善的法医尸检体制,对每具尸体,包括水中的尸体,各级各地都有责任打捞,并进行法医尸体检验,把死困搞清楚,处处把关,揭露和证实犯罪。 
  我国目前的尸体检验体制既不完善,也不严密,如何改变这一状况,建立起科学的法医尸检体制呢?这需要一个时期的探索,需要理论和法医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在此,我们介绍一些国家的做法,以资借鉴。相信对于我国不无裨益。 
  苏联从1939年开始,建立了由中央到地方的三级法医鉴定机构,直属于卫生保健部门领导,负责检察、司法、保健内务和保安部门委托的鉴定。若在鉴定过程中,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争议或鉴定结论有来自其他部门的异议,则由上一级法医机构作再鉴定。苏联中央保健部下设法医鉴定总局。鉴定总局主管法医鉴定人的领导和监督全国的法医鉴定工作,规划法医人才的培养和提高。 
  前些年,我国公安部曾派人考察联邦德国的刑事技术工作,考察证明,他们的法医机构的设置也是统一归卫生部门领导的,警察系统只证留有法医物证检验部分的鉴定工作。 
  美国的法医机构因各州立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但各州内的法医机构是统一的。在美国50个州中,有5个州实行验尸官制度,有20个州实行法医鉴定人制度,其余25个州实行验尸官制和法医鉴定人制并行的制度。 
  验尸官起源于英国。英国专门有验尸官法院,这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法院。它是英国中古纪验尸官讯问的遗迹。历史上,它曾为皇家充当借以对死者的遗物或土地进行征税或没收的工具,拥有很大的权力;现在则只对暴死、因暴力而造成的死亡、可疑的死亡原因以及监狱中犯人的死亡进行调查。验尸官法院虽名为法院,却名不符实。它适用的是调查程序,而不行使审判职能。调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死者的身份、死亡原因和死亡地点等。如果所查案件被怀疑是谋杀案,则验尸官应立即召集7~11人的陪审团确定死因。对于有谋杀嫌疑的人,验尸官有权签发拘票予以逮捕,然后按通常程序送交法院审理。在英国,验尸官是从开业5年的专门律师、事务律师或医疗人员中任命的,一般只是兼职。而在美国,验尸官本人可以是医师,也可以不是医师,但要由公民投票选举,由政府任命。 
  1918年,美国首先在纽约市废除了验尸官制度,建立了法医鉴定人制度,以后相继有些州废除验尸官制度,过渡到法医鉴定人制度,但这种过渡要经过公民投票。 
  从洛杉矶市和可康定郡的情况来看,美国法医学机构既不属于执法部门,也不属于卫生部门,而是直属市、郡政府领导。其主持法医鉴定机构的领导人,由政府任命。 
  在日本,警察部门设警医,法院部门设法医。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作现场勘查和尸体外表检验。需要作法医尸体解剖(日本称为司法解剖)时,则将尸体运到医学院校,由法医学者进行解剖和鉴定。日本法律规定,只有副教授以上的法医学者,才有权决定司法解剖,讲师或助教只有在执法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解剖,违者要处以罚款。所以,日本的法医解剖(司法解剖)集中于各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室。司法实际工作中的法医勘验鉴定由各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室分片负责。 
  在日本,还有行政解剖的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国,人民生活十分艰苦,冻饿死者时有发生。当时发现死尸后。由检察员到现场勘查,如果没有发现外伤,就不必作司法解剖,而由检察员签发死亡证明处理尸体。后来美军司令部提出,签发死亡证明,必须弄清每具尸体的死亡原因,作出死因结论,否则不得处理尸体。于是从1947年起,首先在东京,以后又在各大城市的监察部门设立了监察医院,负责行政解剖。在行政解剖过程中,如果发现他杀或者有他杀嫌疑,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应当及时送交医学院校的法医教研室作司法解剖。 
  香港警察部门的法医科兼有司法解剖和行政解别之职责,负责医院外死亡和医院病理解剖结论有争议者的尸体检验。其工作人员一般都要担任医学院校的法医教学工作。香港还有一个法医机构是隶属于卫生部门政府化验所的科学鉴证组,但这个机构主要是负责法医物证检验部分的工作,而不负责尸体解剖工作。 
  我国现在法医鉴定还没有统一的机构。法医体制还实行单位所有制,即公、检、法三机关设法医机构,政法院校和部分医学院设法医教研室。此外,某些铁路、水运部分、部队,乃至公安机关的交通大队也没有法医。这种没有统一机构,分散设置的体制,一方面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人才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医技术、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法医鉴定的质量和精确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医学家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备。因此,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完善尸体检验体制,使每一具尸体都在弄清死因,作出明确的死因结论后才予以处理,就成了我国司法实践及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得以解决,则可以更有力地打击敌人,惩治罪犯,否则就象本文开始所举的案例一样,会放纵罪犯。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2。检验无名尸体    
  1977年9月22日下午4时,四川省江津县石蟆区杨柳公社插旗大队一名社员路过插旗山坡时,在山腰的水坑里发现了一具浮尸,当即向干部报告。县公安局获悉后即组织力量,与区公安特派员组成侦破组,奔赴现场,展开了侦破工作。 
  现场位于插旗山的半山腰上,尸体在一水坑里,水坑内水较深。经尸表检查得知,死者是一约20余岁的男性青年,身高169cm,上身赤裸。头部由五层衣物被单紧里。第一层是蓝卡机短大衣,第二层是白棉毛衫,第三层是灰的确良长裤,第四层是蓝绒衣,第五层是白底红花被单。尸体用竹篾捆扎。解开捆扎物,尸体已高度腐败。头部右颞骨和前额有二处钝器损伤,颅骨呈粉碎性骨折,颈部有5。6×1。5cm表皮剥脱,面部变形,手脚呈皮革手套状,胸前捆有一个54公斤重的大石头,是用牛鼻绳、纤绳、棕绳、竹篾牢牢捆在四肢、颈部上的。下身穿工作服长裤、赤脚。将坑内积水抽干后,除发现一根夜合树枝外,未见其他凶器和遗留物。 
  死者是何许人,其职业、居住地区及生活习愤是什么等是侦查工作首先要查明的问题。然而尸体的高度腐败,给辨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经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许多线索都被一一否定了。于是侦破组便将工作重点放在查找失踪人身上。终于侦查人员在河坝四队了解到一个叫成守贵的人,外出20多天,下落不明,其家属前来辨认尸体,发现右肩胛骨处有一陈旧性伤痕与成守贵的身体特征一致。经过进一步辨认里头的衣物,认出除白底红花补钉被单而外,都是成守贵的东西。至此,死者是谁的问题得以解决。经查,成守贵,男,28岁,杨柳公社河坝大队人,生前有一些小偷小摸行为,8月28日外出至今未归。 
  从尸体头部的钝器致命损伤和沉尸手段分析,成守贵系他杀无疑。但发现尸体的现场不是行凶杀人的第一现场。尸体是经罪犯精心捆扎后移入水中,妄图沉尸灭迹的。鉴于发现尸体的现场临近山村,到处都有深沟水深,估计第一现场离此不会很远。沉尸的水坑,是100多年前地主修房取石掘成的,周围是茂密的青岗林,水坑隐在其中,陌生人知道的极少。罪犯熟知此地,也证明凶手离此不远。成守贵被杀的原因,从因果关系上看,有四种可能性:一是他生前偷盗,在作案时被人发现打死,但若此可能成立,则采用如此复杂的沉尸灭迹手段不可理解。二是被人图财害命,但成一惯好吃懒做,没有什么积累,且沉尸时包裹头部的短大衣,的确良裤都同死者一道沉没,这与图财害命的特点不符。三是奸情杀人。四是仇人或同伙人杀人灭口。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前两种的可能性不大。调查的重点应放在后两种可能性上。 
  成守贵生前经常外流,死亡前8月28日离家,9月22日下午4时发现其尸体。按照当时气候、地形、水温和尸体腐败的程度,可以推断死者入水有1周左右的时间。这就是说,死者遇害与离家外流,至少还有半个月左右。查清成守贵外流踪迹,对确定遇害时间极为重要,根据对江律、合江7个公社的普查访问,再联系法医尸检时对死亡时间的推断,基本上可以确定成守贵遇害于9月16日夜间。 
  围绕死者生前来往的人进好摸底排队,发观了三个嫌疑人。一个是成光平,男,28岁,与死者是邻居,有利害冲突,曾扬言要除掉成守贵。但据调查,成光平9月16日晚没有作案时间。二是李德洲,男,24岁,曾与死者共同偷盗,李的妹妹与成守贵耍朋友,死者与李家兄妹关系极好。若成守贵因男女关系在李德洲家中被杀,到沉尸现场有1。5公里路程,要经过几十户人家,移尸很不方便,况李家背后有一水深数文的黑龙潭,如真是李德洲作案,何不沉尸黑龙潭呢?显然因果关系不明显。三是李德良,与死者关系较好,其家是死者生前经常落脚的地方。但经调查,完全可以排除死者9月16日到过李家的可能性。 
  侦查线索中断。 
  在山穷水尽之时,侦查员注意到了下面这个线索。 
  9月16月晚7时,有人曾在过龙岗遇见死者。这里是山间小路,位于插旗大队二、三队交界处,离沉尸水坑约1。25公里。当时天色已晚,成守贵可能不再远走。将这一情况与沉尸地点结合起来,可以推断成守贵在过龙岗附近必有不为人们所注意的秘密落脚点。经过广泛的调查活动,终于发现插旗二队成世生有重大嫌疑。 
  成世生与成守贵是堂叔侄关系。成世生单家住在偏僻山沟。平时两人很少公开往来,但有人证明死者生前曾秘密隐藏在成世生家中。社员何然新9月16晚7时左右,在过龙岗碰见成守贵,其地点离成守生家300米,由此推断,死者9月16日很可能在成世生家中借宿。社员满正怀等人9月17日清晨和上午,曾三次发现成世生出入沉尸观场附近,形迹可疑,成世生是个惯偷,心狠手毒,曾被公安机关关押过两次。成世生平时油嘴滑舌,对队里的大小事情都要议论一番,但此案发生后,他一反常态,沉默寡言。 
  面对成世生这个老奸巨猾以顽抗著称的对手,寻找到第一现场的证据,便成为侦查工作的当务之急。侦查人员运用种种侦查手段,在成世生家中找到了大量没有被完全洗刷掉的血迹,掌握了证据,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成世生,并分别对其妻王元秀、其兄成海轩进行了传汛。但讯问和传讯都一无所获,而且成世生及其家属都大鸣其冤,甚至绝食。 
  侦变人员在又查到犯罪工具和毁灭证据的痕迹后,将从成世生家中取得的血迹以及带血的斧头送往重庆市公安局技技术鉴定,结果与被害人血型一致。现场捆尸的青筋也与成世生家中发现的黄篾的长短刀口相符,中部竹节宽窄和裂层边缘也完全吻合。成世生的表姐也证实,里尸的被单。是其亲自打的补钉。将提取的旧布料与补钉相比,花色针脚完全一致。 
  侦查员对成世生的舅兄王德洲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王终于提供了成世生杀人的片断材料;对成世生的姨侄刘细华做工作,刘交代了帮助威世生移尸灭迹的过程。王、刘暴露后,成世生之妻王元秀谎了手脚,经侦查人员宣传政策后,王元秀终于揭发了成世生怕成守贵供出他们共同偷猪而杀死成守贵及移尸现场、毁灭证据的过程。杀人犯成世生在人证物证面前只得低头认罪。 
  在无名尸体案件中,死者是谁,其身份怎样,是因病死还是被害死亡,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死亡的情节又如何等等,都不清楚。从上面这个无名尸体案件的侦破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法医检验无名尸体应以发现和确定死者的个人特征为重点,尽量为侦查部门查找和认定死者是谁提供线索和依据。 
  一般说来,对于无名尸体,除按前述尸体检验程序进行检验外,还应注意做以下工作: 
  第一,整理死者容貌,拍摄尸体辨认照片,详细记载死者的相貌特征,例如发型、头发的颜色、面貌形状、眼、鼻、口、耳的特点,面部的斑记,肿瘤、伤疤、痣、牙齿的数目、排列、脱落、磨损程度、龇牙、假牙等情况。 
  第二,详细记载死者衣着的件数、颜色、质料、式样、缝纫的状况和特别标记,证明死者随身携带物品的特征,以及附着于尸体上的东西,如上述案件中的蔑、索、绳等。 
  第三,记载死者的生理、病理特征,如身高、发育状况,手掌茧疤情况,脚趾分布情况、缺指(趾)或多指(趾)、纹身、鸡胸、驼背、瘸腿、外科手术痕,以及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消化程度,肺脏炭末沉着的数量,矽肺等。 
  第四,取下10指指纹、掌纹,以便与指纹档案或者现场上取下的指纹、掌纹进行对比,认定死者。 
  法医检验无名尸体,要根据检验发现推断死者的年龄、职业、居住地区和生活习惯,为查找死者提供线索。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可以依据死者的身高,发育状况,外貌衰老程度(主要是根据皮肤的弹性,面部皱纹的出现,头发及阴毛的颜色等来判定),牙齿和骨骼的发育状况,牙齿的磨损程度,以及衣着的颜色、式样等情况来鉴别无名尸体死者的年龄。 
  死者的手脚茧皮厚度和分布情况,脚趾的形状和排列,肌肉发达情况,衣裤的质料、式样、缝纫技术、磨损的部位和程度、头发、衣着上的粘附物,死者随身携带的证件、票证、单据、以及有无职业病等情况和特征,往往与一定的职业有联系,可以作为推断死者职业范围的依据。 
  死者衣服的式样,额色搭配、缝纫技术、补钉的质地和技术特点,头发的式样,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成分,衣服或创口内的粘附物,随手携带物品的出售地区等情况,又可以作为判断无名尸体的居住地区的依据。这些依据结合调查获得的情况,往往能为确定查找死者的侦查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在被害者是女性的案件中,还应检查是否处女,有无妊娠或生育等,以确认和排除某些犯罪。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43。杀人碎尸案件的尸体检验    
  1976年9月8日下午6时,在颐和圆昆明湖划船的肖兵等人在玉带桥东北芦苇丛中发现两个塑料包裹,用船浆拨动,见一包内有一颗人头,便立即报告了公安机关。 
  侦查人员将两个包裹打捞上岸,解开检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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