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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人间地狱-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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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暴行,并根据伪满《治安维持法》送交检察厅判刑。第一次是一九四三年秋天至一九四四年春天,在兴隆、青龙、喀喇沁右旗、滦平、承德等地进行了大规模的逮捕。当时我是热河省警务厅特务科附兼侦搜队长,这个期间,约一半时间出差到当地指挥和指导喀喇沁右旗及青龙县的谍报工作。直到同年十月以后,由于有了武装警察队的援助,才停止扩大侦搜队的计划,但我仍在警务厅指挥。    
    1从一九四三年六月起,侦搜队盘踞在喀喇沁右旗西南部地区。我出差到当地,指挥谍报工作,从便衣侦搜班在乡下搜集的情报里,知道有抗日人民的活动,我便指挥有村警佐做逮捕计划,并告他尽量多逮捕和多搜集情报,在侦搜过程中,随时做好逮捕名单,准备进行一齐逮捕。有村队附从各侦搜组上报的侦搜日记中,将每天侦搜出来的对象名单、住所、嫌疑事项集中起来,拟出逮捕名单,并在主要逮捕者名字上划上一个红圈,我同意批准后,每十天向警务厅报告一次。必要时用无线电下达逮捕命令,接到命令后,回电报告拟逮捕的约数,然后各组分头逮捕。我集中部下拟逮捕的名单,以违犯《治安维持法》的名义,指挥逮捕了中国共产党和八路军抗日地下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爱国者一百五十三名,进行刑讯后,将其中四十名以违犯伪满《治安维持法》,送交承德检察厅,当时枪杀了抗日工作人员两名。    
    2一九四三年八月至九月,约一个月间,在我直接指挥下,于青龙县东北部地区,进行了关于迁青平县政府地下组织的谍报活动。我记得,在同年十二月,对喀喇沁左旗南部青龙县境地区进行逮捕的同时,还逮捕了迁青平县抗日政府某村政府的组织、联络、武装、教育、卫生、会计等委员和抗日爱国者一百名,将其中十五名以违犯伪满《治安维持法》,送交在青龙县当地的检察官。    
    3一九四三年十月,我在青龙县进行罪恶活动时,奉武藤警务厅长的命令,支援有村警佐的指挥,在兴隆县进行了两次秋季武力镇压。    
    4从一九四三年十一月至同年十二月,约两个月时间,在有村警佐的指挥下,分两队盘踞在喀喇沁左旗南部和青龙县边境地区,进行谍报活动。十二月中旬,逮捕了迁青平县政府人员和援助八路军物资的抗日地下工作人员约一百五十名。经刑讯后,将其中二十名以违犯伪满《治安维持法》,送交检察厅。    
    5在一九四四年一月至四月,在有村警佐指挥下,先后盘踞于喀喇沁中旗东部及东南部地区进行谍报活动。这次被捕人数已记不清楚,但估计逮捕迁青平县抗日政府地下组织人员及其他爱国者约为二百名。刑讯后,将其中二十五名以违犯伪满《治安维持法》,送交平泉检察厅。    
    以上被捕的六百名爱国者中,杀害十七名,从检察厅送到特别治安庭的,大多数被处无期徒刑和死刑。    
    二、指挥伪热河省内县、旗特搜班的罪行。    
    各县、旗警务科特务股股长,大多数兼特搜班长,指挥特搜班。班员人数,在接近长城沿线的所谓第一线地区,如兴隆、青龙等县,有三十名左右;第二线地区有二十名左右;第三线地区约有十名,合计组成人员约有二百五十名。该特搜班也和省特搜班一样,对中国共产党、八路军的地下组织及爱国运动,进行谍报活动,经常逮捕镇压抗日爱国者。我曾以厅长或承德检察厅的命令,进行指导和督励。一九四三年五月至一九四四年四月,我任职期间,省内各县旗特搜班的罪恶,据我所记忆的,以暴力逮捕中国爱国者的总数约为四千名,其中被杀害六十四名。这些被逮捕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迁青平、丰滦密、密兴承各县政府的地下组织人员和援助八路军物资的抗日地下工作人员。而以所谓案件送交有关各地检察厅的约二百五十名,这些被害者都以违犯伪满《治安维持法》,被判死刑和徒刑。    
    我在职期间,指挥督促各县、旗特务股长,搜集抗日爱国运动的各种情报约五千件,其中有九百六十件通报到伪满军、宪兵对共调查班和各县、旗警务科特务股,作为镇压抗日爱国者的资料。    
    从一九四三年夏起,在西南地区防卫司令部的指示下,由宪兵金泽中佐、木村光明大尉的具体策划组成了对共调查班,热河省警务厅卫藤特务科长为其中之一员,搜集中国共产党的各种情报,向各有关机关通报,进行“灭共”宣传。其中包括中共的各种宣传文献、地下组织和八路军行动的综合情报和其他讨伐、逮捕等情报资料,作为特务活动的所需资料,印发给管内各县、旗。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田井久二郎口供(2)

    三、一九四三年五月至一九四四年四月伪满热河省警察讨伐队的罪恶。    
    前任警务厅长武藤喜一郎,后任皆川富之亟(一九四三年十月以后任职)、警务科长龟山、富森、西岛宽,警防科长山口鹈池,特务科长卫藤福马等,按西南地区防卫司令官安藤少将的命令进行所谓治安肃正。    
    省直辖警察讨伐队,以警务厅长为总指挥,警务、警防、特务各科长为幕僚,在当地直接指挥。编成以兼石重太郎、绪方忠雄、川口实各警正等有战斗经验的警察官为骨干的武装警察讨伐队四至五队,每队二百人,共有人员约八百至一千名,本部设于兴隆县,曾一度移到平泉。这些讨伐队由警防科长山口鹈池和警正兼石、绪方、川口等,在现场指挥讨伐。一九四三年三四月,将原在兴隆地区活动的警察讨伐队调到喀喇沁中旗活动,当时从各省调来热河省地区的警察有五千名,都配属到各县讨伐队。一九四三年十一月皆川厅长调来之后,在兴隆地区活动的讨伐队改为县领导,他亲自带来的约六百名讨伐队由省领导。省讨伐队在我任职期间,杀害中国共产党、八路军及抗日武装人员约五百名,杀害和平居民约一百名。    
    省内各县、旗长及警务科长指挥的县、旗武装警察队(当时称警察讨伐队),每队由一百至二百名编成,全省各地共约有五千名以上,以武力镇压八路军、中国抗日武装人员和居民。我所记忆的,杀害八路军及抗日武装人员约有六百名,杀害和平居民约二百名。一九四四年四月,警察讨伐队还曾杀害了八路军高乔[桥]将军。于一九四三年冬天,兴隆县警察讨伐队逮捕了一名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者,二十七岁左右,送到承德检察厅。我奉特务科长的命令和须藤检察官的许可,讯问了两天,以了解中共情况。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横山光彦检举证明书

    (1954年12月4日)    
    我从一九四三年五月至一九四四年五月,任锦州高等法院次长。原弘志,在一九四三年七月其前任者佐古龙裕离任之后,我离锦州为止,任锦州铁道警护本队长(后改称锦州铁道警护军旅长)和西南地区防卫委员会委员。在以上任职期间,我和原弘志,在一九四三年八月,根据承德驻屯日本军防卫司令官的指令,出席在承德伪热河省公署召开的热河西南地区治安肃正委员会(它在治安工作上和防卫委员会是互为表里的组织)。在会上协议决定,同年九月及十月拟进行大镇压的方针,我们和其他委员一起参与了策划。因治安肃正委员会决定的方针,而引起的各次逮捕事件,锦州高等检察厅的起诉,锦州高等法院的审判,和在检察厅的指挥下锦州、承德等监狱的处刑等全部罪行如下:    
    1按照所谓热河西南地区治安肃正委员会决定而进行的第一次逮捕事件。    
    一九四三年九月十一日至二十六日,在青龙县西郊及西南地区,由伪满洲国热河省喜峰口宪兵队、满军逮捕了三百二十四名进行反满抗日爱国运动的革命志士和爱国人民;在兴隆县东部地区,由古北口宪兵队逮捕了九十八名爱国人民;在承德县南部地区,由承德宪兵队,该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逮捕了五百三十六名,总共逮捕了九百五十八名爱国人民,其中,青龙一百八十五名,兴隆四十一名,承德二百三十名,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检察官,检察官随时赴各地起诉到锦州高等法院特别治安庭。该特别治安庭在青龙、兴隆接到起诉,随时开庭审判,在承德的特别治安庭和第二次逮捕的合在一起,同年十月至十一月份,在承德地方法院公判庭进行审判,结果:青龙,死刑四名,无期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者约有一百二十名,有期徒刑十年以下者约有六十一名;兴隆,判死刑一名,无期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者约三十名,有期徒刑十年以下者约十名(在承德审判部分,在第二次逮捕事件中叙述)。    
    2第二次逮捕事件。    
    一九四三年十月六日至十九日,伪满洲国热河省承德宪兵队及该省警务厅特务、司法警察,在承德东南地区,古北口宪兵队在古北口地区,喜峰口宪兵队在喜峰口地区,总共逮捕二百五十四名[应为二百九十二名]革命志士和爱国人民,其中三十名在承德,十二名在平泉,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检察官,检察官随时在以上各地起诉到锦州高等法院特别治安庭。特别治安庭在平泉、古北口接受起诉,随时开庭公审。在承德的特别治安庭,是和第一次检举的合计二百六十名,除一名送锦州高等法院外,同年十月至十一月,在承德地方法院经数十次公审,进行审判。关于送到锦州高等法院的一名,是在该法院治安庭(我和江上、畠山组成),同年十二月公审的。结果在平泉、古北口,判处死刑两名,无期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二十五名,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十一名;在锦州,判死刑一名;在承德判死刑的有三十名,无期徒刑三十名,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有一百三十名,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有六十九名。    
    以上总括起来,逮捕总数约为一千二百一十二名[应为一千二百五十],其中起诉的五百二十四名,判处死刑三十八名,无期徒刑三十名,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三百零五名,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百五十一名。被宣告判决的革命志士及爱国人民,由锦州高等检察厅指挥,在锦州、承德等地投狱服刑。郝席菴郝席菴,是原伪满协和会兴隆县本部本谷青年武装行动队队附。笔供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半壁山一带大检举

    半壁山一带大检举,其地区包括现在兴隆县二区、五区及六区与九区之一部,是潵河和恒河流域。时间是在一九四二年、一九四三年与一九四四年,每年实行一次,共计三次。在这三次大检举中,西迄八品业村,东至龙井关口,以及恒河之大窪、宝地、无头牛、大小水泉、迷子地、双庙、靳杖子一带,除蓝旗营村未全部波及外,其余数十村中,无一处幸免。这三次大检举,是在全县普遍实行的,即半壁山一带被检举之村民,就不下一千八九百名,而死亡者,当时即约有数百名,其余之人彼时虽未被枪杀,但以汽车载运他处,亦鲜有生还回家者。在三次大检举中,第一次与第二次经过情况略同,但在第三次实行中,则与前二次情况不同了。在每次大检举中,是以日本军宪兵队为中心的。在执行时,由日本军在潵河之塚纲队、渡边队,配合伪满兴隆县警察讨伐队刘其队、王汇队等,及半壁山警察署、各村分驻所一同进行。在未检举前,由日本军宪兵队驻半壁山分遣队,与半壁山警察署特务系,曾做多日之准备工作,因此在前两次大检举中,凡被调查列入名单之人,鲜有逃脱幸免者。因敌人利用中国人民过春节之风俗习惯,在旧历年节前后进行大规模的大检举工作。而在每次施行以前,伪满锦州特别治安法庭大批司法工作人员来到本县,准备处理一切工作。由此可见,在大规模检举工作中,敌人是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    
    第一次半壁山大检举,是在一九四二年[应为一九四三年](伪满康德九年)旧历腊月二十日以后进行的。在未执行前,日本宪兵队驻半壁山分遣队,即加强工作人员,并与当时半壁山警察署长常大伦、特务系主任警尉松山义雄(朝鲜人,又名李仁善)等,在半壁山各处进行多日之调查。凡抗日家属、地方区村干部以及地方进步人士平时接近八路军并积极支援八路军抗日活动而率先缴纳公粮者,统在被调查之列。俟调查工作完毕,于是年旧历腊月二十五日以后又调来大批警察讨伐队,与日本军、警察署、分驻所等,有计划地分别在各村中同时举行检举。在五区三道河子、龙井、关口一带,以日本军宪兵队,配合日本军渡边队,并三道河子分驻所长杨文宏等进行的。在蓝旗营村、青杏沟、榆树沟一带,是以日本军宪兵队、日本军渡边队为中心,配合兴隆县讨伐队刘文队而进行的。在半壁山一带,是以日本军宪兵队,配合日本军塚纲队,并半壁山警察署长常大伦、特务系主任松山义雄等进行的。在庙岭沟、大洼、宝地、大小水泉一带,系以日本军宪兵队,配合驻在石庙子伪兴隆县警察讨伐队孙德队(队长孙德英)进行的。在这次大检举中,以大洼、宝地、大小水泉、北台子、车道峪、秋木林子、靳杖子、阎杖子、二唐、大山子、龙井、关口等村为最残酷。被检举之人用绳绑,日本军宪兵队手持名单,按调查所列姓名呼唤,当时即有被刀棍打昏不省人事者。共计这次大检举者约五六百名,当时即拘禁于警察署或分驻所内,在二三日后用汽车载运兴隆本街,而锦州特别治安法庭大批司法人员早已来到县街,即住于县法院内,由特别治安法庭,配合日本军、宪兵队、警务科司法股、特务股等联合昼夜刑讯。凡被检举之人,皆被刑讯一次二次不等,在半个月后即行宣判,计判处死刑者约一二百名,由日本宪兵队长(大胡子,不知其名)并警察等,在县街南山沟内集体屠杀,未判死刑者,用汽车多辆载运东北各地后,亦鲜有生还返家者。    
    第二次半壁山一带大检举,是在一九四三年(伪满康德十年)旧历春节前腊月二十八九日与正月初进行的。这次大检举经过情况与第一次相同,但在执行中比前一次更为残酷。事前各重点地区,日本军宪兵队即增加人数,协同当地警察做准备调查工作,而锦州特别治安法庭司法人员亦早已来到县里。在半壁山一带由日本宪兵队协同日本军塚纲队,并半壁山警察署长李振起、特务系主任松山义雄等联合进行的。在蓝旗营、榆树沟一带,由日本军宪兵队,协同兴隆县警察讨伐队刘其队(队长刘其昌)等联合进行的。在三道河子、龙井、关口一带,由日本宪兵队,协同日本军驻在三道河子渡边队,并三道河子分驻所长杨文宏等联合进行的。在庙岭沟、大洼、宝地、大小水泉一带,由日本军、宪兵队,协同驻在石庙子兴隆县警察讨伐队王汇队(队长王汇东)等联合进行的。在这次大检举中,以宝地、迷子地、双庙、大水泉、庙岭、牛啳子、八仙沟、小鹿铜钩、鱼台、西窝铺、榆树沟、洪山口、潵河南二堂、偏岭子、龙井、关口、沙波峪一带最为残酷。计当时被检举之人不下九百余名,而日本军、宪兵队手持名单,按名呼唤。当时指挥洋狗向人咬噬,在三道河子,当时就将被检举之人咬死一名,后统用汽车载运到县里,而锦州之特别治安法庭司法工作人员早已来到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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