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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法医与侦破-第12章

小说: 法医与侦破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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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注意,人体的弹性、韧性比较强,可塑性小,所以对致伤物的各种特征不能一成不变地完全反应;加之,同一致伤物往往有不同的多个接触面(如斧头,有斧背、斧刃、斧背棱边),与人体接触都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形态相同的接触面,又因机械力,人体被打击部位组织结构的差异,也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如方形斧背垂直打击人体平坦处,常形成类似方形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打击狠重,或重复打击,可形成方形凹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而斧背棱边斜向打击人体,可以形成条形挫裂创。所以,在运用伤痕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这样作出的推断,才不致于出现错误。 
  损伤的程度、伤痕形态特征,与机械力的大小、方向、作用点都有直接的关系。作用于致伤物的力越大,也就是致伤物的运动速度越大,形成的损伤程度也越严重,致伤物运动速度越小,损伤程度相应地也较轻;作用于致伤物的机械力的方向,对于损伤的形成及其损伤的特征也有很大影响。如凶犯使用很大力量挥舞扁担向人打去,被害人扭动、抵抗以及其他条件限制,扁担呈斜向擦过人体,只能形成表皮剥脱。相反,以同样力量挥舞扁担垂直打击人体,就会形成严重的皮下出血,甚至形成严重的骨折;另外,受同等机械力作用的致伤物集中打击于一处或分散多处,或者致伤物反复打击一处与单独打击一处,形成的损伤形态特征和造成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北京市公安局曾破获了这样一个案件:1978年11月11日,几名女社员到地里劳动时,发现水沟内有一具女尸,立即报了案。公安人员到现场作了勘验。经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头部有39处钝器伤,颅骨多处塌陷,左颧骨有2。5×3cm的圆形皮下出血。尸检证明,死者系头部多处受伤,造成大出血死亡。公安人员根据死者头部39处伤痕。颅骨多处塌陷骨折和左颧骨的2。5×3cm的圆形皮下出血伤痕,推断可能是锤子打击形成。再从铁锤的39处伤竟没有致命伤,推断凶手使用凶器虽然较重,但行凶时可能受到空间限制,使不上力量,才反复打击,留下了39处钝器伤。根据凶犯行凶时可能受到空间限制的推论,进一步推断,凶犯可能是在小轿车或卡车驾驶室内作的案,然后移尸现场。破案后,犯罪分子李本东交代,是在丰田轿车内强奸被害人后,又用直径2。5cm的圆形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而致死亡的。公安人员正是根据死者身上的伤痕特征,推断致伤凶器,作用于凶器的力量、方向和作案时的现场环境,从而确定了重点调查汽车的侦查方向,很快破获了这起强奸杀人案。 
  人体各部位的组织、器官结构与生理机能是不同的。其所能承受的外力也不一样。因此,外力打击形成的损伤的形态也不一样,引起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如以同样大小的力量挥舞斧头,打击在头部或臀部,斧背在头部较平坦的部位则形成类似于长方形或带直角的皮下血肿、挫裂创或骨折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甚至死亡;在臀部则形成类似于长方形的皮下出血和带直角的皮下出血,伤害后果较轻,一般没有生命危险。 
  另外,不同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的人,也存在个体差异。致伤物在相同条件下作用于不同的人的相同部位,形成损伤的形态和造成的后果可以是不一样的。同样机械力作用下的木棒,打在老年人手臂上,可以形成粉碎性骨折。打在青年人手臂上,则可能形成皮下出血或轻微骨折。青年人承受打击能力比老年人要强一些,形成的损伤自然就有差异。 
  机械性损伤除了由致伤物、机械力和人体三个因素决定外,现场环境条件,凶犯与被害人身体位置关系,被害人被打击时所处的姿式,相互扭打搏斗以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对形成机械性损伤的性状,都有一定关系。这些影响损伤性状的因素比较复杂,往往相互联系。因此,进行机械性损伤的鉴定时,要全面分析、研究损伤的特征,对损伤形成的原理,基本类型,损伤与死亡的关系,致伤物,生前伤或死后伤等问题,作出正确的推断,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机械性损伤能够对人体产生程度不同的损害,一般可分为原发性的和继发性的损害两种。前者是直接由损伤造成的组织结构破坏,功能障碍或死亡。如象暴力打击造成的骨折,损伤大脑、心脏、大血管等造成的功能障碍或死亡。原发性损伤在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民事案件也常涉及到这种损伤。1865年4月14日晚上,美国总统林肯在“福特剧院”被害,子弹从总统的左耳上方射入脑颅内,差一点从右眼射出。枪弹伤及林肯的大脑,子弹无法取出,最后导致了林肯的死亡。这就是枪弹所致的原发性损伤。 
  继发性损伤是受伤后引起并发症造成的健康障碍或死亡。如腹部被钝器打击,造成胃肠破裂。胃肠内容物流入腹腔,引起腹膜炎死亡,或者创口受到感染,引起健康障碍。继发性损伤是在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进一步恶化形成的。在《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书中,记载了清代道光年间这样一起案件:一个叫步飞的人,被杜光先用鸟枪打伤,在小腹部、左腿和右腰眼三个部位造成了损伤,虽然未伤及要害部位,但铅弹(俗称枪沙子)在伤口里没有被取出。后来感染化脓,医治无效,拖了200多天,步飞还是死了。经检验,步飞是因为枪伤溃烂才死的。步飞的死,就属于继发性损伤引起的死亡。当然对于抢救不及时,或采取医疗措施不力或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后果,以及原本有病,损伤促使病情加重产生的后果,有必要同原发性损伤、继发性损伤的后果区别开来,以便明确损伤的责任界线,解决审判中的刑事、民事责任问题。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2。萧爵寅智破诬陷杀人案——漫话钝器伤    
  法医学上,通常把致伤物分为钝器、锐器和火器三种。它们形成的损伤,分别称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 
  清代魏息园在《不用刑审判书》中,介绍了一个以钝器杀人的案件:萧爵寅任宿迁县令时,一个叫王德成的人带着侄孙来到衙门前击鼓喊冤,说他的寡嫂某氏被强盗杀死,还抢走了寡居的侄媳及衣服物品。并说看见是彭三、刘七等人干的。萧县令听了他的叙述后,问他有几个儿子。王答四个,长子昌喜,次子昌霖,四子拔儿。当说到第三子时,踌躇变色,吞吞吐吐地说叫“昌贵”。萧记在心中。到现场勘验时,见他家四壁皆空,不象能招致盗贼的样子。检验尸体,发现头颅扁碎不象刀斧砍伤,颇似砖石捣捶所致。正在询问王德成的邻居韩某时,差役报彭三、刘七到案。经再三追问,彭、刘才说出王德成的寡居侄媳已在半月前出嫁,所告他们抢劫是虚假的。于是,萧县令又追问王德成儿子的名次。回答与前次一样。惟独问到三儿子时,王出言吞吐,说是“昌富”。萧拍案斥责:“昨天说叫昌贵,今天为什么说是昌富?”王无话可答。询问旁人,得知王的三儿子叫昌槐,以前受雇于王德成的寡嫂家,因与其寡嫂的儿媳通奸被辞退。于是,萧县令拘拿了王昌槐,问道:“你伯母家遇到这样的惨事,你去看了没有?”昌槐答:“因为忙,没有空儿,没去看过。”萧又说:“伤痕很奇特,究竟是什么东西把她打死的?”昌槐说:“听说是石磨的下扇。”萧说:“磨的上扇有柄可拿,为什么反倒用下扇?”“上扇轻,下扇重,用重的捣她,所以她的头扁碎。”萧厉声责问:“你没去,怎么知道得这样详细?你奸淫你的寡嫂,又客死你的伯母,还想逍遥法外吗?”王昌槐感到不能隐瞒了,只好供认了作案杀人的实情。萧爵寅正是从死者头颅扁碎,推断可能是砖石捣捶形成,进而查获真凶,洗清诬陷的。这里,石磨下扇就是一种钝器。 
  钝器是没有利刃刀口和尖端的物体。钝器的种类很多,有斧、锤、棍棒、砖石、车辆以及人体的手脚等。钝器的性质和形态也十分复杂。其质地有铁的、木的、竹的、石的等。其形态有长方形、球形、圆弧形、棱形、条形、圆柱形,也有不规则的多面形等。钝器接触面的显著特征是无刃、无尖、质硬。 
  常见钝器损伤形成的方式有:(1)损伤是由钝器(钝体)打击在不动的人体上形成的。如以斧背打击头部,棍棒捶捣胸腹,拳击双眼,车撞人体等(这种打击方式最为常见);(2)损伤是由人体撞碰在不动的钝器(钝体)上形成的。如人从高处坠落地面形成的骨折,身体冲撞在墙壁、铁桩上以及人跌倒地上形成的损伤;(3)损伤是由运动的人体与运动的钝器(钝体)相互作用形成的。如奔跑的人与相向运动的车辆相撞所形成的损伤。这种情况多见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4)损伤是由不动的人体和静止的物体与运动的钝器(钝体),受两种不同方向的力的作用形成的。如某农民嫌天热,从马车上搬到地上睡觉,用一塑料布盖在身上。晚上12点汽车回停车场,倒车时没有发现地上有人睡觉,后车轮压死了睡在地上的农民。这个农民既有车轮辗压形成的损伤,又有地面抗力作用形成的损伤。 
  钝器(钝体)的形态、质量、机械力的大小,作用力的方向,角度以及人体各部位组织结构承受外力打击能力的不同,损伤的程度和伤痕特征也不一样。通常根据损伤形态、轻重的不同,把损伤分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骨折、内脏破裂和肢体断离。这些损伤大部分为钝器形成的。 
  致伤物擦过皮肤表层,破坏了皮肤的完整性,这种损伤就是表皮剥脱。由于它是致伤物擦滑皮肤表层形成的,所以又称为擦伤。另外,硬质钝器压迫人体,人体压迫硬质钝器,或者锐器尖端轻微滑过人体,枪弹射击人体时的冲撞,都可以形成表皮剥脱。这种损伤在刑事案件和日常生活中都可以见到。 
  表皮剥脱一般是片状、线状以及其他形状,点状很少见。轻者露出真皮,有少量组织液渗出,可形成淡黄色或黄褐色痂皮。伤及真皮血管,伴有少量出血时,干后形成红褐色血痂,数日后脱落痊愈。 
  表皮剥脱是最轻微的一种钝器伤。这种损伤不是致命的原因,虽然在临床上这种损伤无关紧要,但在法医学上却有不容忽视的意义。根据这种损伤,可以确定受伤部位。如木棒打击胸部,使内脏器官破裂;皮肤表面呈现擦伤,擦伤处常常就是形成内脏破裂的被打击部位;有时还可以帮助我们推断案件性质、犯罪手段和被害人搏斗情况等。如颈部呈新月形表皮剥脱,说明凶犯采用过扼颈的方式。在妇女胸部、大腿内侧发现浅表擦伤,表明凶犯有强奸意图。此外,根据表皮剥脱的形态特征,有时可以推断致伤物。根据表皮剥脱的游离缘连接情况,可以推断机械力作用的方向。根据表皮剥脱的颜色和愈合情况,可以判断受伤的时间。 
  表皮剥脱常常是伴随其他损伤同时存在的。如凶杀案件,死者往往有开放性的钝器创口,同时在创口附近或其他部位伴有表皮剥脱。 
  我国古代法医学上没有皮下出血的概念,但实践中早就在运用这方面的知识办案了。《棠阴比事》记载了一个李南公判别真假伤痕的故事:北宋神宗时,尚书李南公作长沙县令。一天,二人斗殴。甲身体强壮,气力大,乙身体弱小,力气小。但二人身上都有青红的伤痕。南公用手指捏捏两人伤痕之后:“乙是真伤,甲是假的。”一审问,果然如此。原来,南方有一种榉树,叶子捣汁后涂在皮肤上,会出现青红色,看上去就象被打的伤痕。如把榉树皮剥下放在皮肤上,用火烤,就留下象被棒打的痕迹。用水也冲洗不掉,但是被打伤,则伤处血液凝聚,是硬的。假伤则没有血液凝聚的硬块。 
  李南公正是利用皮下出血的知识来鉴别真假伤痕的。皮下出血是由于钝器打击在身体表面,使皮下组织中的毛细血管破裂,血液在皮下组织中聚积形成的。皮下出血可以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皮下出血的面积大小,轻重程度与致伤物的大小、轻重、机械力以及人体组织诸因素有关。小点状的皮下出血是瘀点,小至针帽头,大到黄豆粒,是细小的血液蓄积形成的圆形点状伤痕。比较大的血斑瘀斑,是柔软的组织内血液蓄积形成的片状伤痕。由于皮下大量血液蓄积,使局部肿胀隆起,或者使组织分离,突出其王常表面的皮下出血,又称为血肿。 
  皮下出血是生前被钝器打击形成损伤的重要特征。因此,在尸体上检见皮下出血,则是生前受伤的确证。1978年11月的一天早晨,人们发现北京东光电工厂电话楼下水泥地上有一具女尸。尸体右眼青肿,耳中出血,口吐白沫。尸旁有一带血的湿抹布,脚前有一双红塑料底的左脚女鞋。二楼窗台外有擦蹭痕迹。还发现死者身怀有孕。根据这些情况,有人认为死者可能是到窗台上做清洁,由于身子不方便,加上冬天期料鞋底打滑,失足从楼上坠下摔死。后来,进一步勘验现场和检验尸体,发现死者颈部右前侧有不规则的条状轻度皮下出血。说明这是生前形成的损伤。公安人员根据这一新发现,结合其他情况推断,死者是先被打伤掐昏后推下楼去的。破案后的事实证明,公安人员的推断完全正确。 
  皮下出血是钝器伤中非常普遍而又具有特殊意义的一种机械性损伤。损伤形态往往反应出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法医学上据此可以推断和认定凶器。如斧背或方形锤面打击人体,可以形成带直角的皮下出血。汽车轮胎辗压的部位,可以留下轮胎的花纹印痕;被圆柱形棍棒打击,受伤部位可形成两条平行的皮下出血带(也就是人们说的竹打中空现象)。这种条形皮下出血损伤,在实际生活中是比较容易见到的。 
  《棠阴比事补编》上记载:宋代提举杨公,在越郡当录事参军时,越郡太守严治强盗。规定凡在保内发生盗案,而盗贼捉不到的,那么盗走的财物由保长赔偿。一日,有一户人家被盗,主人发觉后,拿着一根木棒追赶,把强盗打倒在地。然后扭送交保长。保长便把他捆起来。在解送官府途中,盗贼死了。郡守即将保长按捆绑盗贼致死治罪。案定了,杨公查阅案卷,见验尸状记载,死者是在左肋下致命。一伤痕长一寸二分,中间有条白色的凸起纹路。杨公认为这是从后面追赶时打击留下的伤痕。那么,这强盗的死,就不是由于保长的捆绑造成的了。杨公立即追查究问原先追捕强盗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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