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史-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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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以征集“兵粮米”(军粮)的名义,按每段(反)5升的标准为自己从庄园和公领征收稻谷。
紧接着,源赖朝放逐了京都朝廷中对他抱有敌意的贵族,派进“京都守护”监视朝廷;在边远地九州设“镇西奉行”。文治5年(公元1189年)源赖朝在迫使窝藏源义经的奥州藤原泰衡杀掉源义经之后,立即又讨灭泰衡,设“奥州总奉行”。这样,他就掌握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军警权力。建久3年(公元1192年)旧势力的顽固捍卫者后白河按皇死去,源赖朝被任命为“征夷大将军”,取得了他渴望已久的军人最高头衔。至此,镰仓幕府名副其实地建立起来,开始了日本历史上军人专政的幕府统治时期。
幕府的原意为军幕、帐幕。《史记?李牧传》的《索隐》引崔浩云:“古者出征为将帅,军还则罢,理无常处,以幕帘为府署,故曰幕府。”在日本,幕府是指将军(征夷大将军)的府署,又是将军的异称,从镰仓时代起,以武士为统治阶级的武家政权都称幕府。
二、幕府的经济基础
幕府统治的物质基础是附以各种名称的庞大的“关东御成败地”,即将军的管辖地(“关东”指幕府将军,“成败”意为“处分”)。它主要由“关东御领”、“关东御分国”和“关东进止所领”构成。“关东
御领”没收源平两氏领地而由朝廷赐给源赖朝的,包括散在全国各地的500多个庄园。“关东御分国”是朝廷授予源赖朝的知行国(封地),其内容同庄园的知行并无不同,最初计有伊豆、相模、上总、信浓、越后、骏河、武藏、下总、丰后等9国,后来丰后除掉;各国的国司由幕府推荐的御家人担任。将军这两部分管辖地的收入是幕府的主要财源。“关东进止所领”是指将军拥有授职权的那些国衙领和庄园领地。
与京都朝廷不同,镰仓政权的社会阶级基础主要是在乡领主和那些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名主等中小土地所有者,而它的主要政治军事支柱则是“御家人”。御家人是源赖朝在征讨平氏过程中同他结成封建主从关系的武士,即将军的家臣。如前所述,御家人原来都是一些在乡领主、庄官、名主,跟随源赖朝参加内战,为的是他们不为京都贵族政权所承认并在贵族庄园制下极不稳定的土地所有权能得到确认。源赖朝保证了御家人原来的土地所有权,有的还赐与新的土地,并通过守护地头制的建立使之获得法律根据。对于将军的这种“御恩”,御家人须为将军“奉公”,即平时值卫京都、镰仓,战时率自己的一族舍身疆场,玩忽奉公义务就有被剥夺其御家人地位及其土地所有权的危险。于是在将军和御家人之间就通过“御思”、“奉公”的关系建立起牢固的封建主从关系。
为增强幕府经济实力和谋求御家人的利益,源赖朝和幕府鼓励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为此曾制定大规模开发关东的计划,责成所在地头执行。鉴于平安贵族推行渴泽而渔政策招致农民反抗的历史经验,赖朝也采取了若干安定民生的措施,如减免部分地区贡租等。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为了要保持一支效忠于己的善战军队,他还一再告诫部下要过检朴生活,反对奢侈浪费。
三、公武两重政权
源赖朗通过守护地头制度的建立,把朝廷(院)掌握的军事机构和一定程度的行政权限夺到武士手里,削弱了贵族力量。但是他没有摧毁朝廷的统治,相反,文治元年(公元1185年)他上书朝廷,宣誓忠诚,表示仍然尊重朝廷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他没有剥夺资族的经济基础——庄园制,对它采取的不是否定,而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政策。
镰仓政权无疑是武士政权,它的建立扩大了武士的经济利益,提高了他们的政治社会地位,但这些都有一定限度,远末满足他们的要求。当他们要越过源赖朝前进而有可能危及整个封建秩序时,便受到源赖朗的干预,被制止肆意剥夺庄园,不听从者甚至被加上“蓄意谋反”的罪名而被剥夺领地。另一方面,作为皇族的后裔,如今又作为一个新兴大庄园领主的源赖朝,同皇室贵族在政治上和经济利益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朝廷采取回避正面对立的妥协政策。例如就在他获得在全国设置守护地头权的第二年,由于朝庭反对,便不得不把设置地头的范围收缩,而仅限于从平氏和“谋反人”那里没收来的领地并停止“兵粮米”的征收。
这种妥协政策也体现在两个政权的权力分配方式上。幕府方面的权力是大部分地区的军警事务、源赖朝的御家人及御家人控制下的农民,因此凡属这种武家事宜统由幕府管理,即使在朝廷的势力范围内朝廷也无权过问。反之,属于朝廷权力的行政和司法,即使在幕府范围内,朝廷仍得照例行使其权力。于是在全国许多地方出现了两个政权的重叠现象。这种所谓公武两重政权的政治体制是适应从平安末期到镰仓初期特殊的阶级斗争形势而产生的。
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政权,幕府同朝廷是对立的,但在共同维护封建秩序的前提下两者又是互相依赖的,因为朝廷需要幕府的武力,幕府需要皇室和朝廷的精神权威。
第二节 “承久之乱”与武士政权的巩固
一、北条取代源氏的权力斗争
正治元年(公元1199年)源赖朝死,镰仓幕府内部爆发了权势之争。源赖朝死后,其遗装孀北条政子(公元1157年—公元1225年)出家为尼,长子赖家继承将军职。不久,政子便以辅政为名实行垂帘听政,人称“尼将
军”。她与父亲北条时政(公元1138年—公元1215年)合谋,建立幕府元老13人'注5'的协商体制,剥夺将军赖家裁决诉讼之权。以此北条时政及其子北条义时(公元1163年—公元1224年)掌握了幕政。赖家为了反击,乃削减获得恩赐地500町以上的御家人的土地面积,用以扶植自己的宠臣。这就把许多御家人推到北条氏一边。建仁3年(公元1203年)赖家以患病为由,决定两分天下'注6',将关东28国授予其嗣子一幡,将关西38国授予其弟干幡,并将将军职让给千幡(实朝)。此举引起千幡的外祖北条时政同一幡的外祖比企能员之间的争斗。政子、义时消灭能员及其一族,杀死一幡,翌年害死赖家。时政当上政所“别当”,与大江广元并列。元久2年(公元1205年)时政谋杀实朝未遂,引退。北条义时继其父位,建保元年(公元1213年)灭和田义盛,兼侍所别当,确立名为“执政”的地位,成为幕府的主宰者。
此后,这个出身伊豆地方小豪族的北条氏一家,便以执政名义几乎在整个镰仓时代掌握着幕府的实权。承久元年(公元1219年)源实朝被暗杀。至此,源氏的正统自赖朝以来仅三代27年便断绝了。北条义时从京都迎来一个幼小贵族藤原赖经作将军,以后更迎立皇室宗族作将军。这是由于北条氏还要依靠传统的封建等级制,利用皇室贵族的精神权威来巩固自己一族的地位。
二、“承久之乱”
尽管源赖朝和北条氏对皇室贵族都持妥协态度,但皇室还是不甘心于部分权力的丧失而伺机反扑。皇室乘幕府内江之机逐渐恢复了势力,迫使亲幕派的关白藤原兼实下台,免掉源氏功臣之子佐佐木经高的三国守护之职。公元1221年,以后鸟羽上皇为首的皇室贵族发动了倒幕战争,因为这是承久3年的事,所以史称“承久之乱”。
皇室依靠的不过是争取过来的畿内及其附近几国1万几千名武士和憎兵的力量,而主要寄希望于正在内争的镰仓方面的御家人的大量倒戈。然而皇室错误地估计了形势,据《吾妻镜》记载'注7',这时北条政子召集大江广元、北条义时等以下御家人,向他们指出幕府建立前御家人的悲惨情形,歌颂了源赖朝的恩惠,警告大家:幕府方面一旦失败,武士们低三下四地受贵族任意驱使的时代必将重新到来。她声泪俱下的讲话促进了御家人的团结,御家人纷纷率领自己一族参战。北条义时采纳大江广元短期决战的主张,以长子泰时(公元1183…公元1242年)为大将,弟时房为副将,分兵三路(东海、东山、北陆)向京都进发。进军路上,兵力迅速增加到19万人。皇室军队不堪一击,幕府军出镰仓不到一个月就占领了京都。
战后,幕府把后鸟羽、顺德和土御门三上皇分别流放到三个孤岛上,废年仅4岁的仲恭天皇,立后掘河天皇(公元1221年—公元1232年在位);对站在皇室一边的公卿、武士分别处以斩、流之刑,没收他们的领地3000多处,使有战功的御家人充任这些领地的地头,称“新补地头”,以区别源赖朝时的“本补地头”。幕府按庄园11町给免租田1町的比例对新补地头赐田,以这些田地的年贡作为他们的所得。同时还从向庄园领主交纳年贡中按田地1段5升米的比例抽出“加征米”(“新补率法”),作为新补地头收入的另一部分。幕府新设“六波罗探题”取代京都守护,赋予监视朝廷并行使迄今幕府统治力量薄弱的三河(爱知县)以西各国司法和行政权力,监督和指挥西国御家人,北条氏世袭其职。
三、武士政权的建立
承久之乱后,幕府的经济基础迅速扩大,在政治上确立了对京都朝廷的绝对优势,甚至皇位继承和朝廷官职的任命都需要帮府同意,京都朝廷的权力大为削弱。元仁元年(公元1224年)北条泰时任执权,在其任职的18年间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制定大规模的武藏野开发计划并付诸实施。'注8'条泰时还不断地完善幕府的统治体制。为加强执权的职能,增设其副职“连署”'注9';为保持统治集团的团结,设置“评定众”,使前此设置的13人协商制度化。“评定众”由北条氏一族、幕府元老及执权、连署
等组成,共约十三、四名,研究重要政务,裁决诉讼,成为幕府最高决策机关。北条时赖(公元1227年—公元1263年)任执权后又在“评定众”之下设“引付众”。责成其协助评定众审理诉讼案件。幕府的统治体制由
是臻于完善。
贞永元年(公元1232年)在北条泰时主持下,幕府根据源赖朝以来幕府的政策和有关审判、处罚等个别法令精神制定《御成败式目》51条,亦称《贞永式目》。《贞永式目》肯定了御家人的土地所有权,赋予他们守护职、地头职以法律根据,从而巩固了封建武士的胜利成果。但就其阶级实质而言,一如天皇制政府的律令,《式目》乃是一部保卫包括皇室公卿贵族在内的整个封建主利益,维护封建秩序的法典,是强化封建剥削阶级实行对劳动人民专政的工具。它明确规定、:农民必须向封建主交纳年贡,欠交的年贡限期交足(第42
条);各国守护的任务是对谋反者、杀人者(“夜讨”、“山贼”、“海贼”、“强盗”)实行监督和镇压(第3条)。另外《式目》还通过有关御家人的规定,巩固幕府同御家人之间的封建主从关系。与京都朝廷的律令比,《式目》有许多自己的特点,例如文字通俗易懂,重视女性地位等。它施行的范围最初仅限于幕府管辖地区,后来逐渐扩大到全国。《式目》作为武家的基本法典,对后来的武家法制影响很大。
四、武士政权出现的意义
评价历史上一个政权存在的历史意义时,必须把它同该政权对当时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联系起来。封建武士借助农民群众反对朝廷的斗争壮大了自己,进而建立了政权,并且在同公家政权对抗中不断夺取阵地,扩大政权影响。武士大多数原为中小土地所有者;具有组织和管理生产的经验,作为新兴封建主,他们在精神生活上比较富有生气,与京都贵族那种奢侈、昏庸、腐朽、无能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因此,这个政权对日本封建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 用,草创这个武家政权的政治代表人物源赖朝、北条义时等采取的一些经济措施,证明了这一点。这说明,在当时的日本历史条件下武家政权和公家政权的一兴一衰是合乎规律的现象。武家政权的出现是日本封建社会发展时期开始的标志。但是,农民没有获得解放,恰恰是武家政权的出现强化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所以此后封建统治阶级同广大劳动群众的阶级矛盾又有了新的发展。
第三节 镰仓时代的社会经济
一、庄园制经济的进一步强化
庄园制是镰仓时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这个时代虽然也存在着少量国衙领即国有地,但基本上也已庄园化。庄园的统治者是庄园领主(国司)和由御家人担当庄官(在厅官人)的地头。地头拥有“下地”(产生收益的土地)的管理、征税、警察和裁判等职权,因此也就拥有与这种地头职权相应的收益权。收益所产生的对象按当时语言称作“所领”。地头所领按其收益形态计有“给田(上白下田)”、“杂免地”,和“免在家”等。“给田(上白下田)”指地头的宅地及其附属土地,不负担任何年贡、“公事”(劳役、杂税),地头把它作为完全的私有地领有,收益全归自己。“杂免地”亦称“给名”,只向庄园领主交纳少量年贡,年贡以外的赋课(“公事”),成为地头的收益。“免在家”是免除“在家”赋课的意思,即庄园领主免征对农民房屋、宅地、园田的赋课,而将这些转作地头的收益。此外,地头的收益中还有加征米和“检断得分”(从对犯人的处分中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等。
庄园农民大体可分为四个阶层:大名主、小名主(“百姓名主”)、作人(“小百姓”)、“下人”和“所从”。拥有3至10町名田的大名主多将自己名田相当部分交给因失去名田而变成“作人”的佃农耕种,余下的直营地则役使半奴半农身份的“下人”和“所从”。大名主是名主中的少数,他们往往取得御家人身份,爬到地头、庄官的地位。拥有l至2町左右名田的小名主是名主的多数,他们以自家的劳动为基础,以l至2名下人、所从的劳动为辅助进行生产。小名主和作人、下人、所从是庄园里的基本劳动群众,是被统治阶级。
名主向领主交纳的贡租分田租(水田租)和皂租(旱田租)两 种。田租包括“本年贡”和“付加米”。“本年贡”相当于产量的30—40%。
自租的标准因作物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名主的负担还有“万杂公事”和“夫役”。前者是对农副产品、家内手工业产品、山野产品、水产品等的课税,后者是被征课的徭役,主要是为领主和地头群种直营田,修建和维修水渠、堤坝,警卫领主住宅、仓库、搬运贡租等无偿劳动。名主的负担繁杂而沉重,只是大名主例外,因为他们总是把这些负担转嫁给手下的“作人”和“下人”。
二、农民的斗争
规定的封建负担已经压得农民喘不过气来。地头凭借手中权力巧取豪夺,横征暴敛,更使农民痛苦不堪。农民们被迫集体逃亡或上诉,进行抵抗。建治元年(公元1275年)12月28日高野山领地纪伊国阿氏河庄上村(今和歌山县有田郡和清水四)的百姓名主向庄园领主递交了一份“诉状”,控告地头的非法暴行。其中说,百姓们忍受本了地头的暴行逃走了,地头追回来一部分,强令他们在逃亡者的田地里劳动,如不听从就要“拘拿妻子,割耳削鼻,剃发为尼,捆以绳索,严加处治”。'注10'但是地头的暴行制止不住农民的反抗斗争,离村弃耕之举是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