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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37.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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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间段内。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内在市场风险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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