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21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9。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于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
费用。保险人的具体赔偿责任应据保险单中的保险险别确定。
在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委付,要求按全
额赔偿,保险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付。在因第三人的责任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取得了向
责任人求偿的代位求偿权。这是一种法定权利。
关健术语
提单 租船合同 运单 可保利益保险单 保险凭证 海上
事故 单独海损委付代位求偿权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
则》 《汉堡规则》 FPA WA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提单的作用?
2。提单的种类。
… 135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37…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3。提单、运单的区别与联系。
4。海上承运人的义务有哪几类?有什么区别?其免责条件
是什么?
5。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6。如何理解、利用可保利益原则?
7。 FOB,CIF 合同在运输和保险方面的不同。
第六章 国际支付
产品的卖方总是希望取得价款,而产品的买方则必须支付价
款。本章旨在通过对国际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的介绍,使学生对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惯例有
一个基本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本章吸收了国内外有
关规则的新发展和研究成果,同时对过去存在的模糊问题作了一
定程度上的阐释和论述。
重点问题
●汇票的特征与要求
●持票人的权利
●托收的种类及使用
●信用证的概念及原则
●信用证的种类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支付工具
国际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毋须赘述的。国
际商事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都需要通过款项的支付来
解决、清偿。而国际支付所具有的国际性使得国际支付问题
更为复杂,涉及的实务问题和法律问题远远多于国内支付。
外汇管制、币种选择、兑换比率在国内支付中基本不涉及。
国际支付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也与国内支付方式不同。一笔款
项的支付至少涉及两个国家,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即
使存在国际公约或惯例,类似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也没有涉及
支付的所有方面,仍需要根据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国
际公约、惯例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情况下是互补性的。
… 136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38…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国际支付中极少用现金来结算。很多情况下使用票据代
替现金流通、结算。而票据至少涉及两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
是三方)、多项票据行为和多处行为地。如果票据流通转让,
涉及的当事人、行为和行为地更多,纠纷的处理难度相应增
大。在国际支付中使用最多的票据是汇票。
国际支付也可以不使用票据,如汇款中的信汇、电汇。
有的支付方式既可以使用票据,也可以不使用票据,如信用
证支付。使用票据的好处是使收款人多了一项票据上的权利,
可以利用票据贴现、偿付等,为收款人提供了方便;其不利之
处是许多国家对票据征收印花税,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票据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在票据的法律制度方面,世
界上存在两大制度,这就是日内瓦票据法律制度和英美票据
法律制度。中国的票据法吸收、折中了这两大制度。
国际支付涉及许多支付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保函,保理在我国国内也开始使用。这些支付
方式一般都有相应的国际惯例来进行规范(汇付除外)。这些支
付方式一般都涉及四个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保函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彼此是相互独立的,
支付关系独立于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负责收款
或付款的银行一般只处理单据,不处理单据代表的货物。
相对来说,我国调整国际支付的法律规范还较少。这就
需要我国法院的审判人员熟悉国际上通行的支付惯例,根据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地处理国际支付的纠纷。
一、票据
(一)概念与特征
票据(negotiabfe instrument),根据我国《票据法》,是一
种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分为汇票、本
票和支票。许多国家票据法上,无对票据的统一定义,只有
汇票、本票或支票的定义门 票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
方面:结算作用,票据代替现金结算,是一种结算工具;信用作
… 137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39…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用,使用票据可提供一定期限的信用,但支票例外,支票见
票即付,不具有信用作用;流通作用,票据按照一定的方式可
以流通转让,转让次数越多,票据权利越有保障。
票据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流通转让性
除注明“不可转让”的外,票据经过背书或交付可以转
让,受让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的情况有两种:记名票据,
须背书、交付才能转让;不记名票据,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2。无因性或独立性
票据的取得一般基于某种基础关系,但一经取得票掘,
票据的权利、义务即与基础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分离。票据
权利是基于民事权利但又独立于民事权利的票据法上的权
利。票据中的付款义务不受票据的签发原因的影响。善意持
票人的权利不受付款人的抗辩理由的影响。但我国票据法要
求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3。要式性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出具而产生,并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
为准,出具票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产生票据权利,票据
无效;同时,享有权利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如票据形式有缺
陷,权利即受影响。
(二)国际票据法律制度的冲突和统一
在票据调整法律方面,存在两大对立的法律制度,这就
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以英、美为
代表的英美票据法系。历史上,存在三个不同的票据法律系
统,即法国、德国和英国。法国票据法制定较早,主要把票
据作为代替现金运送的工具加以保护,而不是作为流通手段
和信用工具使用;德国则注重票据的流通与信用工具作用,强
调票据是一种不要因的证券,票据的权利不受基本关系的影
响;英国的票据法是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时间
相对较晚,把票据关系与引起票据产生的基本关系严格区分,
… 138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40…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加强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
票据法律制度的不统一严重影响到票据的流通。1930 年
和1931 年国际联盟主持召开日内瓦票据法统一会议,制定、
通过了《1930 年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1931 年解决汇票、
本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I930 年支票统一法公约)和《19
31 年解决支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上述公约为欧洲大多数
国家、日本等采用(称之为大陆法系或日内瓦票据体系),但英
美法系国家未派代表参加会议,因而也不采用上述公约。上
述公约主要调和了德、法票据法的不同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继续在统一票据法方面作出努
力于1971 年即着手起草新的统一票据法公约。1988 年12 月
在纽约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该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汇票
和国际本票公约》。该公约需2o 个国家批准才能生效,但到2
004 年8 月为止,只有3 个国家签字、3 个国家批准(几内亚、
洪都拉斯和墨西哥),其生效日期还很遥远。国际上票据法的
两个法系对立的状况依然存在。
两大法系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第一,票据的
分类不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将汇票与本票视为一类,把支
票作为单独一类;而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是基本票据,本票和
支票由汇票派生,英国1957 年的支票法仅是对原票据法中的
支票部分的补充,《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票据的范围更广,还
包括存单。第二,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英国法将持票人
分为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大于对价
持票人的权利;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只要票据背书连续,
持票人即是合法持票人,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第三,对
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第四,要求的票据要件不同。英国法
对形式没有特别要求,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则规定了构成票
据有效的要件,美国法在这一点上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相同。
我国于1995 年通过、施行了《票据法》。依据该法,票
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 139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41…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二、汇票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是汇票( hill of exchange; draf
t) 。
《汇票与本票统一法》作为《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
的附件,是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根据该统一法,汇票是出票
人要求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支付给受款人或其代理
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委托。据英国汇票与本票法,汇票
是一人(出票人) 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即期或定期或
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委托。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重在规范国际票据
的问题。据该公约,国际汇票必须是下列两个地点位于两个
不同国家的汇票:出票地点、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受票人
姓名旁所示地点、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和付款地点。
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略有不同。汇票是出票人
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涉外票据,指出票、
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
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非由出票人自己而是由第三人向
持票人付款。在国际贸易中,汇票使用最多,常常是出票人
自己是受款人,即出口商开出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要求
进口人付款。有时受款人也可能是出口商的开户行。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drawer )、受票人(付款
人,drowse)和受款人(收款人,Payee)。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
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受票人承兑汇票即成为
承兑人。一张汇票在承兑之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在承兑
之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
的责任。受款人将汇票背书转让,成为背书人(endorser),接
受背书的人称为被背书人或受让人(endorsee)。背书人以背书
… 140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42…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转让汇票后,承担其后的受让人所持汇票获得承兑和付款的
保证责任。受让人应当对其直接的转让人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汇票可以多次背书。受款人和受让人统称为持有人,在背书
的情况下指受让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
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根据受票人是否在见票时付款,可以将汇票分为即期汇
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受票人见票付款的汇票。远期
汇票是指在约定的日期或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
票又可分为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和定日汇票。远期汇票
需要受票人的承兑。
按照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
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的汇票。商业
汇票的出票人是公司或个人。在国际贸易中多是出口商出具
汇票。
三、持票人的权利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
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对付款人行使,
追索权对其前手行使。票据责任,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
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
汇票的保证人是票据中的债务人,并负连带责任。
并非所有的持票人都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在票据的流
通过程中可能产生票据要式的缺陷,同时受让人本身的原因
也可能使其权利受到影响。英国票据法将持票人分为持票人、
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和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cou
re),权利受保护程度依次增强。持票人指受款人、被背书人
或无记名汇票的持有人。对价持票人指对票据给付了代价的
持票人。正当持票人指在票据完整、正常、没有过期的情况
下,出于诚信,不知悉票据曾遭到拒付,不知悉转让人的权
利有瑕疵,支付代价取得票据的人。正当持票人享有的权利
可以优于其前手。
… 141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143…
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知悉为实际知悉。《美国统一商法典》将汇票持有人分为正当
持票人和其他持票人。正当持票人必须满足下述条件:没有注
意到票据瑕疵,善意地支付了对价的流通票据的持有人;而票
据本身必须没有明显的伪造或更改,或没有引起对真实性怀
疑的不规范或不完整。知悉包括实际知悉和有理由知悉。正
当持票人的权利仅受债务人下列抗辩的限制:债务人未成年;
根据其他法律,胁迫、不具备法律资格、交易非法,使债务
人的义务无效;债务人因受欺诈而签署票据,且不知或没有合
理机会得知有关其特征或必需条件;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责任
免除。非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受到票据或收益中的财产权或占
有权益请求权的限制,包括撤销转让、重新取得票据或收益
的请求。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中规定了合法持票人,其条件是
背书连续、正当取得和没有重大过失,不要求对价。《联合国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规定了受保护的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