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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民法分论-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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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类:混合;附合;加工
3.添附物的归属: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按约定);物尽其用原则
4.补偿问题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物权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1)含义:以变动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2)构成:物权意思;法定形式;有效条件
2.物权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1.类型
    (1)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法定物权变动)
    (2)因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3)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①劳动 ②先占 ③添附
    (4)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
    (5)时效取得
2.适用规则:法律不要求此种物权变动必须公示,但在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如需实施处分(如移转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则必须先进行公示。简而言之:不公示可以取得物权,但不公示不得处分。
    3.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之比较
    (1)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        (2)适用的原则不同
    (3)公示的要求不同            (4)公示的效力不同

二、德国物权行为理论
    (一)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
    (二)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构成
       1.区分原则
       2.形式主义原则: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3.无因性原则(抽象性原则):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的制约的原则(将原因抽象出来)
    (三)德国民法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评价
       1.否定说          2.肯定说

三、大陆法系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体例
   1.债权意思主义:有债权意思,物权就变动(债权合意)
   2.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形式(德国主张)
   3.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形式(交付)(折衷主义) 

四、我国物权法理论和立法应有的态度
(一)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1.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涵义:债权行为于物权行为相对独立
2.必须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原因
   ①事实上的确存在物权行为不以债权行为为原因
②物权于债权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利,其变动所需求的法律程序当然不同
(二)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1.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涵义: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并存时,其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的属性
   2.理论界对无因性理论的评析
   3.我国不应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理由
      ①事实上,对具有关联性的债权、物权行为进行分析,不可能存在债权行为无效、被撤销而物权行为单独有效的情况
②在逻辑上,人们基于债权行为而为物权行为时,债权与物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而当债权行为无效时物权行为有效,这与逻辑不等


第五节  物权的公示

一、物权公示概述
(一)概念:物权的享有及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二)公示方法:登记、占有/交付
(三)物权公示的基本效力
   1.物权变动效力  
以公示要式注意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土地承包权的变动为登记对抗主义)
   2.秩序维系效力(权利推定效力)
   3.善意保护效力(公信力)

二、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
    (一)沿革
    (二)种类(参见: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P359…360)
    (二)性质 1、行政行为 2、私法上行为 3、公、私法双重性 4、司法上制度
    (三)登记请求权(一种民事权利,式民事主体请求民事主体登记的权利)
    (四)登记机关
    (五)登记机关的责任

三、动产物权之公示:占有/交付
(一)占有概述
     人对物进行掌握与控制的事实。      (详见“占有”一章)
(二)交付
   1.概念:占有的移转(移转占有的法律事实)
     (1)占有人变更           (2)明确可见的占有移转
     (3)当事人自愿的行为     (4)当事人依合同的约定所为的积极给付行为
     (5)以标的物特定或确定为前提
2.种类
     (1)现实交付: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
     (2)观念交付(交付之替代)
          ①简易交付(先行占有/无形交付):变受让人的他主占有为自主占有。
          ②占有改定:变受让人的自主占有为他主占有。
          ③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3.权利的交付
     (1)权利证书的移转: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交付权利证书。
     (2)登记:以股权、知识产权出质时,以登记为要件。
4.占有(交付)的物权公示机能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法律保护
(一)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
(二)自力保护(自力防卫、自力取回)与诉讼保护
(三)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
(四)所有权保护与他物权保护

二、物权请求权概述
(一)概念: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危险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 特征
   1.为请求权之一种                     2.基于物权而产生
   3.惟当物权受有妨害时始得发生         4.属于物权效力之一种
   5.旨在通过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 

思考题(判断分析):
     1.无物权者必无物权请求权;有物权者必有物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
(三)一般构成要件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        2.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
   3.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        4.须有相对人之出现 (妨害者或将为妨害者)

(四)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1.一般分类
    (1)停止侵害请求权      (2)排除妨碍请求权
    (3)消除危险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5)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通则》(第134条)
   2.评述
    (1)恢复原状请求权?
        不属于独立类型的物权请求权;
        属于物权请求权中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种方式。
    (2)停止侵害请求权?
       在物权救济的场合上与恢复原状请求权一样,也系排除妨害的一种方式,故亦非独立类型的物权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的应有类型
       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思考题:教材(P368…373)提到的“确认物权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之性质?

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分析 (了解)
(一)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争论
(二)物权请求权否认说及其评析 
(三)债权说及其评析 
(四)准债权说及其评析 
(五)折衷说及其评析 
(六)结论 :物权所特有的独立类型的请求权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一、所有权的概念
(一)概念: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并享有物质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所有人对其所有物所享受的物权
        1.三种意义    2.作为民事权利的所有权
(二)特征
(1)自物权         (2)独占权     (3)原始物权            
(4)完全物权       (5)无期物权   (6)具有弹性力、回归力
(三)作为实体权的所有权和作为价值权的所有权
(四)所有权与产权     所有权是产权的一种
所有权与所有制   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所有权与他物权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P339-341。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二)消极权能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一)现行规定 三分法:1.国家所有权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  3.个人所有权
      评价:①混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②没有涵盖所有所有权
③国家、集体所有权              ④不与国际接轨
(二)问题与出路——中国民法典应有的选择
      孙宪忠: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法人所有权 4.个人所有权
      尹 田 :1.法人所有权 2.自然人所有权
四、所有权的取得(参阅:“物权变动”部分)
(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1)生产              (2)取得原物的天然孳息 
    (3)添附              (4)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 :征收、国有化、没收等    
(5)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    
(6)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所有权
(7)善意取得    (8)时效取得   (9)先占取得  (10)其他取得方法 
2.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 继承遗产、接受遗赠 、其他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五、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
(一)行使
   1.所有人自己占有所有物或处分所有物,取得相应利益;
   2.让渡部分权能,设置他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
(二)限制(所有权的社会义务)
1.所有权的内在限制
(1)情势限制(2)无害通过的忍受(3)较大合法利益侵入的忍受(4)紧急状态侵入的忍受
    2.私法限制与公法限制
    (1)私法限制:禁止滥用;他物权的限制等(2)公法限制
       注意: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或剥夺所有权的条件:公共利益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给予充分补偿。

六、所有权的移转
(一)所有权移转概述 
(二)动产所有权移转:交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
   注意 准不动产的特殊性   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   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

七、所有权的消灭
(一)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1.客体灭失    2.主体消灭    3.依法转让    4.抛弃    5.依法强制消灭 
(二)所有权消灭的后果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第二节  动产所有权
一、动产概述
  《担保法》第92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民通意见》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一)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系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注意:善意取得不仅是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始方法,而且也可作为以动产为客体的他物权(如质权和经营权等)的取得方法。 
(二)要件 
   1.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之占有人
   2.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之占有(1)取得占有   (2)善意
   3.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4.受让人必须依法律行为而有偿取得动产
  5.该项财产必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占有委托物)
   注意:善意取得,仅在于补正处分权之欠缺,而不涉及法律行为之其他有效条件。如基于其他原因致使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动产:    
    (1)法律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之财产,不能善意取得;
    (2)这里说的动产,是指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
    (3)盗窃物与遗失物:例外;另有“例外的例外”——公开市场原则(从拍卖市场或其他公开市场以及贩卖同种商品的经营者处购得,实行有偿回复制度):原权利人非偿付受让人所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回复。
       这是法律平衡交易安全与民众“法感情”之后所作出的选择。
      
善意的认定:
    (1)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之心理状态。
    (2)善意的认定,常常要考虑当事人交易之客观情况,如处分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处分人的状况及第三人的经验等。
    (3)基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应推定受让人为善意。如权利人否认受让人为善意,则应承担举证责任。
    (4)要求善意的时间点:现实交付,交付时;简易交付,为处分合意之时;占有改定,第三人取得间接占有之时;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时。

(三)理论基础
    1.取得时效说    2.权利外像说    3.权利赋权说    4.占有效力说   5.法律特别规定说
       公示公信是原则,善意取得是制度,该制度是公示公信原则下构建起来的
(四)效力  
    1.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动产所有权;
    2.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
    3.发生原所有人对无权处分人之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可能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原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存在租赁、保管等债之关系时)。
    注意:严格来说,善意取得的效力仅包括前两方面,至于第三点,应为“副产品”,与其说是善意取得的效力,不如说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后果。 

思考题:
       1。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是否承认这一制度?
       2。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应如何协调?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有效时引用51条,无效时再考虑善意取得
3。有人认为,对于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动产领域凭借的是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领域则依靠公示公信原则。请你对这一观点进行简单评述。

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是在公示公信原则之下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不动产领域同样要贯彻公示公信原则,因而亦有善意取得之适用;
       2.只是不动产不能像动产那样善意取得,因为其公示方法为登记,其善意取得为登记善意取得,而非占有之效力。
       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
(1)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之登记名义人;   (2)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之登记; 
(3)取得的财产须为依法可以流通的不动产;(4)受让人必须依法律行为而有偿取得
(5)登记错误不能为一般人所发现。
       4。德国、瑞士民法典均有不动产善意取得之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亦承认之。



第三节  不动产所有权
一、概述
二、土地所有权(房地产法课程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法课程内容)
   关于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具体问题,可参见:赵勇山主编:《房地产法论》(法律出版社)。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与特征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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