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小说网 > 其他电子书 > 证券基础知识 1 >

第6章

证券基础知识 1-第6章

小说: 证券基础知识 1 字数: 每页35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 
7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而建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方式。这是欧洲大陆国家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做法。
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发起人范围内筹集股本金,
设立公司时的股东都是发起人,所以最初的董事、监事只能在发起人中选
任。发起设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参加到股份认购
之中。由于股份的认购人即是发起人,所以发起设立又称为“单纯设立”。
2)发行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
一部分。
3)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
购”,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2)募集设立方式。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的部分股份,其余
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与发起设立相比,募
集设立有三个特点:1)募集设立是通过社会募集部分股份而进行的设立,
也称募股设立,而发起设立完全由发起人认购股份。2)募集设立时,首先
由发起人认购股份,余者向社会募集,发起人认购与社会公众认购有时间前
后的顺序,又称渐次设立。3)募集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具体步骤不限于
认足股份、缴纳股款和选任公司机构,故称复杂设立。很难评判两种设立方
式的优劣,应该说各有所长,特别对于设立规模较大的公司来说,募集设立
有重大意义。
我国公司法对募集设立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根据《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的规定,募集设立可分为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形式。

1)定向募集。所谓走向募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
认购外,其余股份向其他法人发行,经过批准,也可以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
部分股份。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方式均属于定向募集方式:一是只向法人定
向募集股份;二是只向内部职工定向募集股份;三是既向法人也向内部职工
募集股份。
2)社会募集。所谓社会募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认
购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本公司内部职工也可以公开认购一定
比例的股份。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外,
其他法人直至社会公众都可以参股,其股东人数比发起设立要多得多,发起
人承担的风险也相对分散。


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又
称内部公司;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社会募集公司,也称公众
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经批准可转为社会募
集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股
东利益进行最高决策的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的组织机构。它不同于股东大
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只是股东大会行使其权力的具体方式。
(2)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从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是公
司股东会的成员。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众多,各股东观点和意见不会完全
相同。所以,必须组成由全体股东共同参加的一种公司机关,集中反映各公
司股东的意志,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宜。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关很多,只有股
东大会是由全部股东组成的,其余的公司机关则可由部分股东组成。这是股
东会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重要区别。
(3)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仅就关系到股份有限
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如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利润或盈余的分派、
公司章程的修改等做出决议。其权力虽然重大但却只决定公司的共同意志,
而不能对内执行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因此,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关。
2.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所组成的,对
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有以下法律特征:

(1)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关之一。首届董事会由发起人在公司
设立过程中选定,或经公司创立大会决定,以后各届董事会须依股东大会会
议决定。选举和罢免董事都须股东大会决定。
(2)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关。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
会虽是最高权力机关,但股东大会主要通过召集会议表决进行工作,其召开
不是经常性的,日常经营活动由一个常设机关即董事会承担,它对内管理公
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的集
体领导机关,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 
5人~19人。为便于表决,
一般设奇数人数的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人~2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行使的职权包括: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公司业务活动的机构。监事会
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
限公司设监事会,这与国外有的国家的《公司法》不强制性要求股份有限公
司设监事会是不同的。
(2)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责是对董事会及
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从内容看,这种监督既包括一般业务上的监督,
同时还包括会计事务上的监督。一般说来,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与
管理,对外一般也无权代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组成,其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
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职工
聘任。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公司董事会选举和聘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
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董事资格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监事的资格限制。

监事的每届任期 
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具体业务活动,也不干预董事会正常行使职
权。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是对公司的管理实行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监
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
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也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一般以开会决议的方式进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为行使职权,必要时可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
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成员的责任与董事会成员责任基本相同。监事会成员如果违反公
司法、公司章程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的,必须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承担责任。
如果未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如果给
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和少数
股东均可对监事会成员起诉。

此外,虽然监事会一般不对外代表公司,但当公司董事会成员或全体,
或者经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时,或者侵犯了股东利益
时,监事会有权以自己的身份独立地提起对公司或对公司董事会及经理的诉
讼。

4.经理
经理即具体掌管和处理公司事务的管理者,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代理或者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是最高权
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经理是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1)关于经理的设置,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
理”。在实践中,公司既可只设经理 
1人,副经理若干人,也可以同时设立
经理数人。数人为经理的,以 
1人为总经理,同时还可设副总经理和副经理
1人至数人。总经理或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权对公司业务进
行总的指导和控制,全权代表公司从事交易活动和处理业务。副总经理或副
经理协助总经理或经理工作。
(2)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我国《公司法》未对经理的任职期
限做出规定,而留由各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应当说,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和权利能力的公民,都有权担任公司的经理。当然,有《公司法》第 
5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情形的,也不得担任公司
经理(参见本节对董事资格的论述)。此外,公司的监事也不得兼任经理的
职务。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此外,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在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限定会计核算的范围和
内容,据以对收集、加工处理的会计信息加以过滤和筛选,保证会计工作的
正常进行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1)持续经营。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司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
提,以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本身的各项生产经
营活动。公司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公司发生经济业务应按
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
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只有以公司持续经营为前提,才有可能采用历史成本,而不是清算价值
来确认和计算公司的资产等要素,所有的资产也将按照预定的目标在正常的
生产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和出售,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如期偿还。

(2)会计分期。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
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迄时间确定。
(3)货币计量。是指会计提供信息主要以货币为计量尺度。只有这样,
会计核算方能有一个较统一的标准,才能对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经济活动进
行连续、系统的记录、综合汇总,并对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分析
和评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
民币记账,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务
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
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
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1)对会计核算总体性要求的原则。
1)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
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2)一致性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
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一般来讲,一致性原则体现为公司的各
种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报表的指标口径、核算内容、编制规则在前各期保持
一致,在不同的会计期间要具有连贯性。这样可以防止公司或某些个人利用
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动,人为地操纵成本、利润等会计指标,粉饰企业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3)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是指公司在处理不确定经营业务时及选择
会计处理方法时持保守态度,会计核算尽可能建立在比较稳妥可靠的基础之
上。谨慎性原则最典型的应用主要有:加速折旧、计提坏账准备、存货采用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坚持谨慎性原则,合理核算和反映企业的经营风
险,有利于提高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客观性原则。指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为依据,
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且应以证明经营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
据,如实反映,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5)相关性原则。这也称有用性原则。指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
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包括股东、社会公众、司法机关、审计机
关等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公司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
要。
6)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
内完成,不得提前或延后。所谓及时,既指在会计处理、会计核算上的及时,
也包括发布会计信息的及时。
7)明晰性原则。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同时也便于审计部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对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
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
付,都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配比原则。指公司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在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入和费用的联系一般体现为经济上的因果关系以
及时间上的一致关系。收入是由于一定的费用而产生,属于某一期间的费用
必须与相同受益期的收入相配比。
3)历史成本原则。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坚持历史成本原则,能够保证会计数
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验性,便于�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1) 踩(5)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