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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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事例中,彻底地享用大自然慷慨的馈赠,就如同彻底地开发或利用储藏资源一样,既谈不上浪费,也不应当受到谴责。当然,正如人们所熟知且可能发生的情况那样,一片土地在质上发生了持续的变化以后也可能产生其他的后果,应当加以考虑。例如,在土地耕种方面采取恶性的短期行为,有可能会使土地丧失其原有的属性或潜力,而这些属性或潜力原本是可以用于一些其他目的的。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与我们这里的讨论无甚关系。我们在这里只验证这样一种观点,即无论在哪里只要有可能,人们就应当将任何自然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性助益保持在一个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上。这种观点在某个特定的事例中可能碰巧是有道理的,但它之所以有道理,却绝不是因为它与某块特定土地或某种其他资源的属性有关所致。
这类资源与大多数社会资本(the capital of society)一样,都有着可以被耗尽的性质。同时,如果我们想维持或增加我们的收入,那么我们就必须能够以一种至少同样有助于维持或增加将来的收入的新资源来替代那种正在被消耗的资源。然而,这并不是说应当保存这一类资源或以另一种相同种类的资源来替代它,甚至更不是指自然资源的全部储存都应当保持完整无耗。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个人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只是我们所具有的全部的不再生资源中的一种;而且我们的要点也并不在于以任何特殊形式来保有这种储藏,而是要采取一种会对总收入作出最为可欲的贡献的形式来维持它。某种特定自然资源的存在,仅仅意味着在这种资源尚存在的情况下,它能够暂时有助于我们收入的维持或增加,而这又将有助于我们开发那些在将来会对我们有同样帮助的新资源品种。在通常情况下,这并不是指我们应当以一种相同种类的资源来代替某种既有资源。我们必须牢记的是,当一种资源变得越来越稀少时,依赖于此种资源的产品也会在将来变得更为稀缺。由一种自然资源日渐稀少而引起的产品价格的可以预见的上涨,实是人们决定在保存这种资源方面的投资量的因素之一。
精要地陈述我们的主要观点的最佳方法可能是指出,所有的资源保护都涉及到投资,而且这种投资也完全应当根据适用于所有其他投资的相同标准来进行判断。在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进行投资,显然没有对人造设备或人之能力进行投资那么可欲;同时,只要社会预见到某些资源将耗竭,并按这样的方式(即它所获致的收入总量同可资运用的投资资金所能赚取的收益一样多)来引导其投资,那么我们就没有经济上的理由去主张保存任何一种资源。如果把用于某种特定资源的保护的投资扩大到这样一种水平,即从中获致的回报低于将它投资于其他方面所会带来的回报,那么未来的收入就会下降,甚至低于不扩大投资所可能达到的收入水平。正如有论者正确指出的,“敦促我们应对‘未来提供更多储备的’的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实际上是在主张为子孙后代提供更少的储备”
9.尽管大多数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而赞成政府控制私人活动的论点,从上文的分析来看,是毫无根据的,尽管在这些观点中除了那个主张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及知识的论点还有些道理以外,其他就简直毫无意义可言;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乃在于提供娱乐活动场所及设施或机会时,或者当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然风光、历史名胜古迹、具有科学价值的区域等等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这些娱乐活动所提供给大众的种种服务(它们常常能使个人受益者得到他们不用花钱便可得到的益处)以及这些娱乐活动通常所需要的一块块场地,使其变成了一个需要采取集体行动的适当领域。主张建立自然公园以及自然资源保护区的理由同要求市政当局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提供类似的环境或娱乐场所的那类理由完全相同。毋庸置疑,由志愿性组织,比如大不列颠国民信托所(the National Trust in Great Britain)这类组织,尽其最大可能来提供这类服务,而不是通过政府采取强制性的权力来做到这点,其理由也举不胜举。但是,当政府恰巧是娱乐场所或公园所需土地的所有者时,或者当这些举措确实要依靠由税收积累起来的资金予以支持时,甚或当土地的获得必须采取强制性购买(pulsory purchase)的方式时,只要社会在完全知晓其成本后同意由政府来负责这些工作,并同时认识到这只是一个同其他目标处于竞争地位的目标,而不是一个压倒所有其他需求的唯一的目标,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反对由政府来提供这些娱乐环境。这即是说,如果纳税人知道他们所必须支付的帐目的全部数额,并拥有对有关决策的最后发言权,那么从一般的情况来看,他们亦就不会再反对由政府来负责这类工作了。
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四章 教育与研究
第二十四章 教育与研究
一般的国家教育(State education),仅是一项将人们模塑成完全相似的人的人为设计:而通过此种教育强加于人们的模型,则又定是那些能令政府中的支配性力量——不管它是君主、牧师、贵族还是当今社会的多数——感到满意的东西;随着这种国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将渐渐确立起一种控制人们心智的专制,而这也势必会导致确立一种对人身的专制。
约翰·穆勒(J.S.Mill)
1.大凡能以极高的代价获得之财富,知识可能是其间的最为重要者,然而那些并不拥有知识的人却时常不能认识到知识的用途。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的有效运作,须依赖于知识资源的获得,然而知识的获得,又首先须以掌握一定的技术——其中首要的乃是“阅读”的技术——为前提条件;换言之,人们在能恰当地为自己作出何者对自己有益的判断之前,就必须获致这些技术。尽管我们赞成自由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对于知识传播来说,竞争乃是最强有力的工具之一,而且竞争这种工具通常也能向那些并不拥有知识的人表明知识的价值,但是,毋庸置疑,对知识的运用也可以经由刻意的努力而得到极大的增进。人们的努力之所以常常未被导向有益于他们的同胞,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无知(ignorance);当然,我们还有种种其他理由认为,把知识传授给那些没有多大兴趣去寻求知识的人或没有多大兴趣去为获得知识而作出一定牺牲的人,乃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所在。这些理由在儿童的事例中特别具有说服力,而其中的某些论点对成年人也同样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就儿童而言,值得我们注意的一个重要的事实当然是,他们并不是那种自由的主张可以完全适用的具有责任能力的个人。尽管在一般意义上讲,把儿童身体方面的和精神方面的福利交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去负责,乃是儿童的最大利益之所在,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父母双亲应当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可以按其所愿去对待他们的孩子。社会的其他成员当然也与儿童的福利问题利害攸关。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为他们所养育或照管的儿童提供某种最低程度的教育所依据的理由,显然非常充分。
在当代社会,主张义务教育(pulsory education)要达到一定的最低标准,有两个方面的理由,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人们普遍认为,如果我们的同胞与我们共享一定的基础知识和信念,那么我们大家都将面临较少的风险,同时也将从我们的同胞那里获得较多的益处。另一方面,需进一步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如果有一部分人为文盲,那么民主就不可能有效地运行,除非这种民主制度在一极小的区域内推行。
此处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普通教育(general education)并非只是一个——甚至有可能并不主要是一个——传播知识(municating knowledge)的问题。这是因为在一个社会中,人们需要确立一些共同的价值标准(standards of values),而且尽管过多地强调此种必要性有可能会导致非常不自由的后果,但是,倘若没有那些共同的价值标准,那么人们便显然不可能和平共处。在那些久已形成的并由绝大多数本地人组成的社会中,上文所论不可能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其他一些社会中则可能非常重要,对此我们可以举出诸多实例为证,比如大移民时期的美国就可能是一个极佳的例子。似乎可以肯定地说,如果美国没有借公立学校制度(public school system)在其社会中刻意推行那种“美国化”(Americanization)的政策,那么美国就不可能成为这样一个有效的“种族大熔炉”(melting pot),同时也很可能会面临种种极为棘手的问题。
然而,所有的教育都必须且应当根据某些明确的价值观念加以指导的事实,却也是公共教育制度(system of public education)会产生真正危险的根源。人们必须承认,就这一点而言,大多数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对于那些由知识传播所能达致的成就有着一种天真幼稚的信赖。他们根据唯理式的自由主义观(rationalistic liberalism),常常主张普通教育并为之提供理由,似乎知识的传播可以解决所有的重要问题,似乎只要将那种受过教育的人多余出来的少许知识传播给大众,就能够实现“对无知的征服”(conquest of ignorance),并且经由这种征服而可以开创一个新对代。然而,我们实在没有多少理由可以相信,一些人所获致的最优知识如果在某个时候能为所有的人都拥有,那么我们就可以实现一个更完美的社会了。知识和无知都是相对的概念;而且我们也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一个社会中受过较多教育的人与受过较少教育的人之间于某个时候所存在的知识上的差异,会对社会的特性产生如此这般的决定性影响。
2.如果我们接受那些主张义务教育的一般性理由,则仍存在着下述重要问题需要考虑: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义务教育?应当为所有的人提供多高程度的义务教育?享受较高程度义务教育的人又应当如何挑选,以及由谁来承担这部分开支?对于那些支付教育费用将是一项沉重负担的家庭来说,教育费用应当由公共资金来支付,这很可能是采用义务教育的必然后果之一。然而,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多高程度的教育应当由公共资金来提供以及以何种方式来提供。诚然,从历史上来看,在推行义务教育之前,政府通常都是通过建立国立学校(state schools)的方式来增加各种教育机会的。使教育发展成义务教育的最早试验——实行于18世纪初期的普鲁士——事实上仅限于政府已建立学校的那些地区。毋庸置疑的是,正是通过此种方式,在很大的程度上加速了教育成为普通教育的进程。众所周知,将普通教育强加给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熟悉这种教育制度及其益处的民族,事实上是很困难的。然而这绝不意味着,现今推行的义务教育甚或由政府资助的普通教育,就应当以政府来建立或管理这些教育机构为必要条件。
一个颇令人费解的事实是:最早的且极具效率的教育制度之——亦即那种将义务教育同政府所提供的大多数教育机构相结合的教育制度——乃是由一位伟大的个人自由的倡导者,即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所缔造的;然而,仅在他创建这一制度的十五年以前,他甚至还论辩说,公立教育(public education)是有危害的和不必要的:公立教育之所以是有危害的,乃是因为它阻碍了成就的多样性,而它之所以是不必要的,乃是因为自由的国度决不可能没有教育机构。“教育”,他曾经指出,“在我看来,完全超出了政治机构应当受到恰当限制的范围”。正是普鲁士在拿破仑战争时期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国防的需要,致使洪堡放弃了他前此的立场。当他对强大的、组织化的国家的追求,致使他将其后半生中的大部分时间专注于建构一种国家教育制度(a system of state education)——此种教育制度后来成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范式——的时候,曾经激发他早期的努力和撰写论著的那种使“个人人格得到最为多样化的发展”的欲求,也就退居次要地位了。人们很难否认:普鲁士因此而达致的一般的教育水平,乃是促使普鲁士经济得以迅速崛起以及后来全德意志的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人们仍有理由追问,此种成功难道不是以一种极高的代价而获得的吗?在此后几代人的时间中,普鲁士所扮演的角色完全有可能使人们怀疑,那种曾经倍受赞誉的由普鲁士国家主管的教育制度,对于世界,甚或对于普鲁士本身来讲,是否就属一纯粹的幸事。
正是那种高度集权化的且由政府支配的教育制度,将控制人们心智的巨大权力置于了权力机构的操握之中;这种境况当会使人们不致贸然地接受这种制度。证明义务教育为正当的论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主张政府对这种义务教育的部分内容加以规定。如前所述,在一定的情势下,人们有极为充分的理由主张由权力当局为所有的公民提供一种共同的文化背景。然而,我们必须牢记,正是政府提供教育这种制度产生了诸如在美国发生的隔离黑人这类令人棘手的问题——在政府控制了文化传播的主要工具的地方,注定会产生这类颇为棘手的种族的或宗教的少数派(ethnic or religious minorities)问题。在多民族的国家中,应当由谁来控制学校制度这个问题,已逐渐成为民族之间摩擦的主要根源。对于那些亲眼目睹了发生在奥匈帝国这类国家中的种种冲突的人来说,下述论点具有着相当强的说服力:与其让一些孩子在争夺谁应当控制正规教育的权力的战斗中被杀死,不如根本不让他们接受这种正规教育。
然而,甚至在那些单一民族的国家,人们也有极为充分的理由反对赋予政府以控制教育内容的权力,亦即政府通过直接管理大多数民众就读的学校便能拥有的那种控制权力。即使教育是一种为我们提供了实现某些目标的最佳方法的科学手段,我们亦不可能期望那些最新的方法应当得到普遍的运用并在同时完全排除其他方法的适用——更何况人们所追求的目标亦不应当是一致的。然而,如果所谓科学问题乃是指它们可以根据客观的检验标准加以判定,那么我们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教育问题属于科学问题。教育上的问题多半为彻头彻尾的价值问题,或者至少是这样一类问题:就它们而言,相信某些人的判断而不相信另一些人的判断的唯一根据,是前者在其他方面表现得更好。事实上,在国家教育制度下,所有基础教育(elementarv education)都有可能被某一特定的群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