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 下-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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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又上下满意的改革之路。
对于任何一个政治体系而言,对“政绩”的注重是极为自然的。不同的时期,“政绩”有着不同的主题。中国官员面临的诉求,经历了从政治到经济、从地方综合发展再到建设政治文明的一个循环式上升。
随着十六大提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这些主题,也就将对地方官员的诉求,提升到了一种整体性的、全局性的综合发展能力上来。它要求“一把手”们真正了解自己的主政地、兼顾各方面因素,以最后的发展实效为评价标准,从而推动各地的发展。
与此同时,在大多数官员的个性表现受到赞赏时,一些急功近利、劳民伤财、只为升迁的“做秀”需要警惕。
“经营城市”理念被肯定之后,跟着便是一拥而上的“宽马路、大广场”;在开放格局一步步确立的过程中,招商引资的指标被作为硬任务下达到各级部门、甚至学校。每一个时代,都有最核心的“关键词”悬在中国官员的头顶,决定着他们的施政要点。在江西省全南县,曾有一位环保局长因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被撤职、降职使用。此举引起舆论界非议。它正是一个“走偏”个案。
而今,“建设政治文明”的中央精神和社会呼声叠合在一起,使得一些官员在争取“政绩表现”上出现了新动作。
除了广场、马路、大工程等“硬件”,他们越来越重视在“软件”方面表现出作为,这些“软件”包括安全限度内的政改,以及对部属官员的整肃。此类举措既赢得民心,也受上级关注,同时风险也较小。
有媒体报道,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推出了一些反腐创新之举。
今年春节,临汾市的许多干部都收到一条手机短信:“珍惜权力,远离腐败,拒绝诱惑,呵护职务,预防职务犯罪,维护公共权利……”临汾市反贪局分6次共发出100万条反腐短信。同样的“反腐举措”出现在其它一些省份。其中比较著名的一条短信是:“口渴时觉得能喝下整个大海,这叫贪念……”
更加出人意料的是“反腐扑克”。这套扑克的红桃K画面是这样的:一个男人躺在沙滩上,身上只盖了一条毛巾,而在他的头顶上,是个女人用裙子为他遮阳。意在影射“性贿赂”现象。52种职务犯罪的罪名、特点被配上漫画,印在扑克牌上。
此外还有反腐台历、电视述廉等。中央党校的谢春涛教授对于这些反腐新举措的出发点给予了肯定,但他对它们的效果表示质疑。
还有,孩子监督父母,妻子监督丈夫,越来越新奇的“招式”频频登台,各种追求“出位”表现的措施令人难以评说。
目前,个性化的政治举措在地县级涌现最多。不同级别的个性化表现所带来的风险有所区别。地县级以下,其自主决策范围有限,财政体制也几乎不允许有所突破;而到了地县级以上,“注意力官场”的规则便几乎不再适用。
不合时宜、违反规则的个性表现将适得其反。李兴民以安徽亳州市委书记的身份,居然在自己的主政地内搞了个阅兵式,他模仿中央首长的姿势呼喊“同志们好”、“同志们辛苦了”,受检阅的人员高呼“首长好”、“首长辛苦了”。其后,李兴民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12年徒刑,他的这一阅兵举动亦成为笑谈。
社科院学者党国英指出:“部分基层官员的举措,有拍脑门的嫌疑,这是官员产生机制和官员素质决定的。”对于地方来说,怕的就是跟风而上、简单复制。
党国英以华北某县设立村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举动为例:“这种运行方式的成本是很高的。我们的有些官员,就记了个‘三权分立’,学人皮毛。事实上在美国基层的很多环节,也是议政合一的。”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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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看“个案监督”
南方周末 2004…11…18 12:38:14
从宪法看“个案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有权对人民法院实行个案监督,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相当关注,在学术界、立法界和司法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这些争议已经进入到正在进行的有关司法改革的方案设计中。
□刘山鹰
一、人大有没有进行个案监督的权力?
有的学者引用我国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据此认为,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要实现司法独立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取消人大的个案监督。
笔者以为,宪法第126条的规定并不能说明人大无权对审判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笔者还以为,人大的个案监督在我国是有宪法依据的,在现在没有必要取消,在将来也没有必要取消。其实,如果我们对宪法第126条进行仔细体味,就会发现:
其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句话是给人大个案监督留有余地的。如果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律规定有例外,则需要另当别论。
其二,宪法第126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规定是列举式的。列举在内的,定然是“无权干涉”;没有列举在内的,则自然不能算数。没有列举在内的除了人大以外,还有检察院。我想,即便是最彻底的司法独立主张者,也不会认为中国的检察院无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因为检察院在我国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26条没有把人大列举在内,其含义与没有把检察院列举在内的含义是相当的。
那么,法律有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例外呢?
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什么是“特定问题”?我不能给它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这里所说的“特定问题”,肯定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肯定应该包括“特定个案法律问题”。就像合肥市人大就“汪伦才案”组织特委会进行调查一样。至于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是否构成“特定问题”,则以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为准,而不取决于法院的态度。
因此,我国宪法是不排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个案监督的。
二、人大可不可以分享审判权?
有学者认为,审判权专属于法院,人大没有审判权,也不能分享审判权,而个案监督实际上是分享了审判权,是越权,所以应该取消。这样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过,审判权属于法院,并不表明一切有关审判的事务完全属于法院,而人大则无权过问。
如前所述,许多一般的原则往往都有例外。在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规定中,就暗含了人大可以行使审判权。根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这个决议很有可能就是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决议。从某种意义上讲,法院不得不遵守这个决议。因为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所以法院必须遵守这个决议;法院遵守了人大这个决议,就表明人大行使了审判权。
立法机构分享审判权,并不是中国特色。美国是典型的司法独立国家,但美国宪法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劾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弹劾案的对象包括“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也就是说,参议院分享了审判权。菲律宾的法律也规定,对于总统的弹劾案,由参议院审理。
人大有权行使审判权的另一个特例是特赦。特赦也是对于司法最终裁判原则的一个例外。我国宪法第67条列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其中第17项权力即:“决定特赦”。所谓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赦其刑,不赦其罪。另一种赦免是大赦。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或一般犯罪分子普遍赦免,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宣告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其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宪法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法院给罪犯判处的刑罚赦免了,毫无疑问,也是变相地行使了审判权。
其实,法院大可不必因为人大行使了本应属于自己的审判权而感到愤愤不平。一个国家的宪政体制远不是教条式的原则和口号那么简单。当人们说人大是立法机关的时候,是不是说立法权就只能由人大行使呢?当我把这个问题提出来的时候,法官们应该就会明白,最高法院也有立法权(不然,那最高法院作出的那么多司法解释作何解释?),国务院也有立法权,国务院的各部委也有立法权,省一级的政府也有立法权。最高法院可以行使立法权,有什么理由对于人大分享了审判权而耿耿于怀呢?
三、人大有权进行个案监督是否等于单个人大代表有权进行个案监督?
尽管笔者认为人大有权进行个案监督,但笔者不赞成单个的人大代表直接面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
其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无法证明人大代表比法官更公正。人大代表既然是民意代表,本身就是代表着不同的利益来的。如果过多强调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而忽视人大代表身后所代表的利益,有可能会导致更多的腐败。更有甚者,如果有的人大代表自己就是案件的当事人,人们能相信他提出的个案监督是基于公正的考虑吗?
其二,审判活动是一项非常具有专业性的活动,人大代表是民意代表,其中的许多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如果在法律上允许单个人大代表进行个案监督,那么难免会出现“外行监督内行”这种胡乱监督、瞎监督的弊端。
其三,我国的人大代表人数众多。据统计,全国各级人大代表的总数有400多万人,单全国人大代表就有近3000人。如果在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平均每三人提出一件个案监督,就会有1000件个案监督,最高法院将会应接不暇,疲于应付,没有精力用于其他的工作。
所以,绝对不能将人大有权进行个案监督简单等同于单个人大代表有权进行个案监督。
但是,也不能将人大的个案监督简单理解为人大机关作为整体对于个案的监督。如果是那样,难免会导致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大权在握。人们会怀疑司法腐败,人们就不会怀疑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个案监督的职权腐败吗?而且,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本身不是人大代表,不享有人大代表的权力。
人大代表应该有个案监督的权力,不意味着人大代表有任意进行个案监督的权力。可取的办法是把个案监督的权力还给人大代表,同时设定个案监督的条件。笔者以为,应该至少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纳入个案监督的案件,必须以“穷尽司法救济”为前提。这样才可以避免人大代表干预司法独立的嫌疑,保证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二,必须有10个以上人大代表联名,才可以形成有效的个案监督。不足10人联名的个案监督视为无效。这样可以保证个案监督事出审慎,同时保证避免因为个案监督过多而导致法院陷入瘫痪。至于为什么是10名,而不是5名或者20名,这是因为要与地方人大提出质询案的人数要求相一致,使人大个案监督与现有的监督机制接轨,获得现有法律框架的认同。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宪法学博士,中山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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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如何参与“中国话语”的制造
南方周末 2004…11…18 12:38:15
□薛涌
一般在美国的大选年,中国总要成为两党候选人练拳的沙袋。今年还算是运气,因为有了反恐,有了伊拉克战争,又有了需要中国帮忙解决的朝鲜半岛危机,这个问题终于没有成为众矢之的。不过,美国的“中国话语”并没有完全改变。比如,美国人失业,那一定是因为大公司纷纷跑到中国建厂房,中国人抢了美国人的工作。前一段通货紧缩,企业利润因为价格偏低而缩水,于是论者争先恐后地说是中国的便宜劳动力把大家的价格都拽了下去。可是没有过几天,通货膨胀的苗头开始出现。马上又有经济学家出来解释:中国目前的发展,吞噬了大量的石油、水泥、钢铁等原材料,哄抬物价。当然也有人实在看不下去,出来打抱不平:怎么价格高也怪罪中国,价格低也怪罪中国,好像我们自己的问题全是别人造成的。
这样的“中国话语”,本来不值得大惊小怪。首先,中国在过去25年经济扩张了四倍,如今成了世界第六大经济体,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世界第三大贸易国,有着世界第二大的购买力。中国的一举一动,确实对人家的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人家对我们一惊一乍的,也属人之常情。第二,美国是个选民社会。政治家对选民只能奉承,不能批评。因为到头来政治家还得靠人家的选票过日子。选民丢了工作,你不能批评人家不够努力,或者要价太高、技能不足,也不能说是自己犯了什么错误。所以适当的解释,就是到海外找个替罪羊。比如说一切都是中国之过。这样在国内谁也不得罪,而且自己的责任也撇清了,何乐而不为呢?
不过,在这样的“中国话语”中,听不到中国的声音。中国没有任何代理人在美国相当开放的大众传媒上为中国的利益辩护,被人家缺席审判,这才是奇怪、不该发生的事情。
有人说,美国的媒体充满了偏见,只会妖魔化中国,你出来辩也没有用。另一些人也许会说,人家是自由媒体,最终还是会公正客观的,用不着你自己操心。这两种看法,都未免过于天真。以笔者的观察,美国的媒体无法用自由或偏见来简单概括。其游戏规则,其实最近乎美国的法庭。在法庭上,双方的律师和公诉人只为自己一方说话,表达一方的利益和看法,讲出来的话不可能公正,而更多是偏见。但是,由于各种偏见可以在陪审员面前交锋,最后还有望达成一个大体公正的判决。事实上,美国的媒体,为各利益集团提供了一个法庭式的辩论平台,公众就是陪审员。你在观察美国的问题时只要各派的媒体都兼顾一些,把各自的陈述对比分析,大致还是能够得到一个全面、公正的了解。
换句话说,美国国内的问题在媒体上报道,会受到国内各个利益集团的监督。你要是说吸毒是黑人的问题,黑人马上会出来辩论、抗议,并给出一系列相反的事实。你妖魔化谁也不可能。大家都有自己的“辩护律师”。但是,讲别国的问题就不同了。大部分国家在美国的媒体上没有自己的代理人,没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很容易被媒体缺席审判。所谓“妖魔化中国”,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对付这样的“妖魔化”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办法就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