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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5386-千万别教坏孩子-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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Цǖ及唷保娑可磕晔昭Х�2200元,考务、书籍费380元。在《招生简章》中服务中心承诺:学生学完全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考试合格者,由湖北省自考委与主考院校联合颁发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大专或本科学历,并由服务中心推荐工作;学生入学后,可办理农转非户口,户口迁至武汉市。    
    然而,当400余名持着盖有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和服务中心公章的入学通知书的学生到学校报名时,才发现自己并不是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而是武汉信息科技专修学院的学生。令学生气愤的是,专修学院不但办学条件极差,承诺的“转户口”是骗局,开的课也很少。当意识到上当受骗的学生到湖北省教育厅等教育主管部门上访时,却被其一拖4年,既不查办相关责任人,也不对焦急的学生作任何交待。    
    虽然近几年内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不仅快而且火,已经创设出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也凸显了不少问题。出现在武汉市的这起国家名牌学校招生、社会性服务机构收钱、民办专修学院上课的带有欺诈性质的案件,即是其中的例证之一。    
    据我调查,民办教育在近几年内之所以发展快而且火,其中除了社会发展和人民需要的客观原因,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打肿脸充胖子”式的“逐利”重于“求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在这种风气下,许多人看重的只是民办教育背后的巨大利润,而非民办教育所必须承担的国民教育任务。这就像一种刚上市的商品,大家看它很赚钱,于是纷纷加入它的经营,而不管社会效益到底如何。    
    随着高校招生工作的全面展开,许多民办高校纷纷“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千方百计为自己找生源。他们中当然不乏货真价实的名校,但谁敢否认这里没有“打肿脸充胖子”的货色?不说别的,仅从街头散发及墙头树上张贴,甚至小报发布的五花八门的招生广告,即可查知一二。    
    在这些广告中,无不充斥着诸如发文凭、转户口、荐工作,乃至包出国等刺激人的噱头。虽然它们对大多数成年人来说没有吸引力,但对那些名落孙山的青少年而言,却像救命稻草般魅力无穷。正因如此,一些别有企图的民办学校才能年年有猎物可获,而不谙世事的青少年也才不知前车之鉴地一批批落入陷阱。    
    就拿文首所引的“打肿脸充胖子”的案例而言,当130多名学生在2002年到有关部门上访时,该校竟又招来了70多名学生。    
    事实上,从大的范围讲,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仍走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轨道上,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竞争的状态。其系统结构内部的不稳定、不安全、不健康因素,仍然危害着它的发展速度和稳健度。    
    这就需要有关教育管理部门本着对民办学校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学生负责的精神,对相关问题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查一查到底有多少民办学校在玩“打肿脸充胖子”的违法游戏;切实制定真正适合市场经济和新世纪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民办教育的“游戏规则”,使其在“游戏规则”的正确引导下,更加健康地成长。否则,在某些地方愈演愈烈的“打肿脸充胖子”的不良社会风气,最终将熄灭我国正热热闹闹的民办教育之火,将伤害无数渴望求学的孩子。    
    教育指南    
    就目前来说,民办高校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武汉信息科技专修学院的做法,只是一个被暴露出来的典型罢了。对此,政府有关部门自然要加强管理,但是,家长更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以免上当受骗,耽误了孩子的前程。    
    就选择让孩子读民办高校而言,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认真审查所选择学校的资历。这种审查不只是听信校方的“一家之言”,而是通过走访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求证网络资料等方式,多方面了解学校的情况,比如办学规模、办学时间、办学质量、师资配备、硬件设施、毕业人数、学校信誉等,以做到心中有数。如果连这些都没有充分了解,就贸然报名,往往容易上当受骗。    
    在做完这些资料调查工作之后,一个更重要的事情,就是亲自到学校所在地实地考察。这一点十分重要。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而现在,由于一些民办高校骗术的高明,有时即便是眼见,也未必全部为实。所以,就更需要实地考察,对材料上的东西一一证实。    
    在做完这些实地调查工作之后,如果你对学校还比较满意,那么,接下来就需要与学校签一份尽可能详尽的教育培养合同。此时,你可以寻找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忙或者协助,也可以向有经验的高校教师咨询,力求从合同上保护自己的权益。一个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将学校招生广告上的内容,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凭合同说话。    
    然而,即便做完上述工作,也还是有可能上当受骗。这时,你就需要从法律支持、媒体监督、教育监察等多个方面,努力为自己维权。事实上,只要你有了与学校签署的合法的合同,一般而言,就可以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同时,惩治那些骗子学校,以免有更多的孩子上当受骗。


第二辑 倡导法制精神公决的滥用和伪用

    遵循“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思想原则的“公决”,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它在“文革”的十年浩劫期间,曾一度上升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然而,真理并非只是掌握在多数人手中,在有些情况下,少数人可能更是真理的守护神。    
    一个违犯校规的学生是否应该被开除,让全校师生举行“公决”,这件新鲜事儿2002年12月30日发生在昆明市的东方联合学院二院。    
    据校方介绍,被“公决”的学生叫李洪华(化名)。2001年9月,李因酗酒闹事受过警告;去年9月,打了同学王某一个耳光;12月21日,殴打校学生会副主席;同月26日,将一位郑姓老师的眼镜打碎,嘴唇打破;本学期已旷课96节;等等。鉴于李的种种不良表现,该院决定给予他勒令退学处分。决定作出后,为教育其他学生,便让全校师生举行“公决”,结果,90%以上的师生赞成学校决定。院长杨福湖说,他们对师生的处理决定作全校“公决”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在校内发扬民主,二是可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如果校方的介绍属实,那么,李洪华得到勒令退学的处分也不为过。这是他自己酿成的苦酒,理应由他自己喝下去。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有权力和义务清除校园里的“害群之马”。    
    然而,在实施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时,是否有必要假之于“公决”之手,以及怎样进行“公决”才最符合现代社会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从而达到发扬民主的真正目的,却必须严肃思考,谨慎从事。否则,“公决”就会被滥用甚至伪用。这就不但会有损于“公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会使一些别有用心者混水摸鱼、金蝉脱壳的企图得逞。    
    冷静解读“李洪华事件”,我以为,东方联合学院二院的做法,应是对“公决”的一种滥用和伪用。理由是———    
    第一,对严重违犯校规校纪且屡教不改者进行勒令退学处分,是学校的权力。既然如此,就没必要再节外生枝。把李洪华作为“反面教材”教育学生的方式很多,并非必须“公决”不可。而一旦进行“公决”,就意味着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力。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自身权力的不尊重、不珍惜,也是对公共民主资源包括“公决”的滥用。    
    第二,对李洪华进行是否应被开除的“公决”,是在校方已经作出开除决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公决”也只是为了对学生进行教育,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决”。这种有“公决”之名,无“公决”之实的做法,不是对“公决”的伪用,又是什么?不敢想像,假如“公决”的结果是大多数人不主张开除李洪华,校方又该怎么办?要知道,的确有10%以下的人对开除李洪华持异议。对这部分人的做法,校方又会有什么感想呢?    
    作为民主的形式之一,遵循“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思想原则的“公决”,有着非常久远的历史,即便在新中国,也并非只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事实上,它在“文革”的十年浩劫期间,曾一度上升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然而,真理并非只是掌握在多数人手中,在有些情况下,少数人可能更是真理的守护神。正因如此,现代社会的管理者是将“公决”当成“双刃剑”看待的,使用起来慎之又慎。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既伤了自己,也害了他人。    
    奇怪的是,偏偏有些人对“公决”情有独钟,似乎只有这样才最能体现民主。结果,“公决”来,“公决”去,不但把自己手中的权力给“公决”掉了,也把“公决”给“公决”成了令人啼笑皆非的游戏。前段时间,东北某市“公决”一只伤人的老虎是否该判死刑,就是很好的例子。“公决”的滥用会使其严肃性、权威性严重受损,而伪用则会给别有用心者制造漂亮的害人借口。    
    教育指南    
    对开除学生这样的事情,尽可能征求大多数学生的意见,甚至进行全校师生的“公决”,在当前的学校管理作风下,好不好,有没有必要?关于这一点,我在文章中说得很清楚:好自然好,也很有必要,但却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决”,否则,不但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很可能会适得其反。    
    其实,关于“少数服从多数”这个问题,不但是学校的管理者,即便是家长自己、学生自己,甚至整个社会,都要有十分清醒的理解。从民主的意义上来讲,“少数服从多数”固然有很大的道理,但是,从真理本身的标准上讲,却也不尽然。事实上,这种形式只能算是一种不算太坏,但也不算最好的多数人民主。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应该知道,小到家长对自己孩子的教育,大到政府管理整个国家,在处理一些事情的时候,必须充分尊重少数人的意见,绝对不能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幌子之下,形成一种“多数人的暴力”。    
    在一个家庭里,一般而言,家长往往是占多数的,而孩子是占少数的。这时,如果要决定一件关于孩子的事情,那么,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公决办法好呢,还是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大家平等协商,寻找出一个最佳的方案好呢?我觉得,还是后一种比较合适。这会使孩子感到,自己是受到充分尊重的。    
    所以,家长也好,学校管理者也罢,对于公决这种事情,还是应该十分慎重的。否则,不恰当的公决给自己带来的,很可能会是两败俱伤,而不是双赢。


第二辑 倡导法制精神法治最有力

    如果一个人不违法,即便他只是一个小小的磨房主人,皇帝也无奈他何,因为即便皇帝也不敢与法律抗衡。这并非德国人精于遵守秩序的民族气质使然,实在是因为他们坚信:只有法治的力量才是绝对的力量。    
    2001年3月14日,《教育时报》刊登了一封题为“这样的保证书合理吗?”的读者来信,反映某乡要求新分配教师,在上岗前必须填写以“工作期间,不向党委和政府要工资、福利、待遇”,“若因工作、工资问题导致不稳定现象,后果自负”等为内容的保证书。    
    此前,虽然我对教师工资拖欠之类的事已感麻木,但像这种把“丑话”说在前头的写保证书的事,还是闻所未闻。俗话说:“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闹饥荒。”我不知道该乡要求教师写保证书的领导们是否也要吃饭,他们怎么会把这种事做得如此理直气壮?    
    在文明社会中,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自是常理。即便在某些社会制度下,它们并不能完全划等号,但至少也会“春种万粒粟,秋收一粒子”吧?可这份保证书,却向我们透露了一个悖论:万分耕耘,零点收获。教师们兢兢业业地耕耘,却无权收获,这算什么道理?    
    然而,就像苍蝇、蚊子虽然惹人讨厌,但自有其存在的道理一样,据我调查,保证书的出笼竟也有它的一套逻辑。该逻辑是:某些乡镇的财政经费捉襟见肘,而每年要求在教育单位上岗就业的各类毕业生数量却日益增多,这就出现了僧多粥少的现象。为了把较少的粥分给较多的“僧”,身为“方丈”的乡镇领导们,自然要给他们念不要工资、福利、待遇的“金箍咒”了。因为如此一来,不但分粥的问题解决了,还白添了不少只干活不吃饭的劳力。    
    这些乡镇领导们“一箭双雕”的手段,真是高明极了。然而,他们是否知道,这样做已经严重违背了“劳者有其食”的基本精神。也许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是知道的,所以,当该读者的来信刊登之后,有关部门马上给报纸写信,承认自己的做法不妥。报纸随后又以“回声”的方式将来信发表,以示问题的解决。但是,另外却还有部分乡镇的领导不知道或不愿知道。    
    在此之后,该报又连续收到了几封性质与此类似的读者来信,而最近我在农村的一次调查中也发现,即便某些乡镇的领导读到了报上刊登的这两封来信,却依然我行我素,毫无改过之意,有的甚至变本加厉,更添上上岗要先交数千到上万元上岗费的条款,并美其名曰“捐资助学费”。    
    知错就改,善莫大焉,但知错不改甚至明知故犯,就是恶莫大焉了!我以为,他们之所以敢把“土政策”凌驾于国法之上,就在于在他们的眼里,“权”即是“法”,而不是与之相反。    
    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有一次到波茨坦市巡视,当他远眺该市全景时,发现许多美景都被一座破烂的磨房挡住了。威廉于是命人找到了磨房的主人,准备买下磨房后即行拆除。谁知磨房主人坚决不卖。威廉在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后,威胁磨房主人说,如果不卖,他就要强行拆除。没想到磨房主人干脆利落地说:“只要你敢这样做,我就会到法院告你。”威廉听完,非但消了怒气,不再拆除磨房,反而感慨地说:“没想到我的人民竟如此信任法律。”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一个人不违法,即便他只是一个小小的磨房主人,皇帝也无奈他何,因为即便皇帝也不敢与法律抗衡。这并非德国人精于遵守秩序的民族气质使然,实在是他们坚信只有法治的力量才是绝对的力量。    
    任何社会都必须依靠这种力量,才能维持长治久安,保障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平安。如果我们能学会时时事事都把法律的“丑话”,而不是权力的“丑话”说在前头,那么,不要说类似性质的“保证书”不会出现,恐怕比它更有来头的东西,也只能望法而退,自行了结。    
    教育指南    
    作为家长或者老师,如果你身在城市,特别是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那么,你可能会觉得这样的事情很荒唐。是的,它的确十分荒唐,但是,却实实在在地发生着,而且发生的地方还非常普遍。这就是我们的社会,这就是我们的国情。面对这样的国情,不知道你将作何感想。    
    那么,类似的荒唐事,是不是就一定不会在你的身上,或者你的孩子、你的学生身上发生呢?在我看来,并不一定,或许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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