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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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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孙子杀爷爷

    孙子杀爷爷    
    清末人魏息圆编的《不用刑审判书》里,记载有这样一个案件很能说明检验致命伤痕对判断真凶的重要性。    
    直隶(今河北)某县发生了件重案:一个盲人来县衙门自首,说是他把自己的父亲给打死了,请求按照法律判处他。本县的胡知县前往检验,只见那个死者是个白胡子的老翁,全身上下只有脑后勺上有三处硬物砸击造成的圆形伤痕,显然是致命的原因。奇怪的是那三处伤痕由左上至右下,排列整齐,毫不错乱。那盲人已过中年,供称是因为老父亲脾气暴戾,平时无故打骂子孙,自己实在忍无可忍,因此一怒之下,从地上拾了块砖头,估摸老父亲坐的方向,朝头部方向连拍三砖。    
    胡知县也不多问,就说这个案子很清楚,不过一定要解送到省里按察使衙门复审。然后说:“你这一去恐怕就是有去无回了,应该把你的儿子们叫来最后告一次别。”随后立即派人把这盲人的儿子叫到了衙门里与父亲诀别,其间知县发现那儿子显得特别的慌张,对着父亲也说不出什么话。胡知县故意催促说:“有话就快说,以后就见不着面了。”盲人流着眼泪说:“以后好好做人,不要挂念你父亲,你父亲反正是个瞎子,不足挂念。”那儿子还是紧张万分的样子,仍然说不出诀别的话。胡知县就先让二人退下,过了一会又单独审问盲人的儿子,突然严厉喝问:“你打死了祖父,还要自己的父亲来替你顶罪,是逆伦之中又逆伦。你父亲已经招供了,你要是再不承认,立刻就打死你!”那儿子惶恐下跪,连连叩头,说:“确实是我讨厌祖父一直责骂父亲,偏爱叔父,因此下手打死祖父。顶罪的主意是父亲出的,实在不是我的意思。”    
    有人问胡知县是怎么察觉这个案子的真情的,他说:“盲人乘怒打人,手里拿上砖头乱打,怎么可能打得这样准,在死者后脑勺上形成这样规则的三个伤痕?我在检验的时候心里就已经很怀疑了,因此有意要盲人和儿子告别,想看看父子相会的情景,果然发现那儿子的神色有异。再乘其慌乱突然发问,自然就可以获得真实口供。”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扁担何来

    扁担何来    
    高廷瑶的《宦游纪略》里提了他在六安县处理的一件很有意思的案子,是法官通过将报案人的口供与致命伤痕进行核对来断明真凶,惩治诬告的典型。    
    有个堂兄弟之间发生的斗殴案件,一个兄弟踢死了另一个。高廷瑶前往主持检验,发现尸体上确实有几处拳脚打伤的痕迹,而且在致命的小腹部位,有一处脚踢的伤痕,略呈圆形,大小也与人的脚尖一般。正要结束检验,死者的妻子突然上前,跪倒在地,呈上一根扁担,说:“这是帮助凶手的人所用的凶器,请大老爷明鉴!”她所指控的是凶手的哥哥,说他当时是两兄弟一起动的手,而这个哥哥是用这根扁担打的。高廷瑶问:“你报案的时候并没有提到有帮凶,怎么现在突然连帮凶的凶器都找到了?”死者的妻子也是老实人,听了高廷瑶的问话,立刻就说:“这是叔父教我说的,他叫我拿这根扁担出来的。”这个叔父,当时也在检验的现场。    
    高廷瑶立刻叫他出来,当即有个人应声从围观的人群中跃出。高廷瑶一看是个“莽男子”,就问:“死者被打死的时候确实有帮凶吗?”那人说:“有的。”高廷瑶问:“是用拳脚打的呢?还是用了家伙?”那人说:“就是用那根扁担打死人的。”高廷瑶对死者的妻子说:“你是个妇道人家,谅你也不知道什么是拳脚伤、什么是物件伤,今天正好拿你这叔父给你示范一下。”他立刻叫衙役把那个自己跳出来的叔父按倒在地上,褪下外裤,就用那根扁担朝大腿上狠打一下,立刻就有了个红肿的长条伤痕,高廷瑶指着那伤痕对死者妻子说:“看见了吗?这是扁担打的痕迹,你丈夫身上有没有这样的伤痕?”死者妻子说:“没有。”高廷瑶又下令,把扁担侧过来,用侧面狠打一下,又指着伤痕问死者妻子:“这样的扁担侧击的痕迹在你丈夫身上有没有?”那死者妻子说:“没有。”高廷瑶就这样打一下,问一下,连打了二十多下,那死者的叔父实在受不了,连连求饶,高廷瑶问:“你为什么要唆使侄媳来诬告?”死者的叔父无奈,只好承认平时与行凶人的哥哥有矛盾,想借此机会报复。高廷瑶仔细查问后,确认他与这个案件无关,才下令把他给放了,看那个死者的妻子是个老实的村妇,也就口头警告一下,没有再治诬告之罪。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奸夫杀本夫

    奸夫杀本夫    
    清朝雍正年间著名的地方官徐崑,在他的《遯斋偶笔》里回忆了自己处理过的一件疑案。从中可以看出有时仅凭伤势和口供就定案也容易造成冤狱。    
    湖州城南有个名胜——逸老堂,有一天就在这逸老堂边的小路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县官赶去检验,只见那尸体的头部和身上有五处伤口,像是被斧子砍的,因为脸上有伤,也认不出是谁,只好先收敛再说。过了几天,有个长兴县的妇女来报案,说是丈夫姚兆祥失踪多日,要来认尸。官府让她看了尸体,她认出了丈夫的特征,大哭一场。这妇女说丈夫是被一个叫“小马二”的人骗走的。官府出动捕快抓住了这个“小马二”,其真名是王文龙。王文龙很快就认了罪,说他与姚兆祥的妻子通奸,为了做长久夫妻,就有意在那天夜里把姚兆祥骗到了僻静的地方杀死,这个预谋姚兆祥的妻子并不知道。他还供出,杀姚兆祥那晚,还叫了姓周的、姓钟的等三个人一起动手。县官在检验时,看那斧伤轻重、方向各不相同,早有怀疑是几个人砍的,听了这供词,就立刻把那三个人都抓来,严刑拷打,除了那个姓钟的,另外两个人都承认了杀人罪,说是各带了斧子动手,杀了人就把斧子扔到河里去了。县官就打算结案,可正在这时,县官自己却因为被上峰差遣而离职,于是把案子搁下离任而去。    
    徐崑被上级调来代理知县,到任就要处理这件案子。他看了卷宗后觉得此案审得有问题:通奸一般只是一个人,怎么会再找三个人一起杀人?一个个提审这几个罪犯,发现那个姓周的已是白发白须,年过六十。那姓周的说是王文龙答应他以后给他养老,才帮助杀人的。这样的犯罪动机实在是有点荒唐。对其好言好语的劝慰一番,那姓周的就翻供了,说都是熬不过严刑拷打才承认的,自己实际上并没有参与杀人,另外两个人也都不承认杀人了。于是徐崑重新突击审问王文龙,以重刑威吓,那王文龙才说了真话:他和这死者姚兆祥一直是做小偷的搭档,平时吃住都在姚家,和姚兆祥的妻子通奸也很久了。想除掉姚兆祥,省得他碍手碍脚。杀掉姚兆祥后,第二天回到姚家,骗他妻子说是那晚失风,姚兆祥被官府以“犯夜”(违反宵禁)罪名抓起来了。可是想不到姚兆祥的妻子追问不已,大吵大闹,还要到官府去认领丈夫,王文龙就赶紧逃走了。所以后来听说发现尸体,姚兆祥的妻子就立刻来认尸。实际上杀人完全是王文龙一个人干的,为了不让人认出死者是谁,还故意砍破死者的脸面,在身上还乱砍几下,企图伪造是强盗结伙抢劫的样子。杀完人想到住在逸老堂附近的姓钟的那户人家住一晚上,那姓钟的见他身上有血迹,就不让他住。从姚兆祥妻子那里逃出来后,就住到姓周的和他的朋友一起住的那个地方,才躲了几天,那两人听说姚兆祥被杀死,就怀疑是他杀的,说他不够朋友,把他赶了出来,正好被捕快逮住。因此到了堂上就想把那三个人都牵进来一起吃官司。    
    徐崑审问清楚,就把那三个人都放了。把王文龙依律定为死罪。按照法律奸夫杀死本夫,妻子即使不知情仍应判处绞刑。可是这个案子中,姚兆祥的妻子是自动“出首”,认尸并指控奸夫,“有不死其夫之心”,只要判处她的通奸(杖一百枷号示众)罪名就可以了。这个判决得到了上级的批准。    
    ◎附录原文: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宋慈《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下)》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上)》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用刃剪者。若头顶骨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簳,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斡着要害处,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元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着甚衣服,上有无皿迹,伤处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肠肚出、膋膜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服穿孔。如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损,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方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若经隔数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元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甚处?亦令元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元申人于样下书押字。更问元申人,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有无冤仇?    
    ——宋慈《洗冤集录·杀伤》    
    


《案发当时》 第三部分保辜决生死

    保辜决生死    
    案发当时>>>    
    袁捷与往日一样趁着夜色来与紫玉姑娘幽会,不料紫玉已经发现了他藏在隔壁柴房的库银。面对紫玉的质问,袁捷恼羞成怒,竟将紫玉击昏后抛入河中。宋慈向来嘉州宣旨的薛庭松、冯御史等重臣推说出袁捷盗取库银、杀人栽赃的案情,并带领众人来到袁捷与紫玉幽会的小院落,搜出了被盗库银。尽管如此袁捷仍不认罪,不料紫玉忽然从房中走出。原来宋慈早就安排捕头赵跟踪袁捷,在案发当晚及时救出了紫玉。紫玉头部受了轻伤,并无性命之忧,当场将袁捷露出真面目后谋杀未遂的情节一一道出。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库银失盗案”    
    断案宝典    
    在古代的科学及技术条件下,对于很多伤害行为很难确定伤害程度。像电视剧中紫玉姑娘脑部受伤的这种情况,或者是内脏损伤、内出血等在当时是没有办法检验定性的,所以中国古代法律很早就设立了一项叫做“保辜”的制度,按照受害人在一定时限后的伤势来确定加害人的罪名,如果在时限内受害人因伤死亡,就要定被告杀人罪;如果是在时限以外死亡的,就只是个伤害罪。    
    西汉初年的“二年律令”规定保辜的时限是二十天,这是现存最早关于“保辜”的法律条文,其下限是公元前186年。这种“一刀切”的法律应该是从秦国的法律继承来的。以后各代的法律逐步改善,《唐律疏议·斗讼律》根据手足伤人、“他物”伤人、用刃具以及开水或火炬伤人、折断人肢骨或造成暴露出骨骼的开放性创口等实际情况,把保辜期限规定为十天、二十天、三十天和五十天。受害人在期限内死亡的,即按照杀人罪处罚加害人。这样的规定就考虑得比较周到了一点。    
    宋代在唐朝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比如规定咬伤别人或用硬底的鞋子或靴子踢伤人的,可以依照“他物”伤人来设定保辜。如果受伤的妇女在保辜期限内流产,保辜期限要在流产后增加三十天,但是和原来设定的保辜期限相加的总和不得超过五十天。还特意规定,在保辜时限内受伤者因为伤口破伤风而导致死亡的,也要作为杀人罪处理。宋慈在《洗冤集录》的《条令》部分引用了很多宋代关于“保辜”的法律条文。


《案发当时》 第三部分“宗元守辜”

    揭密疑案    
    “宗元守辜”    
    宋朝有个叫马宗元的,还在少年的时候就显示出惊人的聪慧,通过算定保辜时限挽救了父亲的性命,很能说明宋代执行保辜这一法条的实际情况。有一次他的父亲马麟和别人斗殴,将对方打伤。后来那人恰巧在保辜时限到达的那一天死了,当地县衙门就以杀人罪判处马麟死刑。家中其他人都哭哭啼啼地等着给马麟收尸了,可是马宗元却决心要为父亲翻案。他仔细推算了那个人的死亡时间,正好是在保辜时限外的“四刻”(刻是指古代计时器滴漏上的刻度,中国古代将每昼夜划分为一百刻,四刻将近现在的一个小时)。他就到州衙门去申诉,据理力争,知州真的接受了他的意见,将他的父亲改判为伤人罪,没有判处死刑。后来马宗元中了进士,得到过朝廷最荣耀的职称“待制学士”。    
    记载这个故事的是南宋人郑克,他在《折狱龟鉴》的《议罪》一节的这个故事后面,加了一段自己的按语。他指出,保辜的时限是按照日期来计算的,而法律又规定日是以百刻来计算,受害人是在时限外死的,就不是殴打杀人罪,只是殴打伤人罪。马麟殴打伤人,受伤者虽然只是在限外四刻死亡,但毕竟是在限外,罪名的性质不同。    
    以后这个故事又被南宋人桂万荣以“宗元守辜”为名转载在《棠阴比事》一书,得到广泛的传播。明朝人吴讷整理编辑《棠阴比事》时,在“宗元守辜”这一条后加了很长的按语。他本人曾经在刑部任职,他回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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