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安全警告-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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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城市灾难,更呼唤行政与制度的安全文化重铸。文化的重铸在危机开始时并未凸显,它是长期以来社会上一些思维惯性与惰性的反映,事实上也是对我们向来以乐观主义为主流的文化习性的写照。危机就是危机,有专家将其描述为软危机,既然是“软”的就不构成灾难,这分明是一种危害更大的文化习性。积重难返,落伍的文化习性在新的历史语境下亟待扬弃并重铸。2003年面对SARS,国务院在仅仅20天之内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相当短的时间内使“抗非”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行政与制度的种种欠现代化行为统一到应急的安全文化的新层面中。
第三,城市灾难,在“抗非”中体现出的责任及关怀,更体现着一种可贵的安全文化的人性化重铸。应该说,由于全社会安全文化教育的不够及不够普及,公众中发生一定程度的恐慌算是灾难事件中正常的初步反应,但由于灾难本身及公众的复苏的希望,人们的“人情味”开始变得浓郁,人们及社会增加了一种对生命价值更深切的理解,这是安全文化的警策性作用。同所有事件一样,灾难及减灾过程所具有的深层文化意义都需要做出理论阐释及精神总结,只有这一步,它的价值才可能得到较为充分的彰显,并成为一项真正的精神资源和财富。从此种意义上看,市民危机的安全文化教育计划及目标应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中。
城市减灾忠告公众安全文化教育应培养纪律意识
“城市灾难健忘症”要不得
松花江两岸,每至寒冬,雾凇长垂,晶莹剔透,婀娜多姿。在人们的零星记忆中,吉林市的印象是那般美好──北山公园、丰满水电站、陨石雨……然而,不知从什么时候起,现也开始为这座美丽的江城曾经遭受过的灾难而感叹不已,若干年前,一场无情的大火吞噬了这座城市的一座博物馆,使大量珍贵的远古恐龙骨架化石付之一炬。如今,令人震惊的“2·15”特大火灾又在这座城市的一座百货商厦肆虐,造成53人惨死的又一人间悲剧!
这是怎么了?狰狞的火神何以一次次向江城下手?
在那些日子里,人们为死去的人悲伤,为活下来的人感到幸运,也为当地党政有关部门在处理这场火灾时的果断和沉着而感慨。毕竟,如今我们在处理这类公共安全领域突发事件的态度和能力已与从前大不相同——不再遮遮掩掩,而是以求实的态度从容面对,尤其是不再回避灾难发生的真实情况。
尽管媒体报道说,这场大火发生后,当地省市的有关领导已向广大群众表示道歉,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反省“问责”制度落实得如何。但是,当一遍遍地反复浏览报纸、网页,除了看到大量的有关这次火灾各种消息外,却没有发现有一篇反思前后两场大火的文字,心却不由得凉了一半。看来若干年前发生在吉林市博物馆的那场大火,已被许多人忘记了,这座城市在那场火灾后并没有“长了记性”,或者从中汲取了什么教训。要知道,一个城市在并不长久的时间里接连发生了两起国人尽知的大火灾,绝不是一件有多光彩的大好事,但也不见得非要忘记它!都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但一旦大难临头时,又有多少人能记得我们这座城市曾经有过相同的灾难?
细究一下,“城市灾难健忘症”的主要临床表现是:灾难驾到,感慨万状;灾难消遁,记忆全无;空谈预防,不舍一金。换句话说,就是平日里不记得一座城市曾经发生或有过的灾难,不汲取曾经以血换来的诸多教训,使得没有多长时间又有相同的灾难来临,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极大损失。应该说,许多自然灾难固然难以预料,但是许多人为造成的灾难却是可以提早预防的,就看你这座城市是不是平日就有了准备,市民是不是都为“有心人”,而有关主管部门也是不是在灾难未来之时舍得花些本钱,采取一些有效措施予以抵挡和防范。客观地说,现在这种“城市灾难健忘症”仍比比皆是,好好地查访和观察一下你周围的各种灾难隐患,你不能不感到心惊胆战!有了病就得下决心去治。“城市灾难健忘症”并非是不治之症,而是有办法治愈的。至于治疗措施也不外有三:一是时常“忆忆苦”,告诫人们记住这座城市过去所经历的各种“天灾人祸”,培养一种应有的灾难忧患意识。二是“思思甜”,多算算防范灾难所能带来的诸多好处,鼓励有关部门舍得花大本钱投资,以防患和减灾。对每个家庭来说,花点钱购买一个消防灭火器,并不是一件难事,这件事不能光鼓励,有时还得来些硬措施!第三个措施最难办也最重要,就是要采取一切必要的实际措施,棒喝“城市灾难健忘症”!你不是屡屡犯这个“城市灾难健忘症”吗?你不是不肯为防范各种灾难做一些实事吗?那就请你腾出位置,让愿意有作为的人去大胆地干事,使其有所作为。反之,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犯罪,贻害无穷!
公众安全文化教育迫切呼唤纪律意识
2004年2月2日(农历正月十五),北京密云群众在元宵晚会上,发生人群拥堵踩踏事件,造成37人死亡,15人受伤,这是北京1949年以来罕见的特大事故,震惊了京城,震惊了全国。
密云踩踏事故这个深刻教训提示我们,大力提高国民纪律意识已刻不容缓,它关乎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密云重大伤亡事件固然有组织方面不可推诿的责任,但是从更深层次上讲,这是对于我们长期忽视纪律性教育的一个必然结果。我国著名记者萧乾先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一直在伦敦。谈到其自身经历的两次伦敦大轰炸,萧乾先生认为,英国之所以能战胜两度空袭,英军的战斗和防空设施固然重要,但最为重要的是民众素日养成的良好纪律:在空袭躲警报时,市民仍保持镇定和秩序。他回忆说,“我记得,只有一回,在地铁入口由于秩序乱了,一个人倒了,后边就全堆了起来。结果没人被炸死,却因拥挤,许多人压在底下窒息而死。所以每次见到北京人挤公共汽车的那种争先恐后的劲头,我就想,万一打起仗来,这可怎么得了?”
城市减灾忠告安全减灾的GDP
绿色GDP的启示
GDP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被世界各国所采用。当时经济发展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远没有现在这么巨大,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还没有出现。在1992年之后,GDP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指标,而且实际已成为衡量各级政府政绩最硬的指标,这是由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路所决定的。应该看到,GDP的效果是多方面的。2001年我国GDP达到95933亿元,比1989年增长近两倍,年均增长93%,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位。追求GDP的高速增长,不仅使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和丰富,增强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而且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的国际政治地位。
GDP只是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计量,没有把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计算在内,它本身只能反映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经济增长与否,而不能说明一个地区或国家资源消耗的状况和环境质量的变化。而片面追求GDP的增长,对我国政府近年来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构成了巨大的挑战。现在看来,可持续发展的要义是可持续,而不仅仅是发展。可持续不仅是当代的可持续,而且是子孙后代的可持续。
GDP也被发达国家所采用,似乎没有带来对资源和环境明显的负面作用。这与我国具体国情有很大关系。首先,我国当前正处于工业化阶段,尚未摆脱高消耗、低效率、高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模式,生产工艺总体上还相对落后,资源的利用率比较低,污染物的排放率比较高。其次,没有哪一个发达国家的GDP增长率像我国这样高。高消耗、高排放,高增幅,造成了资源的惊人消耗和数量巨大的污染排放──如果长此以往,发展将难以为继。
再次,我国的政府职能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GDP增长在各级党政干部的政绩考核中的极端重要性,使得短期利益和短期行为屡禁不止。发展经济往往“压倒一切”,环境和生态保护只能为经济建设“让路”。
当前,对于GDP增长的盲目追求,已经使我国的资源、环境形势非常严峻。世界银行认为,我国1995年因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在540亿美元左右,约占当年GDP的5%~7%。虽然这一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值得商榷,但也不乏警示意义。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对“发展是硬道理”的丰富和补充,更加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行绿色GDP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为突出。把成本和环境成本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党政官员的政绩观,推动粗放型增长模式向低消耗、高利用、低排放的集约型模式转变,真正把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到经济建设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可以说,实行绿色GDP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新发展思路的最佳切入点。
实行绿色GDP,面临技术挑战,但并非不可跨越。实行绿色GDP面临现实的技术挑战。主要有两大难题:一个是资源环境的损耗与经济发展不同步。比如,工业污染引发的生态破坏和健康损失是污染发生之后逐渐显现的,有的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被发现,其成本算到哪一年才准确?再比如,物种的灭绝也是这样,你很难把它归结为哪一项经济活动。另外一个难题是资源环境如何定价。人们逐渐意识到,资源、环境无价的观念是错误的,但是究竟如何进行市场定价?因此,我们在呼唤绿色GDP的同时,也要问一下:我们准备好了没有?
实行绿色GDP确实存在许多难题,但并非不可跨越。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资源、环境的产权明晰。有产权就会有市场交易,定价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近年来我国许多资源的产权越来越明确,比如土地权、林权、水权,随之而来的租用、买卖等交易行为越来越频繁,土地、树木、水等自然资源也就有了具体的价格。有形的自然资源是这样,无形、无界的环境又如何定价?
相对于自然资源,环境的价格似乎更难确定。从目前来看,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竞价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些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排污交易。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最终就可以确定环境的价格。资源环境的产权明晰是与市场化的进程密不可分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资源市场和环境市场的逐渐形成,实行绿色GDP的控制时间表会越来越近。
安全减灾的GDP
先看加大事故经济处罚力度。2003年3月22日,山西吕梁地区孝义市孟南庄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35万元。对于这起特大事故,处理结果如下:事故主要责任人、孟南庄煤矿总经理孟昭康等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吕梁地委书记郭海亮等18名责任人受到相应处分;孟南庄煤矿被处以2118万元的行政罚款,被吊销了有关证照,并被实施关闭。对这样的事故,有关专家认为是缺乏必要的经济制约手段,带有隐患的小煤矿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其生产成本太低、所获的利润太高。尤其是煤炭价格回升后,一些小矿主更是要钱不要命,忽视安全,超能力突击生产。虽然我国目前已对采矿单位收取矿产资源补偿和资源税,但却是依据生产量甚至销售量在事故后收取的,不是依据资源蕴藏量而进行事前的有偿转让。这样的税费额度并不很大,导致“准入门槛”过低,给小小煤矿“遍地开花”大开方便之门。由于对事故经济处罚的力度不足,很多小煤矿的矿主荒唐地认为,即使出了事故,也不过“如此而已”,因此,他们肆无忌惮,全然不顾矿工的生命安全。就罚款数目而言,这是近年来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最重的一次。有关专家解释:这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文做出的行政处罚,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处以其非法所得1~5倍的罚款。其实,这种规定在《煤炭法》中早就明文列出,但以前基本没有严格执行过。对于孟南庄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于这次矿难死亡人数多、经济损失重、社会影响大,故处以最限额即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鉴于该矿非法所得多,故罚款随之增多。结此,有关人士表示,必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都将依法按最高限额处以罚款,要罚得这些非法生产的矿主“伤筋动骨”,罚得他们心疼不已,罚得他们没有能力再恢复生产。在事故能力方面,必须提高事故的经济成本,即除了严格执行地方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外,还应强化生产企业的经济制裁手段。目前,企业出了事故,赔偿太少,处罚太轻,在一定程度上使不法业主无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企业开工前,收缴足够的事故自理保证金,规定较高的赔付额度,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让企业“再也死不起人”。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安全投入成本,淡化了安全经济观。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投入的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置安全生产于不顾,有时甚至明知不可为而强为,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接连不断。纵观所有的重大事故,无一不存在这方面的原因。
实际上,大量的事实证明,通过事先的安全投资,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才是最经济、最可行的安全生产建设之路。研究成果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故整改效果的关系是1∶5的关系。这一安全经济基本定量规律是指导安全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我们不难发现,安全投入搞得好的企业不仅事故少,而且经济效益也好;相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或者干脆不顾安全生产的企业,即使一时收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终归不会长久,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轻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则毁掉一个企业。正像有些企业内部流传的俗语那样——辛辛苦苦几十年,一次事故全玩完。安全就是效益,这是所有企业管理者应该树立的“安全经济观”。加大安全投入,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先进的设备、设施,是有效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本所在。
城市减灾忠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观
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个历史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