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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经济]政治经济学原理-第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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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为什么说1844年的通货条例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预期的有益结果
  为了促使物价尽早回跌,以免最后造戍更为严重的后果,奥弗斯通勋爵.诺曼先生和托伦斯上校率先提出了一项调节通货的计划,该计划经过稍许修改后,变成了一项法令。
  根据未经修改的最初计划,流通本票应当只由一个机构发行。而按照国会所通过的计划,现有的一切发行者都获准保留这种特权,但今后不再以这种特权授予更多的人,即使已经享有这种特权的人停止发行,其他人也不得替论而且,对于除英格兰银行以外的一切银行都规定了最高发行额,并把这一发行额故意定得很低。虽然对英格兰银行的钞票发行总额没有规定最高限度,但对该行以证券(换句话说,以贷款)为担保发行的那部分钞票则规定了最高限度。这部分钞票的发行额决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最初这一限度规定为1400万镑。超出这一数额的全部钞票,都必须与金银块相交换;无论人们拿多少金银块到英格兰银行来卖,该行都必须按略低于造币厂的估价,用钞票买进。因此,就超出1400万镑这一限额发行钞票的任何行动来说,英格兰银行都完全是被动的,任何时候、任何人提出要求,它都有义务按照3镑17先令9便士的价格用钞票买进金银块,或按照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价格用金银块买进钞票。
  这种机制想达到的目的是,使纸币数量的变动和纯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在时间上和程度上完全相同。某种商品适于用作交换媒介,是由于它的价值在对价值有影响的一切情况下都具有不变性,而到目前为止贵金属一直是最接近于这种不变性的商品,因此,如果在1844年条例的作用下,钞票发行量的一切变动,从而(象人们所推断的那样)其价值的一切变动,与纯金属通货发生的变动完全一致,似乎就可以认为,1844年条例的优点已充分得到证明。
  现在,这个条例的一切通情达理的反对者,同它的支持者一样认为,贵金属的代用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它的经常价值与金属本位的经常价值完全一致。他们说,只要贵金属的代用品可以随时兑换硬币,二者就是、而且必然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当谈到金属通货或其他任何通货的价值时,有两点必须加以考虑,这就是经常的或平均的价值及其变动。纸币的价值应与金属通货的经常价值相一致。但却没有理由认为纸币价值的变动必须与金属通货价值的变动相一致。这种一致想达到的唯一目的,是纸币价值的稳定不变;而对于纸币价值的变动,人们的唯一希望是变动的程度尽可能小一些。但通货(无论它是由黄金还是由纸片构成的)价值的变动不是由它的数量、而是由信用的扩大和收缩决定的。因此,要看出什么通货的价值与贵金属的经常价值几乎完全一致,我们就必须弄清,在什么通货之下,信用的变动最少、最小。然而,是不是靠金属通货(因而,是不是靠在数量上同金属通货完全一致的纸币)最能达到这种目的,这正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能够证实,随着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而变动的纸币,同没有如此严格地保持一致的纸币相比,会使信用发生更为激烈的变动,那就可以说,在数量上与金属通货最为一致的通货,不是在价值上与金属通货最为一致的通货;也就是说,它不是人们所希望的其经常价值与金属通货的经常价值最为一致的通货。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事情是不是真是这样。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1844年条例是否实现了其实际目标。在较为清醒的拥护者看来,该条例的实际目的,是在较早的时期,以较少的黄金的外流,从而以一种比较和缓和渐进的方法,防止投机性信用的扩大。我认为,应当承认,该条例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的。
  我知道,对于这种看法,人们会合情合理地提出什么样的反对意见。有人会说,当投机商为了还债而迫切要求银行增发贷款时,即使限制钞票发行额,也不能阻止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增发贷款;银行还有存款可以用来过度发放贷款Z即使它们拒绝提供这种贷款,其结果也不过是,存款被提取,以满足存款人的需要;这会象增发钞票一样,使一般国民持有的钞票和硬币增多。这种见解是正确的,而且彻底驳斥了这样一些人的论调,这些人认为,之所以应该反对银行为支撑减弱的投机活动而提供贷款,主要是因为这会使通货增加。其实,真正应该反对的,是信用的扩张。如果各银行不增加贴现,而听任人们提取存款,则通货同样可以增加(至少在短期内是如此),但是,在贷款应当减少的时期,贷款是不会增加的。如果银行不用钞票、而只用存款来增加贴现,那么(严格意义上的)存款是有限的,是会用完的,而钞票的数量则可以随意增加,或者说,钞票回笼后,可以无限制地重新发行。固然,一家银行只要愿意无限增加它的债务,它就有能力使它的名义存款象它发行的钞票那样,成为一笔无限大的基金;它仅以帐面信用的形式就可以发放贷款,也就是以银行本身的负债来创造存款,使银行负有偿付责任的货币,成为自己手中的存款,可以由人们凭支票来提取;而在人们用支票提款时,银行又无须借助于钞票,而只靠(在同一银行或在票据交换所)转帐来结清。我认为,在投机时期,信用主要就是以这种方式扩张的。但是,一旦趋势开始转变,各银行大概就不会继续以这方式扩张信用了。当各银行的存款开始外流的时候,各银行恐怕就不会再创造那种并不代表真实存款而只代表新债务的存款帐户了。但是,经验证明,以钞票方式进行的信用扩张,在过度投机所引起的物价回跌已经开始以后,仍会长期持续下去。如果采取措施使人们不能再依靠钞票阻碍物价的回跌,使银行只能利用存款和帐面信用来过度发放贷款,那么人们开始感觉到过度投机带来的各种困难后,就不会如此经常或如此长久地阻止利率提高了。相反,如果银行发现存款正在外流,而不能以本行钞票来填补这个空隙,那么,它为了保持自己的偿付能力,就会感到有必要减少贷款,而这将使利率加快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持有商品的投机商便不得不忍受他们最终无法避免的损失,提前转卖商品;因而物价将提早回跌,一般信用也将提早崩溃。
  为了理解加速危机的到来在减轻危机的激烈程度上所起的作用,我们想较为详细地谈一谈崩溃即将发生前的那一时期的主要特征——黄金外流的性质和后果。投机性的信用扩张所引起的物价上涨(如果持续的时间是够长的话),即使不以钞票为手段,也同样会产生使汇兑逆转的效果;而一旦汇兑由于这一原因而逆转,就只有靠物价下跌或利率提高才能使之恢复以前的状态,从而使黄金停止外流。物价的下跌可以消除黄金外流的原因,使运出货物比运出黄金更为有利(即使是为了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因而使黄金停止外流。利率的提高以及随之发生的证券价格的下跌,可以更快地达到上述目的,因为利率的提高和证券价格的下跌会诱使外国人不将应归于他们的黄金带走,而将黄金留在该国用以投资,甚至将黄金运入该国,以牟取利率提高的利益。关于后一种阻止黄金外流的方法,1847年提供了一个明显的实例。但是,只有在发生了上述两件事情中的一件、即要么物价下跌,要么利率提高以后,才有可能阻止或减少黄金的外流。可是,只要银行家们继续提供贷款,使过度扩张的信用得到支持,物价就不会下跌,利率也不会提高。众所周知,一旦黄金开始外流,即使钞票的数量未尝增加,首先缩减的也仍将是钞票,因为所需输出的黄金总是用英格兰银行的钞票向该行换取的。但是,在1844年以前的制度下,英格兰银行同其他银行一样,在人们强求提供新的贷款(这是这一时期的特征)时.可以而且经常也确实立即将由于人们换取金银块而收回的钞票重新发行出去。认为这种重新发行钞票的作法所带来的弊害主要在于妨碍通货收缩,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错误。然而,这种作法确实象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十分有害的。只要这种发行持续进行,黄金的外流就不会停止,因为在继续发放贷款期间,物价不会下跌,利率也不会提高。物价如果是在不增加钞票的情况下上涨的,那就完全可以在不缩减钞票的情况下下跌;但是,物价如果是由于信用扩张而上涨的,那就只有收缩借用才能使物价下跌。因此,在英格兰和其他银行坚持重新发行钞票期间,黄金将继续外流,直到英格兰银行存金过少,陷入停止兑现的危险,最后不得不大规模地、迅速地收缩贴现业务,从而使利率发生不必要的巨大的变化,使个人蒙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和不幸,并使整个国家的信用遭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害。
  我承认,(1847年的经验也向以前忽略这一点的那些人证明,)英格兰银行仅仅以其存款就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造成上述弊害。它可以在贴现和贷款应当缩减的时候继续进行甚或扩大贴现和贷款,最后结果是使紧缩来得更加猛烈得多和更加突然得多。然而,我不得不认为,利用存款犯这种错误的银行,如果不仅能利用存款而且还能利用钞票任意增加贷款,则会犯更大的错误。我也不得不认为,限制各银行增发钞票,实际上会阻止各银行发放那些力图挽回退潮但结果却使潮水暴落的贷款。虽然有人指责1844年条例,说它在需要提供方便而不是设置障碍的时候设置了障碍,但是,如果人们公认这种障碍确属有利,那么它还是应当受到称赞。因此,就这一点来说,我认为,不可否认,新制度对旧制度确实有所改进。
  第四节 但1844年条例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它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如此,在我看来,仍然可以肯定,上述这些利益,无论人们给予它们多高的估价,还是抵偿不了1844年条例所造成的损害。
  首先,银行家们在信用已经处于膨胀状态,扩大信用只能延迟而加重崩溃的时候大规模地扩大信用,固然是非常有害的,但是,当崩溃已经发生,而且信用不是过多而是过少时,扩大信用却是极其有益的,因为这时增加贷款不是增加平常的流动信用额,而是用以补充突然受到破坏的大量其他信用。如果说1844年以前,英格兰银行常常延缓信用的崩溃,致使信用的崩溃更为猛烈,从而加重了危机的严重程度,那么同样可以说,该银行在商业危机期间也常常发挥非常有益的作用,即在其他一切票据和几乎所有商业信用都不大管用时,该银行总是站出来,用贷款支持有偿付能力的厂商。这种作用在空前严重的1825—1826年危机期间是非常显著的;在这次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增加了几百万镑的所谓“流通额”,用来向它认为肯定具有最后偿付能力的厂商提供贷款;如果英格兰银行不提供这种贷款,那场危机就会更加严重。富拉顿先生正确地作了如下的评述:如果英格兰银行答应这种要求,“它就必须为此而发行钞票,因为钞票是英格兰银行提供信用的唯一手段。但是,该行并不想使这些钞票流通,实际上它们也不流通。对通货的需求同过去一样。相反,按照我们所作的假设,物价的迅速下跌必然会缩减对通货的需求。钞票一经发出,就很快会以存款形式回到英格兰银行,或者会锁在伦敦私人银行家的抽屉里,或者由他们分绘各地的客户,或者被其他资本家(他们在狂热的投机浪潮中负了债,也许还没有做好即刻偿还的准备)所截取。在这样的危急时刻,每一个靠借钱做生意的人,都不得不采取守势,他的全部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巩固自己的地位,而这个目的只有通过尽可能大量地贮备已由法律规定为合法货币的纸币,才能更为有效地实现。纸币本身决不会进入产品市场Z如果说它有助于推迟(与其说推迟,不如说缓和)物价的下跌,那么,这不是由于它促进了对各种商品的有效需求,使消费者能够买较多的商品,从而使商业兴旺起来,而是由于正好相反的原因,即,它通过阻碍交易、抑制消费来使商品所有者能继续保持商品。”
  在继信用过度扩张之后发生信用过度收缩之时,对信用给予及时的援救,是同新制度的原则相一致的;因为信用的异常收缩和物价的下跌,必然会使黄金流入国内,而这个制度的原则是,只要金属通货增加,总是容许、甚至迫使钞票通货增加。但是,这种法律的原则所鼓励的,正是这种法律的条款在这个场合所阻止的,因为法律规定,在黄金实际流入以前,不许钞票发行额增加;而在危机的最严重阶段已经过去,随之造成的几乎一切损失和破产都达到顶点以前,黄金是决不会流入的。这种制度的理论所开的药方(作为适当的治疗方法),为这种制度的运行机制所扣留,以致不能及早地应用于许多目的。
  银行在弥补过度投机和过度收缩所造成的商业、信用缺口方面所具有的这一职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如果1844年条例还没有废止,那就不难想象,它的各项条款,在商业发生巨大困难、危机真正而全面地开始以后的每一时期,必然会象1847年那样中止实施。假若问题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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