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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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深究,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如下六个方面加以解释。
第一,封建土地制度处于稳态,封建地主牢牢控制了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他们有能力也有内在动力和愿望来承担对乡村社会的管理。
社会上层建筑诸如国家政权的存在和发展,最深刻的根源总是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封建国家采用什么样的统治形式,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其中,因土地制度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和阶级关系是决定统治者采取什么样的乡村制度的关键性因素。可以说,土地制度决定着乡村社会的阶级状况,阶级本质决定着乡村政治的性质。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制度特征是,土地的个人所有、官府公有制和民间共有制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土地的个人所有可分为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富农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这些土地所有制尽管在经营方式和是否具有封建剥削方面有所区别,但在法律上,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134。从理论上讲,王朝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事实上,土地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具体的占有者(地主),而且一般的情况,国家(王朝)并不采取直接剥夺的办法剥夺所有者对土地的权利。官府公有制主要是那些直接以朝廷名义占有的官田和屯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王朝;而民间组织、宗族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福利组织(如学堂或学院)所持有的族田、义田及学田和庙产的共有制表明的是这些组织占有土地的状况,当然,这种占有最终表现为这些组织的权力者所控制,但在法律性质上,则是属于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1840年中英战争之后,中国在国家主权方面受到的严重挑战,改变了中国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政治地位,向半殖民地和殖民地方向发展。由于帝国主义侵入中国是为了掠夺而不是为了发展中国资本主义,它到处(特别是在农村)致力于保持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剥削形式,并把封建地主阶级当作它统治中国的同盟者和社会支柱。他们采取借口开辟租界,设立教堂、筑铁路、经商办企业,以及直接“圈占”等各种手段,侵占中国大量的土地,并以出租和雇工经营的方式,对中国贫苦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之中增加了帝国主义土地所有制形式135。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这些土地关系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封建地主牢牢控制了农村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这也就决定地主和农民的矛盾是农村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是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最为根本的事实,也是封建专制社会的基石所在。对此,徐勇先生分析道,古代乡村社会被分化为绝然不同和对立的两极:一极是占有较多土地、脱离生产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地主阶级,一极是不占有或较少占有土地,从事生产劳动并遭受剥削的农民阶级。从阶级属性来看,任何人都属于其中的某一阶级。但在一个阶级内部,由于占有土地数量的多少,又可划分为不同的阶层。这一社会分层的形成又与权力、声望方面的状况有紧密联系,财产、权力和声望往往是一体性的。封建国家政权的实质是地主阶级的政权,农民阶级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被统治的地位。在古代中国,在广阔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矗立着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庞大的王朝官僚体系。但王朝对农民的统治非面对面的直接统治,农民面对的直接统治者是日常交往生活中的乡村地主阶级,乡村地主利用其经济、声望方面的优势对农民行使统治权。地主和农民是两个以土地为纽带的对立阶级136。也就是说,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根本上决定着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结构。
当然,中国封建社会的不同时期,土地占有的比例关系并不完全一样,这对乡村社会结构和权力状况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明清之际,由于中国人口迅速增加,人口与耕地之间的矛盾日趋紧张,随着土地价格的不断上升,土地成为了最为有利的投资手段,地主和官僚等富有阶级大量购置土地,导致土地的集中。
也就是说,地处江南的衡山等县的人地矛盾较之全国更为突出。土地成为了乡村社会最为珍贵的财产。于是,各种官僚地主纷纷到农村购置土地。比如,同治年间(1860—1874年),衡山霞流区大官僚地主李辉武兼并土地5500多亩,年收租谷9000多石,约合135万市斤137。湘乡此类情况更为突出。自咸丰以后,许多湘军将领回乡置田建庄,引起湘乡农村土地占有相对集中。官至提督的章合才在白田一带置田6000余亩,率军攻人南京的陈是也在横洲乡一带置田数千亩。光绪年间的杨氏占有田土1万亩,庄园12拣,房屋500间138。
晚清的这种土地兼并,产生的社会后果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一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增加了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难度和成本;另一方面,土地的兼并和集中,又使地方势力得到加强,地主特别是那些大的官僚地主有财力也有内在需求,来承办乡村范围内的如办学和义仓、治安等属于国家行政方面的一些事务。这样,在皇权、族权和绅权相互关系并未失去平衡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封建地主对乡村控制就成为最为现实的选择。事实上,“封建政府能容纳家族、乡族、乡约、会社、会馆等基层自设社会管理组织的存在及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本身已意味着封建社会已作出了对社会形势变迁的新适应。这其中,既存在着官方与民间管理权力的此消彼长的一般趋势,同时也存在着彼此目标的一致性和彼此利益的协调,这种二元化的宏观治理模式,既有利于传统社会秩序的保持,又有利于社会变迁的实现”139。当然,这种平衡只能是暂时的,随着土地的进一步兼并,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种平衡只能是暂时的,传统的乡村自治政治也就因此而失去基础。
第二,清代的农业赋税限额较低且严格,特别实行“摊丁入亩”之后,乡村自治体制能够保证国家政权对农村社会的经济索取。
马克思指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140税收是行政权力和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传统的政府管理,集中于两种职能,即征收赋税和维持秩序。征收赋税是国家政治统治乡村社会的主要体现141。赋税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财政体制,将是我们分析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一个重要的解释性因素。当然,我们探讨的主要是税收与公共权力组织和运作之间的关系。因为,赋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力体制的能力。
清初的税制,大多仿袭明朝旧制。具体而言,可归纳两大方面,其一,确立以明万历年间则例为基础的定赋原则。清顺治三年(1646年)诏令曰:“自顺治四年正月初一起,俱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时加派,尽行蠲免。”142顺治十四年(1658年)敕令修纂《赋役全书》又重申:“当明之初,取民有制,休养生息,万历年间,海内殷富,家给人足。天启、崇祯之世,因兵增饷,加派繁兴,贪吏缘以为奸,民不堪命,国祚随之,良足深鉴。”143其二,简明赋役条款和程序,继续推行“一条鞭法”144。“一条鞭法”由张居正于明万历九年(1581年)在全国推广,而成为正式通行的赋役制度。由于其简化了赋役征收项目和手续,使赋与役合并,以田为纲,以银代役,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清初在推行“一条鞭法”时,实行归并合则和赋役折银,把赋役各款正式总称地、丁两大类,把封建社会晚期的赋役一体化推进了一步145。到康熙年间,为了解决户丁编审矛盾和鼓励生育,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诏令曰:“今海内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今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同一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146雍正元年下诏,令各地正式“摊丁入亩”,“自后丁徭和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147。
五县的情况大体上反映了清代税制的这种变革过程。康熙年间,衡山县11438丁,每丁征银0。2536两,合征丁银2900。68两。雍正元年(1723年),固定丁银,平均摊入地赋,至乾隆中年,实存6315丁,丁银减至1602。37两。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衡山县实有成熟田地塘80。06万亩,共征秋粮官米31378。35石,条银18100两,较之明末,农民所负担的赋税轻1/3148。咸丰十一年(1861年),衡山漕粮8831。68石,合计征银11481。19两。光绪二年(1876年),县丁漕总额白银5。3万两,宣统三年(1911年)丁漕为5。64万两,其中地丁征银33942两,漕粮征银22482两。从中可以看出,在清末,直接有关农业的丁漕并没有较大的增加。从1876年至1911年,25年间仅增加了0。34万两,增加了6。4%。而在此期间,衡山县新增厘金、房捐、车捐、船捐、戏园捐、筵席捐和烟酒税等。仅厘金一项,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衡山县所属的雷溪市厘金局即征收制钱折白银6。58万两,比光绪初年全县年征丁漕总额还多24。2%。当然,此时新增的这些捐税征收的对象也有广大乡村地区,但终究不是直接的农业赋税。湘乡等县的情况也是如此。湘乡县宋元额田赋粮为3。3359万石,明朝增至10。8万石,宣德年间减为10。4万石,乾隆四年(1739年)减为5。9289万石,另更名田粮251石,屯田粮98石,合计为5。9638万石,征银4。623879万两,直到清末末变149。湘潭县自乾隆年间十年(1745年)核定纳税农田130。4万亩,至宣统元年(1909年)所征税额并无变化,是年征银55928两,其中地丁银38916两,漕粮正附银17012两。而同期各项公派、苛捐较1840年前原额增加了4倍以上150。长沙在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田地塘原额约为8610顷,除荒芜、水洗等失额外,按实有成熟田地塘7640顷征收田赋。共岁征地丁屯饷银27963两,至清末没有变动151。醴陵沿明制,以明万历年间确定的田额与赋额为基数,增加额外丈垦田1562。33亩没收明代藩王庄田变卖后的更名田7782。1亩,全县田土塘共65。88万亩,科征秋粮米35018。76石,人丁粮于雍正七年(1729年)起摊入额田随粮带征152。
可见,由于清王朝有关田赋成文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朝廷对农村社会经济资源的汲取也就体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性153。到了清代后期,国家赋税财政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关税、盐税等工商税的迅速增长,盐茶课税、关税、厘捐、官业收人已与田赋基本上相等,这说明丁赋税作为财政支柱的历史传统已经改变。这种相对均平的赋税在事实上减轻了农民负担。特别被史学家称之为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史上一项十分重要的改革的“摊丁入亩”,不仅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向,促使了地赋和丁役完全彻底地合而为一,松弛了劳动人民与封建国家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而且,由于实行了以土地占有和占有多少作为赋税征收的依据,基本上取消了缙绅地主优免丁银的特权,对于均乎赋税、减轻自耕农和一般无地贫民的负担起到一定作用。更重要的是,由于取消了按丁和地分别征收赋税的双重标准,进一步简化了税收的程序。官府收缴农业赋税直接面对的主要对象就是,只有约为11%的人口却占有约70%土地(包括控制的族田和义田)的地主和富农。这样,王朝对于乡村社会的管制重心就不是占人口80%以上的自耕农和雇农,而是占有了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那些在乡村社会处于统治地位的地主,通过对族权和绅权的控制,不仅能够满足其政治的需求,对皇权的维护也就成为与他们利益相一致的行动。而且他们还通过这种相对独立于皇权的地方自治权,采取各种方式将税赋负担转嫁到自耕农特别是佃农身上。尤其自太平天国之后,由于地丁钱粮正额严重失额,朝廷靠附征损输和勒折浮收的办法来增加田赋收入时,“地方上的豪绅、恶霸、地主们,大多与地方官员和书吏差役串通,把持包揽,放富差贫,转嫁赋税,欺凌贫苦小民,致使赋税不均的现象再度恶化”154。为了保持乡村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地方官吏和封建地主加强统治的同时,对那些代表地方利益而不愿与他们同流合污的地方权威势力进行打击155,使皇权、族权和绅权在乡村社会保持着相对平衡,“乡村自治”体制也就得以保存。
当然,对清代这种低农业税政策造成的社会后果,有不同的看法。有研究者认为,“直到清朝末年,我国农业一直具有潜在的经济剩余(potential economic surplus)。但中国历代政府大都采取轻田赋的财政方针。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保持庞大官僚国家机器的运行,而没有增殖国富的概念”156。清代诸帝都对税收制度予以很大的关注,但由于限定和严格坚持低税率,反倒把自己的目的给搞混了。到了19世纪后期,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了33。38亿两,其中政府收入总额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5%,中央政府所得到的约占3%157。国家从这种低税率中寻求道德信誉,皇帝经常向臣民们自夸清朝在节俭和薄取于民的古典理想上比历代王朝做得都好。同时,国家让大部分地方财富保留在当地而不是送往国库,这些措施可能从士大夫集团那儿赢得一部分好感。可是,这些理想被现实严重地扭曲了低额税收不能提供足够的财政收入以支付行政费用,而税额又不允许提高,于是额外的摊派就加到成粮税上。一部分变成法定的额外税,其他则视情况变通使用158。“晚清时代中国的土地税在政府筹措的资金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而这时又正值国家处于财政开销大幅度提高,从而对附加财政收入的需求也大大增加之际。如果土地税能像明治时代的日本那样在晚清时代的中国财政制度中起到关键作用,那么现代中国不仅资金条件,而且政治发展也会截然不同。”159
第三,封建专制主义家族文化,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自治政治思想文化基础。
毫无疑问,一定的政治体制的形成有赖于一定的文化背景,一定政治体制的存在和运作也受到文化因素的制约。而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又通过不断的社会化过程逐渐内化为政治共同体成员所奉行的价值和行为难则。这种文化政治化和政治文化化的状况160在国家层面如此,在乡村政治层面也是这样。具体来说,与中国封建“家国同构”体制相联系的政治文化,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的家族文化,这种以王权为核心的权力文化,正是中国传统乡村自治的政治文化基础。
在中国文化史上,最系统地阐述三纲五常思想的是董仲舒。他说:“凡物必有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于天。”161“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安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这种由阴阳决定162的君臣父子夫妻之间不可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