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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第3章

小说: 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 字数: 每页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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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常理,然后才能事事安心、事事顺心。    
    (2)要有证据意识    
    常言道: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立下字据是表示诚意,是取信于人。如果将生活中对己不利且子虚乌有的事,写在纸上示人,就极易弄假成真、百口莫辩。立字据、留凭证等行为切不可当作玩笑。须知,法律是严肃的,证据是有证明力的。在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当你除了语言别无自辩的其他凭据时,你会发现,语言是多么苍白无力,而持有对你不利证据、向你发难的人是多么地心怀叵测、自鸣得意。这就是生活中常见的诉讼悲剧,有理的赢不了官司,无理的却赢了诉讼。在法庭上,证据效力胜过常理。没有证据意识的人,通常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当、受骗、吃亏、受损,则在所难免。    
    (3)要给自己留余地    
    有丰富阅历的人都懂得:没有证据的话不说,害怕调查的事不做,懂得给自己留有余地,善于保护自己。否则,就会使自己处于被动、不能自控的地步。人一旦失去了主动地位,就极易受人支配,被人使唤。一些无德之徒就会趁机钻你的空子、占你的便宜,他们会拿捏你、算计你。人们戏称的“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大抵就是这种状况。


恋爱需知第三者插足很难得幸福

    秀秀爱上某公司部门经理夏某,在秀秀的眼中,夏经理是个成功的优秀男人。对秀秀的温情,夏经理并不拒绝。夏某有妻有子,不打算因为秀秀而离婚。秀秀不要名份,只要能得到夏某的爱就很满足,当然夏某要承担秀秀的生活开销。于是夏某过着家外有家,爱人、情人一个也不能少的日子;秀秀过着掩人耳目、暗地偷情的生活。时间一晃过去两年多,不料夏某在一次空难中丧生。待处理完夏某的后事,秀秀突然发现自己竟怀有身孕。她到法院主张为腹内的胎儿保留一份夏某的遗产份额。由于秀秀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腹内的胎儿是夏某的,法院没有支持她的主张。秀秀不知是该生下孩子继续打官司,还是结束这一切,开始新的生活。总之,这种结局是她不曾料到的。    
    法律聚焦: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需要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证据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重要原则。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没有充分的证据常称为举证不能。举证不能的当事人,其诉讼主张将不被法院认可,人们常称此为败诉。诉讼是一种极为理性的活动,不受感情的左右。整个诉讼活动是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的。而证据的有无、是否充分,证明责任完成的程度都将决定诉讼的最终结局。    
    案例警示:    
    (1)爱要有道    
    爱是人间最美好的感情,它应该合乎道德,不能与人类共同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相悖,否则,爱就有了缺欠、有了瑕疵、有了病灶。明知对方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还公然与其谈情说爱,这实际上是一种情欲的放纵、一种感情的变态。台湾已故女作家三毛曾说过:“一段孽缘,不过是魔鬼的玩笑。”俗话说:“要想一天不舒服,早晨喝半瓶酒;要想下半辈子不舒服,就找个情夫或情妇。”这告诉人们,现实生活已经一百次、一千次地证明:甘当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搞婚外恋是不会得到幸福的。    
    (2)爱要自律    
    爱是不能随心所欲的,早知没有结局的爱,就不应该开始。如果感情没有羁绊,任其旁溢邪出,得到的只是一时贪欢,摆不脱的却是长久的痛苦。今朝有酒今朝醉、让我一次爱个够、不求长久但求拥有等恋爱观,都是盲目的、缺乏理性的、且极不负责任的托辞。人应好好把握自己的爱,不能让它像流浪者似地四处漂泊,给爱一个可靠稳妥的归宿,这样它才能温暖你一生。    
    (3)爱莫沾财    
    过去的人们爱说:钱不是万能的;现在的人们爱说:没钱是万万不能的。过去的人们爱说:有钱能使鬼推磨;现在的人们戏说:有钱能使磨推鬼。可见钱在如今人眼中:魅力不小、魄力不小、神通不小。喜欢钱本身没错,钱确实能满足人们生活中的诸多需求。然而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此语今天来讲仍可奉为座右铭。人们应以自己的才智、勤劳不断创造并积累财富,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从而满足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但有人不想付出,只想获得。嫁给有钱人当太太,或娶个富姐当老婆,如果不幸嫁(娶)不到有钱人,退而求其次,只好傍个有钱人了。这嗟来之食是否好咽,傍来的钱是否好花,只有当事者自知了。其实,一提钱便无缘。爱情与钱沾了边,就如同市场上的讨价还价买商品,爱就失去了本来面    
    目。


婚姻家庭夫妻财产有约定可以避免起纷争

    丁丁和小亚系白领一族,二人婚后认认真真地达成了一项家庭理财协议,约定:个人收入各自支配,消费习惯互不干涉,个人债务各自打理,家庭生活支出共同负担。夫妻有滋有味地过起“AA”制的家庭生活。    
    所谓“AA”制,是西方国家存在的一种消费观,指人们到餐馆就餐或参加娱乐旅游等活动,各自付费的做法。“AA”制起初被我国的一些时尚年轻人接受,现在它已悄然走进越来越多的家庭。    
    法律聚焦:夫妻财产的约定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婚姻法认可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当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有约定时从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原则处理。我国婚姻法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约定的保护,体现了对当事人意见的高度尊重。当然,夫妻间的约定也不是绝对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这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多劳多得、防止有失公平等不合理情况出现,凸显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案例警示:    
    (1)事先有约胜于事后争讼    
    俗话说:水未来先叠坝。夫妻为了避免财产争讼,可以采用事先约定形式明确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债务的负担等问题,以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保护,防止因婚姻变化受损。    
    (2)筑起一道防范以婚骗财的屏障    
    社会上总有一些觊觎他人钱财的人,他们选择先结婚再离婚的手段,企图分走他人财产。如果婚前对财产有约定,就可以有效保证自己财产的安全,使以婚骗财者的如意算盘落空。    
    (3)为再婚者重组家庭减少阻力    
    不论中青年再婚,还是老年再婚,都会面对一个共同的问题:财产的权属。特别是老年人再婚,子女最担心的就是老人名下财产的归属问题。此问题若处理不好,既影响再婚老人与子女的关系,也影响新组家庭的稳定。老人选择婚前财产约定的形式,对自己名下的财产做好妥善处理,子女就不用担心财产外流而损害自己的权益,也就不会因财产分配而干涉老人再婚的问题。    
    (4)促进夫妻真正平等与尊重    
    过去的妇女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常处于依附他人的境地。俗话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如今妇女们靠自己的工作完全能独立生存,再无须靠婚姻解决生计问题。所以,当职业女性走进婚姻后,为了保持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与丈夫平等地共同生活,也愿意尝试这种个性化的家庭理财“AA”制的生活。这种新的生活方式,使夫妻彼此更平等、更尊重、更轻松、更愉快。


婚姻家庭施家庭暴力违法遭侵害依法求助

    强子染上酒瘾后,常常因醉酒而暴打妻子小叶。起初小叶念孩子年幼默默忍受,可强子不但酒瘾未除,还添了疑心,无端猜疑妻子小叶与邻居有染,对自己不忠。小叶的身上常是旧伤未好又添新痛,这样的生活一过就是8年。一日,小叶又一次遭到丈夫暴打,带着一身伤痕她终于走进法院,提出与强子离婚,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强子多年施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由强子赔偿小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律聚焦: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    
    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据有关统计:目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老人和儿童。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权益,还常常导致感情伤害、家庭破裂,也是导致女性犯罪的诱因。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人们应当了解《婚姻法》第43条规定的救助途径和手段:(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法律责任有3种:(1)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应被害人请求,可给予施暴者行政处罚,如给予一定期限的行政拘留等。(2)民事赔偿责任。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应赔偿其物质损失;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既有权要求赔偿其物质损失,也有权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3)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家庭暴力不是家务琐事    
    有人认为:夫妻打架是家务琐事,外人不宜过问。受害人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使得家庭暴力从一开始就未得到有效控制,施暴者的恶行不断加重,导致被害人不是在忍受中倍受伤害,就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一起走向毁灭。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公安机关均可应被害人的请求,干预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琐事,有法定责任的单位、部门均应该过问。    
    (2)家庭成员不是施暴的对象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然而由于几千年来遗留的封建夫权意识的影响,在一些家庭中,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家庭中,丈夫将妻子视为从属者,认为:“娶来的媳妇是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打出来的老婆,揉出来的面,不打不骂不听使唤”。加之,一些妇女经济上不能独立,面对暴力常常默然承受,不善于求助,使施暴者有恃无恐。随着法律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的完善,及对施暴者惩罚力度的加强,家庭暴力将受到有力的遏制。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及人们男女平等意识的提高,家庭将不再成为施暴的战场,家庭成员也不再是施暴的对象。    
    (3)被害人应善于求助    
    面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应及时求助,尽量在施暴早期就发动社会力量进行干预。一味忍让与迁就,会起到放纵或刺激作用,使施暴者无所顾忌、无从收敛。面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受伤的,应及时就治,并保存完整的病历记载。因为指控家庭暴力,要靠证据,没有证据证明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指控便不能得到法庭的确认,被害人的权益就得不到较好的保护,也不能及时从家庭暴力中解脱出来。不论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或公安机关求助,上述单位都有义务干预并留有记载。凡求助或就诊后的记载或病历,都可以作为诉讼中的第一手证据。    
    (4)被害人切勿以暴制暴    
    许多常年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他们在失去最后的忍耐力和最后的希望时,常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最简单最直接地泄出心中愤恨,从而也完成了由受害人到加害者的大逆转。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平时的弱者或投毒、或偷袭、或雇凶,将施暴者置于死地,使自己走进破釜沉舟、鱼死网破的境地。据某省妇联对狱中服刑女性的调查表明,其中219名女性犯罪与家庭暴力有关,占2274%。


婚姻家庭正当防卫无罪防卫过当罪轻

    一日凌晨两点多钟,李老汉和老伴儿被一阵紧似一阵的踹门声惊醒,李老汉知道,自己喝醉酒的儿子回来了,便赶紧披衣下地去开门。儿子却嫌开门晚了,操起院门边的一根铁棍抡向老汉。李老汉见状急忙向院外跑去,儿子不依不饶在后边撵。李老汉跑到一个柴垛旁,顺手抽出一根木棒抵挡,他向扑上来的儿子挥去,一棒、二棒均砸在儿子头上,待儿子倒下不动时,李老汉见儿子头上出血了,忙招呼人将儿子送到医院救治,不料儿子却再也没有醒过来。李老汉心情沉重地向派出所投案自首。人民法院虽然最终认定李老汉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李老汉毕竟亲手打死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心中有着永远挥之不去的深深伤痛。    
    法律聚焦: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老汉为回击儿子的追打行为,用木棒连续砸中儿子的头部,此行为已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李老汉第一棒打出后,已足以使自己受到的危害解除,但他又向儿子头部砸第二棒,这就属于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为了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法律设立了防卫限度,即防卫过当。但这种限度不是绝对的。我国刑法并没有苛求当事人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时,防卫的损害必须小于保护的利益。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对防卫的手段、力度、后果往往来不及做出对比和判断。    
    为了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做斗争,及时制止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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