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力量受到损失。在“左”倾机会主义分子统治党的时期,就曾经犯过这种把党内斗争绝对化的错误。他们在党内实行过火斗争和惩办主义(所谓“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结果是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团结、党的民主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严重地妨碍了党的事业的发展。现在,这种错误地对待同志的缺点和错误的情况,虽然在党的生活中已经不占统治地位,但是在一部分组织中还是存在的,还必须注意加以纠正。
在另一方面,目前党内也有另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况,就是对于犯错误的同志,采取包庇姑息态度,不给以应有的处分,而且也不进行思想斗争。这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倾向,这也是必须坚决反对的。
为了保持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上的团结和统一,为了及时地帮助同志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必须大大发展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鼓励和支持由下而上的批评,禁止压制批评的行为,对于发展批评有决定的意义。在过去几年中,党中央曾经多次组织全党范围的“整风”形式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中央领导同志在召集下级同志开会或者同他们谈话的时候,主动地要求他们对于中央的工作提出批评,耐心地听取他们的批评,并且对于批评中所指出的缺点和错误,迅速采取必要的实际措施,使党内的由下而上的批评,得到了很大的鼓励。对于压制批评的现象,党中央也进行了尖锐的斗争,处分了一些专横地压制下级批评的领导人员。但是,必须承认,至今还是有不少党组织的负责人,不少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员负责人,并没有采取鼓励和支持由下而上的批评的态度,有一部分人甚至对于批评者采取可耻的打击报复的办法。这个事实,也是官僚主义病菌正在侵袭我们党的严重信号之一。每一个忠诚的共产主义者,必须为消灭这种恶劣的现象而斗争。
五
现在,我想对于党章草案中关于党员的规定作一些说明。关于党员的规定,党章草案,同第七次大会通过的党章比较起来,有不少重要的修改。这是因为,党的情况和党员的情况,同第七次大会的时候,有了很大的不同。这些修改,提高了对于党员的要求,同时,也扩大了党员的权利。
党的情况所发生的最重大的变化,是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导地位。党的民主革命纲领,已经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内实现,党的社会主义革命的纲领,也已经得到了基本上的胜利,党在目前的任务是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并且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把我国建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工业强国。党的组织,无论在数量上或是在党员成分上,都有了很大的改变。根据党中央组织部的统计,截至一九五六年六月底止,全党共有党员一千零七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四人,占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七四。其中,工人党员一百五十万二千八百一十四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四;农民党员七百四十一万七千四百五十九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九点一;知识分子党员一百二十五万五千九百二十三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一点七;其他成分党员五十五万八千一百八十八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点二。妇女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党的事业的胜利,党对于人民所负的责任的加重,党在人民中间的威信的增长,这一切,都要求党对于党员提出更高的标准。而且,如果在以前,一个人决心加入我们的党,往往表示他决心冒着丧失自由和生命的危险,去为群众的利益斗争,去为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斗争;那末在现在,就容易出现这样的人,他们为着取得名誉和地位而入党,他们在入党以后,不去支持群众的利益,反而妨害群众的利益。诚然,这样的人在我们党内是极少数,但是,我们决不能忽视这个事实。为提高党员的标准而斗争,这是当前党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
为了这个目的,党章草案,对于党员的条件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党章草案首先要求,党员必须是从事劳动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在我们的时代里,一切光荣都是劳动的产物,不劳动而剥削他人的劳动,对于人民群众说来,乃是最大的耻辱。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依靠剥削他人劳动为生的现象,在我国正在走向消灭。但是,剥削分子、剥削行为、变相的剥削行为和剥削思想,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还是存在着的。我们必须不让这种分子,这种行为和这种思想,侵入到党的队伍里来,并且必须使每一个党员在劳动和剥削之间,坚决地划清界限。
党章草案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比原有条文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党章草案把“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列为党员的义务,这个规定的理由,是十分明显的。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不能设想党需要一个不爱护党的生命的党员。
党章草案规定,党员必须积极地完成党分配给自己的任务,因为这是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的具体保证。
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在这里,中央认为,关于有任何功劳、任何职位的党员,都不允许例外地违反党章、违反法律、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规定,在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一部分有功劳有职位的党员正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这是他们的“特权”。并且有一部分党的组织,也正是默认了他们的这种想法。事实上,任何抱有这种想法或者支持这种想法的人,就是帮助党的敌人腐蚀我们的党。任何以“老爷”自居的人,都以为党是少不了他们的,事实上恰恰相反,我们党不但不需要,而且不允许有任何在遵守党员义务方面与众不同的老爷。一个人只有不因为自己的功劳和职位而骄傲,不用来作为“特殊化”的资本,反而更加谦虚和谨慎,更加提高自己的以身作则的责任心,他的功劳和职位,才是值得尊敬的。否则,他的骄傲和放肆,必然会把自己淹死。党决不能姑息这样的人,而脱离广大的群众。
党章草案规定,每一个党员有义务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有义务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党章草案的这个规定,无疑地将要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积极性,帮助党内批评的开展,促进党的工作中缺点和错误的揭露和消除。
党章草案规定,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这对于党的生活有重大的原则意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是我们唯物主义者的根本立场。任何对党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都只能对党造成损害。而归根结底,对于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人自己,也只能造成损害。
党章草案还规定,党员必须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关于党员义务的这些新规定,表示党对于党员的要求是更为严格了。
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需要在党员中和准备入党的积极分子中,进行广泛的深入的教育。如果党员不遵守党员所应尽的义务,党的组织必须迅速地给予批评和教育。许多党员特别是新党员,违背了他们的义务,确是由于不了解什么是他们所应尽的义务,或者虽然看过党章的条文,实际上却没有懂得它们的意义。因此,当党员初次违背自己的义务的时候,及时地给予批评和教育,常常可以帮助他们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或者不使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轻易地给予纪律处分,是不正确的。但是,为了使党员严格地遵守自己的义务,不能仅仅依靠教育。党章草案规定:如果党员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所有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党章草案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并且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党章草案用“预备期”来代替沿用已久的“候补期”,用“预备党员”来代替“候补党员”,是因为“预备”的含义比“候补”更为确切。这是一位党外人士的建议,我们接受了这个建议。
在讨论草案的过程中,有不少同志问:既然要提高党员的标准,为什么把原来的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分规定不同的入党手续的办法改变了呢?现在取消了这些分别的规定,是不是会妨碍党的纯洁性呢?
取消原有的不同的入党手续,是因为原有的社会成分的区别已经或正在失去原有的意义了。在第七次大会以前和以后的相当时期内,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分规定不同的入党手续,是必要的,起了良好作用的。但是,在最近时期,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人和职员已经只是一个阶级内部的分工;苦力和雇农已经不存在了;贫农和中农现在都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他们之间的区别很快就只有历史的意义;革命士兵由于征兵制度的实行,已经不成为单一社会成分;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在政治上已经站在工人阶级方面,在家庭出身上也正在迅速地改变着;城市贫民和自由职业者差不多已经失掉成为社会阶层的条件。每年都有大批的农民和学生变为工人,每年都有大批的工人、农民和他们的子弟变为职员和知识分子,每年都有大批的农民、学生、工人和职员变为革命士兵,又有大批的革命士兵变为农民、学生、工人和职员。把这些社会成分分为两类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即使要分,又怎么分得清呢?
至于其他社会成分,那末,前面已经说过,只有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才能入党,只有具备了入党条件的人才能入党,因此,这个问题已经不存在了。
实践证明:为了纯洁党的队伍,主要的问题是加强对于吸收新党员工作的管理,是要求支部大会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和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的审查,是使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真正受到考察和教育,是对于还不完全合乎条件的党员及时地进行教育,并且对于混入党内的坏分子加以清洗,而不是在规定某些人的入党介绍人的多少,介绍人党龄的长短,和作预备党员时间的长短。
我们党现有的党员数目,比在第七次大会时期,已经增加了八倍。这些党员是怎样被接收入党的呢?他们是不是合乎党员的条件呢?根据几次整党的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党员都是按照党章所规定的手续入党的,而且是合于党员条件的。党的组织基本上是在群众的革命斗争中发展起来的,经过斗争考验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被接收入党,这就是党员的质量的主要保证。但是,在接收党员的工作中,仍然发生过多次的错误。在解放战争期间,某些解放区在农村中曾经组织所谓“参党运动”,或者采取所谓“自报、公议、党批准”的办法来接收党员。在全国解放前后的两年内,党的组织的发展过分迅速,而在有些地区,这种发展几乎是没有领导、没有计划的,甚至有些地区,在群众还没有发动的条件下,就忙于大量征收党员,建立支部,因而使党的组织一度产生了严重不纯的现象。在另一方面,在接收党员的工作中,也有过关门主义的错误,例如,某一个时期曾经没有着重在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另一个时期又曾经忽视在革命的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在某些农村中曾经不注意吸收青年积极分子和妇女积极分子入党,等等。
无论如何,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目前我们党的一千零七十三万党员中,十分之九是在第七次大会以后入党的。过去无数的经验证明,不少党员在组织上虽然入了党,在思想上却还没有入党,或者没有完全入党。党的各级组织的任务,就是要认真地加强对于广大的新党员的教育,切实地组织和指导他们进行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习,对于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的学习,对于党的历史和党的政策的学习,并且加强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觉悟程度,使他们在思想上也具备着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的条件。
党的队伍是迅速扩大了。但是,在有一部分群众中,在有些企业、机关和学校中,有些农村中,有些民族中,党员的数量还是很小的。而新的积极分子总是在不断地生长,不断地要求参加我们的战斗的行列。因此,党在今后时期,除了要努力提高党员的质量以外,还需要继续有计划地接受要求入党而又完全合于党员条件的人入党。党还应当特别加强妇女群众的工作,注意吸收妇女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入党。党在努力提高党员标准的时候,还必须注意保护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草案在党员权利方面,也增加了一些主要的新的内容。
草案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作为党员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是有原则意义的。这个规定,不但可以大大激发广大党员在党的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工作中充分集中群众智慧,运用独立思考,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而且可以使许多惯于墨守成规、惯于不尊重党员群众创造性的领导人员,学会改变自己的作风,从而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
草案规定,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党员有权要求亲自参加。这样,可以使得党组织有机会听到党员本人的陈述,避免根据一种不确实的或者不全面的反映来作出决定。这种办法,在党内一般是采用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党组织没有这样作,这些党组织常常毫无理由地在对党员作出处分的决定以后才通知党员。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面,党组织作决定的时候,不可能让党员亲自参加,但是,这应该看作一种例外。而且就是这样,党员仍然有权在事先提出亲自参加的要求,并且在事后,如果他不同意党组织的决定,仍然有权提出自己的申诉。
草案规定,党员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有权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大家知道,党是思想一致的组织,党员的思想一致是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基础。但是,这并不是说,一切党员对于党组织的一切决议的认识都不能有任何出入。不,这是不可能的。党所要求的一致,是在党的一切基本原则问题上的思想一致和一切实际问题上的行动一致。在各种日常工作问题上,党员们的意见有某些不一致,不但是许可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党必须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国的各个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原则去行动。在这里,党要求那些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在实际行动中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这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就在这种条件下,这些党员也仍然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仍然有权向所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