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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经济解释 张五常-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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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重要的是,关于大厦公众事宜的决策不是由市价取舍,而是由投票决定的。这些公众事项可由各户投票决定,可由各户投票选出委员后,由委员会决定,而委员会的决定也往往是以投票取舍的。为什么不用价(投钞票),由价高者作取舍呢?答案是公众事项的取舍,以价高者胜的交易费用过高。例如大厦的外墙应否维修,由各户摊分费用,各户会怎样出价表达呢?我想维修,但出高价可能中计,还是让他人出高价好了。
    不像买苹果,要买就买。公用或公众事项的决策有搭顺风车(free ride)的问题,也有个别不愿意参与而使整体不能成事的问题。天下间不会有几个豪侠跑出来,说:「维修大厦外墙,费用由我全包!」是的,放弃投钞票而用投选票是因为前者的交易费用过高。琐碎的公众事项,投选票或独裁决策可以大幅地减低交易费用,而投钞票的出价通常不会有效果。然而,以民主为名的投选票可以变得凡事皆投,挂羊头卖狗肉,引起很多压力团体或特权利益的问题。
    把我们的袖珍国家加大一点来看吧。美国有数之不尽的城市,其管治方式与上文的公寓大厦类同,只是比较复杂,其法人公司成立的文件,小城市的也厚达四吋。除了保安、清洁、公众场所等事项外,城市通常加上消防、公众学校、图书馆,甚至小法庭。城市有市长,当然也有委员。有些小镇的市长每天上班一两个小时,其收入不足以餬口,是兼职的。但有些大市的市长油水甚多,连委员也可以上下其手。
    任何政府,其管治的事项越多,价值越大,政府的权力也就大起来。权力欲姑且不谈,有管治大资源的权力,执政者的收入,直接或间接的加起来总会增加。以无可避免的公众事项的决策为理由,例如公寓大厦的外墙维修,舍投钞票而取投选票,说可以减低交易费用,是对的。然而,一旦有了投票制度,为了增加执政者与压力团体的利益,可选投钞票(出价)的会以多种借口来以投选票作决策。这样一来,私有财产的权利就可以被选票剥削了。
    以一个美国城市的公立免费学校为例子吧。学校绝对可以私营,由私人投资或多人合资建造,招兵买马,选贤与能,然后收费招生。美国教育最好的学校都是私营的。但那里比较大的城市都有多间公立学校,免费的,以抽市税或区税资助其建造及运作。公立的每学生的成本费用比私立的高一倍,而教育水平一般尘下。这是投选票作决策的结果。「穷人家的孩子没有钱交学费呀,让我们投票决定应不应该帮助穷人吧。」穷人多,公立学校于是被投出来了。但甲多钱,送孩子到私立学校去;乙少钱,还是选交学费送孩子到私立去;丙没有孩子,不需要学校。这三种人投票输了,但还要付学校税,他们的私有财产的权利是被投票侵占了一部分的。
    同样,一个公众享用的公园可以由私人建造,收入场费。原则上,收入场费无利可图不是好投资。说私人投资公园收不到对邻近环境改进的利益,因而要由投票作决定,也是借口。私人发展的住宅区公园,不收费可赚住宅的升价,其质素往往高于公立的。
    问题是有些公园的用地非私有。政府若不把该地卖出去,其用途可由大众投票或委员投票决定。非私产的使用可以独裁决定,可以论资排辈使用,可以规例约束使用,也可以投选票作决策。不可以的是投钞票。只有私产才可以用市价作为使用的决定准则。这是高斯定律。
    (《经济解释》之九十五)
    第四节:民主与独裁
    从来没有学者能给「民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胡说八道的多得很,但有说服力的定义我没有见过。一般学者认为,民主的定义是以投票选取舍,而这投票可以是选人、选物或选事。虽然投票有多种形式,但以投票定民主是一般地接受了的。不是学者们不知道这样的民主定义有困难──有很多困难──而是他们想不出有什么比投选票更能代表民主的象征。市场投钞票,民主投选票,独裁不投票,是我自己发明的简单划分。
    虽然英语democracy译作民主不十分对,但意义差不多。那就是选择要以人民的意向为主,那是让人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了。但选择必定有局限,而自由永远是局限下的自由。产权制度不同,管制法例不同,财富不同,选择的自由也就跟不同。佛利民(M。 Friedman)所说的选择自由(free to choose)是指在私有产权的局限条件下应该有的自由,政府不应该诸多左右。但考虑到所有不同的局限,我们只能说不同的局限有不同的约束或不同的自由,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自由,但究竟孰多孰少,是好是坏则很难说。
    投票吸引人的地方,是不管产权制度怎样,不管大富或是清贫,不管有没有管制,为什么你不让我投一票?市场投钞票是要有钱才可以投的。我是人,天生有人的权利,为什么不让我毫无约束地投一票,然后以多数取决?民主受宠,非无因也。
    表面上,民主投票是要保障社会或整体的利益。然而,要保障整体利益,基础上要从保障个人利益入手。以投票的多数取决来保障整体利益,某些个人利益会受损,而少数人的受损可能远高于多数人的获益。另一方面,若投票投得多,多数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牺牲小我完成大我,中听不中用,因为在社会中我们每个人在某方面必定是少数分子。票投第一项损害我,投第二项损害你,投第三项损害他,到最后所有的人都受到损害。多数专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为祸不浅,这些就是解释。
    票不可以乱投,更不可以凡事皆投。好些人认为普罗大众的知识不足,投票所带来的后果,事与愿违,是投票的不足之处。这当然是可能的。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什么事项可以投票决定,什么不准投票,要有清楚的划分。这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精神所在。然而,精彩如美国的宪法,因为权利的界定略欠清楚,违反个人权益而不应该投票的事项,屡有投票之举。一九七五年美国西雅图考虑租金管制,请我作专家供词。我说租金收入是私产业主的权利,管制租金是对私产的侵犯,违反美国宪法。那次讲得顺,西雅图租管不成,但我认为主要是支持不足,政府不想管。几个月后,三藩市通过租金管制,法庭说没有违宪。
    原则上,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中,人民有税务的责任,换取政府服务。政府的服务如果限于公众事项,除上节所说的还有法庭,而保安当然包括国防军备了。但哪些公众事项应该是政府管治的呢?以柏拉图情况(Pareto condition)的理念来衡量,有些公众事项,因为交易费用过高,不能以金钱价格的准则取舍,投票或独裁决策是可以减低交易费用的。不用价格或市价,用其它准则在不同程度上就总要带出一个政府。
    民主投票,没有明确的宪法保障或其它明确的个人权利界定保障,是会容易地侵犯他人的私有产权的。问题是,上节我提到的公寓大厦外墙的维修,其取舍因为投钞票的交易费用过高,要投选票。投选票,我不愿意摊分费用维修,投输了也要服从大众。这有被大众侵占我的产权的形象。其实没有,因为我买公寓时就知道外墙维修是怎样决定的:我的公寓产权早就界定得清楚。
    重点是,一旦政府成立了,为了增加政府与压力团体的欲望,公众事项可以伸展到社会所有的资产去。在上节我提到公立学校的例子,如此类推,什么医疗服务,社会福利,年长退休,环境保护,等等,可以由市场处理的,都归纳在公众事项的范畴之内。
    私有产权的理念,以经济学而言,要到二十世纪的六十年代才开始搞清楚。但清楚又怎样了?回顾历史,纯真的私产安排是奢侈品。界定与保障私产费用不菲,法治不够严谨可以弱肉强食,可以官、商勾结而夺之,而在民主政制下,政府与压力团体可以公众利益为名,以投票作武器而削之。
    民主投票的困难还有布拉克(D。 Black)与阿罗(K。 Arrow)提出的难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众所周知,这里不说了。不要忘记,投钞票也是一种投票方式。以民意取舍定民主,没有一种票能比钞票来得准确、可靠。我买苹果你不买,是我投钞票胜了你。困难是投钞票要有私有产权的界定与保障,订价的费用不能过高,而不够钱就不能投。
    民主投票有问题──有目的之外的效果──经济学者都知道。投票者不是为社会利益,而是为自己利益着眼,加上政客与压力团体的参与,「黑暗政治」(dirty politics)一词家喻户晓。我在这里提出的是从产权与交易费用的一个比较新的角度看,是我走惯了的思路,有没有贡献自己管不。
    因为民主有明显的困难,好些经济学者认为仁慈的独裁者(benevolent dictator)是最好的制度。我认为仁慈不必,但明智重要。可不是吗?仁慈的蠢才可能是大灾难,但明智的不可能是暴君。中国的清三代──康熙、雍正、干隆──就有一连三个相当明智的独裁者,大致上国泰民安长达一百三十四年。干隆之后的皇帝不是不仁慈,而是无能,是蠢。
    独裁的困难,是如果一个无能的蠢才执政,怎么办?如果一个不明智的暴君执政,怎么办?某方面天赋奇高的──例如中国的艺术天才宋徽宗──执政可能一塌糊涂。独裁的一个困难是昏君不可以挥之使去。民主投票可以解决这困难。虽然投票投出来的执政者也可能是昏君,但过了一段时日可以再投。
    说独裁不管民意,是错的。明智的独裁者怎会不咨询民意?他知道要安坐其位,人民一定要生活得好。他会选贤与能,要他们咨询民意,考虑大势,然后向他汇报。他不会以委员投票作决策,因为他知道委员有私心。搜集讯息后他自己独裁决策。这样的决策不一定对,但一般来说,因为没有压力团体的左右,是比民主政制可靠的。
    明智(不是无所不知)独裁还有另一个重要的经济利益,那就是交易费用最低。什么投票选举、政治活动、委员会议等,其费用很高,而明智独裁则可全免。是的,明智独裁,从社会整体经济收益的角度看,应该是最可取的政治制度。但怎样才可以确保有明智之君?承继不能,公选不能,强权委任不能,没有可靠的办法。至于贪污作弊、私相授受、官商勾结,哪一种政制都会出现,而这些弊端明智独裁应该最少。
    明智独裁的政制是一个乌托邦;不侵犯他人产权的民主政制也是一个乌托邦。理想与绝望相同。经济科学的客观问题是:为什么历史上我们看到的政制五花八门?是在怎样的局限条件下会出现那种政制呢?说来话长,这里不能多说了。
    (《经济解释》之九十六;第六章完)
    第七章:产权制度的转变
    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是套套逻辑(tautology)。套套逻辑没有内容。凡是我们见到还存在的,都是适者生存──这是个定义,内容谈不上。但一些套套逻辑很重要,因为它提供了一个新角度看世界。落于大师之手,把不同的条件或情况放进去,可以推出解释世事的理论。币量理论(quantity theory of money)如是,高斯定律(Coase theorem)也如是,适者生存(survival of the fittest)也如是。
    第一节:自私的难题
    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不可能错,可惜这观点一开始就误导。起自经济学鼻祖史密斯。他的巨著《原富》分析土地农作制度时,认为有经济效率的制度是适者,淘汰了效率较低的制度。适者是较有效率的制度。这观点到了达尔文手上,转到生物那边去,能存在的生物是比较优胜的。天才绝顶的达尔文在他的多本论着中,多次提及天然经济(economy of nature)。史密斯认为制度以经济效益较高者生存;达尔文认为生物以适应天然环境、天然经济较佳者生存。那是说,史氏与达氏的观点,凡是生存的、不被淘汰的,必定有经济效益的优势。
    史密斯错了,因为历史上经济制度的转变可能恶化,使民不聊生。达尔文错了,因为近代考古学家多次发现,盛极一时的生物,可以迅速地灭绝。
    适者生存不可能错,但经济效率较低的可能是适者。这样说是互相矛盾的。然而,在某些情况或局限条件的转变下,好比天气恶化,见不得光的在天暗时可能活跃起来,变为适者。我说过了,人的自私行为对社会有利也有害,但不是利害参半。如果害大于利,人类早已灭亡。人类的存在是因为自私对社会的利大于害。但这只是从长远的角度看。在一段历史时日中,自私害大于利是可以发生的。既然可以害大于利,人类可以因为自私而毁灭自己。道更斯(R。 Dawkins)的经典之作──《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 1976)──说自私是遗传的,所有生物皆然。
    问题是在怎样的情况(局限条件)下自私对社会利大于害,怎样的情况害大于利?一得一失,人类的幸福系于一线。每个人在局限下争取利益极大化,依照我对柏拉图情况(Pareto condition)的阐释,在既有的局限条件下,社会整体的利益只会加不会减。那为什么同样的自私(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会给社会带来害大于利的情况呢?这是我在经济学上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
    答案是重要的。我在本卷第五章分析合约时提出了合约的第二定律。这是说合约安排的选择永远是向减低交易费用那个方向走。这也是说,个人争取利益极大化的自私行为对社会只有利,没有害。然而,这定律是基于私有产权的存在不变,即是说产权的局限条件不变。由此引申,不管产权局限是哪一种,只要维持不变,人的自私行为会在这权利制度的局限下减低交易或运作费用。换言之,产权制度划定了竞争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不变,竞争者只会在规则的约束下进步,不会退步。
    问题是自私的行为可以改变游戏规则。以社会经济而言,这就是改变产权的局限条件了。以田径比赛为例,改变了游戏规则可能所有的竞争者都跑慢了,可能一些跑慢了一些跑快了,但平均的速度是慢了的。要改变规则的人是为了增加自己取胜机会,如果规则改变后自己跑得比以前快更好,但他不会考虑整体的速度效果。
    第二节:维护私产的困难
    私有产权在中国有好几千年的历史了。商代的甲骨文有些是合约,其中有价。这是私产存在的铁证。是的,以农业最重要的土地资产而言,合约的存在证明私产早就出现,用不跟历史专家辩论的。合约不一定需要文字,口头之言或指手划脚的认同也算是合约,但我认为文字的发明很可能是因为合约的需要而起的。我自己考古所得,中国的文字起源早于众人皆说的商代起码一千年。
    我不怀疑古时弱肉强食,没有法治,产权的维护不是陶渊明所说的桃花源内的境况。以武力维护产权某程度今天还是。古时的强人皇帝也要维护人民的产权才拿得饭吃的。皇帝不是土匪,他手下的猛将士卒要吃饭,而一粥一饭来处不易,他们是要替老百姓服务赚回来的。维护产权是这服务的重点。不要相信那些不知所谓的历史或小说。
    转看今天的世界,维护人民的权利也是任何政府首要的任务,虽然在共产政制中,这维护不是从产权入手。另一方面,维护私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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