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税史-第18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交参户内
丝银户 1斤6两4钱 4两
减籍户内:
止纳丝户 1斤6两4钱
止纳钞户
第一年 1两5钱 第二年 2两
第三年 2两5钱
第四年 3两
第五年 3两5钱
第六年 1斤6两4钱 4两
协济户内:
丝银户 10两2钱 4两
止纳丝户 10两2钱
摊丝户 4斤
储也速 儿所管户 4斤
复业户(成丁户用)
第一年 免科
第二年 减半
第三年 全科(与旧户等)
4户钞。是行之于江南的税目。世祖平江南以后,令将部分土地和民户拔赐给诸王、公主、勋臣,做为食邑。食邑民户纳钞以供封君享用,名为“户钞”。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正月规定,在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平均每户输钞五钱。成宗即位,以氏币贬值,每户增为二贯,合万户为钞二万贯,折四百锭,所赠之数不赋于民,而由国家补足,其实最终负担仍是贫苦百姓。户钞与中原户丝一样,不入国家财政,而入封君私囊。(四)田赋的附加、预征、豁免及输纳制度
元朝田赋正税之外,有附加,有额外苛敛,也有预征。田赋附加,元代规定民田税粮每石带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共七升,其中一升供作仓库官吏的费用,余者与正粮一同存储;官田则带纳民田的一半,除附加外,官使往往额外加征,有“赋一征十”、有“十加二”,丁税、地税并征,甚至十倍于正粮,百姓被迫逃亡,而逃亡户的田赋又摊给未逃之户,人民的赋税负担很重。至于预征,在元代不属常见。政和元年,皇室诸王争夺皇位,供亿不足,于是令折输明年田租。
元朝的输纳、收受制度,史载在世祖即已完备。当时规定:“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输纳的期限,税粮与科差不同,就是税粮,也因地区差别,交纳期限也不一致,一般分为上、中、下三限。
元盛行包税制,田粮的输纳多由富户、执要之家包揽,贫民多受包税者的盘剥。至元十七年曾规定“权势之徒结揽(即包纳)税石者罪之,仍令倍输其数。”同时规定不准仓库官吏“飞钞作弊”,否则“置诸法”。科差则按户等高下面科,夫役则以贫富为差,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相差无几,则按丁,先多丁,后少丁,挨次科派。
诸如此类的规定,不过虚具形式,在实际执行中,包揽税石、官吏与势要之家串通一气剥削细民的现象,终元不绝,越演越烈。田赋的豁免,包括税粮的豁免和科差的豁免。关于税粮的豁免,元制,军、站户给予四顷地的免税权,越过四顷按例纳税;老幼免课。僧、道、商人、官吏等户,虽不予豁免,但国家法令对这些人的约束力不大,他们常常用各种方式逃避税粮。
关于科差的豁免:元制对儒、僧、道、也里可温(天主教士)、 失蛮(伊斯兰教士)、军、站等户均予豁免。
此外,如遇为歉,皇帝登基或巡幸,也有减免照顾。这种减免,实际上,老百姓受益甚微。三、畜牧税
元朝畜牧税(即羊马抽分)最早见于史者在太宗元年(公元1229年)八月,当时规定蒙古民有马百者输牝马一,牛百者输 牛一,羊百者输 羊一。成宗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扩大至所有养马牛羊之家了。
元征收的畜牧税主要是供养皇室。每年征收多少马牛羊,史载不说。
四、元代的徭役
元代的徭役,包括兵役、职役、杂泛差役三大类。
(一)元代的兵役
元代的兵役制度主要实行军户制。所谓军户制,即答发有丁之家,立为军籍,世代为兵,称为军户,以军户之丁出兵役,即为军户制。只有当军卒不足,而又急需用兵时,才实行募兵制。募兵是一种权宜之计。
元朝的军户制实行于公元1210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急于进取中原,根据降将郭宝玉的献策,规定:凡蒙古、色目部落“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蒙古族人,编为蒙古军;色目人,编这探马赤军。以后平金得中原,又征汉人为兵,其制:或按贫富,富户户出一人为兵,名为独户军;贫户三二户出一人为兵,出兵之户为正军户,未出兵而协济出兵户之家,为贴军户。有的地区曾行中产之户为军,上下户为民的制度。或以男丁论,有时有的地区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则以十丁出一卒;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座,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役。在征讨用兵之际,如兵员不足,又在已出兵役的商贾之家,另征一人为军,为余丁军,匠户亦取为军,为匠军。
元代规定,军卒充役期间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军户自理,所以军户虽有四顷地的免税权,但由于兵役繁重,有的军户家出三四丁,农田尽废,仍要出杂役、科差;有的军户贫乏,得不到放免,不得不典卖田产,甚至鬻妻子儿女以充役;有的军户之丁远戍边镇,十几年不得放还,而老死行伍;有的军户之丁戍者未还,代者当发,前后相仍,困苦日甚。诸如此类,都使军户往往不能自存,纷纷破产挑亡。为缓和这种局势,元统治者曾实行士兵轮番休息的更番制度,以济贫乏,备行装;减免军户的税粮、科差杂役,减轻军户负担;对久戍边镇的士兵赐以钞、粮等物资,周济贫困军户;放免贫困军户,易之以富实之户为军户等等。这些措施,都不过是权宜之计,不能根本改变军户的困苦境遇。
(二)元代的职役
职役是保证国家需要而向民户征发的徭役。元朝的职役是对宋代职役的承继,又与宋代有很大不同。其种类较宋代为繁,制度也有很大差异。
1站役
站役是专用国家邮传驿递服务的特种徭役。充当站役的民户称站户。发送国家紧急公文者,称急递铺役,这种站户又称铺驿。站户负责供应邮传、驿递、过往使臣、过往西方僧、道和进献宝物之人的饮食和其马匹、牛只、船、轿、车等交通工具的诸项费用,负责供养各地进献的珍禽异兽,并提供运送工具。元规定站役由中上户承担,但中上户往往买通官府,设法诡避,最后仍由贫下户充役。
元代,站役十分沉重,尤其是大道通衢,供役更为浩繁。如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四月,江浙杭州驿,半年之间,使臣过往者达一千二百余人,进献狮、豹、鸦、鹘的人在此逗留二十七天,人、畜耗用肉一千三百余斤。加之使臣、西僧及进宝之人百般刁难,往往使站户穷于应付,尽管有四顷地的免税权,仍不免民饿马毙,或鬻妻卖子以应役,或破产逃亡。为了维持驿站的存在,国家规定站户不负担和买和杂泛差役,至元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又规定使臣饮食之费同国家负担。由于负担太重,自元中期以后,国家驿站规模逐渐缩小。
2匠役
匠役是专为国家制造军器,各种手工业制品的徭役。这种徭役,一般由各种工匠充当,充当匠役之户叫匠户。匠户又分为系官匠户、军匠户和民匠户。系官匠户类似官奴隶,在官营手工业中,从事各种工役造作。军匠户是为官府制造各种武器的匠户,隶军籍。民匠户可自由造作,有人身自由,但常被官府签发入工局营造。匠户为官役使时,官府按月发给口粮和工费,但标准很低,又受官吏的多方苛索,生活也很困苦。但因生活有最低的保证,又可免丝钞、四顷地的税粮和杂泛差役,故其境遇优于一般站户和民户。
3马步弓手
马步弓手是维持地方治安的武装巡警,“职巡警,专扑获”。所属军械器杖均由自己备办。马步弓手由包银户差充,每百户中有一户充微笑,充役之户免纳自身税银,所免部分由其余九十九户均摊。
4主首、里正、社长和库子 无制乡设里正,都设主管,社有社长,坊有坊正。主首的职责是摧办钱粮,科派杂役,如摧办钱粮不及原额,差役不能足数,则须主首补赔;库子的职责是管理仓库,如仓库短缺,或因盗失陷,须由库子赔补;里正、坊正和社长则负责管理本里、坊、社的居民,督课农桑。按规定这些职役应由税粮在一石以上的富户,依富裕程度为序低次轮流承担。但富实有力之家,往往买通官府,诡避赋役,赋役负担又落在贫难下户身上。贫难下户既无应付官吏勒索之资,又无赔垫短亏之本,也无督收富豪拖欠赋税之力,不少人不堪赔累而破产逃亡。
5祗候、曳刺、牢子
祗候、曳刺、牢子均属路、府、州、县等官衙中的杂职公差。腹里各级官衙的祗候、曳刺、牢子由包银户差充,江南则由税粮三石或二石之下一石以上之户差充。充役户于腹里者免包银,在江南者免税粮,所免之数,由未役者均摊。
(三)元代的杂泛差役
杂泛差役是临时征调的夫役或银、钞、车、马等钱、物。凡筑城、修路、修治水利、营造官衙、私第,运送粮草,无不随时派役,甚至搬运官吏私物,也向百姓派差派役。这种杂役没有固定时日,也不付报酬,即使付给报酬,也为数甚微,不敷旅途之资。加以不时征发,占用大量民力,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痛苦。为此,百姓往往采取各种办法逃避差役:富户权势之家,买通官府以诡避,或冒充儒户、站户而得免;贫民或投充诸王贵戚的家人,或充当豪富、寺观的佃户以逃避差役之累,造成大量户口的散失。
(四)和籴、和买、和雇
和籴是指国家强制向百姓征购粮食。元朝的和籴,包括市籴粮、盐折草两类。市籴粮即国家出钞购买百姓的粮食。国家规定以高于市价十分之一的价格征购粮食,或以盐易粟,称为募民粮。盐折草,是指国家在五月付给百姓盐,草熟时,以草抵盐价,规定以二斤盐抵一束草,草每束重十斤。这种办法都是强制性,不论愿意与否,都要卖给,而官储往往少付钞或不给钞。
和买是指国家出资,强制向百姓购买所需之物,如马匹、布帛之类。和买名义上国家付款,实际上“分文价钞并不支给”,有的则“不随其所有而强取其所无”,百姓不得不“多方寻买,以供官司”。和籴和买,均属不等价交换,实质是非赋之赋。
和雇是指国家出钱,强制下雇民力,用于运送官粮物赴边塞。由于雇资微薄,“官支价钱,十不及二三”。不敷之数,令民自行赔补,元代的和雇实质上是非役之役。
(五)雇役、代役、助役和免役
雇役是指本人出资雇人代役。元朝兵役的雇役只限于军户丁单而财力充实的人户。丁多人家不得佣雇。军官亦不得雇。职役的雇役,元至天上年间行于浙右一带。
代役是指军人身死而无亲丁者,可以少壮驱丁替代服役,或兄弟代役。
助役始于世祖之时。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四月推行助役法。派使臣考察应税田亩,按一定比率从应税田亩中拿出田亩若干,由应役人掌管,以田亩的收入充役费。泰定帝初年规定,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以上者,于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由里正掌握,以这部分田地的收入作为助役之用。寺观田土,除去在宋时旧有土田,凡新增之田亩,验其多寡,出田助役。这种办法,又称助役粮。
元朝的免役一般是指杂泛差役及和雇、和买之役,而且免役范围极广,如鹰坊扑猎户、控鹤系军户、儒人户、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户均免杂泛差役和和雇和买之役,有时军户、站户、匠户也免杂泛差役和雇和买。至于诸王、贵戚及官豪势要之家,要在豁免之例。此外,也有灾免之便,但百姓受惠不大。
第三节 专卖、工商税及杂敛
元代的专卖及工商税制度多沿袭南宋,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盐专卖及盐税
元代盐课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财政支出的十之七八靠盐利。因而元朝统治者对盐课十分重视。太宗以前,对盐及酒醋、金银、铁治、河泊等产品,实行定额税(或是包税制),以白银为缴纳手段。太宗时,改行盐引法,每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为七两)。灭南宋后,承袭南宋的盐制,并予以更张改进,强化对盐课的稽征、管理。主要有如下几种制度:
(一)引岸制
其法有二,一为各地官府置局卖引,每引付盐四百斤。世祖平江南之初,每引为中统钞九费,折银四两五钱,每引较中统二年减少二两五钱。嗣后每变一次盐法,就增加一次引价,元末每引盐价竟增至三锭。此即所谓官制商运商销法。二为官制运商销之法。此法行于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当时中书省淮两淮运司的奏请,在交通方便的地方设立仓库,官府设纲船攒运,贮之仓库,商贩就仓支盐贩卖。延 七年(公元1320年),两浙之盐亦效两淮之法,改就场支给为就仓支拨。盐商向官府买引,赴指定的盐场领盐,按规定的区域贩卖。
(二)入粟中盐制
此制是官府召募商人将粮食运到指定地区(边疆或军队征战之所),然后政府给以盐引赴盐场领盐贩卖。
(三)计口授盐制
此制系由官府按人口或按户强制配合食盐,亦称“食盐法”。这种制度多行于产盐区或私盐盛行之地,目的在于增加盐课,以补国用之不足。
(四)设局官卖制
此制系官府设局,官为发售。这种制度主要行之于大都,目的在于稳定盐价,防止奸商从中谋利。
(五)常平盐制
此制系由国家将盐运于指定地点存储,待盐价上涨时,国家以平价售出,目的在于稳定盐价,打击官豪,避免奸商图利。
(六)征税制
元代对自制土盐及四川井盐则袄地征税制。如太原自制土盐(即小盐),世祖中统三年(公元1262年)九月规定岁输七千五百两。至于四川的非国家所属的盐井,所民煮造,收其课十之三262年)九月规定岁输七千五百两。至于四川的非国家所属的盐井,所民煮造,收其课十之三
元代盐制虽然多次整顿,但仍然弊端丛生,如引商专利,官盐质量低劣,强行派散盐引等,加上附加、折征、预借等名目,致使民负沉重,有时不得不淡食。
二、茶专卖与茶税
元代茶谭多因袭南宋旧制,实行引茶之法。只在某些地区或某一时期,实行征税制,或专卖与征税并行。
世祖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官买蜀茶,然后增价售于羌地,此是专卖之制;后张庭瑞更变茶法,使贩茶商人每引纳二缗入官,官付给文券,听其自卖于羌地,此是商茶之法。世祖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用运使白赓的建议,榷成都茶,官府置局发卖。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平南宋后,纳左丞吕文焕的建议,榷江西茶,并定长短引之法,皆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短引计茶九十斤。至元十七年废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又改江南茶法:裁并茶课少的茶课管理机构五所,并入其它十一所中;茶商贩茶货卖必须携带茶引,不带茶引视同私茶;延 五年(公元1318年)采纳法忽鲁丁的建议,实行减引添课之法,茶引由一百五十万引,减为一百万引,每引课钞十两增为十二两五钱。
在引茶专卖的同时,也曾实行征税制。例如至元十七年曾将茶 配于民,均摊茶课,至元二十一年废除 配之法,而将 配茶税加入正课之中,同时对江南茶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