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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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此方案基础的乃是这样一种观点,即人们只能根据一种价格自由地买卖土地,而这种价格所依据的假设是任何一块特定的土地的当下用途都不得变更:变更该土地用途所获得的任何收益都要作为准许变更其用途的代价而交给规划当局,而固守该土地用途时其价值的下跌以及导致的一切亏损,却只由该土地所有者自己承担。在一块土地的当下用途已不再能带来任何回报的情况下,“开发费用”(development charges),一如所谓的征收费用,将因此而等同于该土地在新的用途中所能达致的全部价值。
为实施《1947年英国城镇和乡村规划法》所规定的那些条款而专门成立的机构,被赋予了对非农业用地之用途的一切变化的全面控制权,所以该机构事实上被赋予了决定英国土地用途在新工业或新商业开发方面的垄断权,还被赋予了运用此项权力对所有这类用地的开发进行有效控制的绝对权威。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乃是一种不受规则限制的权力,而且享有这项权力的中央土地委员会(Central Land Board)从其成立一开始就明确指出,它不能自己制定一项它必须一贯遵循的加于自身的规则来限制自身。中央土地委员会在执行此项职责一开始所颁布的《实施细则》(Practice Notes),也以一种直言不讳的方式指出了这一点。这些细则明确规定,“由于特殊缘故,当正常规则不能适用时”,该机构可以保留不遵守其业已颁布的工作规则的权利,以及“随时变更其政策”的权利;它还明确指出,“如果某项一般性工作规则不适用于某一特殊情形”,则它有权将“该项规则视为可变更的规则”。
《1947年英国城镇和乡村规划法》的上述特点,在实践中渐渐被认为毫不可行,因而不得不于七年以后在未对任何土地之“开发价值国有化”作任何补偿之前就被废除,这当然不会令人感到惊讶。该项法律被废除以后,留存下来的情形是所有土地的开发须由规划当局批准,然而,规划当局认为,只有当这种开发不违背业已宣布的总体计划时,才可以获得批准。因此,个人所有者再次对如何更好地利用其土地发生了兴趣。只要上述实施《1947年英国城镇和乡村规划法》的整个实验过程,在事实上并不是人们普遍持有的观念的逻辑结果,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其视为一荒谬的历史插曲,亦可视之为对考虑不善的立法蠢行的一次明证。显而易见,任何力图终止市场机制于土地交易领域中的作用并替之以中央指导的努力,都注定会导致某种类似于此的控制制度,亦即那种授予权力当局以完全控制一切开发的权力的制度。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英国此次注定流产的实验却并未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其原因比较复杂,但主要是因为在《1947年英国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自被宣布有效的七年中,实施该法所必需的机制并未得到充分运转。这部法律以及实施该法所必需的司法机构太过复杂,除了极少数陷入其间的不幸者以外,根本没有人能够理解其间的实际情况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
7.建筑管理规定(building regulations)的问题,在许多方面同一般的城镇规划问题相类似。尽管它们并未产生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但我仍认为有必要在这里对它们做一简要的探讨。准许对城市中的建筑进行某种管理之所以被认为是完全可欲的,主要有下述两项理由:第一,当下的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忧虑,即城市建筑物可以说是引起火灾或危害健康的隐患因素,因此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侵害;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下,所谓的“其他人”,包括某一栋建筑物的邻人以及所有使用此建筑物的人:这些人并不是该建筑物的居住者或占用者,而只是该建筑物的占用者的客人或消费者,他们需要有人对他们所进入的建筑做某种安全的保证(或至少是某种能证实安全的保证)。第二,就建筑而言,实施一定的建筑标准,可能是防止建筑者进行诈欺和蒙骗的唯一有效的方式:因为建筑条例(building codes)所规定的建筑标准,不仅为解释建筑契约提供了可资依凭的根据,也向人们保证了建筑者将在建筑过程中使用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种适当的建筑材料和建造技术,除非有关建筑契约对此做了其他的明文规定。
尽管对建筑做此种管理的可欲性已毋需论证,但在其间的少数领域中,政府的管理措施仍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或者在事实上已被滥用,并对建筑业的发展施加了有损害的或完全没有道理的限制,因此,政府的管理措施也常常被用来强化地方生产者的准垄断地位(quasi…monopolistic positions)。每当这种管理超过了最低标准的要求时,特别是当它们倾向于使某种在一特定时空中实施的标准方法成为唯一准许采用的方法时,它们也就变成了可欲的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据此我们认为,由于政府在建筑管理方面阻止人们尝试新方法,也由于它支持地方对企业和劳工进行垄断,所以政府就应当在许多事例中对建筑的高昂成本承担部分责任,也应当对住房短缺和居住拥挤负主要的责任。当政府的管理措施不仅要求建筑物符合某些条件或检验标准(即“技术规章”)而且还规定应当采用某些特定技术(即“实施规章”)的时候,政府就更应当对上述结果承担责任。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前一类“技术规章”对自发性开发所设定的限制比“实施规章”要小,因此人们在同时面对这两类规章的时候往往会倾向于选择前者。然而,只需做一简单的分析,我们就能发现,恰恰是“技术规章”更符合我们的原则,因为它们授予了权力当局较少的自由裁量权;而,“实施规章”所授予当局的自由裁量权则是那种不能反对的自由裁量权。在“技术规章”的情形下,某一特定的技术是否符合一项规则所规定的实施标准,可以由独立的专家所确定;如果发生争议,甚至还可以由法院加以裁定。
另一个相当重要且棘手的问题是,应当由地方当局还是应当由中央当局来制定建筑管理规定。事实可能确实如此,即地方性建筑管理规定在地方垄断者的影响下较容易被滥用,而且在其他情况下也较可能对建筑业起阻碍作用。人们或许有较为充分的理由支持经由深思熟虑而确立起来的全国统一的建筑标准或模式,对于这类标准或模式,各地方当局在采纳的时候可以根据地方情形而对这些标准或模式进行在它们看来适当的修正。然而,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如果由地方当局来决定建筑管理规章,那么较之那种通过法律为整个国家或某一大区域而统一制定这些建筑管理规定的做法,地方当局之间的竞争能更为迅速地根除掉那些起阻碍作用且不合理的限制。
8.城镇规划所提出的那些问题,可能会因为与全国范围内的工业选址(the location of industries)问题相关联,而在将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这个论题已开始引起规划者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且也正是在此一题域中,我们现在经常可以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即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不合理的,而且也是有害的。
面对那种断言工业实际选址不合理的观点以及那种假定经由中央规划可以对这种状况做出改善的观点,我们必须追问的是其间究竟存在着何种不合理,还须追问的是中央规划在改善这种状况的方面究竟有多大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做法本身究竟是否合理?的确,如果人们在过去就能够正确地预见当下的种种发展,那么许多关于工厂选址的决策当然也就会大不相同,而且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我们回顾过去所发生的一切,它们确实显得极不明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期望人们根据当时可获致的知识,便能够做出一种不同的决策;而且这也绝不意味着,如果当时的发展为国家当局所控制,其结果就会更令人满意。尽管在这一领域我们必须再一次面对价格机制并非完美无缺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价格机制的运作的确不能尽如人意,而且也未能考虑到我们期望它考虑的许多事情),但是我们是否据此就能够推断说一个中央规划者能像市场一样成功地引导发展,这实令人感到怀疑。众所周知,市场通过使个人考虑到他们并不直接了解但却为价格所反映的那些因素而在此一方面获得了极为显著的成就。罗希(A。Losch)先生对这些问题所做的最为著名的批判性考察,足以使他得出如下结论,即“拙作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结果,很可能是证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自由力量所具有的有助益的作用达到了令人惊奇的程度”。他接着指出,市场“尊重人类的所有希望——即未知的状况——而不论它们是有益的还是无益的”;而且“自由市场机制对于公益所具有的助益作用,也远比人们一般所猜想的要大,尽管存在着一些例外”。
自由秩序原理第二十三章 农业与自然资源
第二十三章 农业与自然资源
我的观点是反对任何行政上的过分行动,而与其他一切相比,我尤其反对的是最令人可怕的由当局所施加的干预,亦即对大众生计的干预。
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
1.在当代的西方世界,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城市人口和工业人口的增长。然而,城市人口和工业人口的增长,不仅在比例上而且在绝对数字上都导致了农业人口的减少。科技的进步大大提高了人类在粮食生产方面的生产力,从而使历史上最少的农业劳动者能满足较多人口的生活需要。尽管人口的增长相应地导致了对粮食需求的增加,不过由于人口增长速度渐趋缓慢而且进一步的发展也主要表现为人均收入的增加,所以在这部分增加的收入中,用于增加粮食消费上的开支也越来越少。如果市场有更合口味的食品种类供应,那么人们仍有可能受到诱惑,把更多的钱花在食品上。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以后,人均谷物产品的消费便会停止增长,而且实际上还有可能减少。粮食生产力的提高连同需求的无弹性(an inelastic demand),这两者结合在一起便意味着,那些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如果想要维持他们的平均收入(更不用说跟上收入的一般增长水平了),他们的人数就必须减少。
如果农业和其他行业之间出现了这样一种人力的再分配(re…distribution of manpower),那么从长远来看,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那些继续从事农业的人不应当从经济进步中获致与其他行业的人同样多的利益。但是,只要农业人口相对来说过于庞大,人力分配的变化(尽管这种变化会继续下去)就必定于农业人口不利。而且一般来讲,只有当农业收入相对低于城市职业的收入的时候,才会引发脱离农业的自发性运动(spontaneous movement)。在变迁期间,农民或农夫向其他职业转移的疑虑越重,农业与其他职业间的收入差距也就会越大。特别是当这种变迁持续好几代人的时候,那么只有在这种脱离农业的运动相对比较迅速的情形下,农业与其他职业间的收入差距才有可能被控制在一个较小的水平上。
然而,政策处处都滞延了这种适应性调整,其结果便是致使上述问题更趋严重。众所周知,经由审慎思考而采取的政策举措,将大量人口都滞留在了农业领域;而且由于这部分农业人口增长太快,所以为了达致农业人口和工业人口在生产力间的平衡,就必须要求有一部分农业人口向其他职业分化,但是不无遗憾的是,从当下的许多情形来看,要做到农业人口与工业人口在生产力间的平衡,它所要求迁出农民的人数太多,从而在任一限定的时期内完成这一分化都是不切实际的。
推行这种把农业人口滞留在农村的政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工业化发展迅速的欧洲国家,这项政策最早源于某种关于工业与农业之间应当维持“适当平衡”(proper balance)的含混观念,在这种观念中,所谓“平衡”,无外乎是指保持工业与农业二者间的传统比例。在那些因工业化的高速发展而渐趋依赖粮食进口的国家里,那些主张滞留农民的论点,得到了那种“战时自给”(self…sufficincy in wartime)的战略性考虑的支持。此外,人们在当时还常常认为,农业人口转移的这种必要性只是一种暂时现象,而且也不会再发生了,因此人们可以通过把农业人口转移的整个过程扩展到一个较长的时间里而使这个问题得到缓解。但是我们不应忘记的是,促使各国政府干涉此一问题的最重要的考虑,则是确保当时从事农业的人士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而非其他。
这种政策之所以在当时得到了一般公众的支持,往往是因为人们有这样一种看法:整个农业人口,而不只是其中生产能力较低的那一部分人口,都无法挣到合理的收入。此类想法乃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必要的再调整措施奏效之前,农产品价格要比它们在一般的情形中下跌许多。但是,正是这种农产品价格下跌所产生的压力,将会使农产品成本下降并使有适应能力的农民得以生存下来,因此,这种压力将不仅要求减少农业人口,同时也将促使采用新的农业技术。
制止耕种边远土地和开设边远农场,当会降低平均成本,并且通过减少供给,还可以停止甚或在某种程度上扭转农产品价格的下跌趋势。但是,这只是必要的再调整措施中的一部分。为了恢复农业的繁荣,变革其内部结构也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而这种变革则可以通过调整农业各种产品的相对价格而诱发。然而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原本力图帮助农业摆脱困境而采取的种种政策,通常都阻碍了上述有益于农业的调整措施的推行。
在这里,我们只能举一个与此相关的意味深远的事例予以说明。一如前文所述,一旦收入的普遍增加超过了一定水平,那么除非市场向人们提供了他们所喜爱的新的食品,否则他们不可能在食物上增加开支。在西方世界,所谓提供“新食品”,主要是指用诸如肉制品和奶制品这类高蛋白食品替代谷物和其他淀粉食品。如果能促使农业以相对较低的成本生产更多的这类为人们所喜爱的食品,将大大有助于上述食品的替代过程。如果允许降低谷物价格,直到把它们当作牲畜的饲料并因此而间接地生产出消费者所需求的新食品,上述替代过程就可以得到实现。这样的发展变化不仅可以阻止谷物消费总量发生萎缩,并且同时也会降低肉制品的成本和其他食品的成本。然而不无遗憾的是,政府却常常采取这样一种政策,即把谷物的价格维持在人们的消费无法吸收其全部供给的水平线上,而且由于所定价格太高,所以即使把这些谷物转用于其他用途也不会有利可图;因此人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政府的这种政策常常使上述食品的替代过程无从实现。
上文所举事例当足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政策所采用的各种措施,阻碍了农业本身对业已变化了的环境做出调适。如果农业能够做出适当的调适,那么一小部分生产者(但仍比在采用其他方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