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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国赋税史-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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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石;用来交田租,按什一税率计算,为十五石;吃,平均每人每月一石半,则全家为九十石。剩余四十五石,每石折钱三十,计一千三百五十。社闾祠祭用钱三百,做衣每人用钱三百,五人一千五百,到此为止,已经亏四百五十钱。这还没有扬生病的医药费,死丧的埋葬费,亲友来往的礼物开支,以及国家的临时性征发。李悝算的账反映了战国时期农民在什一税率的情况下,已是入不敷出,至于秦代农民的负担,比战国农民负担更重。董仲舒说秦之“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闹得民怨沸腾,二世而亡。汉代统治者接受秦亡的教训,减轻田赋,十五税一,后又减为三十税一,这对地主经济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但汉代人头税很重,口赋、算赋、户赋、力役更赋,加起来是个不小的数字,对农民来说,负担不轻。后期,因国家对农民榨取无度,加以灾荒连年,农民无以为主,导致反抗四起。
  第二节 战国时期赋税制度的改革
  一、变革的原因
  战国时期经济的发展要求生产关系作出更大的、根本性的改变:(1)要求在更大范围内,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转让和买卖;(2)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要求突破原有的耕作方法和管理方法;各国间商业交换,也要求消除各国道路关卡的限制,要求度量衡的统一,货币的统一;(3)各国为了保存自己,必须壮大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为此,要求改革和整顿财政制度,增加财政收入,改变旧的征收办法。这时,一些有远见的政治家、理财家在各诸侯国王的支持下,在各国相继变法。
  二、战国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
  (一)魏国的改革
  魏是周威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正式建立的封建国家。为了地主阶级的利益,魏文侯即位后,在他统治的四十多年里,先后任用李悝、翟璜、吴起、乐羊、西门豹、卜子复和段木干等一批封建政治家、思想家进行社会改革。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魏文侯四十一年(公元前406年)李悝所进行的改革。李悝对财经的改革,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废除世卿世禄制,这是消除奴隶制的残余,为封建地主阶级利益服务的;第二,“尽地力之教”,考虑到魏国地少人多,要发展农业生产,就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如杂种五谷,抢收抢种,在住宅周围种桑,田边的地角种瓜果等。他认为,通过勤劳种田,能使一亩地增产三斗粮食;那么,百里见方的地区就可增产粮食一百八十万石。这是一个十分好的措施;第三,行“平籴法”,由国家控制市场,防止粮价受价格波动的影响。魏国变法的结果,使它成为战国初年头等富强的国家。
  (二)楚国的改革
  在楚国,旧贵族势力较大,在改革过程中,地主阶级同奴隶主贵族势力的斗争十分激烈。楚卓王十九年(前383年),楚王下令求贤执行变法。楚国的改革家当推吴起。吴起是一位有名的军事家。他在任魏国的西河守期间,即重视开垦土地,增加生产,以充实府库。公元前390年左右,由魏入楚,任为宛守,后升为令尹(相当于相),主持变法。当时的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由于贵族掌握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大权,对新兴地主阶级十分不利,为此,吴起提出“损有余,补不足”,并强令把贵族迁到边远地方去,以“实广虚之地”。“损有余”是革除一些世袭封君的特权,精简国有机构,把无能的、无用的和不急需的官裁减掉,“补不足”是把节省下来的钱用于扶植地主阶级。至于迁徙贵族,既收回了他们原有的封地,又有利于土地的开发,这对财政有好处。
  (三)秦国的变法
  秦国在变法前,各方面都很落后,旧贵族势力很大,国内矛盾尖锐,社会不稳定,对外还受到各国的排挤。迫于自存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秦国的改革,最早为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实行的“初租禾”,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征收土地税,承认私田存在的事实。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商鞅建议孝公顺应社会情势,进行改革,富国强兵,成就霸王之业。孝公接受了商鞅的建议,任他为左庶长,推行变法。商鞅变法,前后共两次。第一次在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在孝公十二年(前350年)。变法的内容中有关财政经济的改革主要有六点:(1)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这是一次划时代的改革,它既为地主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又因承认土地私有而一律征税,使国家财政得到好处;(2)不分贵贱,按军功赏给房屋和土地。把大量土地赐给新兴地主,加强地主阶级的社会地位;(3)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禁止游手好闲,弃农经商。凡因从事末业或不好好参加生产而贫困的人,罚作奴隶;(4)鼓励分居立户,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业。一户有两个成年男子以上不分家的,加倍课赋;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这对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源和兵源,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都有重要意义;(5)把山林川泽收归国家所有,按土地多少征收赋税,按人口帛人头税,按人口征兵,建立封建地主武装;(6)为了便于经济交流和便于国家征税划一了度量衡。
  各国的社会改革,特别是商鞅变法,社会意义是十分重大的。这些改革打击了贵族势力,使封建制得到发展和巩固;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改善,商鞅变法为秦朝最后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第三节 秦汉时期的田租、口赋和徭役
  一、田 赋
  (一)田制
  经过地主阶级同奴隶主贵族的长期的斗争,至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秦政权宣布使“黔首自实田”,就是令地主和有田农民自动陈报所占有土地数额,按定制缴纳赋税。从这时开始,春秋后期开始出现的封建土地私有制,最后得以通行全国,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秦汉时期的农业生产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秦汉时期的土地占有方式,基本上分为两类:少部分是属于封建王朝的公田(或官田),大部分是属于私人(包括王侯、贵戚、达官显宦、富商、地主和平民等)占有的土地。为了促进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秦始皇宣布“上农除末”、“尊奖兼并”的政策,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铺平了道路;从此,地主可以大量兼并土地,“富者田连阡陌”的现象出现了。秦始皇所要达到的“男乐其畴(田亩),女修其业(丝织)”、“黔首安宁”的目的,实际上是要农民附着于土地上,努力劳动,听任封建王朝的摆布和地主阶级的剥削。
  (二)田赋
  1征收原则和税率
  秦汉称田赋为田租,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属收益税性质。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新创建的封建大帝国,整齐划一了全国从政治到军事、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一系列制度,包括田制和赋税制度,由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掌管粟米之征。秦始皇制定的“上农除末”“尊奖兼并”的政策,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铺平了道路。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主兼并土地受到法律保护,“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开始出现。无地少地的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除了承受地主豪强的沉重的地租剥削和提供无偿劳役外,还要按规定向国家交纳人头税,服繁重的徭役。秦代的田赋负担相当沉重,征收量达到三分之二,田租田赋,盐铁之利,相比之下二十倍于古。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常“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生活极端贫困,造成社会生产的严重破坏。
  汉初,刘邦面对经济凋敝,人民逃亡,府库空虚的残破景象,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他确定了一条还兵于农、恢复生产、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方针具体到田赋,其征收原则是:“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田租一律用实物交纳,且实行轻税政策:汉初,定为“什五税一”,即税率为百分之六点七。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动。到惠帝、高后之时,农民生活有所改善,但仍然困难,国库无所积蓄。贾谊指出“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晁错认为,在国家统一又无天灾人祸的情况下,仍无蓄积,关键在于’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他建议,薄赋敛,使民尽务农桑;“可时赦,勿收农民租”;广蓄积,实仓廪,备水旱。汉文帝刘恒接受了他们的建议,亲耕籍田,劝农课桑;十二年(公元前168年),诏免“民十二年租税之半”,即三十而税一,成为定制。东汉初,因战争的影响,支出浩繁,田赋改行十一税率,即根据同一块土地连续几年的平均收获量,征收十分之一的税。当北方的主要地区得到统一,征收面积扩大;屯田收入有了增加以后,建武六年(公元前30年),又诏行西汉旧制,三十税一;直至东汉献帝初,循而未改。两汉的轻税政策,有力地保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促进了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东汉末年,由于封建割据势力的兴起,簿籍散失,人口流亡,临时按户征调随之而起,秦汉田租田赋制度因此而遭破坏。
  2田赋的征课范围和征课方法
  田赋的征课范围,为土地的出产物,包括粟米和刍稿,均以实物交纳。
  田赋的征课方法:田赋的征课依据是土地册籍。核实土地数量的方法,秦代是“黔首自实田”,汉代是“令民得以律占租”,都是指农民自己申报。报告的内容包括耕地面积,大小人丁,土地产量等;经乡一级主管官吏(三老、啬夫0审查核实,统一评定产量后,再根据实有田亩数,评定的亩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登记入册,按户汇编,上报到县,经批准后,由乡佐组织征收。后来,因国家无事,社会稳定,在土地税收变化不多的情况下,为简化征收手续,就根据连续几年的征收情况,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据以征收。东汉章帝建初时(公元76~83年),又根据山阴太守秦彭的奏议,号令把全国的土地,按照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每一等根据连续几年的生产情况,确定一个平均收获量,对上、中、下三等不同的土地课以同一税率,这样,税率虽然一样,但每亩土地缴纳的税额不一样,这种分等定税的方法,对后也影响很大。
  在汉代,田赋的征收,除了粟米之外,还有刍稿。刍稿是农作物的秸杆,用以充当饲料、燃料和建筑材料之用。有人认为刍稿是一种附加税。其实,从秦到汉,刍稿都是同粟米同时征收的,都应属于田赋收入的范围。如秦二世皇帝元年(公元前209年)用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东汉光武帝中元元年(公元56年)令“勿出今年田租刍稿。东汉和帝初元十四年(公元162年)因灾减免,两者都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刍稿属于田赋无疑。
  对于少数民族的田赋,征课标准和方法又有所不同。据载秦惠王时,对巴中(今四川省东北部)的巴族,“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 (jiā)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 (hoū)”,汉代也据此征收,没有改变。又如对板 蛮夷(古代巴人的一支,居住在今四川东部)有“顷田不租,十妻不算”的照顾;即一户免收一顷田的田赋。免交十个妇女的算赋。可见,对边区少数族在田赋上是有照顾的。
  3田赋附加
  汉代的田赋附加,开征的时间见诸史料是东汉桓帝、灵帝时期。醒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因对羌族用兵等原因,耗费很大,开征田赋附加,用货币缴纳,每亩加征铜钱十文。这是田赋附加的开始。灵帝中平二年(公元185年),因南宫遭火灾,烧毁殿堂多处,又广阳门外屋宇毁坏,需要修建,以此为名,向天下田亩征收附加税,亩收铸币十钱。这两次附加,都属于临时性质的征收。
  二、口赋、算赋
  汉代的口赋、算赋,对人征收,属于人头税性质。按人头征税,最先开始于秦代。据史载:秦代曾使税吏挨家挨户按人头数收税,用一种竹制的箕收敛,充作军费,至于是否有男女老少之别,收多收少之差,史无记载。
  发展到汉代,人头税已经制度化,有算赋、口赋之分。
  (一)口赋
  汉代的口赋又叫口钱,征收对象是七岁至十四岁的少年儿童。汉代规定,凡适龄的少年儿童,不论男女,每人每年要交纳口赋钱二十,充作皇室收入。汉武帝时,随着军费开支的增加,为了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加重口赋的征收,纳税年龄提前到三岁即要负担口赋,征课额也增为二十三钱,增加的三钱作为车马兵器之用,即作为军费开支。由于口赋的加重,人民难以负担,致使有些民户生子辄杀,制造了很多惨剧。但这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却未引起统治者的重视,一直维持到汉元帝元年(公元前48年),由于贡禹的建议,才又恢复到七岁起征。但口钱数额并未减少,每人每年仍征二十三钱。
  对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征收口赋。如东汉时,对武陵蛮夷地区的儿童,每口收 布二丈。(二)算赋
  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赋。算赋的开征始于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当时规定:凡年龄在十五岁以上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需要向国家交纳算赋一百二十钱,叫一算。作国家购置车马兵器之用。
  算赋的税额,时有升降。汉初规定: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文帝时,由于经济得到恢复,人口也有了增加,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在减轻田租的同时,也将算赋由一算一百二十钱改为一算四十钱,即调低了三分之二。武帝时,由于对外用兵,国家财政不足,算赋又重新改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以后,又数作变动,宣帝甘露二十年(公元前52年),以九十钱为一算;汉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以八十钱为一算。
  汉代的算赋,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即是说,它征多征少,具体征收对象的确定都体现了国家的政策要求。首先,对少数民族有特殊规定:如对武陵蛮夷(指居于今湘西、鄂西地区的少数民族),每年大人输布一匹。对板 蛮人,除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等七姓不输租赋外,余户岁入 钱每口四十。其次,为限制商贾谋取暴利,在赋税上对商人加重征敛,每人每年两算,即纳二百四十钱;第三,为保障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力,鼓励人口增殖,对家有奴婢课重税,每人每年两算,占有奴婢越多,纳税越多。为了鼓励生育,对晚婚者课重税,凡女子十五岁不结婚,到三十岁,分成五等,每升一等,加征一算,到三十岁加到五算,即一年要交六百钱。这种累进课税法,在税制上说来,也是一种进步。
  三、户 赋
  户赋是在封君食邑区域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
  汉朝,封了不少异姓和同姓王,并封给这些王侯一定的封国或封地。汉景帝后,列侯封君不领经费,以封地食邑内的租税供充俸禄。封君的收入包括在封地内征收的田租、户赋和市税领经费,以封地食邑内的租税供充俸禄。封君的收入包括在封地内征收的田租、户赋和市税
  户赋按户计征,每户二百钱。因户赋由郡县征收后,直接输给封君列侯,所以也属于王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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