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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7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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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宪法权利,一种其他人都明确地拥有但他不拥有的权利?
我以这种方式提出这个问题是为了揭示以下论点:中央情报
局强制施耐普的做法是不得要领的。中央情报局辩解说,通
过合同强加于施耐普的事先删节处理要求对他并没有产生伤
害。如果审查发现他想出版的书中有列入保密范围的资料,
那么该机构就可能采取行动阻止出版。但是,按照中央情报
局的主张,施耐普不拥有发表列入保密范围信息的宪法权利,
他依然拥有自由出版没有列人保密范围的资料的权利,一旦
审查结束,跟任何其他人一样可以自由出版其著作。合同设
定的删节要求(中央情报局认为)只是给了该机构一个合法
机会去自动评定那些要出版的材料是否属保密材料,并采取
一切措施阻止出版任何列人保密范围的材料。因此,该项合
同并不是对任何宪法权利的放弃。
      但是,依我的设想,如果国会不能要求那些与中央情报
局没有联系的人提交与之有关的书稿作事前审查,那么该机
构就不能彻底地认为事前审查与审查制度无关。维克多*                         马
凯蒂把他的手稿提交给中央情报局后的经历表明(如果需要
某种实例的话)事前检查的要求使作者说出的东西变成了妥
协、协商和延误的结果,在诉讼威胁阴影下的一切,决不是
作者愿意说,而宪法第一修正案认为他本来可以说的东西
咖」。
      因此,问题只能是,施耐普是否放弃了他原本拥有的宪
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一切都再一次地依赖于人们对言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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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权利的力量和意义的观点。在向最高法院提出重开听证会
的请愿书中,施耐普的律师辩解道:“在其职位上真正有权使
用最敏感的国家安全信息的前政府官员们的未经审查的回忆
录对公众的争论和理解力产生了重大贡献。许多类似著作的
出版对国家利益并没有实际危害,表明了不需要中央情报局
官员们的事前限制。”如果它的意思隐含着允许施耐普放弃宪
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将不利于总体福
利,那么这个论证是没有说服力的。诚然,如果允许中央情
报局和其他安全机构把出版前删节的强加要求作为雇佣条
件,那么,若干年后,公众毫无疑问将失去原本可以得到的
一些信息。但是,中央情报局反对这一点的政策论证―如果
它没有机会事先检查退役人员的出版物,那么情报收集的运
作效率就会受到影响― 并非轻率无理。无疑,中央情报局夸
大了事先检查的重要性。比如,它说如果施耐普赢得了官司,
那么国外情报机构会停止向美国提供情报。这些外国间谍机
构不会愚笨到以为由退役人员写的著作是美国中央情报局泄
密的主要源泉。不过,即使我们给这种夸张程度打个折扣,
它的论证似乎仍然有道理:如果它有机会事先讨论这个或那
个段落,并替告其朋友,包括外国情报机构,有关内容很快
就要进书店了,中央情报局会更有效率。
      但是,那意味着有一个真实的成本收益政策论题需要决
断:从长远眼光看,如果像施耐普著作之类的图书被推迟或
被删节,那么公共利益是得到更多还是失去更多呢?施耐普
是否放弃他的权利的问题是宪法的新问题。最高法院的任何
早先判决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支持言论自由的任何具体的
宪法性政策也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它将被
在长期内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好的成本收益计算所解决,就像
施耐普的律师的论证建议的那样,那么,必须由支持施耐普
的法院来解决而不是留给国会和人民的论证不是一种强有力
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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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他的律师的论证要强有力得多。在我看来,如果
它意味着不是去关注总体福利而是去关注人们希望听到施耐
普想说些什么的权利,那么那是一个正确的论证。因为这些
公民相信,如果他们对中央情报局的行为知道得越多,他们
对针对中央情报局的政治决定施加影响的状况会越好,他们
拥有的宪法权利不会因为施耐普私下决定放弃向他们说出那
些事情的权利而被剥夺。现在,我必须对宪法赋予的倾听权
作些解释。作为一个整体,宪法规定并且要求公民都应当生
活在一个正义社会中的条件,并且它使得以下情形成为这些
条件的核心:每一位公民都能够像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参加
投票和参与政治。言论自由对于平等参与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它也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有权使用更多信息的其他公民也
不能阻止他去倾听。这显然不是一个政策问题:它不是从长
远看保护多数派意愿或确保总体福利的问题。正如多数派审
查演说者等于侵犯了演说者,即使通过审查社会将变得更好
也是如此,因此它侵犯的是每一个潜在的听众的权利,他相
信,自己参与政治的收获J             ,无论是在效果上,还是在意义
上,就在于去听那个演说者的演说。
      倾听的权利总体上依赖于演说的权利,后者形成宪法第
一修正案的核心,并且倾听的权利通常受到不折不扣地实施
演说的权利的适当保护,因为倾听的权利不是去了解没人愿
意透露的事情的权利〔 ,’〕 。然而,如果所有政府机构任
意地以官员放弃将来公开未事先经过机构检查的没有经过保
密分类的信息的权利为受雇佣的条件,那么,倾听的权利会
就会大打折扣。
      法律允许公民和公司在公开商业秘密、个人日记内容等
方面被迫作出信用承诺。但是施耐普案有所不同。倾听的权
利是平等的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的一部分,而中央情报局在
越南行动的情报与政治活动的关系显然比商业秘密或公民个
人事务的信息要密切得多['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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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在宪法上得到保护的其他人拥有的听的权利为条件,
是否强迫弃权者放弃在合同中承诺放弃的说的权利的问题,
像许多其他法律问题那样,是一个有待界定的问题。在施耐
普案中,最高法院可以画出两条不同的界线。它会说,不同
于个人或公司,政府机构从来没有把放弃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权利作为雇佣条件。那个差异基于以下理由是正当的:政府
机构的信息据推测是同参与政治具有高度相关性的信息,而
私人公司的信息则并非如此。最高法院可能会说,政府机构
可能从来不会将这样的弃权作为雇佣条件,除非那个条件是
国会而非政府机构本身强加的。这种较弱的要求基于以下理
由证明是正当的:由前情报人员未经事前审查就出版材料而
导致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的严重性是否足以证明“践踏听的权
利是正当做法”的判决本来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本身作出,
而不是由其秘密的利益将影响其判决的机构来作出。第二个
较弱要求是否足以符合宪法第一修正案标准值得怀疑。但是,
在这里对这个问题作更深人推测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较弱或
较强的要求都赞成支持施耐普的判决。
      然而,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不依赖于他人的听的权利,
而是直接依赖于施耐普自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说的权利,
这样的论证是否也证明了拒绝执行合同上的弃权之判决是正
当的。直接依赖于施耐普自身权利的论证似乎是必败无疑的,
因为他以弃权为代价而接受一份工作的选择是一次自由的知
情的选择。如果施耐普(正如中央情报局辩护律师简洁地指
出的那样,施耐普清楚他不是在加人童子军)通过同意事前
检查而自由地贱卖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完整权利,那么为什
么法院不能现在就把他从产生不利的贱卖中解放出来呢?正
如他们现在为施耐普裁决的那样,为什么法院不能现在就阻
止其他人在将来作出同样的贱卖呢?
      那是中央情报局的论证,并且它很流行。但它并不像初
看之下那么有力,因为它依赖于宪法权利和一些所有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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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错误类比。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分配像买卖邮票这样其意
义在于增加每位公民的总财富的权利。正如我说过的那样,
整部宪法阐述了公民们组成一个平等共同体的条件。公民和
多数派一样不得重新定义这些条件。宪法不允许他把自己卖
为奴隶或为选择自己的信仰而残卖自身的权利。不是因为如
此践卖对他没有利益,而是因为任何公民成为奴隶或把他的
思想抵押出去都是无法容忍的。当我们思考是否可以放弃某
个特定宪法权利的时候,我们必须问的问题是:放弃权利是
否会让人处于被认为是对宪法赋予的平等权的否定的状况?
既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平等的地位包括人们报道认为对
其同胞重要的事情的权利以及在信仰事务上忠诚于良知的权
利,因此言论自由权利应该与宗教信仰权利一样不能拿来自
由交易,这就是它与财产权的类比显得拙劣的原因。假如我
谈成了一笔我后悔不已的生意,我就失去了钱财。但是,像
其他参与政治者一样,我的平等身份并没有受到损害,至少
根据宪法对这种身份的实质规定,我的平等身份没有受到损
害。我没有把自己卖身为奴,我没有陷人把自己卖身为宪法
认为是奴隶的状态。此外,该论证没有证明以下结论的正当
性:一个人绝不应该拥有同意不发表某种情报或将其事先接
受检查的权利。因为并非每一份这样的协议都会让那个人处
于使其作为政治平等者的地位打折扣的状态。因此,最高法
院必须划清界线,以区分可以允许的和不可允许的放弃演说
的宪法权利,我们刚刚在考虑听众的听的权利时,规定的每
一条界线都可以恰当地保护演说者说的权利。
      法院可能说,要么不许把放弃权利作为政府机关的雇佣
条件,要么除非得到国会的特别授权,才允许人们放弃这样
的权利。但是,根据其简明的并不令人满意的司法意见,最
高法院没有考虑这些可能的区分,其中有一条将支持施耐普
的主张。最高法院断定,甚至没有特别的国会授权,被政府
机构雇佣的人都可能放弃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这种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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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以为宪法权利只是一份人身财产权的错误。
      因此,施耐普本来不应该放弃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
那个结果对于保护其他人的听的权利以及保护施耐普自己的
独立性是必要的。但是,替施耐普辩护的这个论证依赖于我
早先辩护过的自由言论观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观念。它依赖于
以下假设,言论自由是一个原则问题,因此当希望表达其想
法的人受到压制、检查或拖延的时候,它是一个严重不公正
的问题,而不只是对共同体总体福利的抽象威胁。只有以那
种眼光来看待言论自由的时候,以下情形才会清楚起来,保
护一位哪怕签订了合同并且知道自己不是在参加童子军的中
央情报局退役人员何以会如此重要。费尔伯案和赫伯特案表
明了如此理解宪法第一修正案何以不会给新闻界它想要的所
有权力和特权。里士满报业案表*               明了它会拿走新闻界甚至
已经得到的权力的原因。而《改革论者》 案和施耐普案则
表明了那个观念对美国宪法民主为什么仍然是至关重要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应当免受敌人的攻击,也应当从其最好的朋
友那里得到维护。

注释

英文版作者序

      '1'马歇尔,库恩编:《罗纳德*  德沃金和当代法理学》,
新泽西州托托华:罗曼一阿伦赫尔德出版社,1984                     。有关原
则和政策区分的讨论,请参考肯特*                格林瓦特的文章和本人
对该文的答复。

第1 章政治法官和法治

      说明:本文最初发表在《 英国科学院学报》 (1978  年
第64    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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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 。 A 。 G  ,格里菲思:《司法政治学》 ,曼彻斯特:
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77             。
      '2'   “查特诉种族关系署”案(1973 ) ; A 。 C 。 868             。
      '3'  “达克斯工党俱乐部诉种族关系署”案(1975 ) ; A 。 C 。
259   。
      '4'  “教育和科学大臣诉泰姆赛德市政理事会”案(1 976 ) ;
3 W 。 L R 。 641     。
      '5'   “肖诉D 。 P 。 P 。    ”案(1 966 ) ; A 。 C 。 206      。
      '6'   “利佛西奇诉安德森,.案(1942 ) ; A 。 c 。 206            。
      '7'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地对待权利))                 (马萨诸塞
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7              ;伦教:杜克握斯出版社,
1978    )。
      '8'在《 认真地对待权利》第4              章我用较长篇幅解释了
原因。
      '9'勒尼德*    汉德:《权利法案》 (马萨诸塞州剑桥:哈
佛大学出版社,1962          )。
      '10'本文讨论的有些问题― 尤其是法定构成的群体心理
学理论―在本书第16  章中得到了展开。

第2 章原则的法庭

      说明:本文最初发表于《纽约大学法律评论》第56                       期
  (1981  年5 / 6    月号)。
      '1'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5 U 。 S 。 ( ICranch ) 137 ; 173
一179 ( 1503      )。
      '2'  参阅“西海岸饭店诉帕雷希”案,300 U 。 5 。 379 ( 1937 )
  (赞成针对妇女的华盛顿最低工资法),驳回“艾德金斯诉儿
童医院”案,261 U 。 5 。 525 ( 1923           )。并参阅“罗伊诉威德”
案,410 U 。 5 。 113 ( 1973 )         (得克萨斯刑事堕胎条例主张它
是违宪的)。
      '3'   “美国诉卡罗伦置业”案,304   U   。   5   。   144   ;   152n   。   4

                                                    …   493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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