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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律师口才-第29章

小说: 律师口才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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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人的真正意图和目的;二要掌握说话人表达自己意图的方式和方法。口语表达有时直截了当,但在许多场合委婉曲折。
  多说是锻炼口才的实战练习。在学习了别人的经验之后,口语表达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关键就取决于自己是否勤说苦练。历史上一切口若悬河的演说家,一切口齿伶俐、善于应酬的交际家,都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努力学习的基础上,靠自信、勇气、勤说苦练造就而成的。多说,就要抓住随处可见的讲话机会进行锻炼。萧伯纳年轻时相当胆怯,每当要敲别人的门之前,总在门前徘徊二十分钟,才能鼓起勇气来。后来他有意识地寻找机会锻炼口才,参加辩论协会,出席伦敦各种公开讨论会,逮着机会就发言,终于成为杰出的演说家。而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戴尔·卡耐基创办的口才训练班有一个规定,即“在每一堂课里,每个人至少有一次在全班同学面前站起来讲一段话。”他说,理由很简单,要学游泳,就得到水中去,要学讲话,就得多开口。这话说的虽然简
  单,但却包含了人们习以为常但却不易深刻理解的道理。
  律师口才艺术魅力的自在因素只是一种潜在魅力产生的可能性,它的喷发还需要通过律师本人的努力,这已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法庭论辩的现实性特征,往往可以决定着魅力的产生程度。愈是社会所瞩目的诉讼,愈是对抗性强的论辩,就愈是为论辩喷发强烈的艺术魅力提供更广泛的机遇。现实中那种害怕出“大庭”的律师,肯定不可能成为一个充满魅力的法庭雄辩家。三、律师口才的艺术境地
  机遇毕竟还只是一种可能的条件。只有当法庭论辩艺术的丰富多彩的艺术手法,与其现实的因素构成一个整体,才能产生极大魅力。因为具有独特的艺术品质和综合的艺术手段,才产生了不同于一般语言论述的魅力,而这种魅力又使之更加艺术化了。
  律师口才艺术所拥有的综合的艺术手段,并不是简单的揉合,而是构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论辩现实与论辩的手段,成为不可分割的集合,魅力便首先来自于这种浑然一体的功效,而各类各式的艺术手段也不是孤立排列关系,它们释放着各自的光彩,而又组合成一个新的律师口才艺术。这组合是以雄辩艺术为基础,融合各门类艺术手段的新艺术样式,形成一个新的艺术整体的艺术协调,这就是律师口才艺术样式。由于这一艺术样式所包容的艺术手段本身就是各具光彩,而在其融合中,又随着论辩的需要,环境的变化,各要素也随之富于变幻。因此,新的融合,新的变化,新的样式,始终新颖如虹,这种需要律师自身去掌握、去创造、去驰骋的因素,也是律师口才艺术富于魅力的原因之一。
  这种新颖而富于变化的新的艺术组合,不仅要求每一个律师熟悉各类艺术手段,而且还要能灵活地变换运用并在运用中能够创造出新的协调统一的艺术体,因而,单调刻板,照搬套用某些艺术手法,绝不可能创造出律师口才艺术的魅力。能否创意性地运用各种艺术手法,往往是律师口才艺术水平的层次等级的标准。
  雄辩的事实与雄辩的艺术的完美结合,不仅组合出一种新的艺术样式,而且还有着更大的创造成果,它创造出一种富于美感的艺术,也创造出一种独具风格的美感。这种富于独特美感的特点,也是律师口才艺术富于魅力的原因之一。
  律师口才艺术魅力中的美感作用,实际上是一种艺术效应。律师论辩的公平特质与雄辩的美学价值,通过诉讼的决断和艺术化的抗辩,构成了公平与正义、雄奇与庄重的崭新的美学感受,从而,使其获得了一种高级的审美价值,而且还是易于普遍人类情感与之共鸣的美的浸润,就更增强了它动人的艺术魅力。
  如果律师给人的是一种邪恶的感受,一种枯燥的感受,一种毫不动人的感受,总之,给人的是一种有碍或无动于人类情感的感受,毫无审美价值,其论辩是毫无魅力,也是难于成功的。律师只有致力创造这种正直雄辩的审美体,才能拥有魅力,拥有成功。
  关于律师口才艺术的品质目前尚有歧意。有人主张它是一种社会现实活动,而有某些艺术性;也有人认为它是一门特殊的艺术品类,是一种艺术活动。孰是孰非,其实并不重要,问题是我们必须正视它的艺术性,创造它的艺术魅力,提高律师口才艺术的水平。在我国律师口才的实践中,这一点尤应引起各位律师的重视。
  律师口才艺术尚在不断发展,它将不断完善。对于所有著名的演说家来讲,一个共同点,即他们每个人都根据自己个人的特点和创造力形成了独特的演说风格。他们都不懈地完善自己,不懈地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演说艺术,他们都是自己那个时代的先进人物,都是公正而诚实的人。努力学习、探索,磨砺自己的个性风格,才能使学习口才艺术的律师法口生辉!律师口才艺术之花才能常开不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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