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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钱钟书--爱智者的逍遥-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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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伦理的应用可以区分为实用型和自足型两类。自足型伦理的特征是以实现道德理想本身为目的,古人所谓 “慎独”、“独善其身”,其实说得就是伦理应用的自足性。实用型伦理的特征是以维护社会的有效运作或重建社会秩序为目的,道德规范实质上只是一种工具而已。比如,当今中国商界急切呼吁“诚信”德性的复归,这并不意味着唯利是图的商人们开始推崇道德理想了,只不过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运营体制中如果没有“诚信”德性的保障,往往会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说,美德也可以成为一种商业手段,或一种生产力。此外,在这一个案中,中国传统的“义利之辨”和西方传统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之辨似乎同时失了效,因为义和利、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似乎交叠在了一起,难分彼此。其实这只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看法,因为在这一个案中,义和利、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看似合而为一,但义只是利的工具,价值理性也只是服务于工具理性。因此,经济学与伦理的关联也就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以“义”为目的,如经济学家应该有人文精神云云,一是以“义”为手段,如经商应该讲信义之类。    
     很显然,以建构“新的全球秩序”为目标的“全球伦理”如果要切实地发挥作用,就必须首先是一种实用型伦理,否则就不过是一个全球性的道德乌托邦,好看但不中用。换句话说,“全球伦理”不能停留于“独善其身”式的自足层面,而必须发挥其促成全球良性互动的实际功效。而全球伦理欲发挥其实际功效,确实应以“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为前提。    
      孔汉思等宗教伦理学家把那些人类共享的道德原则、规范和理念称为“金规则”(golden rules),并指出,这些传统的伦理金规既是人类社会共有的长期有效的“不可取消的和无条件的规则”,也是当代人类建立全球伦理的共同道德资源。比如,孔子认为可以终身行之的伦理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就可以在全球各大主要宗教中找到相应的表达。《圣经》说,“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伊斯兰教圣训说,“你们当中,谁若不想要兄弟得到他自己想要得到的东西,谁就不是信徒”;佛经说,“在我为不喜不悦者,在人亦如是,我何能以己之不喜不悦加诸他人”。这些相似的伦理戒律表明了人性的相通性,也表明了惟有切中普遍人性的伦理戒律才具有普世性,也才能转化为全球伦理。从各大宗教都存在类似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观念可见,人的本性就是很介意别人怎样对待自己,但不太在意自己怎样对待别人,因此各大宗教才都会劝谕世人要爱人如己,不要强加于人。此外还可以看到,各大宗教在道德说教方面都非常看重“推己及人”的体证之法,由于这一方法是以调动人的自身感受为特征,而无需上升到形而上的高度,也不会陷入逻辑分析的迷宫,因而在推广伦理道德规范方面,极具实用性。     
     从道德观念史的角度来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类伦理金规乃是对人与人相处之道也就是人伦秩序的普世规约,如果把它们提升为民族国家之间、不同种族之间的普世规约,也就成了一种协调国际关系的全球伦理, 事实上,诸如“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等国际关系准则的伦理依据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把这一伦理金规它们进一步拓展为人与自然之间的普世规约,也就转换成了一种生态伦理。    
     在当今之世,最有实力破坏全球伦理的是美国,最有实力保障全球伦理的也是美国。从两次海湾战争就能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第一次海湾战争的起因是伊拉克对主权国家科威特的侵略。这种以武力吞并邻国的行径,既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也违背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现代国际政治伦理,理所当然地受到联合国及各主权国家的谴责。但谴责归谴责,如果没有足够的军事实力制止萨达姆政权的侵略行为,再严厉的道义批判也不过是空谷回声。换言之,以美国为首的联军在这次战争中可以说是以武力捍卫了道义。第二次海湾战争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美国所扮演的角色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且不论伊拉克到底有没有大规模杀伤武器(这一点现在看来越来越像一个永不可解的谜面了),美英联军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出兵伊拉克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动摇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世界政治体系和互相尊重主权完整的国际政治伦理。此外,美英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武器为借口发动侵略战争,但他们自己却是拥有最多大规模杀伤武器的国家,以及美英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在战争中狂扔贫铀弹,根本不管给伊拉克平民带来的幅射污染等事实,都给这场战争打上了“不义”的烙印。    
     孟子说,“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孙丑上),又说,“春秋无义战,彼善于此,则有之矣。征者,上伐下也,敌国不相征也。”(孟子尽心下)很显然,第一次海湾战争可以说是联合国授权下的“义战”, 带有“诸侯有罪,天子讨而正之”的色彩,因此也可以说是“上伐下”式的垂直冲突,在这次战争中,美国扮演的是以力“行”仁的角色,王霸之气兼备。但第二次海湾战争就不同了,由于未得联合国授权,美英发动的这场战争只能说是实力悬殊的敌国之间的平行冲突,在这次战争中,美国扮演的是以力“假”仁的角色,也就是以推动中东民主进程为名维护其地缘政治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十足一副全球霸主的嘴脸。    
     我因此认为,全球伦理如果真要成为“有约束性的价值观”,并在“全球治理”的系统工程中发挥作用,光靠苦口婆心地说教是没有用的,必须辅之以“力”,也就是要有实力(包括法治的强力)的支撑。孟子所倡导的“以德行仁”,在春秋时代行不通,在当今国际政治格局中,仍然是一种美好的梦想。那么,谁是全球伦理的带刀侍卫?联合国?本来似乎已经颇有威势了,但冷不丁被美英晾在一边,顿时现了原形。美国?这个当今唯一的超级大国确实拥有以力“行”仁的实力,但常常滑到以力“假”仁的轨道上,好像也不甚可靠。看来,人类通向永恒和平的道路依然漫长。    
    乙:总起来看,你的理论表述让我想到亚里士多德德性表里的“sophrosyne”(moderation)。这也是作者所谓“全球伦理”的精要了。    
     “全球治理”本质上离不开暴力,所以需要从“全球伦理”那里取得合法性。这个提法非常审慎,也符合现代自由主义的原则,老百姓肯定欢迎。然而,这个实际上老生常谈的提法仍然摆脱不了一个老生常谈的困境:立法者是否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这个问题从柏拉图就开始争论,到中古末期形成白热化,即所谓“Rex est legibus solutus”这个问题。现代政治哲学之父霍布斯以圣经《约伯记》里的海洋巨兽“利维坦”隐喻国家或广义的“统治”(summum imperium):利维坦身据神位,为属民制定法律,籍以将之从“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中带到和平的公民状态。利维坦是法律、权利和正义的源泉,它不需要任何“伦理”学说的合法授权,——不管是自然法(但丁),还是神法(圣托马斯•;阿奎那)。它的“合法性”来自它自身的无限的力量(potestas)。那些试图为在利维坦之外为利维坦寻找合法性的人简直就是妄想在上帝的脖子上套上一条锁链。从霍布斯的理论里诞生了现代自由主义。然而,霍布斯之后,争论仍然存在,而且,天下仍然很不太平。霍布斯创造利维坦,意味着在人世当中必须存在一种神一样的力量。这是霍布斯的天才所在,但这也恰恰是他的困境所在。这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概括这个困境:在人世里,谁可以成神?凭什么?你所谓的“全球治理”有利维坦的影子,而“全球伦理”的倡导者大致相当于那些往利维坦脖子上套锁链的人,问题是,所谓“全球伦理”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又从那里来呢?其实,读读历史,看看现实,我们就会发现,由于人自身的有限,很多问题是不可能解答的,而不可能解答的问题就是伪问题,就不是问题。    
       《论语》里所谓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圣经》里所谓的“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两句话意思几乎完全是相反的。前者强调的是被动意义(“勿施”),而后者则意在主动(“待人”)。落实在国际关系里,前者就是不干涉主义,而后者恰恰是要干预,有技巧的干预,前者相当于小国寡民的斯巴达,后者则是坐卧不安的帝国雅典。二者不该混淆。两者的区别,西方人早有论述,只是咱们国人自己不知道为甚么总要和洋人比附一把。    
           
    甲:所谓“全球伦理”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又从那里来呢?我以为,它源自利益博弈的考量,源自人性的相通性,而非天道、神意或自然法、神法。全球治理确有往利维坦式的统治模式演变的可能,其实质就是某一种特殊的价值体系和治理模式的普世化,并构成全球范围内法律、权利和正义的源泉。我所认同的全球治理不同于此,它应该是以各价值体系和治理模式的相通性为对话基础,藉此形成一种契约制式的全球治理模式,其合法性地位始终处在一种因应多元价值的诉求及多元发展的趋势而随时调校的状态,而不具有一经确立即为万世法的霸权地位。换言之,全球治理模式的利维坦化实造因于替永恒及绝对律令代言的致命自负,而全球治理模式的动态模式则以多元互动与宽容气质为特质。此一动态模式恰与底线伦理的诉求相表里。因此,我的全球伦理构想并非是试图往全球性利维坦的脖子上套上绳索,而是在全球治理往全球性利维坦膨胀之前就驯服它。在最低限度上,我希望我的全球伦理之思能够有助于一种非独断论式的宽容气质渗入全球治理的思维框架之中。人文学者毕竟不是社会活动家,其思考不可能直接转化为实践, 因此,人文学者的功能主要是在于潜移默化地演变实践者的意识、气质和品向,其功效的显现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当然,哲人王的梦想并非不可能实现,如捷克现任总统哈维尔,但人文化生的基本作用方式却不会因此而失效.


第八章 变迁的张力:钱学启示录(2)第43节 对话:大同新梦与全球伦理(2)

    乙:博弈论就是改头换面的社会契约论。经典契约论者都深知,社会契约的“阿客流斯之踵”(致命弱点)就是它自身的脆弱性:因为立约的民众并不总是理性的,他们对什么是善恶并没有一个一贯清晰的理解。因此,柏拉图才强调立法者作为法律的卫戍者的地位,霍布斯也才搬出了一个利维坦,以强力辅佐脆弱常常被激情弄乱了的政治理性。后来卢梭对利维坦感到很反感,就设计出了所谓“公意”,妄图取消利维坦的存在。但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卷,卢梭自己也发现他的做法是荒唐的,因为“公意”在法律意义上(de jure)固然很好,但在事实上(de facto),它凭什么存在,这仍然是一个问题。最后,卢梭不得不在他的“公意”之上另立四种高高在上而且不受法律契约约束的东西,目的就是保护“公意”下的和平秩序。这四种东西是:独裁者、护民官、监察官、神(即著名的“公民宗教”)。    
     你认为“全球伦理”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源自人性的相通性,而非天道,神意,或自然法,神法。这里有一个推理的问题。所谓天道、神意、自然法、神法,其最终得以落实的根基正是“人性的相通性”。所谓人性,其相通之处在于两个地方:理性和激情;前者是自然法和神法的基础(“神法”的意思是“实定神法=divine positive law”,所以仍然植根自然理性),后者则是天道和神意的基础,因为二者都离不开“信仰”,而信仰正是激情。参圣托马斯•;阿奎那《论法律》(见《神学大全》,I-II,q•;90-105),以及约翰•;洛克早年的《论自然法》(牛津拉丁文-英文对照版)。     
     “利维坦”最最可怕的逻辑是:任何想驯服“利维坦”的企图都必然意味着一个更加暴力更加可怕的利维坦必须首先被制造出来。所谓“宽容”精神,连区区街头小痞子们的小打小闹都制服不了,遑论世界和平?你的思路的问题不是出在你的推理上,也不是出在对政治思想史常识的误读上,而是出在你思路的跟基上:你的思考根基就是和平是好的,是可欲的,甚至是合乎自然的,而战争是恶的,不可欲的,是反自然的。你要知道,人和由人构成的人世是悖论性的,悖论才是人世的自然面目,所以,任何没有体现出这种悖论的思考都是残缺的,因而也是没有用处的。具体而言,在为和平辩护的时候,如果没有认识到冲突来自人的本性,以及战争合乎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这更加严酷的层面,那么,这种辩护肯定是绵软无用的。霍布斯的“利维坦”之所以严酷之所以暴烈,实在是因为它要应对严酷的现实。“利维坦”的构思表明,霍布斯的思考是有力度的思考,是坚韧的思考。我们现代的中国人缺少这种思考品质。没有这种思考品质,要想把人世看透简直是不可能的。海德格尔要从死亡里面找到生活的依据,同样,任何关于“和平”的希望都不得不诞生于“战争”!    
     哲人王的梦想并非不可能实现,但人文化生的基本作用方式却不会因此而失效这个论断很好。我理解的“人文化生”中的“化生”(cultivation)就是“教育”(paideia=die Bildung=education)。但你要知道,教育有很多种,斯巴达的教育是军事性的,是为战争作准备的。在柏拉图的“哲人王”的教育理想中,斯巴达式的教育位列第一位,乃教育之根基。不要忘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表中,位列第一位的德性正是“勇敢”(anderia),即战士的德性、战争的德性。战争德性的教育之后,才是所谓“人文化生“即”人文教育”,——希腊人叫做“乐教”(参考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国》、《法律篇》、《尼伦》的论证程序)。“战争”与“人文”在道德德性的教育实践中并存,这显示了古人的视野是何等完整、何等健全!现代道德其实是基督教式样的道德,在其中,战争、荣誉、武力,勇敢、自然躯体的丰满、为祖国流血牺牲等等都成了道德的恶,成了进不了天国的罪证。与此相关,和平、谦卑、忍让、身体的枯瘦如柴、为基督殉道等等反而成了道德。帕斯卡说,这种道德标志着基督徒们的病态,病态是基督徒们渴求的自然状态;孟德斯鸠说,这种道德就是把屈辱当作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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