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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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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及为什么对于80万元的扣押款项直到长达半年后才做出处理,这位副检察长又解释说,对这类问题,检察院要成批地研究。 

        事实上,盱眙县检察院的这些做法,根本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扣押钱物截留、挪用、私分。 

        那么,盱眙县检察院何以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而执法犯法呢?原来其背后有着极大的利益在驱动!据副检察长王晓峰讲,按照当地的规定,对上缴财政的政法罚没收入,政法机关可以拿到60%的返还。而该检察院部分检察官透露,对这返还的60%,办案人员可以拿到5%,办案人员所在的部门则可以拿到25%。 

        据调查,现在难以否认盱眙县检察院有强行让鹿邑县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搞赞助的事实。 
        李建中是河南省烟草专卖局驻郑州铁路局烟草专卖局销售经理部原经理。1996年底,一封匿名信投到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这个并不管财务的人被举报有经济问题。当年12月29日,李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郑州铁路局分院反贪局限制人身自由;1997年1月工日,被刑事拘留;1月14日被批准逮捕。令人不解的是,此案直接由与举报内容主要证人和知情人有亲戚关系的该院反贪局局长高长安亲自办理。在李被关押期间,尽管李和其家人多次提出高应依法回避,但其仍然我行我素。 

        检察机关将李关押了264天,达不到他们要“判十年八年”的目的,不得不将李放出来,但最终却又给李留了一个“不起诉”的尾巴。他们“不起诉”的事实是—— 

        1996年4月,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信阳生活段副段长兼段三丰公司总经理李天技及公司另一副经理来郑州,找到李和副经理张银涛及业务员陈绍敏,希望能够卖一些烟给他们。于是,在一起商定了烟价:共计21。6万元。由于信阳方面担心回去路上被查,便请李等一同押车去信阳。三天后,李携带着21。6万元烟款回到了郑州,入了财务账。李被放出后才知道,李天枝等人把他在信阳期间招待李的费用及他们公司5人每人分得的200元奖金共计3000元钱,打人了此次烟生意的成本,以白条形式入了小金库账。后来在高长安等办案人员的威逼之下,李天枝等人被迫做了伪证,说是这3000元作为好处费给了李。于是,在对李的不起诉书中便出现了这样的内容:李建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销烟款3000元,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李建中不起诉。 

        李对此不服,被放出来后一直在进行申诉,但均被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检察分院驳回。 
        值得一提的是,对李建中的匿名举报中所列问题,是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郑州铁路局检察分院反贪局直接侦查的。侦查终结之后,将此案移交给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准备起诉。但本案前后搞了那么长的时间,用起诉部门的话来形容是:看似有那么一回事儿,但经不起推敲和缺乏证据。从本案据以结案的信阳那3000元之事,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这3000元的问题,郑州铁路局检察分院前后5次去人了解。第一次到信阳,李天技等人如实证实这3000元是他们招待李建中和作为奖金分了。但后来,当李建中案到了无法收场的地步时,1997年春节前夕,高长安亲自带人来到信阳,将李天枝、另一名副经理和会计分别隔离出来,上来就说这些人上次作的是伪证,并拿出带来的传唤证,声称要将他们带到郑州去过年(即关进看守所)。据反映,高当时声称:“李建中自己都招了,你们还为他瞒什么,他的罪少说也要判个十年八年。”这样连蒙带唬,李天技等人只得按其意思去写、去说。此案的承办人员还是觉得他们未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写明,没能把话编圆,便直接在“证词”上勾勾划划起来。最后办案人员干脆自己编写,由三丰公司的人一抄了事。这样,李建中在此笔烟草生意中“贪污”3000元的问题终于构成。李天技等人毕竟良心不安,在李建中的律师前来了解此事时,他们如实地作了说明。郑州铁路局检察分院反贪局的办案人得知此事后,马上赶来,对李天枝等人又是一通唬,这些人又按办案人员的要求作了证。在此问题上,这种前后翻来覆去的“证词”已经很难说还有法律上的意义。本案有供无证,但办案人员居然能够自己亲自动手为人去编写证词,那么,谁又能说得准他们录下的口供有多大的可信度呢! 


        1995年12月7日晚8时许,河南林州市合涧镇大南山村村民杨再红、杨再山等5人,将鹤壁市金泰建设工程公司的经理路银生绑架,多次勒令路的家属拿20万元钱赎人。接到报案后,林州市公安局仅用两天的时间就将人质救出,并将杨再红等5人全部抓获。12月30日,林州市检察院以绑架勒索罪将案犯杨再红等5人批准逮捕。不久,案件被移送到林州市检察院。 

        按照法律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于是,杨再红等案犯及其亲属,为减轻处罚,便开始四处活动,企图将绑架勒索改为非法拘禁。这样,一些怪事就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接二连三地出现了! 

        杨再红的亲戚路栓明,是鹤壁市建设银行的行长,在当地也算是有身份的人。他找到在自己手下当财务科长的路银生的一个亲戚,要求其给路银生做工作,让路银生出具与杨再红有经济纠纷的证明。在遭到拒绝后,路栓明竞强行将其调到基层储蓄所当了储蓄员。 

        1996年2月6日中午,检察院办案人员刘华强等人坐上路检明提供的轿车赶到鹤壁市,找到鹤壁市计委投资科长华为祥和鹤壁市金泰公司会计倪月琴,提取了杨再红与路银生之间有工程承包经济纠纷的虚假证言,而对受害人路银生,竟不做一点询问笔录。 

        不久,除杨冉红外,其余4名歹徒皆被取保候审。1996年3月11日,林州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将5名案犯起诉到林州市法院。但林州市法院在杨再红提出他与鹤壁市的金泰工程公司有经济纠纷的说法后,就中止了审理。 

        很快,杨再红在被取保候审后,就对鹤壁市金泰建设工程公司进行了起诉。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先是故意拖着时间不审,继而在作伪证的证人翻供、杨再红又提不出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于10个月后做出了一个让第三人返还杨再红工程款的判决。而鹤壁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处理有违诉讼程序,遂做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的裁定。 

        与此同时,林州市法院则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对刑事案仍未做出一审判决。对此,该院主管副院长解释说,杨再红与金泰工程公司有无经济纠纷,直接影响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勒索罪的定性,因此经济纠纷案不审结,刑事案就没法审理。事实上,杨再红与金泰工程公司有无经济纠纷,本是林州市法院在审理中应该查明的事,如今非要等到鹤壁法院审结经济纠纷案后再审理刑事案,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这样,绑架勒索路银生的杨再红等5名案犯取保候审已严重超过法定期限,而有关部门既不积极审结案件,也不取消或变更强制措施,使他们早已在事实上成为“自由人”。 


        这又是一桩案情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在一起群殴事件中,一人被打死,主要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3年后才被抓捕归案。在法庭上,公诉人却为被告人提出一系列减轻处罚的情节,结果3个被告均被判为缓刑。 

        这桩人命案发生在山西省运城市。现已查明的案情如下:1994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李运增等将本村村民田运录叫到运城地区汽修厂基建工地,了解前天晚上在工地发生的纠纷。二人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并撕打。田被李及其表兄牛宝峰、伙计马建保打伤,并被地上的钢筋扎破了脚。田不服,回家后又带亲属回工地,要和李论个高低。李及其表兄弟牛宝峰、牛宝山等与田家人持铁锨木棒再次殴斗。结果,田运录头部被击伤,未得到及时抢救死亡。案发后,李运增逃往外地。 

        运城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运增、牛宝山、牛宝峰提起公诉。但又指出,鉴于被告人李运增系工地保卫人员,在本案中有防卫情节,且在羁押期为预防他人自杀,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被害人的代理人当庭指出,起诉书定性不准,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牛宝山自首情节不能成立,李运增有防卫情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运城市法院在1997年12月13日做出的判决中,对三人做了减轻处罚,都被判缓刑。 
        被害人家属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未被采纳。被害人的律师对三犯被判缓刑深感意外。关于缓刑,《刑法》第72条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三犯聚众殴斗,将人打死,死后外逃,情节恶劣;抓捕归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不承担罪责,不认罪何谈悔罪? 

        而起诉书中认定的李运增在看守所制止罪犯自杀的“立功情节”也十分可疑。既无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旁证材料,又无企图自杀者的直接证言(该犯已被枪毙,死无对证),仅有李犯的自我表功及看守所的一份简单证言。而根据《刑法》,即使李犯确有制止他人自杀行为,也不能作为对其减轻处罚的立功情节。《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的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公诉人也承认,李犯的立功情节证据确实欠缺了些,但“可视为立功情节”。 

        牛宝山的自首情节也大为可疑。他外逃3年后才投案;无论是在审问时还是在法庭上,都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这也算投案自首? 
        公诉人承认,此案主要犯罪事实未弄清楚,但事先有关部门下了红头文件,说李运增是为了保卫国家财产才犯了罪,要从轻处罚。是“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红头文件为准绳”?这位检察官以起诉书做了回答。 


        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党委书记胡解放最近因受贿罪被判刑。胡的落网,再次印证了民间那句老话:“纸是包不住火的。”有谁能想到,准备用来包住胡的那层“纸”,竟是建德市检察院的个别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1997年11月21日,建德市法院开庭审理下涯镇卫生院长唐某受贿案。当公诉人提请法庭上让包工头章志贵出庭作证后,章却“答非所问”,将他向镇党委书记胡解放行贿及胡索贿的事和盘托出,法庭一时哗然。 

        其实,章志贵此举“蓄谋已久”,此前他在接受检察院传讯时,就供出了胡解放受贿的事。但检察院没有立案,而个别检察官竟向胡通风报信。于是,章即受到匿名电话的威胁。此后,章接连向许多部门反映,都石沉大海,不得已,他才在审理唐某受贿案时,将胡某的丑行和盘托出,也算是“孤注一掷”。 

        1997年10月6日,检察院为下涯镇卫生院受贿案传讯章志贵,让他交代“不正当经济来往”,章误以为他与胡解放之间的事“东窗事发”,就把他向胡行贿5000元、胡又索贿1。2万元的事供了出来,却遭到检察官的斥责。他接受讯问回家后,妻子告诉他,头天晚上胡将1。7万元还了回来。原来,他还在检察院接受讯问时,检察长胡世乾却与另一位副检察长赶到下涯镇,在酒席桌上,这两位检察官“严厉批评”了胡解放“借钱不还”的行为。胡解放自然心领神会,马上“还钱”。此后,这位检察长在许多公开场合解释,他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干部”。 

        建德市检察院保护干部的“善举”并非仅此一例。1997年6月7日,邓家乡老实巴交的农民邓国柱,遭到4名乡干部的殴打与非法拘禁后饮恨服毒身亡,留下了一个又呆又傻的儿子,民愤极大。检察院已将问题查清,却不公布任何结论,更不予立案,这4位乡干部未受任何处理,逍遥法外。一位姓项的副检察长说,这类事在农村很普通,再说立案不立案,不是检察院一家说了算。据说,市委个别领导打了招呼,要“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检察院最重要的职责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建德市检察院个别检察官的所作所为让人大惑不解:既然干部违法犯罪有人保护,那谁又去保护无辜的老百姓呢?又由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呢? 


        1993年夏,安阳市建材公司业务员李革军为公司联系到一笔业务,安阳市道路桥梁公司在承建107国道安阳某收费站中,急需用安阳某水泥厂生产的海工牌水泥400吨左右。李革军汇报工作后,公司一位姓蒋的业务科副科长便安排了同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运输户运水泥。水泥运齐后,该运输户将对方收到水泥手续交给蒋,并对他说:“这里有我自己的100吨水泥,帮个忙,把款帮我要回。”然后蒋又把收条交给李革军,让他帮该运输户要款。李革军考虑这是公司多年的业务关系,就同意帮其要款(因该运输户是以建材公司名义为自己销售经营水泥,若要提出这100吨水泥款,必须由公司出具有关手续后,此款方能提出。)李革军为其办理了有关手续,到公司财务科盖了章。当路桥公司将469吨的水泥货款全部转到建材公司账上后,李革军拿着转款回单到公司财务科向科长说明具体情况。经财务科长审核认定,此100吨水泥款3。5万元不是建材公司的,然后批准李革军用现金支票代运输户办理了提取3。5万元的手续。李革军于1993年9月初的一天将款交与对方(此人于1994年5月病逝)。 

        没想到这竟成了李革军“贪污建材公司水泥款3。5万元”的问题。 
        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干警张峰、于东亮在没有了解任何情况和没有办理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1995年12月8日上午将李革军非法拘传,拘禁在检察院内。为了逼迫李革军就范承认所谓“贪污”,张峰、于东亮同建材公司派的人共同看守、取证。他们对李革军采取不让睡觉、不让吃饭、拳打脚踢、罚跪、揪头发接头、戴手铐、灌酒、在室外冻等方法大肆进行刑讯逼供。李革军终因肉体和精神受到极度摧残,于被拘禁60小时后——12月10日晚9时左右,在北关区检察院内从楼上摔到地下死亡。 

        李革军当时生命垂危,北关区检察院既不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又不通知家属,却紧锣密鼓一方面商议,上报市检察院李革军“畏罪自杀”的报告;另一方面补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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