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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经济解释-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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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学而优则仕的传统中,做官的大都诗、文、书皆能,没有大能也有小能,因为这些是科举的需要。读书是为了做官。这样一来,旧中国没有一个可以纯在市场出售知识或学问而维生的空间。中国因此没有一个科学传统。零碎的科学家是有的,但科学传统就谈不上。在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度中,科学传统不重要。事实上,以中国人的智能,经过数千年的农业发展,耕种知识的累积很了不起。一九二五年美国的农业经济大师卜凯(J。 L。 Buck)到中国调查近十年,对当时中国农业的操作方法拍案叫绝。

伦理治国,家中论资排辈,没有科学传统,在一个墨守成规的农业经济中是可以的。昔日中国的经济雄视天下。是工业的发展使中国落后于人,而中国的旧家庭与旧礼教也被迫而改变了。

(《经济解释》之九十四)

第二节:工业发展的影响

快将九十大寿的华中科技大学的张培刚教授,在他一九四五年的重要博士论文中,指出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重点是把农业工业化。是的,今天经济先进之邦,不容易找到一个农业人口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除非特殊情况,国家富裕要靠工业发展。那是为什么?卷三分析生产成本时,我指出专业生产然后在市场交换,大家所得的利益往往以千、万倍算,远比史密斯(A。 Smith)提出的制针厂的数百倍例子高。但这专业生产而交换的巨利,主要来自工业。农业当然也可以专业获利,但比起工业相去甚远。

中国历史上士农工商的「工」,是指工艺,不是在一家工厂之内,用机械专业合作那一种。二百年前,后者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大约一百二十年前,一厂之内的专业生产在中国开始出现。不多,不普及,但还是出现了。参与这种生产工作的人要离家离土,甚至离乡别井。这样,作为旧家庭的一家之主就不容易控制子女产权了。儿子要到城市工作,为父的不准吗?不准,儿子可能跑掉不再回家。准许吗?儿子在工厂的收入,孝敬的带回家交给父母,次孝的自己收藏一点,不孝的尽归己有!

是工业的发展促成子女有自己的人身产权的。一百年前当然不普及,但不多的例子会影响整个旧礼教家庭的传统。一村之内,三几个青年到城市工作了两三年,衣锦荣归,其它村内的青年会怎样想、怎样看、怎样自作打算?父母子女之间有爱,子女要出外谋生,为父母的难道要杀了子女?

旧礼教家庭的瓦解是缓慢过程。我自己的双亲是盲婚的,父亲年青时长辫子,母亲婴孩时扎过几天脚。他们是大乡里出城,二十世纪初期到香港的工厂作学徒。我出生时父亲自修懂英语,重视西方的科技文化,信基督教,所以没有把我看作他的私产。母亲没有读过书,但她是我平生遇到的最聪明的人。她对我关怀备至,喜欢要我躺下来,坐在身旁对我细说中国旧家庭的往事。她详尽的描述与精辟的见解,促成上节提及的我一九七二年发表的文章。

是的,旧礼教的消散不快。伦理风俗弹性不足,我说过了。另一方面,某些风俗礼节协助节省交易费用,就是今天也有经济利益。哪些风俗在工业生产的增长中要废除,哪些应保留,要经过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程序,不是朝夕之间。我父亲割了辫子,母亲只扎了几天脚,是比较容易的风俗更改。年青时我有自由找自己的女朋友,是香港当年的西方文化,但整个中国而言,虽然盲婚不再,今天父母干预子女选择配偶还是往往存在的。五十年代初期,在香港西湾河的山头,我见到两户客家人有童养媳。

人身产权的转移,由父母或一家之主交给子女自己拥有,也不是快程序。就是今天的香港,子女供养父母的现象还存在,被社会视为美德。大部分中国家庭今天还在论家孝(filial piety),而这风俗在西方是远为少见的。适者生存,在一个政治动荡、战乱纷纷的历史过程中,家孝风俗驱之不去是不难明白的。我个人的价值观是孝敬父母永远是美德。

第三节:从袖珍国家说起

国家的定义不明确。一个比较可取但有点模糊的看法,国家是一家大公司或机构。这是高斯说的列宁的看法了。

昔日弱肉强食,强者为王,弱者为民,中国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说法。这样看「国家」也有可取之处,与公司的看法是没有冲突的。弱肉强食,但强者不懂得种菜煮饭,土地没有庶民工作是一文不值的。强者要扩张版图的目的,是争取庶民的生产操作。这是我对「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阐释了。天下都是我的,你不替我工作还可以跑到哪里去?这解释了为什么古时国界或版图是那样重要。打生打死,为的是要扩张版图,或保持不失。儒家学说建议的以善待庶民为保国之道听来有理,但强人大军杀到,怎么办?中国历史上,像康熙那样关心人民生活而又可以保土的皇帝不多见。

今天,扩张版图的强权意图是日渐式微了。这是因为国家多,通讯交通成本低,语言国际化,这国不好走他国,保国的根本办法是保民。是的,世界是渐趋大同了。

我自己的国政理论,不是传统的以强权立国作起点。我要倒转过来,起点从每个社会成员是私有财产的拥有者,然后推到强权那边去。在某些要减低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私产成员会以合约的安排组织一家类似国家的公司。这就是我说的袖珍国家了。与上章分析的公司性质不同,这里的国家公司组织不是为了生产,而是为了有公众事宜要管治。

我很喜欢以前说过的公寓大厦的例子。大厦中公寓多间,各有各的业主,但有多项事务是公众的,为了节省费用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例如保安、公用地方的清洁、电梯及其它公用之物的保养、外墙的维修、公众会所的使用安排等,为了节省费用要统一处理。

最常用的处理方法,是各业主以合约形式成立一家长生不老的法人(legal entity)公司,公司化(incorporate)是也。在这公司(国家)的管治下,每户每平方呎每月要交一个管理费(可称为税),公司有委员会(国会),也有界定各户的权利与责任的规例(宪法)。

更重要的是,关于大厦公众事宜的决策不是由市价取舍,而是由投票决定的。这些公众事项可由各户投票决定,可由各户投票选出委员后,由委员会决定,而委员会的决定也往往是以投票取舍的。为什么不用价(投钞票),由价高者作取舍呢?答案是公众事项的取舍,以价高者胜的交易费用过高。例如大厦的外墙应否维修,由各户摊分费用,各户会怎样出价表达呢?我想维修,但出高价可能中计,还是让他人出高价好了。

不像买苹果,要买就买。公用或公众事项的决策有搭顺风车(free ride)的问题,也有个别不愿意参与而使整体不能成事的问题。天下间不会有几个豪侠跑出来,说:「维修大厦外墙,费用由我全包!」是的,放弃投钞票而用投选票是因为前者的交易费用过高。琐碎的公众事项,投选票或独裁决策可以大幅地减低交易费用,而投钞票的出价通常不会有效果。然而,以民主为名的投选票可以变得凡事皆投,挂羊头卖狗肉,引起很多压力团体或特权利益的问题。

把我们的袖珍国家加大一点来看吧。美国有数之不尽的城市,其管治方式与上文的公寓大厦类同,只是比较复杂,其法人公司成立的文件,小城市的也厚达四吋。除了保安、清洁、公众场所等事项外,城市通常加上消防、公众学校、图书馆,甚至小法庭。城市有市长,当然也有委员。有些小镇的市长每天上班一两个小时,其收入不足以餬口,是兼职的。但有些大市的市长油水甚多,连委员也可以上下其手。

任何政府,其管治的事项越多,价值越大,政府的权力也就大起来。权力欲姑且不谈,有管治大资源的权力,执政者的收入,直接或间接的加起来总会增加。以无可避免的公众事项的决策为理由,例如公寓大厦的外墙维修,舍投钞票而取投选票,说可以减低交易费用,是对的。然而,一旦有了投票制度,为了增加执政者与压力团体的利益,可选投钞票(出价)的会以多种借口来以投选票作决策。这样一来,私有财产的权利就可以被选票剥削了。

以一个美国城市的公立免费学校为例子吧。学校绝对可以私营,由私人投资或多人合资建造,招兵买马,选贤与能,然后收费招生。美国教育最好的学校都是私营的。但那里比较大的城市都有多间公立学校,免费的,以抽市税或区税资助其建造及运作。公立的每学生的成本费用比私立的高一倍,而教育水平一般尘下。这是投选票作决策的结果。「穷人家的孩子没有钱交学费呀,让我们投票决定应不应该帮助穷人吧。」穷人多,公立学校于是被投出来了。但甲多钱,送孩子到私立学校去;乙少钱,还是选交学费送孩子到私立去;丙没有孩子,不需要学校。这三种人投票输了,但还要付学校税,他们的私有财产的权利是被投票侵占了一部分的。

同样,一个公众享用的公园可以由私人建造,收入场费。原则上,收入场费无利可图不是好投资。说私人投资公园收不到对邻近环境改进的利益,因而要由投票作决定,也是借口。私人发展的住宅区公园,不收费可赚住宅的升价,其质素往往高于公立的。

问题是有些公园的用地非私有。政府若不把该地卖出去,其用途可由大众投票或委员投票决定。非私产的使用可以独裁决定,可以论资排辈使用,可以规例约束使用,也可以投选票作决策。不可以的是投钞票。只有私产才可以用市价作为使用的决定准则。这是高斯定律。

(《经济解释》之九十五)

第四节:民主与独裁

从来没有学者能给「民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胡说八道的多得很,但有说服力的定义我没有见过。一般学者认为,民主的定义是以投票选取舍,而这投票可以是选人、选物或选事。虽然投票有多种形式,但以投票定民主是一般地接受了的。不是学者们不知道这样的民主定义有困难──有很多困难──而是他们想不出有什么比投选票更能代表民主的象征。市场投钞票,民主投选票,独裁不投票,是我自己发明的简单划分。

虽然英语democracy译作民主不十分对,但意义差不多。那就是选择要以人民的意向为主,那是让人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了。但选择必定有局限,而自由永远是局限下的自由。产权制度不同,管制法例不同,财富不同,选择的自由也就跟不同。佛利民(M。 Friedman)所说的选择自由(free to choose)是指在私有产权的局限条件下应该有的自由,政府不应该诸多左右。但考虑到所有不同的局限,我们只能说不同的局限有不同的约束或不同的自由,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自由,但究竟孰多孰少,是好是坏则很难说。

投票吸引人的地方,是不管产权制度怎样,不管大富或是清贫,不管有没有管制,为什么你不让我投一票?市场投钞票是要有钱才可以投的。我是人,天生有人的权利,为什么不让我毫无约束地投一票,然后以多数取决?民主受宠,非无因也。

表面上,民主投票是要保障社会或整体的利益。然而,要保障整体利益,基础上要从保障个人利益入手。以投票的多数取决来保障整体利益,某些个人利益会受损,而少数人的受损可能远高于多数人的获益。另一方面,若投票投得多,多数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牺牲小我完成大我,中听不中用,因为在社会中我们每个人在某方面必定是少数分子。票投第一项损害我,投第二项损害你,投第三项损害他,到最后所有的人都受到损害。多数专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为祸不浅,这些就是解释。

票不可以乱投,更不可以凡事皆投。好些人认为普罗大众的知识不足,投票所带来的后果,事与愿违,是投票的不足之处。这当然是可能的。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什么事项可以投票决定,什么不准投票,要有清楚的划分。这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精神所在。然而,精彩如美国的宪法,因为权利的界定略欠清楚,违反个人权益而不应该投票的事项,屡有投票之举。一九七五年美国西雅图考虑租金管制,请我作专家供词。我说租金收入是私产业主的权利,管制租金是对私产的侵犯,违反美国宪法。那次讲得顺,西雅图租管不成,但我认为主要是支持不足,政府不想管。几个月后,三藩市通过租金管制,法庭说没有违宪。

原则上,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中,人民有税务的责任,换取政府服务。政府的服务如果限于公众事项,除上节所说的还有法庭,而保安当然包括国防军备了。但哪些公众事项应该是政府管治的呢?以柏拉图情况(Pareto condition)的理念来衡量,有些公众事项,因为交易费用过高,不能以金钱价格的准则取舍,投票或独裁决策是可以减低交易费用的。不用价格或市价,用其它准则在不同程度上就总要带出一个政府。

民主投票,没有明确的宪法保障或其它明确的个人权利界定保障,是会容易地侵犯他人的私有产权的。问题是,上节我提到的公寓大厦外墙的维修,其取舍因为投钞票的交易费用过高,要投选票。投选票,我不愿意摊分费用维修,投输了也要服从大众。这有被大众侵占我的产权的形象。其实没有,因为我买公寓时就知道外墙维修是怎样决定的:我的公寓产权早就界定得清楚。

重点是,一旦政府成立了,为了增加政府与压力团体的欲望,公众事项可以伸展到社会所有的资产去。在上节我提到公立学校的例子,如此类推,什么医疗服务,社会福利,年长退休,环境保护,等等,可以由市场处理的,都归纳在公众事项的范畴之内。

私有产权的理念,以经济学而言,要到二十世纪的六十年代才开始搞清楚。但清楚又怎样了?回顾历史,纯真的私产安排是奢侈品。界定与保障私产费用不菲,法治不够严谨可以弱肉强食,可以官、商勾结而夺之,而在民主政制下,政府与压力团体可以公众利益为名,以投票作武器而削之。

民主投票的困难还有布拉克(D。 Black)与阿罗(K。 Arrow)提出的难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众所周知,这里不说了。不要忘记,投钞票也是一种投票方式。以民意取舍定民主,没有一种票能比钞票来得准确、可靠。我买苹果你不买,是我投钞票胜了你。困难是投钞票要有私有产权的界定与保障,订价的费用不能过高,而不够钱就不能投。

民主投票有问题──有目的之外的效果──经济学者都知道。投票者不是为社会利益,而是为自己利益着眼,加上政客与压力团体的参与,「黑暗政治」(dirty politics)一词家喻户晓。我在这里提出的是从产权与交易费用的一个比较新的角度看,是我走惯了的思路,有没有贡献自己管不。

因为民主有明显的困难,好些经济学者认为仁慈的独裁者(benevolent dictator)是最好的制度。我认为仁慈不必,但明智重要。可不是吗?仁慈的蠢才可能是大灾难,但明智的不可能是暴君。中国的清三代──康熙、雍正、干隆──就有一连三个相当明智的独裁者,大致上国泰民安长达一百三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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