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96-中国大审判-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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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问吴法宪:“你看了这些照片以后,你认为和你讲的‘两个一切’是什么关系?”
吴法宪回答说:“他们利用我讲的‘两个一切’搞反革命活动,建立据点,指挥一切,调动一切,到处活动。我给了他们权力,给了他们机会,给了他们条件,实际上等于帮助他们。”
第四篇 刀光剑影吴法宪交出“两权”的恶果(2)
辩护律师周亨元听到吴法宪的回答,认为吴法宪实际上承认了他与林立果的武装政变阴谋有直接的关系。立即请求发言,审判长准许律师发言。
周亨元问吴法宪:“提出‘两个一切’,究竟当时是怎么考虑的,为什么提出‘两个一切’?你对林立果进行的反革命活动究竟知道不知道,知道多少?”
吴法宪回答说:“我当时相信林彪,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是林彪的走狗。我当空军司令也是林彪提拔起来的,所以林彪叫我怎么干,我就怎么干。为了讨好林彪,提出让林立果在空军‘指挥一切、调动一切’。但是,没有想到以后他们作了传达,越传越大,传达了以后,我也不敢否认,怕得罪林彪,得罪叶群。可是他们搞的那些事情,我确实不知道。”
律师的提问显然是有用意的,这一方面是在调查问题的真相,另一方面是为了弄清吴法宪的责任,为被告辩护。吴法宪的回答,态度是老实的,他说的是真话。从回答中可以证实,吴法宪的动机和林立果准备政变的活动无关。这使吴法宪再次有机会申明他不知道林立果的政变阴谋活动。
检察官发言,对吴法宪讲的“没有想到”进行了批驳。
下午4时47分,审判长伍修权宣布,对被告人吴法宪追随林彪、叶群,给予林立果以“两个一切”的特权的罪行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法庭调查结束。
二、吴法宪对犯罪事实一一供认不讳
1980年11月29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开庭对吴法宪进行第二次审问、调查。
1971年9月13日午夜1点多钟,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共中央用电话向当时的空军司令员吴法宪下达全国飞机禁航命令。命令中说:“立即通知全国各军区(包括民航),没有总理、黄总长、吴法宪、李作鹏的联合命令,不准起飞一架飞机。”命令下达一个多小时之后,吴法宪既没有检查,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致在林彪一伙叛国外逃后,周宇驰、于新野、李伟信等人劫持直升机外逃。
法庭在调查中,出示了很多证据,其中包括周总理命令,由吴法宪办公室秘书张叔良的记录稿;周宇驰等三人劫持385号直升机外逃时用的航行图;从直升机上缴获的各种机密文件、美元;周宇驰、于新野在直升机迫降后自杀的尸体照片;还出示了搏斗时被周宇驰开枪打死的飞机驾驶员陈修文烈士的照片。
在押犯陈士印被传带上法庭交代、作证。他是空军7169部队飞行副大队长,是周宇驰劫持外逃的385号直升机的驾驶员,当时是他找的陈修文。他叙述了副驾驶员陈修文发现他们叛逃后,采取紧急措施,设法飞到北京市怀柔县,降落时被周宇驰发现与叛逃者搏斗的情况及被周宇驰枪杀的经过。
面对审判员的审问,吴法宪承认“有罪”,他说:“我罪大呀!陈修文烈士流芳百世,吴法宪遗臭万年!”
这次庭审,还对吴法宪从上海把江腾蛟找来北京,为江青勾结叶群查抄五位文艺界人士的家做具体安排的罪行和在林彪一伙叛逃后,吴法宪为了销赃灭迹,销毁信件、材料、照片等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吴法宪均供认不讳。
12月6日下午3时,对吴法宪进行第三次庭审。法庭调查吴法宪受林彪的主使,诬陷朱德、刘少奇、邓小平、贺龙、陆定一、罗瑞卿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罪行进行调查。吴法宪一一供认不讳。
12月9日下午3时,法庭对吴法宪进行第四次庭审调查。
吴法宪在林彪指使下,残酷镇压、打击、迫害空军广大干部群众,制造了大批冤案。受吴法宪直接诬陷迫害的空军干部达174人,其中有空军副司令员刘震、成钧、张廷发,副参谋长何廷一等领导干部。
证人彭涵明出庭作证,她是被吴法宪诬陷迫害的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原参谋长顾前的妻子。她在法庭揭露控诉了吴法宪伙同江腾蛟、王飞等人对顾前实行法西斯式的审讯逼供,迫害顾前致死的罪行。她的血泪控诉,使旁听代表席上的不少人流下了热泪。
吴法宪低沉连声地说:“我犯了大罪,我是反革命分子迫害革命者。”
审判长最后宣布,法庭经过四次对吴法宪犯罪事实审理调查,事实清楚,吴法宪供认不讳,从而结束对起诉书指控吴法宪的犯罪事实调查。
三、律师出庭辩护,吴法宪请求给他一条改过自新之路
12月18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对吴法宪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
公诉人孙树峰首先发言,他对被告吴法宪投靠林彪,参加林、江反革命集团及其在这个集团中的作用、地位和他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了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吴法宪死心塌地追随林彪,积极参加了林彪集团篡国篡军的反革命阴谋活动:多次诽谤、诬陷朱德、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写信诬陷军委副主席贺龙,伙同叶群对贺龙夫人薛明进行迫害;诬陷迫害军委秘书长、总参谋长罗瑞卿同志;在空军诬陷迫害一大批干部群众。
(二)提升、重用林立果,提出“两个一切”,把空军的调动、指挥大权交给林立果,为他在空军进行反革命活动创造了条件。
(三)吴法宪成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不是偶然的。1965年5月,林彪为了篡党夺权,控制、利用空军,在空军司令员逝世后,急忙策划由空军政委吴法宪改任司令员,对吴说,“空军司令这个职务很重要,谁都想当,我考虑由你改任空军司令员”,“不可传出去……空军司令是个实权,不能放弃。”吴法宪说:“我这个空军司令是挂名的,真正的空军司令是林副主席。”
1965年和1967年,林彪先后把子女派到空军。叶群对吴法宪说,你要“放手让他们工作、活动……”吴法宪说,林立果来空军“是林副主席对空军的最大信任、最大关怀,是我们的最大幸福”“是空军的得天独厚”。1970年吴法宪更露骨地说,我在林立果的领导下,“将来空军司令是林立果接班”。
孙树峰历数吴法宪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三次保他和他追随林彪的犯罪活动,揭露吴法宪及其一家多次给林彪、叶群写效忠信,表示“天变、地变、宇宙变,忠于林副主席的红心永不变”。
孙树峰指出,被告人吴法宪积极追随林彪,长期进行篡党篡国篡军、祸国殃民,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吴法宪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请法庭依法予以惩处。
第四篇 刀光剑影吴法宪交出“两权”的恶果(3)
接着,吴法宪为自己辩护。他说,起诉书指控的有关我的罪行,都是事实,有真凭实据,人证物证都在,我确实犯了大罪。吴法宪说,我为什么犯了大罪?这是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的结果,我对林彪、叶群、林立果言听计从,对党、国家、人民、军队造成了灾难和损失,罪该万死。我首先恨自己,我有反革命野心,一心想跟着林彪往上爬;其次我恨林彪,恨这个卖国贼,恨叶群。
吴法宪痛哭流涕地说:“我跟随林彪,犯下了篡党篡国、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大罪,我彻底认罪,彻底服法,希望能给我一条悔改自新之路。”
吴法宪的两位辩护律师马克昌、周亨元联合发言,为吴法宪作了三点辩护:
(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集体性的共同犯罪。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吴法宪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质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吴法宪对林彪一伙所策动的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严重罪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呢?这就需具体分析。起诉书第三十九条指控吴法宪将空军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他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此外,起诉书第四十二条指控的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我们提请特别法庭注意:在确定吴法宪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刑事责任时,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二)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犯罪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利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林彪之下,实际上也在叶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这种情况在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请法庭适当加以考虑。
(三)在第三点中,二位律师指出,吴法宪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进行了揭发。经查证,他的揭发基本属实。由此可见,被告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请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好的表现。希望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第一条所指出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
法庭认定辩护人言之成理。江华庭长在宣判结束后的一次讲话中,提到辩护律师的作用。曾特别指出:“1969年,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也不能说是准备政变。那时,林彪才被确定为接班人嘛。”因此,法庭在判决书中没有采用这类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写法。
第四篇 刀光剑影江腾蛟的犯罪骇人听闻(1)
一、江腾蛟对指控他的罪行供认不讳
1980年11月25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开庭,由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对江腾蛟犯罪事实进行第一次法庭审问调查。
面对审判员的审问,江腾蛟供认,他在1971年3月31日晚上在上海原少年科技站参加了林立果召集的秘密会议,为实施反革命武装政变计划《“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参加会的还有王维国(7341部队政委)、陈励耘(7350部队政委)、周建平(南京军区空军副司令员)。会议从晚上10点开到第二天凌晨3点多钟。林立果在总结时明确规定:“南京以周建平为头,上海以王维国为头,杭州以陈励耘为头,你们有什么事可以找你们的老政委(江腾蛟)联系。”
法庭在审问调查中宣读了同案犯陈励耘1980年7月14日的供词;宣读了同案犯、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原秘书程洪珍1971年4月初在日记本上记载的上海秘密会议的情况。
法庭还传同案犯周建平出庭作证。
法庭用幻灯放映出了《“571工程”纪要》的第17页“实施要点”里,记载着“指挥班子江、王、陈”(这三姓即: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
法庭出示的书证、幻灯、人证和江腾蛟口供是一致的。
12月26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对江腾蛟继续审问调查。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审判员高斌、任成宏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对江腾蛟在1971年9月8日至11日晚,四次参加林立果、周宇驰召集的具体策划部署杀害毛泽东主席,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会议进行调查。
江腾蛟供认,9月8日晚林立果给他看了林彪的反革命武装政变手令,他当即表示“坚决干”,并担任了在上海地区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第一线指挥。并与林立果、周宇驰共同密谋:用火焰喷射器、四○火箭筒打毛主席乘坐的专列;用炸药炸苏州附近的硕放铁路桥;派飞机炸火车;炸上海虹桥机场附近的油库,趁混乱之机杀害毛主席;或由王维国乘毛主席接见时动手。
法庭上的旁听代表听到了供词,再次为反革命分子的残忍预谋感到无比的愤怒和震撼,使人感到刀光剑影,令人毛骨悚然。
江腾蛟还供认:他多次参与策划谋杀毛泽东主席的行动,并规定了代号和联络暗语。
法庭宣读了同案犯李伟信、王飞、关光烈(0190部队原政委)的证词。同案犯胡苹(空军司令部原副参谋长)、鲁氓(空军司令部原作战部长)出庭作证。
鲁氓在证词中说,9月11日晚约8时,江腾蛟和他到了北京西郊机场。林立果见到他们就说:现在情况很紧张,“副统帅”有命令要主动进攻,先把“B-52”(指毛主席)搞掉。林立果指着江腾蛟说,你这个“歼七”在上海打头阵,争取在上海搞掉,不成,就看“鲁部长”在硕放的第二次攻击,再不成让陈励耘派飞机炸火车。
审判长伍修权最后说,通过上述调查,大量事实证明,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蛟密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的目的是明确的,手段是残忍的,证据是确凿的。
11月27日下午3时,第二审判庭开庭,对江腾蛟第三次审问调查。今天副庭长黄玉昆老将军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高斌、任成宏对江腾蛟参加周宇驰策划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阴谋活动进行法庭调查。特别检察厅副厅长史进前到庭。
江腾蛟供认:1971年9月12日晚上,他参加了周宇驰在空军学院一座小楼上布置南逃的秘密会议。在场的人有:周宇驰、于新野、王飞、他和李伟信。周宇驰说,明早8时,林彪将从北戴河乘飞机到广州沙堤机场;7时,周宇驰先带一部分人和他们的家属从北京西郊机场起飞前往广州。周宇驰要王飞和他在早晨6时到北京西郊机场,由王飞给黄永胜打电话,就说林彪找他到机场来,待黄永胜来后,再要他打电话给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就说林彪要到某地开个会,要他们来机场。周宇驰指定机上的警卫由江腾蛟负责。打算到广州以后,由林彪出面召开师以上干部会,把问题揭开,并利用广州的广播电台,发表广播成立临时中央,林彪的声音群众都熟悉。还可以争取外援,林彪在苏联是有威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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