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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律师口才-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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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严词对抗,均衡简洁
  一、律师代理,辩论取胜的契机
  严词对抗,均衡简洁是律师口才的基本要求。律师在言辞表达时,应力求准确无误,不失言、不失控,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成理。说的每一句话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依据,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它的正确性,使其符合人们的心理、事理和法理,切忌空话套话,不恰当的运用修辞和感情色彩的或粗野的攻击性言辞。
  律师辩论的观点是与对方有明显分歧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律师辩论必须针对对方提出的内容进行辩论,要千方百计地证明并要对方承认自己观点的正确,又要针锋相对地批驳对方的观点,有的放矢,设问引导,抓住要害关键,该褒则褒,该贬则贬,态度鲜明,语气果断,辞尽其意,做到以事论理,以法论理,有理不放弃,无理不强辩。
  律师在言辞表达上也应做到均衡全面,应有尽有,详略得当,不能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充分进行事实辩、法律辩、情节辩等,力求准确无误地、客观地展现事实的真象。另一方面,律师必须用简洁、明快的语言阐明自己的观点,击中对方的要害。论辩择词应简洁、明了、犀利,做到言简意赅,要言不繁,一语中的,不拖泥带水,从而使自己的发言质朴而不浮华,精炼而不冗长,通俗易懂而不罗嗦或词不达意,必要时应慷慨激昂,气吞山河,语言隽永凝练,透彻精辟,妙语连篇,字字珠玑。改革开放至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颇具规模。律师职业的讼辩、善言形象也逐渐从简陋向精美过渡。在这一新世纪嬗变期,律师的雄辩善言,精述讼理,严词对抗在宣传法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天津市大邱庄禹作敏等8人窝藏、妨害公务、行贿、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案是一起公开与国家司法机关挑战,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恶性案件,全国瞩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十分重视,本案牵扯面广,被告人多,涉及证人多,案件起数多,涉及罪名多,案件拖得时间长。作为本案受害人律师田文昌仗义直言,有重点分层次,作了均衡简洁的代理发言,首先论述了该案的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从侯洪宾、田宜正、宋宝被非法拘禁、殴打的犯罪事实入手谈起,抨击了被告人禹作敏无视社会主义法制,对内实行封建家长式统治,私设公堂对抗法律的罪行。范福合之死是引起案发的导火索,其后又以大量不可反驳的证据,揭露了以禹犯为首的犯罪分子,资助杀人凶手,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勘查现场、搜捕罪犯;围攻公安、检察干警、县领导,煽动不明真象的群众停工、停课、扣留公安干警的犯罪事实;揭露了以禹犯为首的犯罪分子无法无天,专横跋扈扣留殴打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来自14省公安、安全机关28名学员的犯罪事实;揭露了以禹犯为首的犯罪分子早在1990年就横行乡里,非法拘禁刘玉田一家二年之久,从精神上、生活上、行动上予以全面迫害的事实,和禹作敏以钱换权,获取重要机密的行贿罪行,最后对本案的每个被告人所犯罪行及所触犯的法律,分五个方面从犯罪的构成分析了犯罪的性质和各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田律师的发言层次清楚,逻辑性强,观点明确,说理透彻,重点突出,脉络清晰,语言简洁精练,深挖了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同时论证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加强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性,从而使犯罪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给人以深刻的启迪。
  1994年8月的广西环注“802”特大爆炸案,其危害极大,后果极惨,损失极重,震惊河池地区乃至广西和全国,社会影响巨大。一声巨响,82人丧生,91人受伤致残,造成530万元巨大经济损失,是广西解放以来仅有一例。受害人代理律师紧紧围绕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恶果极大这条主线为论和被告人辩护人展开了严词对抗,代理发言一开始就有力地论证了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影响极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告慰死难同胞和受残的不幸的人们,必须严律制裁。这一开头,就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把整个案情的严重性、危害性摆在人们眼前,引起人们公愤以及对死者和伤残者的同情,群情激愤,收到较好的效果。接着又以均衡简洁的语言全面剖析了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作案动机,对被告人为泄私愤而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引爆炸药库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层层揭露。律师的代理发言揭示了一个道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互让一点,未必酿成这一人间惨案。钱,可以使人拥有一切,也可以使人毁掉一切,留给人们一个永远记取的深思。另外,律师还以大量的人证,指证了罗兴佑等无视国家法律,公然进行一系列卑鄙行径包庇罗芝化等被告,走向犯罪的事实。并告诉人们,在亲情和法律的天平上,无视法律的尊严,搞亲亲相护,最终机关算尽,害人又害己。
  该代理发言条理清楚,紧扣主题,前呼后应,语言质朴,毫不夸张,据实写实,引起人们的同情,引起人们的愤怒。“对这样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杀掉,否则不能告慰死者在天之灵,不能维护法律尊严,不能平民愤”。使代理发言达到了预定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1987年11月2日晚,陈X与妻子发生口角和争执。一气之下,陈动手打了其妻的脸部,其妻感到不适,一会几倒地而死。检察院为之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适用刑法第134条第12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规定判处被告。被告聘请了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项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项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言简意赅、义正词严的辩论词,对陈X是否构成故意致人死亡罪这个要害问题进行了探讨,由表及里,由浅入深,进行了详尽的说理分析,最后点明了问题的关键,不能客观归罪,应坚持依法办事。尽管篇幅不长,但却把当事人无故意致伤其妻的主观动机和目的,表达得简单明白,使人一目了然,是一篇合情、合法令人心服口服的辩护发言,最后法院充分考虑了项律师的陈述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判处了定刑的最低刑以下的刑期——有期徒刑2年。在庭审阶段,律师的发问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它要求律师发问时必须具有紧迫感和果断性,发问要有力度气魄,用词要严谨犀利,对于对方虚伪陈述要进行针锋相对的严词驳辩,这样才能收到发言的预期效果。例如一起强奸案的法庭调查后的律师发言。主要案情:被告人李××,系公司经理。被害人潘××,该公司出纳员。星期六上午潘约李晚上8时来财务室对帐,李如约前来,在对了一会帐后,李对潘进行调戏。潘躲进里屋,李跟进并将潘推倒床上欲奸。潘拒绝,说门口有人,李出去巡视一看无人,回屋后将潘奸污。被告承认与潘发生两性关系,但为通奸,潘××作证为强奸。轮到律师发问:
  律:被告人和你是什么关系?
  潘:他是领导,我是部下。
  律:据有关材料反映,被告人与你有暖昧关系,曾在办公室拥抱、接吻,你如何解释?
  潘:那是他强行侮辱我,我不愿意。
  律:既然是强迫,时间达半年之久且发生多次,你为何不告?潘:他是领导,不敢告,怕挨整。
  律:既知他是这种人,为何还约他晚上单独到你办公室对帐?潘:因为工作忙,第二天要把帐拿出来。
  律:你被调戏,为何不向外跑反躲进里屋,这岂不更危险?
  潘:怕门口碰上人丢面子。
  律:被告人出去巡视,你有足够时间跑出,为何仍在床上。
  潘:我的一只鞋不知道被他甩到什么地方去了,不好跑。
  律:你刚才说你一直在极力反抗,又说被强奸时还听到被告“咚咚”的心跳。按常识,一个人在对另一个人极力反抗时是不可能听到他的心跳的,你能解释这一矛盾吗?
  潘:……(沉默)
  律:当时隔壁还有人开会,你为何不呼救?
  潘:我害怕,因为他是领导。
  律:被告人利用他是领导的身份,对你进行过什么要挟与威胁没有?潘:(沉默)。
  律师这一连串有针对性的简短发问,像剥笋子一样,一层层地剖析和揭示了案情真象,从而看出是通奸不是强奸的实质。使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二、律师实务的基本要求
  律师的日常口才、接待口才、咨询口才、顾问口才、调解口才和谈判口才同样需要针对性、严肃性和简洁性。
  律师在接待中要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目的进行适当的口语表达,其口语表达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因为在接待的人员中,有的人性格傲慢,趾高气扬;有的人谈锋甚健,滔滔不绝;有的人寡语少言,难露声色;有的人喜欢怒骂溢于言表;有的人酸甜苦辣,深藏于心。不同意律师意见的,有的直抒己见,有的人却不露微辞。另一方面,律师接待时的语言应是简短明了,或开门见山;或直抒己见,表明观点,切忌罗罗嗦嗦,唠唠叨叨。律师解答法律询问,一般要采用口头形式。用口头直接答复来访者,要做到口语表达时有明确的目的,可信的内容,灵活的方法以及简洁通俗的用语。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许多业务都涉及到律师口才问题,这就决定了担任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中的口才特点:说实话,讲真情,讲原则,有分才,讲效率,贵简明,善机变,巧应付。
  律师调解时的口语表达同样要符合严词对抗、均衡简洁的要求,做到面面俱到,紧扣议题,用词要准确,鲜明,精练概括,严谨灵活和通俗易懂。参与谈判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方式。我国法律顾问的实践表明,需律师参与的谈判,名目繁多,内容庞杂。律师谈判是一个复杂的艺术结构体。有的表现为合作,有的表现为对抗,有时紧逼,有时让步,有时说服对方,有时拒绝对方等,变幻莫侧,但是谈判仍然是有严词对抗和均衡简洁的规律和特点的,具体体现在它的目的性、原则性、对抗性和用词的灵活性、简洁性。对于不同的对手,一个好律师应当有不同严词对抗方式和均衡简洁的用词技巧:
  聪明的对手,思路敏捷,机灵颖悟,与他们谈判时要发挥律师的能言善辩的才能。
  迟钝的对手,理解力与反应都较差,律师在论证中要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详尽的陈述和辩解。
  知识高深的对手,对知识性谈判抱有极大的兴趣,不屑听肤浅、通俗的话,律师应充分显示自己的博学多才,多作抽象推理,致力于各种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
  文化低浅的对手,听不懂高深的理论,应多举明显事例。
  而对擅长说辩的人,须注意他们习惯,可转换论题,律师应更加牢固掌握辩论中心议题。
  有地位的人,对政治风云的变幻,往往会有一种难以自制的敏感,与他们谈判,必须注意权势的分析和影响。
  与军人谈判不要忘记他们最讨厌吞吞吐吐、优柔寡断,最好让他们感觉到律师说话的果断、干脆。
  刚愎自用的对手,不宜循循善诱时,应严词利语,激动其情感。脾气急躁的对手,讨厌喋喋不休的长篇说理,用语须简洁明快。思想顽固的对手,对他硬攻,易造成僵局,形成顶牛之势,应看准其最感兴趣之点,进行转化。
  总之,掌握了上述口语表达技巧,做到了表达时的严词对抗,用语时的均衡简洁,就能很好地开展自己的工作。
  第三节锁链证据,环环相扣
  一、锁链证据的魅力和威力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为了证实被告人犯意产生的被动性,有这样一段回答:
  问:你与第一被告谁先提出去偷盆景?
  答:第一被告。问:当时你怎么说?
  答:我说我不喜欢盆景,不干。
  问:你怎么又同意去干了?
  答:他说可以卖好价钱,由他卖了后,两人平分。
  问:第一被告原来是干什么的?
  答:他干过买卖花木的个体户,知道行情。
  短短的几句问答,一环扣一环,环环套紧,符合逻辑,给人们造成一个思维定势,即被告人的犯意是在他人引诱下产生的,主观恶性较轻一些。香港电视连续剧《流氓大亨》中,有一段精彩的法庭辩论。食品公司经理之养子钟伟舜,贪图富贵,竟用小车撞死亲生父亲,然后到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故意调戏妇女,与人大打出手,被警察拘留。钟伟舜企图制造假象,以便证实生父被杀时他不在现场,钟伟舜终被指控传至法庭,主控律师利用锁链证据,步步为营,环环相扣,巧妙地将钟伟舜引入早已设计好的圈套里,逼其回答自相矛盾,让他在答话中将自己暴露得淋漓尽致。
  问:请问,你能不能再一次肯定,你当晚确实是9时20分入电影院看电影?
  答:我记的十分清楚,我肯定是在9时20分入场的。
  问:好。我再问你,你入场的时候电影开映了没有?
  答:我觉得……好像开始了一阵。
  问:这就怪了。我到该电影院调查过,该电影院一向习惯9时25分开映,你9时20分入场,为什么电影已经开始放映了呢?
  答:这……或许我看错表,当时可能是9时25分。
  问:好,就算你当时看错了表,你是9时25分入场的,据我调查所知,该电影习惯在正片放映之前先放三分钟广告片,两分钟预告片,那么请问,当晚电影院放了哪些广告片?
  答:对不起,我对广告片没兴趣。
  问:难道你对自己赞美食品公司的广告都没兴趣吧?
  答:(迟疑了一会)哦,我记起来了,是放了赞美食品公司的广告,总之关于我公司的广告太多了,我一时记不清楚是不是那晚放的了。问:那又错了。我去该电影院调查过,该电影院素来与赞美食品公司没有任何联系,素来未放映过有关赞美食品公司的广告,而当晚也不倒外。我再问你,当晚放映了哪些预告片?
  答:我不记得了。
  问:你对广告没有兴趣,难道对预告片也没兴趣?
  在这段富有戏剧性的对白中,律师利用一系列的调查过的事实材料,充分发挥环环相扣、诱问否定的口才技巧,让法官和听众看出破绽,从而为下一步论证钟伟舜很可能先杀父,再入电影院打下坚实的基础。由此可以看出,环环相扣的锁链证据在律师口才表达时的无穷魅力和威力。
  二、锁链证据,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正确认定案例事实的客观依据,是揭露当事人捏造事实,强词夺理,促其如实陈述的有力工具,同时也是当事人论证自己的观点和要求的重要论据。律师调查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既要收集有利的证据,也要涉猎不利的证据,以便做到心中有数,破敌有术。收集证据不仅有客观真实的质的方面的要求,还要求有足够量的证据,力争每一与诉争目标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要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和确认,收集的证据要有相关性,要形成完善的证据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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