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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 下-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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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李永忠认为,领导体制不顺,是纪委重建以来感到的最大问题。

  “表面是双重领导,事实上是同级党委在起决定性作用。”在四川省纪检部门工作多年的刘松志告诉记者,遇到问题,查还是不查,如何查,能不能报上级纪委,都需要同级党委批准。

  缺乏独立性,束缚了纪检部门的手脚,在众多被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中,从成克杰到胡长清,从田凤山到王怀忠,没有一个由同级纪检部门突破。

  “不仅同级无法监督,即使对下级查处也诸多掣肘,”中纪委的钟岩分析,“下级犯了错误,上级说不定有连带责任,谁愿意自找麻烦?”这种体制造成的现状是,纪检部门只能向再下一级延伸,大大削弱了它的监督功效。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矛盾上交,信访量剧增,钟岩在中纪委工作多年,他回忆十年前,位于北京张自忠路七号院内的中纪委信访室,一两个月才会出现一两起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五六年前,大约每一两个星期就会有一起。

  收回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权,“统一管理,直接领导”,正是中纪委力图改变现状的积极之举。“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介绍。

  具体的实施办法是,将现派驻在中央各部委的纪检监察人员的编制收归中纪委和监察部,统一管理,工资和福利待遇仍在原派驻单位领取。

  “也就是说,除了工资福利不变外,你的提拔、升迁、任免及工作考评,都由中纪委负责。”钟岩说,这样的制度安排,使派驻人员从原来的权力、利益格局中“超脱”出来,可以更好地监督领导班子成员。

  “先锋”试验

  这件新闻让社会关注,但对纪检系统的人来说,“统一管理”一词早就不新鲜。13年前,湖南省张家界市纪委就突破“禁区”,向县区选派纪委书记,实现“直管”。1998年深圳市纪委再进一步,收回各个局纪检监察人员的编制,全面管理人、财、物、事。

  “体制的不科学,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不但增加了反腐败的成本,而且弱化了监督的效力。”中纪委政策研究室的李永忠在一篇文章中,曾把监督不到位归为三类:绝少事前监督———难以参与决策;很少事中监督———力不从心;大多为事后监督———其造成的后果已相当严重。

  深圳市纪委正是根据这三个环节来逐一改变的。纪委副书记孙大卫告诉记者:第一步将工商、公安、税务等几家除外的派驻纪检组24个编制,全部收回市纪委,所有福利待遇全部迁至市纪委。

  “我们当时考虑,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到所在单位办公,那样一来,关系过于紧密,工作中容易产生偏袒情绪,甚至徇私枉法。”

  解决方法是“派而不驻”。将24人分成3组,办公独立在外,每组对八九个单位进行归口监督。比如第三组,分管建设口,联系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环保等部门。组长范少宇告诉记者,这种方式,既保证了与对口单位的经常业务往来,又不至于过分亲密,“更重要的是,这样把纪检人员相对集中在一起,有利于办案查案,不像过去那般分散而毫无效率。”

  不过孙大卫也坦承:“我们最重要的任务,不是查案,而是预防。”“主线就是抓住权、钱、人等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孙大卫将其归纳为三个“不”:不能,不敢,不想。“所谓不能,就是各种机制互相制约,减少腐败机会;不敢,就是惩罚措施严厉;再就是思想教育了。”

  “三不”在深圳的反腐中起到了明显作用,但离预期的目标仍有较大距离。范少宇所领导的第三组,是一个典型缩影。他们所对应的建设口,正是公务人员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的高发地带。

  纪检部门曾经做过一项统计,深圳建市以来,因腐败落网的党员干部,90%以上都涉及行政审批,其中,又有67%的腐败行为发生在土地、建设工程、产权交易等领域。

  去年12月底,深圳公审了市能源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劳德容,其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近2000万元;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在任市公路局副局长、局长、市民政局局长期间,接受建筑企业、包工头贿赂近1519万元,另有1899万元来源不明。

  该市一位官员告诉记者,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前沿,这些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件,事实上对反腐体制提出了根本变革的要求。

  始料未及的变化

  或许有一个情况始料未及:在中纪委展开“直属”行动后,首先的阻力并非来自外部,而是被调整人员本身。

  十六大前,国家工商总局的9名纪检干部,拉开了改革的帷幕,最早“回归”中纪委。之后,卫生部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进入第一批试点。

  田红星(化名)是试点单位中的一个工作人员,“坦率地讲,当时听说要试点,第一个念头就是想调到其他部门去。”

  田红星当初考公务员,是有很多抱负的,误打误撞被分配到纪检部门,几年的工作让他生出许多感慨。他也曾查办过几个案子,“但没有成就感,且长期以来能力在下降,对整个自信心都是个冲击。”

  尽管调整后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但田红星却感觉不一样了,“完全进入了纪检监察这个封闭的系统,流动困难,个人前途更加摇摆。”他的理由是,统一管理之前还有希望在派驻单位的部门间流动,“但现在你不属人家管,很难接收了。”

  钟岩还分析了更深层的原因:统一管理之后,其实就变成“中纪委的人”,跟原单位已无关系,一些无形的关系和利益自然也就消失。“而纪检系统除了得罪人,是没有什么好处的。”纪委毕竟是“清水衙门”。

  “监督领导”的微妙处境

  在试点方案中,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能被设计为“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这无疑是个好的想法,这是此次改革的亮点之一。

  微妙的是,统一管理之后,派驻机构和所在单位关系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你不是驻在部门的人,另一方面你又不是中纪委本部的人,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还要吃人家的饭,拿人家的钱,‘找别人的碴’,地位身份更尴尬了。”田红星分析,与这种关系把握难度很大,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来搞平衡。

  派驻机构的法律地位也是个问题。派驻机构严格来说不是法律主体,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不拥有中纪委、监察部诸多查案的权力。例如发现问题后,不能调档案,不能查银行账,不能询问相关人员,只能把情况报给上级纪委。最终查案的,还是中纪委。

  得以改善的是,派驻机构人事任免等不再受制于同级党委,案子也无需先汇报后报告,“独立性增强了”。当然,被监督对象也开始“变招”,“比如文件也不让看了,没有硬性规定所有文件非要交纪检组参阅。如果没有信息渠道,无异于被蒙上了眼睛。”

  对于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中纪委无疑正在关注,并收集有关的材料予以分析,专家们分析说,一个制度的有效运行,不仅需要制度本身设计的合理性,更需要许多相关条件配套。

  毫无疑问,让派驻机构从同级党委的构架中独立出来,是符合“党内分权”,“异体监督”思路的。但是,还需要中央财政支持、各个部门的配合、工作流程的科学设置、法律的完善,以及外部监督力量的支持,等等。而这些的完成,非一朝一夕之功。

  李永忠表示,目前中纪委将派驻机构管理权收回,无论当下效果如何,毕竟理顺了“条条”,跨出了有益的第一步,只待日后完善诸多细节。

  “重点还在于对块块的管理上。”李永忠认为,所谓块块,即是对省级纪检部门的管理问题。党章规定:各省纪检委只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要跨越这一步,需要修改党章。”

  短期内无法对省级纪检部门“垂直领导”,中纪委采取的变通之策是派出巡视组,计划在5年内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一至两遍,主要目标是地区党政“一把手”。

  尽管对“块”的垂直还尚待时日,但一些省已表示,考虑“效仿”中纪委,将派驻到各厅局的纪检组实行“垂直管理”。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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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节好劳资矛盾 
 



  南方周末   2004…10…21 11:52:19 

  □苏振华

  惟有劳动者自己才是自身利益永远的守护者,他们最清楚自己的利益诉求,知道自己愿意接受的工资水平是什么。在单个劳动者并不具备足够的谈判地位的时候,政府应该制定建立工会的组织规则,引导工人自己组织起来,建立可以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的工会,让工人成为真正的主人,通过工会来表达工人的声音,才是解决劳资冲突的根本办法。

  一般来说,劳动者谋求提高工资,资方谋求压低工资,是市场社会里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对于这种最大化自己利益的欲求,是不能在道义上加以指责的。如果劳动者觉得工资过低,可以另谋高就;资本所有者觉得对方要价过高,自可以另雇他人,这都是正常的市场秩序———只要是基于自愿交换的原则,资本与劳动的冲突并不可怕。但,这只是理想市场里的事情。真实的市场里的情况往往比这要复杂得多。前不久,某市一家电子厂3000多名员工,因不满薪水过低,走上街头阻塞了交通,这是资本与劳动的冲突激化的表现。

  工人们说,每个月的底薪是230元,每天要工作12小时,每小时2。1元,且不包吃住。仅就这一事实而言,是非曲直是非常清楚的,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当地有关的规定是最低工资标准是610元,厂方的做法是明明白白地违反了现行的劳动法规,鉴于这一事实,工人们是值得同情的,他们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

  在这起事件中,工人所要求的工资610元正是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现实的社会秩序里,最低工资标准当可视为工人的权利。但是,即便是厂方满足了工人的要求,提高了工资、减少了劳动时间,问题是不是就真正解决了?

  如果撇开厂方违反劳动法规这一点,只要工人是自愿地接受厂方的雇佣,厂方要求工人长时间低工资地工作,就是无可指责的。这一论断或许太过冷酷,但市场的真意就是自愿交易,只要交易者没有实施强制性的手段逼迫对方就范,自愿达成的工资契约无论是“高”或“低”,都是合理的。当然,得出这一论断还需加上一个前提,这就是交易是公正的,然而,实质意义上的“公正”与否在现实社会里很难作出判断,一般来说,只要是自愿的交易就是公正的交易。比如在这起事件中,工人可以走上街头,似乎是可以相信,厂方并没有对工人进行人身限制,也就是说,230元的工资标准可视为当初工人是同意的,否则工人大可拒绝接受这份劳动合同,现在工人觉得工资低了,也可以离开这家企业,在工人拥有这些选择权利的情况下,为什么工人还要走上街头?

  这是因为即便是“自愿”的交易,也会存在潜在的不公正之处。在前工业化社会和工业化社会,尤其是在现在中国的具体经济现实里,资本是相对稀缺的,由于工人必须依赖资本才能生存,资本相对劳动而言,就事实上拥有了更大的话事权,这就使得资本剥削劳动成为可能。布坎南在《财产与自由》一书中深刻地分析了这种状况。举个极端的例子:比如一位农民生产麻布,希望在市场上换回绵羊。但是许多的交易者都有剩余的麻布,只有一位交易者有剩余的绵羊。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自愿达成的交易,对出让麻布的人来说,也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事实就是,即使是工人与资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契约,由于工人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可以认为,这种自愿的公正性也有可虑之处。现在各地政府都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相信制定这类政策的初衷是为劳动者提供一些保护,使得劳动契约能够更公正一些。但是,最低工资制度并不是根本上解决劳动者弱势地位的最优策略。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深刻地指出,工资的形成还是应该遵循自由市场原则、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背离了充分就业的均衡价格,只会将愿意接受更低工资的劳动者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而名义上的高工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因为高于均衡价格的工资水平会推动通货膨胀,长期内劳动者事实上根本拿不到实际的高工资。

  在劳资冲突事件中,假如资方没有违背现行的劳动法规,仅仅在道义上指责资方剥削了工人是没有意义的———追逐利润是资本必然的天性,而事实上现在企业不可能垄断劳动力市场,就是从效率的角度批判资方理由也不够充分。但是劳动者真切地感受到了自身的利益被侵害,他们也往往投诉无门,除了以上访、上街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表达不满以外,并没有更好的途径来改变自身的状况。

  要使劳动者真正摆脱弱势地位,根本的途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谈判地位,让劳动者拥有与资本同等话事的权利。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国家,工会拥有强大的势力和很高的经济-政治地位,可以不断要求资方提高工资。这些国家的工人大多数都是工会的成员,很多行业的工会甚至是强制工人入会的。在美国规模最大的行业——汽车行业,工会的实力甚至强大到了规定工人只能先加入工会,再由工会安排到哪家汽车厂上班,而特定的企业也只能雇佣某一工会的成员。

  当然,过于强大的工会也有其弊端,但在中国目前的情况,工会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向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借鉴经验。

  惟有劳动者自己才是自身利益永远的守护者,他们最清楚自己的利益诉求,知道自己愿意接受的工资水平是什么。在单个劳动者并不具备足够的谈判地位的时候,政府应该制定建立工会的组织规则,引导工人自己组织起来,建立可以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的工会,让工人成为真正的主人,通过工会来表达工人的声音,才是解决劳资冲突的根本办法。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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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也需以人为本 
 



  南方周末   2004…10…21 11:52:22 

  □顾肃

  在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对领导和管理干部的民主监督力度不够,这些人是单位改革的主导者,但对他们本身业绩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却缺少实质性的监督机制,因而在表面上端走了职员的铁饭碗以后,少数管理者却实际上捧着钢饭碗。主导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如果私心作祟,任人唯亲,那就很容易把改革变成排斥打击异己,网罗党羽、拼凑私人班底的手段,改革也就可能比不改还糟。各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效不可避免地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效和大环境联系在一起。

  近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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