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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岳村政治-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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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科”的县政机构改革方案和“撤区并乡”的基层政权建设方案。具体来说,就是县政府设秘书1人,辅佐县长,下设4科,原公安局业务由一科接管,原财税业务由二科接管,原合作指导办业务由三科接管,原教育局业务由四科接管。另设公产处,专管全县公有田产和房屋曲督导室,对各乡的工作进行督导。原承审室撤销,设立衡山地方法院,由省高等法院直辖,实行审检合置制,受理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县政府仍设军法室,县长兼军法官,专审盗匪、人命、死刑案件,实行“秘密审讯”和“秘密处决”,不受法院干预。1937年初,县政府设秘书统计、督导3室和第一、二、三、四科,共计官员职工62人。县政府之外,除还有国民党县党部,别无其他政权组织。在进行县政机构改革的同时,重视人才选拔,原县政府之科长是当权士绅的一律淘汰,新任命的科长多为省内外颇有名气的人士或名牌大学毕业生。在县以下,1936年废区,采取县、乡两级自治制,全县共设55个乡,2个镇。1937年5月,改革乡镇体制,实行县、乡两级政权结构,同时缩编乡镇保甲,将55乡、2镇缩编为26乡、2镇,下辖495保、8387甲。乡、镇置乡、镇长1人,总务、教育干事各1人,公丁2人,“从此,乡、镇成为县的基层政权”83。
  衡山乡村建设实验所进行的这一系列改革,使乡村社会的权力关系及其政治结构产生了较大的变化。
  第一,国家行政权力下沉到乡镇,乡镇行政官僚化,极大地加强了国家的施政能力。
  我们说,衡山县在乡村建设实验时期将乡镇设置纳入到国家政权体制,乡镇实现了行政官僚化的主要依据就是,乡镇长由县政府委派和乡镇公所与县政府形成了事实上的行政隶属关系。1936年衡山县在进行废区改乡。在1937年缩编乡镇时,县政府按照新的标准,特别是兴办学校的知识标准,将原来实行“地方自治”时的55个由本地居民选举的区长全部撤换了下来,全部改由县政府通过考试和培训的“自治人员”担任,这28个乡镇长,大都具有相当的文化水平,有的还是大学毕业生。他们被指派任职的乡镇,一般都不是本人的家乡。这些由县政府通过考试办法指派的乡镇长,由县政府财政开支,并受县政府的直接节制。这就改变了乡镇长这一职位的权力来源和承担权力责任的性质。衡山县的这一改革,对湖南省的其他县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于是,湘乡、湘潭、醴陵在1938年先后按照衡山的模式,废区并乡,将乡(镇)正式作为一级行政区划,乡(镇)行政机关称乡(镇)公所,由县政府委派正副乡镇长和队附,公所下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4股,乡镇最终纳入到国家行政体制,实现乡镇长行政官僚化。
  但这一改革,并没有得到国民政府的法律认可。国民政府在1941年公布的《乡镇组织暂行条例》中规定,乡镇设乡镇公所,置乡镇长1人,受县政府之监督指挥,办理本乡镇自治事项,及执行县政府委办事项,置副乡镇长1至2人襄助之。乡镇长、副乡镇长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连选连任。乡镇长、副乡镇长由乡镇民代表会选出后呈报县政府,汇报省政府备案。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时,由县长或其代表莅场监督。乡公所设民政、警察、经济和文化4股,各股由股长1人、干事若干人组成。经费不充裕的乡,可酌量裁并或仅设专职干事。定期召开乡务委员会议,乡长主持,各股股长、干事出席,有关人员可列席,研究决定乡内事务84。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对衡山县在进行乡村实验时采取的乡镇行政体制是持否定态度的。按照这个条例规定,乡镇长不仅必须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县政府只能“委托”其办理有关事项,而不能直接指派。然而,当时的国民党中央并不认为《乡镇组织暂行条例》规定的乡镇组织是真正的“乡镇自治”组织。如国民党九中全会议案研究委员会在1941年10月关于《加强新县制之推行以完成地方“自治”议案》中就认为“确定以乡镇为自治之基层组织,为执行政令之最小单位,保甲为组成乡镇之细胞,保长甲长负协助乡镇长推行政令之责,乡镇公所为执行政令之最后机关,而非承转机关,一切政令到达乡镇公所后,即须迅速执行,不得将执行责任诿卸于保甲。”“一切组织,如合作社、国民兵团、中心学校等,均以乡镇为最小单位,乡镇以下者,即以系乡镇组织之支部。”85在这里,乡镇与县政府的关系就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的关系了,完全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而且由于《乡镇组织暂行条例》在乡镇长、副乡镇长的任职条件上也规定得十分严格,它要求担任乡镇长、副乡镇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过自治训练及格者;普通考试及格者;曾任委任职以上者;师范学校或初级中学以上学校毕业者;曾办地方公益事业著有成绩者。这样给各地在进行乡镇选举上增加了许多困难。而且在事实上,直至1949年解放,衡山县各地基本上没有进行过乡镇长选举,县长均以各种理由继续委任各地乡镇长。据衡阳专署兼保安司令部有关档案记载,1949年7月1日衡山县县长向湖南省第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就果山乡(现白果镇)乡长改根一事呈文称:“本应遵守督导各镇乡民代表会依法选,惟时值非常,各镇乡情形又极复杂,然而选举不但有需时日,而且有碍政令推行,加以奉令等借军粮急如救火,则不容缓,用事制宜经遴派。”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各地基本上不具备乡镇长的选举的条件,乡镇长还只能由县政府指派。而且,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大,乡镇长在职权上也大大超越“地方自治”时期,这时各官僚化的乡镇长实行的是“自管管人、自教教人、自养养人、自卫卫人”的“四位一体制”,其具体表现为:由乡镇长兼任中心学校校长、自卫大队队长、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这样极大地强化了县级政权的施政能力,使衡山县在教育、卫生和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发展。在教育方面,1936年8月,县政府考选小学教员600人,地方自治人员70人,并借县立中学进行短期训练。县政府发布文告,限令儿童入学,调整小学班级,设法改善办学设备。次年,制定《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选派教师100名,办41所小学作为示范。1938年,将原有公立小学及短期小学改为乡(镇)、保国民学校,全县在校小学生3。34万人,为1936年前1。46倍,从民众夜校毕业的学员累计达7万多人。1939年,完成了一保一所国民学校的设置。在卫生事业,1936年9月建立城区卫生院,次年3月,建立了湖南省最早的14个县卫生院之一,定为甲级院,后来还在白果等乡镇设立卫生所86。在推广农业新技术方面,1936年建立衡山农事试验场,在县城对河火车站侧谭家湾设农事试验场,租用农田132。5亩。从“湘米改进会”引进“帽子头”水稻良种,推广103亩,还引进了棉、果木良种在衡山各地推广。
  当然,并不是说,这种政教合一高度集权的乡镇行政化体制不存在问题,事实上,在许多地方,“乡镇保长身兼数职,大权在握,他们要干什么就干什么,成了大大小小独霸一方的‘土皇帝’”87。
  第二,保甲体制发生变化,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了对保甲体制的控制,“保”出现了半行政化趋向。
  (1)“保长”的“委派制”。
  在乡村建设时期,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沉,乡镇行政官僚化也影响到了“保”这一层面,由于当时的“保长”也必须兼任保国民中心校长及保国民民兵队队长等职,要求“保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师范学校,或初级中学毕业,或有同等之学力者;曾任公务人员,或在教育文化机关服务一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曾经训练及格者;曾办地方公益事务者。而原来的“保长”基本上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各乡镇长为了推行新政,只得重新任命“保长”。但对保长的任命与县长任命乡镇长不同,要考虑到人员的“属地原则”,基本上都是本地或附近符合条件者,很少有外来者充任的。而且,开始建立“保办事处”。1941年衡山县扩充乡镇公所组织,全县设28个乡(镇),按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状况及所辖保甲多寡,定甲等乡(镇)14个,乙等乡(镇)10个,丙等乡4个。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副(镇)长1至2人,下设民政、财政、警卫、文化4股。其人员配备为甲等乡(镇)13人,乙、丙等乡(镇)10人。同时,保办公处也按上述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等,分别设保长、副保长各1名,干事2至4名。当时衡山全县保长、副保长、干事共达1700多人。岳村当时与涓水等村合为一保,除保长外还有副保长1人,干事3人。其中,保长和副保长均由乡政府委任,干事由保长呈报乡长备案。这样,保长虽然还是“本地人”,但大都由乡镇长采取委派任命方式产生,其职权和权威来源于国家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官僚化的乡镇长。
  衡山的这种“保长”任命制;直延续到了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1946年,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国民政府重提地方自治。因此,衡山等地开始将保甲长的委派制改为选举制。当年,衡山县将28个乡缩编为14乡、2镇,348保,3417甲,其中有80%在这一年召开了保民代表会议。根据当时法令规定,保民大会应由本保每户推出一人组织之,其职权主要有:决议本保保甲规约;决议本保与他保间的相互之公约;决议本保人工征募事项;决议保长交议及本保内公民5人以上提议事项;选举或罢免保长、副保长;选举或罢免乡镇民代表会代表;听取保办公处工作报告及向保办公处提出询问事项等等。我们从当年进行保长选举档案发现,这些选举基本上还是按照每户一代表的方式进行的。湘乡县志也称,1946年湘乡县乡镇保甲长由委派制改为选举制,“分别乡镇代表会和保民和户主会选举产生。但多数为地主豪绅及国民党、三青团骨干所把持。三十七年九月国民政府以正值‘戡乱’时期停止乡镇长民选”88。
  (2)“保”由无供给改为半供给制。
  白崇禧1939年在给蒋介石的密电中称,“保甲长职务,责重事繁,暨无薪给又无地位,为公不能挂名受罚,往往有过无功,社会有志人士,都而不为,结果任保甲长者,类皆地痞流氓及昏庸老朽之流,出而塞责,成事不足,为害有余”。他们“藉口保甲经费,向民众暗中私行摊派,予取予求,人民负担之重,每超过赋税数百”。而“乡镇人员为推行一切基于,既责成其推行政令,又严禁向民众需索,自应给以最低生活及办公费用,以资养廉”。因此,决定每乡镇月六十余元,保十余元89。
  当时衡山的情况较为复杂。衡山县1943年制定的《保办公处暂行组织规程》规定,保办公处设保长兼民政干事1人;副保长兼交际员1人;经济于事兼户籍1人;校长兼文化干事1人(无给职);保队副兼情报组长1人(保内甲长兼情报员);保丁1人;情报传达兵1人。其中,每月薪食是,保长,二石五;副保长兼交际员二石五;经济干事兼户籍二石;校长兼文化(无给职);保队副兼情报组长(保内甲长兼情报员)二石;保丁一石五;情报传达兵一石五。从县财政体制来看,此时的保务费用与乡镇行政费用放在一起的,称之为“自治费用”。也就是说,这些开支都是无论他们从哪里收取的,都属于国家的财政开支了,也就是“皇粮”。而且保公所还有另一种收入的渠道,利用原来“保”有的公田。但无论哪种情况,并不影响他们直接从农民手中收取各种摊派。据岳村的杨姓老人回忆,当时他们家(自耕农)每年交的各项费要比税多得多,而许多费实际上是由乡镇保收取的。
  (3)保甲的职责更加“国家化”。
  到了40年代以后,特别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保甲的社区功能进一步弱化,筹粮和征兵成了保甲主要的职责。据有关档案资料表明,衡山县第7保在1946年召开了两次会议。一次是为筹备军粮,保民大会决定,“主席报告,本县驻军云集,军粮万急,本乡所令每保筹足以应日急。决议:成立临时军粮筹集委员会,由保内保长等7人组成;以属地粮亩计算每亩暂筹谷公斗壹斗;迷信公产全部扣留;军粮支付由保队公处通知筹保会照发,并须取得保长收据存查。”可是,不久军粮临时筹集委员会又决定,“本会原依本保第三次保民会议议案每亩粮暂认筹驻军粮市斗谷壹斗。兹以开支浩繁,人不够出,参照数保情形,”每亩增筹军粮谷壹斗“。另一次是”召开征兵会议,仰各甲长届时参加,毋得藉故缺席和该甲二十足岁男子仰于开会日抽签(每甲筹措伙食费一千元人代为筹办伙食)并乡公所派员监签以维秩序合行令仰遵照为要“。
  (4)国民党加强了对保甲组织的控制。
  1938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连坐注意要点》称:联保以户为单位,由各户户长联合甲内毗邻各户户长,或由各户户长联合乡镇内各户户长,至少五户,共具联保连坐切结。联保切结文内要有“同保各户,绝无作汉奸间谋盗匪,及扰乱地方等情事,并随时共负防范搜查之责”90。不仅如此,国民党组织也开始往保甲体制中延伸。国民党内政部和中央组织部在1940年致国民精神总动员总会的《动用保甲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这一极机密函中要求,保甲内应尽量发展本党组织,保甲长除依非常时期保甲长选用办法选用外,应以本党党员充任为原则,未入党者,设法介绍其入党(国民学校校长同);保甲长就职时应举行宣誓,适用宣誓条例内自治职员誓词;每月保民大会,应切实讲解国民精神总动员纲领精神之改造第五项所列各款,并由国民精神总动员总会编印关于上项之通俗小册子;特殊地带,如陕北等地保甲长必须以党员充任,并负责侦查异党活动,随时分报上级党政机关核办;中央调查统计局各地之情报网或特工人员,应与当地保甲长之忠实同志设法取得密切联系;上级党政机关,对于保甲长之思想行动,应注意考查,如发现有错误者,应立予纠正或惩办91。国民党衡山组织根据这种精神,从1945年以后大力发展党员和三青团员,扩充组织,至1948年实行党团统一时,全县共有5500多国民党员,在全县共设了8个指导区,28个区党部,206个区分部,全县348个保1700多名执事人员(保长、副保长、干事)有70%是国民党党员,其中,348名保长的95%以上是国民党党员,3417名甲长有国民党员1500多人为44%92。
  第三,传统绅权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与基层政权合二为一的趋势。
  对于民国时期的绅权和绅士,目前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杜赞奇的观点,即地方军事化和现代国家政权的官僚化,来自外界的压力,迫使原来内生的保护型村庄领袖退出了领导地位,而一些恶霸、地痞具有明显暴力倾向的地方强人勾结外来的人员出任乡村领导,他们将大量的赋税以及摊派强加于农民身上,于是出现了政权内卷化问题。有学者用更形象的话语表述为,民国时,“绅士不愿意当保长,这份头衔便推到农民以及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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