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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我们有权知道真相-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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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企工会的方向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先前曾在公众场合表示,外资企业直选工会主席,跟正在推行的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改革是一致的,直选是工会选举的方向。    
    关于工会主席实行直选的文件,最早出现在199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15条明确提出“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须经民主选举产生,中小企事业单位的主席、副主席应由会员大会集体民主选举”。    
    根据这个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领导,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基层工会主席应当直选产生,并逐步明确为2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工会主席必须实行直选。目前,广东、福建、浙江、山东等地都出现了外资企业直选工会主席的新现象。    
    在福建省厦门市,美资企业豪富太古宇航有限公司的工会会员,最近还通过投票罢免了他们认为不称职的工会主席,并直选出新一届的主席。    
    对工会工作颇有研究的社会学家鲁宁认为,外资企业直选工会主席是一个很好的开端。相反,目前在一些企业仍然出现的拖欠克扣工人工资、超体力劳动、忽视安全生产、不缴养老金等有违法律或规章的现象,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予以纠正,但长期难以彻底解决,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完全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领导者。    
    但是,基层和中小企业直选工会主席却无法进一步展开,除了山东(省委组织部专门下达文件要求直选)有1000多家中小企业直选工会主席之外,其他省份效果差强人意。    
    虎门镇工会在虎彩集团直选工会主席之后,曾想在全镇范围内推广这一做法,但是受到多数企业的抵触。他们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企业老板对直选工会主席尚有顾虑,代表工人提出过分或是不合理的要求,资方担心到时控制不了局面。    
    按照国际产业劳动联盟的定义,工会的惟一职能是维护工人的利益。    
    在国外,专职工会人员通常不由资方直接供薪,而是通过税收立法,在税收中专门划出一项支付给工会。政府把这块专门划出来的钱交给产业劳盟,产业劳盟再把钱下划给行业工会,行业工会拿到钱后就可以展开各项工作了。由于工会从经济收入上保证了独立和公正,而且经过200多年的完善,工会在协调劳资双方的纠纷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    
    越战结束之后,西方罢工几乎很少出现,因为工人的地位已经得到很大提高,劳资矛盾越来越少。    
    鲁宁说,在工会的争取之下,现在包括工人的培训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加强。    
    虽然中国早在1950年代就出台了《工会法》,但这个法律出台的背景是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之下形成,历经多次修改这个法仍然是太软弱。    
    在中国大部分企业工会主席的选举,是采取选会员代表、选工会委员、提候选人选主席的间接选举办法。    
    外资企业最普遍的做法,则是委任中方厂长为工会主席。    
    在一些地方,私企甚至阻挠在企业建立工会,即使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不少工作还是无法开展。对此,当地政府往往担心工会组织的力量强化之后,会“恶化”当地的投资环境。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67节:外资企业直选工会主席新局(2)

    外企先行沿于“国际惯例”    
    但是,陈成稳体会到了直选的好处,“直选推动了企业的民主化管理,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助于公司利润的增长”。    
    何劲松认为,作为一家大型印刷企业,虎彩集团对印刷师傅技艺的依赖性相当高,而培养一名技艺出众的师傅颇费时间和精力,如果企业劳资关系紧张,人才随时就可能流失。权衡得失利弊之后,陈成稳很容易有一些类似的想法。    
    鲁宁认为,以往我们看工人维权,认为是劳资双方的矛盾冲突,实际上不应这样评判,并不是工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资方的利益就会得到损害。    
    据他介绍,浙江有一个非常好的模式,主要是随着产权改革的深入,浙江全部私有化之后,资方不得不考虑企业长期发展。    
    他说,在浙江,资方已经知道应该好好对待工人,在这种情况下,浙江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数量在全国遥遥领先。    
    浙江在工会经费收缴方面也有创新。浙江出台了一项地方法规,就是境内全部企业必须组建工会,并从企业年销售总额中提取1。5%作为工会经费。地方工会把经费筹集之后再下拨给企业工会。    
    有了这个基础,浙江2000年顺利出台了《集体工资协商制度》。很多已组建工会的企业老板发现,工会对企业发展的作用正在慢慢显现出来。    
    因为这些创新稳定了工人的情绪,很简单的一个例子,有一个企业发现改革之后优质品的比例大幅上升,以前工人只要做出合格品就可以拿到工资,现在都争着做出优质品。如果劳资双方冲突,劳工闹情绪,就可能把优质品做成合格品,老板同样拿他们没办法。现在,老板们都意识到,自己只是花了一点小钱,但企业在发展中可以挣回更多的钱。    
    何劲松认为,在企业中推行工会主席直选,光靠地方工会的宣传,“这种拉力相当有限”,主要还得靠资方和政府形成的推力。现在,东莞市就出现了这样的契机。一些外资企业新设立了一个外方代表投诉信箱。此前,外资企业只设一个中方厂长投诉信箱,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中方厂长投诉。    
    但是,渐渐地员工们发现向中方厂长投诉,多数都是没了下文。相反,这些外资企业远在国外的母公司却日益关注中国劳工的生存状态,因为在东莞的子公司如果被频频曝光,母公司的利益也随之受损。    
    近几年来,东莞市的外资企业陆续增设了一个外方代表投诉信箱,中国劳工可以绕过中方厂长直接向驻厂的外方代表投诉。令员工们想不到的是,积压在中方厂长投诉信箱里的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迅速得到解决。    
    然而,外方代表的主要工作毕竟不是处理中国劳工的投诉。在虎门镇,继虎彩集团之后,又有两家外资企业选择了直选工会主席的做法。实际上,外资企业都明白,如果按照“国际惯例”,工会主席就是直选产生的。    
    郭稳才认为,外资企业直选工会主席,是继中国农村普遍推行基层民主选举之后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这与十六大提出的实现政治文明的目标也是相吻合的。    
    ■记者/郑学勤东莞报道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68节:地方法院财政“独立运动”(1)

    以河南为例,截至2002年底,河南省法院系统有101个基层法院存在拖欠工资现象,涉及法院工作人员10702名,全省累计拖欠工资9557万元,拖欠医药费1858万元,拖欠办案差旅费1469万元,拖欠基础设施建设款2亿多元。172/1732003年3月11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大会如期举行。    
    9时01分,大会主持人宣布:“下面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工作报告。”    
    主持人把肖扬的“大法官”头衔省略了。    
    这一细节显然没有引起会场内绝大多数代表的在意。但一位参加会议的法律界人士说:“仅从这一个小小的称谓上我们就能够知道,中国实现法治的道路还很漫长。”    
    这位人士认为,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官”是一个非常神圣的称谓。可是在我们国家,“院长”的称谓显然要比“法官”有吸引力。    
    与会的代表将审议肖扬的报告。    
    珍藏三年的发言稿    
    “各地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人大通过时,得票率都不是很高。”3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三级人大代表冯有为告诉记者。    
    冯有为因两年前的“沈阳中院事件”而名声大振。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未获通过。冯有为在会上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了质疑,并在审议法院报告时投了反对票。    
    “沈阳中院工作报告通不过有偶然因素,但结果我早有预料。”冯有为交给记者一份他珍藏三年的文稿。“沈阳中院事件”前一年,即2000年2月,冯在沈阳市人大会上发言,痛陈沈阳市法院工作中的种种不足。    
    在这份题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两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发言中,冯有为指出,法院在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案件裁判不公问题严重;一些案件明显程序违法,两审变一审时有发生;错案改判阻力大,错案追究无法落实;办案效率不高,久拖不决;裁判文书质量不高,论理性不强,难以让人信服;少数人存在‘生、冷、硬、横、顶、烦’作风;接受监督意识差,特权思想严重;个别法官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等8大主要问题。    
    同时,冯有为从“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和“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两方面各提出9条建议和8点意见。    
    冯有为的这篇发言,其发言的前半部分(法院存在的8大问题)被整理成《代表之声》呈送了辽宁省有关领导,但没能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    
    “如果沈阳中院能因此积极整改,也许就不会导致第二年人大会上那令人难堪的一幕。”冯有为告诉记者。    
    不过,从2001年以后的这两年来,冯有为对法院的工作报告都是投赞成票,因为他认为,两年来,沈阳法院确实下大力气作了整改。    
    “我觉得现在正确的作法是从更高层次上来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对于法院我们应该多给予支持:支持法院的制度建设,支持法院对法官的培训,支持法院行使独立的审判权。”    
    冯有为说,“应该承认,这几年法院在自己能做的地方确实有了很大改进,但法院工作报告的表决通过率总是最低的,这就不仅仅是法院自己的问题了”。    
    冯有为举了几个例子:法院的经费是来自地方财政,就不可能不受制于地方;在队伍建设上,这几年注意了把严进口,但出口不畅,问题还是很多,可人事改革又不是法院自己能说了算的;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甚至把法院作为了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所有这些,只能通过体制改革去解决。”冯说。    
    车庆久摄山西高院的10项建议    
    与冯有为意见相同的还有一些地方法院。    
    174/175山西高院在去年底特意组织了专题调研组,深入11个中院、39个基层法院和部分人民法庭,历时1个月,召开座谈会50余次,对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10项建议(详见附录)。    
    这些建议包括将法院的改革纳入中央的整体改革规划中;打破省市界限,实行法官异地交流;改变法院设置体系;减少法院行政化色彩等。    
    在这些建议中,法院的财政独立尤其引人注目。    
    山西高院研究室李晓轩介绍,山西很多基层法院财政都比较困难,例如吕梁地区一个县法院,由于财政经费紧张,长期拖欠通讯费,最后电话被停了,至今无法实现对外通讯联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刘素华举了一个典型的例子:    
    青海省很多法院都发不出工资,案源很少,而吃财政饭的人太多。海北地区一个基层法院不得已实行法官轮流上岗,有一个法官是刘当年的学生,竟然跑到西宁市卖报纸为生,有一天碰巧遇到刘素华,非要送刘一份报纸看,刘十分心酸。    
    刘素华认为,如果法官连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司法公正从何谈起?    
    而且现在是地区差异巨大:落后地区一个法官真的可能是为“三斗米折腰”,而在发达地区,北京某法院一个刑庭庭长号称吃遍了北京所有高档酒店。    
    河南省高院院长李道民强调,法院经费应该单独预算管理,财政独立是司法独立的保障。据李道民介绍,我国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法院经费多年来一直是地方财政预算供应,但不少地方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以河南为例,截至2002年底,河南省法院系统有101个基层法院存在拖欠工资现象,涉及法院工作人员10702名,全省累计拖欠工资9557万元,拖欠医药费1858万元,拖欠办案差旅费1469万元,拖欠基础设施建设款3。2亿多元。    
    李道民认为,针对这种法院财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预算制度。目前可以实行的是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保障体制。    
    云南省高院院长赵仕杰告诉记者,云南省法院系统从今年开始全面实行注射死刑,这是全国率先实现全部法院实行注射死刑,而且还配备了注射死刑专用车,这些专用车的配备靠的是省财政的支持,赵仕杰告诉记者,没有经费法院改革无从谈起。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69节:地方法院财政“独立运动”(2)

    肖扬痛陈司法问题    
    2002年12月8日,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中国人民大学“大法官讲坛”做演讲时说,现行司法制度确实存在问题。    
    肖扬说,最大的问题是,司法权力地方化——由于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另一个长期没得到解决的问题则是,审判活动行政化。长期以来,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照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有的地方把法官当做行政官员管理,加剧了审判活动的行政化。    
    相当一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够,也是肖扬所担忧的问题。    
    在那次演讲上,肖扬说,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和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改革实践与改革规划,人民法院将“改革法院体制”,包括“改革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制度;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审判工作机制;改革执行体制和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等。    
    在2003年3月11日的人民代表大会上,肖扬提出将从4个方面推进法院改革。这4个方面是:改革完善审判方式;改革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审判机制;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    
    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及其他    
    曾经作过法官的刘素华告诉记者,“我觉得这几年的司法改革表面上看起来很热闹,比如各个法院都制定了一些规定:强化内部纪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革审判方式,避免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等。但问题上是,这些措施,有哪一项真正是以前的法律里所没有的?    
    176/177我看到有的法院直接明文规定‘办案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我想,搞司法改革以前,恐怕也没有说过‘办案人员可以接受当事人吃请’。但这也被认为是一项改革成果提了出来。    
    所以,所谓司法改革实际上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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