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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人间地狱-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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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一九四三年二月八日,在兴隆县茅山村屯子沟,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约九十名,同八路军第十三团约一千名交战,打死战士约二十名,农民一名。    
    22一九四三年一月,在青龙县九虎岭,日本军土屋部队二百名、宪兵第三游击队笠井中尉等一百二十名,合力攻击中共迁青平基干队约三十名,杀害了迁青平县长张某等十五名。    
    23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在河北省蓟县黑水湾,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约有七十名,同八路军第十三团基干队约一百名交战,打死战士十二名。    
    24一九四三年四月,在喀喇沁中旗七沟村,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三中队一小队铃木少尉等六十名和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一中队等一百名进攻黄枪会,打死约四十名。    
    25一九四三年五月,在青龙县党俱村荞麦庄,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二中队约一百名,同八路军约三百名交战,打死战士五名。    
    26一九四三年五月,在兴隆县板城村,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三中队中根队八十名,同八路军约二十名交战,打死一名。    
    27一九四三年五月中旬,在青龙县果花山地区,由金井塚部队一百二十名、伪警察队一百二十名,对八路军第十二团约二百名攻击,打死战士十一名。    
    28一九四三年五月,在滦平县长山峪,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三中队一百名,同八路军约三百名交战,打死战士约三十名。    
    以上二十八次战斗,共打死八路军战士四百五十二名;俘虏八路军十名,以后全部杀害;打死和平农民十七名。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镇压中国人民的罪行

    1一九四一年八月,在滦平县汤河口,由古北口宪兵分队长齐藤中尉等六十名、日本军独立守备队八十名、伪滦平县警察一百名,对大峪地进行大逮捕,逮捕了中共丰滦密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一百四十名,其中一百二十五名送至承德伪法院,进行刑讯,杀害五名。    
    2一九四一年九月,在河北省蓟县黑豆峪靠山集,由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长等八十名,打死一名八路军工作员,逮捕和平农民六人,交配属宪兵审讯,结果不详。    
    3一九四一年十月,在察哈尔省赤城县,由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长宫崎大佐等约三百名,配属宪兵关口准尉等八名,逮捕中国抗日农民约二百名,送伪法院约一百名,投狱。    
    4一九四一年十月,在兴隆县徒子峪村、塔洼、金山,由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长等约七十名,逮捕矿工十六名,全部屠杀了。    
    5一九四一年十月,在河北省密云县马营,由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烧杀中国和平农民一名,又在唐道甸子烧杀小孩一名,活埋中国人一名。    
    6一九四一年十一月,在滦平县琉璃庙地区,由伪警察队马队长等五十名,逮捕枪杀八路军工作员一名,村长一名。    
    7一九四二年一月至二月,在兴隆县五龙山,由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中山大尉等一百二十名,逮捕八路军工作员二名;在密云县曹家路逮捕八路军九名;在青龙县冷口逮捕八路军工作员一名,在当地斩首或枪杀。    
    8一九四二年四月,在兴隆县大道河,由承德宪兵分队长永山中尉等六十名,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八十名,伪兴隆警察队一百名,逮捕滦承兴县政府领导下的中国农民约一百五十名,其中拷问致死二名,将一百三十名送承德特别治安庭,其中四十三名处死刑,八十七名判处徒刑投狱。    
    9一九四二年五月,在兴隆县八品岭,由承德宪兵分队兴隆派遣宪兵十一名、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长原队八十名,逮捕中国农民两名。又在河北省遵化县野户山逮捕中国农民三十名,均系中共蓟遵兴县政府领导的抗日人民。将其中二十二名送伪热河省承德法院,五名处死刑,十七名判处徒刑投狱。    
    10一九四二年七月,在河北省密云县燕乐庄地区,由独立守备队七大队长等三百名,协助古北口宪兵分队长等三十名,逮捕中共丰滦密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一百六十名,其中二名被刑讯致死,约三十名送交伪承德治安庭。    
    11一九四二年六月,在青龙县潘家口,喜峰口宪兵分队长等五十名、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逮捕中共迁青平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七十名,其中约有五十名被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    
    12一九四二年十二月至一九四三年一月,在古北口的热河第一游击队长等约八十名,以中共丰滦密县政府领导抗日为由,在河北省密云县新城子村马厂北方一公里的村庄,逮捕中国农民五名。又在兵马营地区逮捕二十名、新城子村逮捕六名,共逮捕农民三十一名,送承德特别治安庭,其中处死刑七名,处十五年至二十年徒刑十九名,十年徒刑五名。    
    13一九四三年二月,在喀喇沁中旗光头山东边地区,黄土梁子至五化,由伪满特务宪兵队长桥本岬等六十名,及混成步兵八旅约五百名,逮捕了中共承平宁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五百名,其中二百名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    
    14一九四三年二月,在承德县新杖子地区,由承德宪兵分队长生田大尉等一百二十名,逮捕中共滦承兴县政府领导的中国人民十五名,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    
    15一九四三年二月,在承德县承德街南方滦河流域村庄,由古北口第一游击队长等一百名,以镇压抗日组织为目的,逮捕中国农民约一百六十名,其中二十名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六名被处死刑,十四名判徒刑投狱。    
    以上镇压中国人民共十五次,逮捕一千四百九十八名,其中在当地残杀的三十四名,刑讯致死九名,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的七百二十三名,其中处死刑的六十一名,一百四十二名投狱。    
    上述事实是我们直接参加的,也是我们全部罪行的一部分。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集家及制造无人区的罪行

    1一九四一年九月,日本军一八六部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在滦平县对大峪,为制造无人区,烧毁中国人民房屋十五栋。    
    2一九四一年九月至十二月间,日本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在河北省密云县西驼骨至马营附近,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三十六栋。    
    3一九四一年十月,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长以下七十名,在蓟县长城沿线地区,放火烧毁中国人民房屋十六栋。    
    4一九四一年二月,在兴隆县徒子峪,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约四十名,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三栋。    
    5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在兴隆县半壁山下杖子,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二中队长等二百名,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一百五十栋。    
    6一九四二年五月,在河北省密云县兵马营附近,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一百五十栋。    
    7一九四二年三月至十月,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一中队长天野中尉等一百名,为设置十一个集团部落,在滦平县司营子村长城沿线地区,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一百五十栋。    
    8一九四二年一月,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一中队天野中尉等一百名,在滦平县司营子至白马关地区,放火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二十三栋。    
    9一九四二年四月,在兴隆县地区,由承德宪兵队长等六十名,放火烧毁了中国人民房屋约一百栋。    
    10一九四二年十月,在兴隆县猫儿屯,由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二中队长谷川准尉等二十名,放火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五栋。    
    11一九四二年十月,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烧毁中国人民房屋二百一十栋。    
    12一九四二年九月至一九四三年三月,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长等约一百名、兴隆县伪警察队约六百名、伪热河省协和会青年游动宣传队十名,在兴隆县徒子峪村至四座楼、塔洼、茅山村至前干润、三六盘、瑞昌山,三拨子村至张帽子山、五指山地区,烧毁中国人民房屋约五百栋,造成无人区。    
    13一九四二年十一月至十二月,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二中队长等一百名,在承德县鞍匠村小白旗地区,放火烧毁中国人民房屋约四百栋。    
    14一九四三年十二月,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二中队等一百二十名,在青龙县都山南方地区,放火烧毁中国人民房屋四百三十四栋。    
    15一九四三年十二月,由独立守备队七大队长小川大佐等三百名,伪军步兵八旅约三千名,在喀喇沁中旗光头山周围地区,烧毁中国人民房屋约五百栋。    
    16一九四三年五月,承德宪兵团第二游击队长生田大尉等一百五十名,在喀喇沁中旗光头山南侧南榆树林子地区,烧毁中国人民房屋约二百五十栋。    
    17一九四二年四月至九月间,丰宁县警察队约三百名,在丰宁县内,将中国人民四万五千人的九千余栋房屋毁弃,在八十处强行集家并村。    
    18一九四二年四月至十月间,将滦平县汤河口村至大峪公路沿线十个村庄房屋约五百栋毁弃,强行到四个地方集家,使中国人民五千名受到损害。实施者为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笠井中队约二百名,伪滦平县警务科及协和会。    
    上述为制造无人区和强行集家,共放火十八次,烧毁中国人民房屋计二千九百四十二栋,破坏九千五百栋。这是执行西南防卫委员会决议的结果。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太田秀清口供

    (1954年10月14日)    
    问:你志愿转入宪兵后,在承德地区犯有什么罪行?    
    答:我在一九三八年八月于新京关东宪兵队教习队毕业后,就在承德宪兵分队大阁镇派遣队、兴隆派遣队当上等兵、伍长、军曹。在这个期间,我根据上级命令犯了如下罪行:    
    一九三九年二月,我当承德宪兵分队警务系上等兵时,为了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受承德宪兵分队长谷川少佐的命令,同宪兵、警察、日本军队在承德下板城一带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二百余名,经审讯后将其中之十八名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庭判刑下狱,其他全部释放。在这一集体罪行上,我亲自指挥十名警察逮捕了十五名中国抗日爱国者,捕后加以监禁、看守,并押送判刑之十八名到承德监狱。十月间为了逮捕违反治安法的中国人,奉警务系班长的命令,于热河承德街迎宾胡同,将一名二十岁左右的中国青年逮捕审讯三十多分钟,之后,承德分队长命令分队其他宪兵送承德地方检察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九四一年八月,我任大阁镇派遣宪兵伍长时,奉命将拘押之三名中国抗日地下工作员,绑缚交给派遣宪兵长关口准尉。当时由于派遣队转移,关口准尉就在丰宁县大阁镇街东北方约三百米处开枪射杀,但未死亡,我又用十四年式手枪将这三名中国抗日人员打死。八月上旬,为了逮捕中国抗日爱国者,我以大阁镇派遣宪兵伍长的身份,增援汤河口派遣队,当时在古北口分队长齐藤中尉指挥下,于汤河口一带参加逮捕四十余名中国抗日爱国者,逮捕后利用灌凉水、上大挂、棍棒殴打等进行刑讯,当场我用棍棒打死两名,十名送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十八名判处有期徒刑。八月中旬,在汤河口东北方十公里的一带地区,在齐藤中尉的指挥下,又逮捕了一百余名中国抗日爱国者,押在汤河口警察署内。在刑讯中,由于我使用棍棒殴打施行过重,在拘留所内死亡三名,余者经过刑讯后送交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十余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六十余名,其他的押有两个星期释放回家。    
    一九四一年十一月,我任兴隆派遣队伍长时,由盘踞于兴隆一带的日军第八八一部队组成之军警宪联合作战游击队,在兴隆县长城线一带讨伐中,逮捕了三十岁到五十五岁的中国抗日爱国者三百余名,押在兴隆县警察署内。当时,我受派遣宪兵长内田准尉的命令,同西泽、岩冈军曹对这些人进行了上大挂、棍棒殴打等刑讯。结果,有五名由于严刑逼供而死,两名被砍杀,四十名送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一百六十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在这一罪行上,以审讯员的身份,亲自刑讯了七十五名被捕者,其中虐死五名,受命用军刀砍杀一名,经我提出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书面意见十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十名。    
    一九四二年四月下旬,我以兴隆派遣队宪兵军曹的身份,在承德宪兵分队长永山中尉指挥下,同宪兵四十名、警察一个中队、日本军一个中队,根据兴隆派遣宪兵、兴隆县警务科的侦察情报,在热河省兴隆县六道河子村一带逮捕了中国抗日爱国者一百五十名,关押在兴隆警察署内,在派遣宪兵长关口准尉的指挥下,我和西泽军曹、山住伍长对被捕的全部人员进行上大挂、棍棒殴打的刑讯。在刑讯中,我殴打致死二名。其他的经审讯后有四十三名送交热河特别治安庭兴隆法庭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八十七名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八名释放回家。    
    问:你把充任协力宪兵长时期的任务讲一讲。    
    答:我在充任兴隆派遣宪兵军曹期间,曾三次临时配属在部队当宪兵长。第一次是一九四二年一月,配属在日本关东军小川队第四中队,历时十五天;第二次是在一九四二年三月上旬配属在关东军第八八一部队长原中队,历时一个月;第三次是一九四二年四月下旬仍配属在第八八一部队长原中队,一个多月。在这三次的将近三个月期间中,我的任务主要是配属于部队在河北省的密云、遵化,热河省的兴隆县牛圈子等地和部队共同搜集抗日军的情报,以便必要时,宪兵和部队联合镇压中国抗日爱国者。    
    问:你在上述期间都犯了哪些罪行?    
    答:一九四二年一月在小川部队第四中队当配属宪兵长时,于河北省密云县华山庄,我和盘踞在华山庄的日本军于华山庄南方前北官村讨伐中,亲自逮捕了中国抗日地下联络员三名,用棍棒殴打两小时后,附上判处死刑一名,十年以上徒刑二名的意见书,送锦州高等检察厅承德分厅处理。    
    一九四二年五月,我配属在第八八一部队长原中队时,我和长原中队的一个小队一起在兴隆县牛圈子村南方六公里的村庄内,进行了五天的讨伐,在这期间,以我个人的意愿,在小队的协助下逮捕了河北省遵化县野户山村抗日救国会的中国抗日爱国者三十余名,捕后押至牛圈子村,我亲自用电刑讯,并对抗日救国会会长、武装委员、办事员等三名提出判处死刑的意见书,对其他十七名提出判处徒刑的意见书,送交热河特别治安庭杀害和入狱,其余十名关押一个礼拜释放回家。    
    问:你继续讲在承德地区任职中所犯罪恶事实。    
    答:一九四三年四月上旬,我任日本关东军承德分队特高系特务军曹时,承德监狱扣押之四十五名中国抗日爱国者被命令进行集体屠杀。当时我受内田准尉的指挥和其他二十名宪兵一起赶赴承德小西街承德火葬场南二百米之地点参加了这一集体屠杀,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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