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税史-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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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髁诵碌墓娑āM恋爻卤ㄓ傻胤阶醒虢庸埽ㄇ颍奁谕瓿伞5�1941年底,已陈报土地者达四百余县。管理土地陈报的机关,在1941年前为省土地陈报处,隶属民政厅、财政厅。县设县土地陈报处。1941年底财政部接管田赋和土地报陈报后,中央由田赋管理委员会内设整理处赋籍科主管,各省田赋管理处第三科主管土地陈报,县设土地陈报处办理。前面已述整理地籍为田赋整理的根本办法,因当时政府无力推行,于是采用土地陈报的办法。此法推行后,“全县地籍洞悉无遗。在粮多田少者,自可以剔除其不合理之重累;在粮少地多者,自可以使其负担之负担;平衡负担之效,由此可见。”可见办理土地陈报后按土地多少负担田赋,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税负。再是经过土地陈报后,查明无粮土地、或黑地,负担田赋土地增加,在此基础改订科则,可以减轻人民负担,同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如河南陕县,办理陈报后,溢出田地六十八万余亩,改订科则时,减轻人民负担百分之六十五,而省县盈收三万七千余元。又如安徽当涂,办理陈报后溢出地亩二十八万亩,改订科则时,减轻人民负担达百分之二十九,而省县盈收十一万余元。其他省也有类似情况。但土地陈报只在局部地区取得效果,实际上在许多地区未能达到目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地方士绅阻挠。如厉行陈报,其结果必然是大户过去匿漏的赋额会被清查出来,他们的负担也必然会加重,因此士绅们千方百计利用陈报土地的弊病,进行反对,或要求缓办。致使土地陈报总的看来收效不大,均衡负担的目的也未能达到。另外一个原因为陈报土地不实,技术条件差,无法核查,陈报后仍有姓名的错误、亩分的错误、地类的错误、等则的错误、地界的错误等。既然错误甚多,要公平负担又谈何容易。再次为经办人员不尽责任。经征田赋人员拥有大量空白粮串,如田土清理后,再无法利用这些粮串任意征收从中渔利,因之经办土地陈报时敷衍了事,以达到混水摸鱼之目的。
(三)田赋推收
要厘清地籍,有治本和治标的办法,清丈土地为治本之法;土地陈报为治标之法,两者都必须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即办理田赋推收。所谓推收,即土地产权转移时,其应负担的田赋随之而转移,一方面由原业主推出,另一方面由新业主接收,故称推收。其目的是为保持户地粮三者结合在一起,使地有所归,粮有所稽。未办推收时,由于各省无一定之规,无一经管机构,或办理不认真,造成产权转移后,田赋减灭紊乱,弊病丛生。由此可见厉行推收对田赋整理关系极大。1934年国民党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方外明定“厉行田赋推收”,并于1940年公布《田赋推收通则》。由于田赋属地税,省自为政,办理情况各异,收效甚少。1941年田赋收归中央、拟定田赋整理方案,于1942年公布《办理田赋推收应行注意事项》,厉行推收办法。各省按照推收办法的规定,在田赋管理处成立第四科专管推收或项者共有二十一省,在县田赋管理处设第四科专办推收事项者计有七百九十县,已着手推收事项者有十八省省,在县田赋管理处设第四科专办推收事项者计有七百九十县,已着手推收事项者有十八省
国民党政府还规定推收与税契联系办法,田地产权转移时,应照章办理推收,并完纳契税。由于契税很高,故影响推收的进行,加上推收后,户、地、粮三者不脱节,逃税者再无机可乘,因此,奸吏劣绅百般阻挠,致使推收也与土地陈报一样,收效甚少。
四、兵差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后差较之北洋政府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表现为兵差的种类增加、范围扩大,数量上增加得更多。
据1929…1930年报纸上所记载,此期的兵差:骡夫、挑夫、兵丁、钱币不计算外,其他所征派的实物,已经差不多有一百种。包括与衣、食、住、行有关的多种用品,甚至包括棺木、化妆品、海洛英在内。这两年征发兵差的县分,全国达八进二十三个,其中黄河流域的省区负担兵差最重,征发兵差的地区达到全区的百分之八十七点一三。国民党政府在抗战后,发动全面内战,兵差则成为国统区内最为普遍的负担。
兵差是临时性征派,它无一定定额,一年有时有几次摊派征发,兵差数量之多,实足令人惊骇。山东1926年度的兵差总数折合钱物竟相当于田赋正税的百分之二百七十四。1929年非战区的河北南部和河南北部所负担的兵差相当于田赋正税的百分之四百三十二。战区的兵差更倍于非战区,1930年4至7月,河南商邱、陕县、柘城三县所负担的兵差相当于田赋的正税的四十倍。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时,河南全省要担负一百万正规军的给养,至于军队过境就地征发和抢掠还不计算在内。此期的兵差已达到要钱、要物、要力、要命的程度,纳税完粮、劳役、兵役一齐向人民扑来。抓壮丁则兵差中骚扰最深的一项。大地主不服兵役,终年劳苦的农民却不能幸免兵役之灾。抗战结束后,本应停止兵差的征发,但国民党政府为了进行大规模的反共反人民的内战,反而大事抓壮丁,随着反革命内战的节节失败,为了补充兵源,以进行垂死的挣扎,抓壮丁更加频繁。以国民党政府所公布的征兵数看,1946年为五十万人,1947年为一百五十万人,1948年也是一百多万人。实际上征去的壮丁不只此数。各地的劣吏借此机会敲诈勒索,大发其财。不依法令抽签、征丁,经常派自卫团在深夜捕人,大肆勒索、弄得天昏地暗,农民为了避免抓丁,四处躲藏,结果是土地荒芜,路断人行,家有饿妇,野无壮丁。
此外还有临时差役,如修工事、修公路、运输军粮和行李甚至随军家属。国民党政府为了打内战任意强占农民土地修筑工事、公路,对农田造成严重破坏。这时老百姓,钱税完了,东西征完了、气力服尽了,只剩下一条命,还要东躲西藏,随时随地都害怕被捉去充当壮丁。此时他们只有参加革命,才能摆脱死亡的命运,以求彻底的解放。
第三节 关税和盐税
1928年11月国民党政府公布划分国家收入和地方收入标准案,将盐税、海关税划分为中央税收入。现将盐税和关税的征收和演变介绍如下:
一、关税
(一)关税概况
国民党政府统治的二十二年中,关税起伏较大,分为三个时期。战前,关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1930年关税自主权“收回”后,修订关税税率,使关税收入逐年增加,居各项税收的第一位。在正常情况下,关税收入占全部税收一半以上。有些年度甚至高到百分之六十以上,1933…1934年,由于发生贸易衰退,走私猖獗,以及日本侵入华北等非常情况,关税锐减。1936年又有回升。战前关税收入,如果把1933…1934年的情况剔开,基本呈增长趋势,而且在各类税收中居于重要地位。抗战开始后,沿海、沿江原设海关地区,相继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关税收入绝大部分落入敌伪之手,从1937年7月起至1945年6月底止,国民党政府关税总入仅为十七亿九千七百万元,如果加上1945年7月8日的收入最多不到三十亿元,此期被敌伪劫走的关税总额达到二百二十六亿元以上,致使国民党政府关税收入锐减。抗战结束,失地收复后,关税收入又逐年上升,一跃而为诸税中的第二位。1946年关税占当年税入的百分之十六,1947年上升为百分之十八点六,1948年为百分之二十二,为中央四项税收总入的五分之一以上。此期关税地位的上升其原因有三:一是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敌占区收复,原来失去的关税收复;二是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后,征收关税地区在一个时期内未受内战影响,其时上海外贸额占进出口贸易总值的百分之六十九点四,九龙占百分之十点二一,天津占百分之五点六一,广州占百分之五点一,仅这个四个沿海地区,就占了当时进出口贸易总额百分之九十以上,这些地区直至1948年8月以前,受内战影响不大;三是美帝国主义加强对中国经济侵略的结果。战后美帝国主义代替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垄断地位,中国日益成为美帝国主义商品倾销市场。1946年美国对华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总值的百分之五十三点一九,(1936年为二十二点五五),占我国进口贸易总值的百分之五十七点一六(1936年为百分之十九点六六),所以,战后关税的主要部分,来自对美国的贸易。由此可见国民党政府的关税收入,主要是由美帝国主义在华榨取的巨额利润中分得的余沥。同时也反映出国民党统治区内半殖民地性的深化。
(二)关税自主权的收回
关洋政府统治时期迫于舆论的压力,在1925年的北京会方外与帝国主义达成协议,获允1929年收回关税自主权,规定中国从192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定关税税率,同时裁撤厘金和常关税。此次会议议定关税自主后的税率为七级税率。最低税率为百分之七点五,最高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七点五。具体情况见图表11…4。
图表11…4
正税(原税率) 5% 5% 5% 5% 5% 5% 5%
附加税(新增比率) 2。5% 5% 7。5% 10% 12。5% 17。5% 22。5%合计 7。5% 10% 12。5% 15% 17。5% 22。5% 27。5%1928年7月,国民党政府代表按1925年北京会议议定关税自主之办法,首先同美国全权代表签订新的关税条约,以后陆续与英、法、德、比、意、挪威、荷兰、瑞士、丹麦、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签订新的关税条约,日本则以西原借款问题,百般刁难,最后在1930年5月6日与中国签订新的关税条约。从1928…1930年止,国民党政府与帝国主义国家相继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完成了关税自主。新的关税条约规定:双方实行最惠国条款,华洋商人纳税平等待遇,陆路与海路关税平等待遇,裁撤国内通过税。中日关税新约中还规定缔约双方的货物,适用于特惠税率。即日本从中国输入的夏布,仍照原税率,而绸缎绣货二种,在国定税率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三十。而中国从日本输入的棉货、海产、麦粉及杂品,规定三年或一年内不改变税率,并规定某几种货品须增税时,亦只能增加百分之二点五。
根据新的关税条约看,这种关税自主是有条件的自主。使用新的关税率,表面有七级之分,但在输入商品时,帝国主义则尽量照最低税率纳税。中国提出纳最低税率的商品有十目,而英、美、日则提出六十一目,所谓的国定税率,名为自主,实际上仍然属于协定关税,只不过取得了帝国主义同意后而将税率略作修订而已。帝国主义对中国收回关税所作的“让步”是有其目的的。1928年,国民党政府迫于全国人民日益增长的要求独立自主压压力,不得不乞怜于帝国主义,向各国提出就关税自主的要求。由于当时帝国主义在中国已有雄厚的经济力量,稍微提高一点关税对他们在中国的经济利益没有大的员家,在这样情况下,为了欺骗中国人民,同时也为了鼓励国民党政府积极同他们“合作”,帝国主义国家才同意了与中国的贸易实行国家关税自主的原则。但这种允诺是有条件的,最高原则是不损害美国等帝国主义国家的在华利益。事实上,他们与国民党政府协定了关税税率,而且此后如果要修改关税税率,还得取得帝国主义的同意,同时还规定裁撤厘金和党关税作为自主的条件之一,这实际上是对中国主权的干涉。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关税自主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本没有解决,即海关管理未收回,海关总税务公司仍为英国人担任,各地海关的主要职位仍被帝国主义国家的代理人所占踞。因此我们说新的关税条约的签订,实际上是重新肯定了帝国主义操纵国民党政府关税的特权。帝国主义通过新的关税条约确认的特权,一方面保持了向中国输出商品的优越地位,另一方面通过海关特权监督中国的财政经济,进而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所以,新的关税务约,是使中国半殖民地性质深化的一步,而且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新的关税条约签订后,对国民党政府来说,也是打了一针吗啡,有刺激作用,趁机修订税率,使关税收入一下提高很多,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些收入,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对中国倾销商品取成部分。当然,这些收入,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对中国倾销商品取得巨大利益后,国民党政府从帝国主义手中分得的余沥,这种余沥随帝国主义倾镝商品数量的增长而增长。由此可见,国民党政府的关税只不过是为帝国主义经济侵略服务的工具,它对帝国主义的依赖越甚,它的基础越不牢固。
国民党政策统治时期关税的殖民地性质,还表现在它属于财政关税。即关税的征收是为了财政的无可奉告,而且仍然是偿还外债的最有力的担保品。正因为这样,它不可能成为保护本国民族经济的武器。相反,受帝国主义控制的中国关税对于民族工商业来说是个灾星,而只对帝国主义有利。
(三)关税税则的修订
1初期关税税则
国民党政府初期关税税则,包括从1929年元月至1930年底止的过渡时期税则和从1931年至1934年止的固定税则。
(1)过渡税则
1928年12月7日,国民党政府以1925年北京关税特别会议英美日专门委员会所提七级税率为基础,制定并颁布了进口税七级等差税率,其税目分十四类七百一十八目,规定从1929年1月1日起实行。但这个税率仍属于过渡税率,待1930年裁厘后,再施行固定税则。
(2)固定税则
1931年…1934年为固定税则时期,在此时期内改定税则两次。
进口税:1931年12月施行固定税则,税目有十六类六百四十七目,其中减税的有一百五十项,增税的有四百五十一项,未变动者二百三十二项。税率分十二级:最低为百分之五,最高为百分之五十。以后又增加糖品税率,对药物、人造靛提高税率。1933年又以1931年为货价较准年度,在此基础上改订税则,计有税目十六类六百七十二日。提高棉布、日用品等三百八十五项的税率,糖酒烟等四百三十三项税率不变,人参燕窝等奢侈品九十二项降低税率。1933年12月又征米谷等进口税,提高麦粉、煤油税率。
1934年为辅助财政计,提高1932年税则中棉布、机器等三百八十八项的进口税,降低棉花呢绒等六十六项的税率,其余四百七十项不变。这次修改后计有税目十六类六百七十二目,税率为十五级(包括免税级在内),最低税率为百分之五,最高税率为百分之八十。此次修改将十二级税率改为十五级税率,最低税率未变,最高税率由百分之五十提为百分之八十,这是此期内变动较大的修改税则措施。
出口税:1931年出口税则分为六类二百七十目,规定从量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从价部分除肠衣、罐头、瓷器等二十五项值百抽五外,其余税率为百分之十七点五,茶、绸缎等二十项免税,此项税则从6月10日实行。1932年免征丝出口税,8月2日征丝制品出口税,1933年10月起免征米谷等九粮出口税。
1934年税则,就1931年税则减低三十五项税率,新增免税品四十四项。还规定在财政许可范围内,对于原料品及食品,在国外市场销售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