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1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对自由的主张,从终极的角度来看,实是对一系列原则的主张,也是对集体行动中权宜性措施的反对;一如我们所见,这就等于说,只有法官而不是行政人员可以命令采取强制性措施。19世纪自由主义的一位知识界领袖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就曾把自由主义描述成“一系列原则的体系”(systeme de principes),我们可以说他把握住了这个问题的实质。自由是一种体系,在此一体系中,所有政府行动都受原则的指导;但除此之外,自由还是一种理想,此一理想如果本身不被作为一种支配所有具体立法法规的最高原则来接受,就不能得到维续。如果不把这一基本规则作为一种不会对物质利益做任何妥协的终极理想而予以严格的遵守——这样一种理想,即使在某种短暂的紧急状态中而不得不遭暂时的侵损,也必须构成所有恒久性制度安排的基础——那么自由就几乎肯定会一点一点地蒙遭摧毁。这是因为在每一特定情形中,人们总是有可能允诺某些具体的和切实的好处;尽管这种给予具体好处的做法只能以限制自由为代价,但是那些因此而被牺牲了本来可由自由提供的益处,就其性质而言,却始终是未知的和不确定的。一个自由的社会所能提供的种种允诺,对于特定个人而言,始终只能是各种机遇而非种种确定性,只能是种种机会而非种种明确的赐物,此为一不争之事实;因此,如果自由不被视作最高原则,那么自由社会所提供的种种允诺,就必定会因其性质的缘故而被证明为致命的弱弊,并使自由渐渐丢失。
10.根据上文所述,自由的政策不仅要求制止主观刻意的管制,而且还极力主张接受不受指导的自生自发的发展,因此读者很可能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即在安排社会事务的过程中,理性还具有什么样的作用。我们对此所做的第一个回答是,如果有必要对理性之用途寻求确当的限度,那么发现这些限度本身就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且极为棘手的运用理性的工作。我们的第二个回答是,如果说我们在这里的侧重点始终在于理性的限度方面,那么我们的意思就一定不是说理性根本不具有任何重要的建设性使命。毋庸置疑,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秉赋。我们的论辩只是旨在表明理性并非万能,而且那种认为理性能够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的发展的信念,却有可能摧毁理性。我们所努力为之的乃是对理性的捍卫,以防理性被那些并不知道理性得以有效发挥作用且得以持续发展的条件的人滥用。这就要求我们真正地做到明智地运用理性,而且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因为正是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发展和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
我们在本书中所持的反唯理主义的立场(antirationalistic position),绝不能与非理性主义(irrationalism)或任何对神秘主义的诉求相混淆。我们所主张的,并不是要废弃理性,而是要对理性得到确当控制的领域进行理性的考察。这个论点的一部分含义是指,如此明智地运用理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在尽可能多的场合中运用主观设计的理性(deliberate reason)。天真幼稚的唯理主义将我们当下的理性视作一种绝对之物,而这正是我们的观点所要严加反对的;我们所必须继承并推进的乃是休谟所开创的工作,他曾“运用启蒙运动自身造就的武器去反对启蒙运动”并开一代先河,“运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去削弱种种对理性的诉求”。
在安排社会事务方面,明智运用理性的首要条件是,我们必须通过学习而设法理解理性在一立基于无数独立心智的合作的社会运作中事实上发挥的作用及其能够发挥的作用。这就意味着,在我们能够明智地努力重塑我们的社会之前,我们必须理解理性发挥作用的方式;而且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即使当我们相信我们已然理解了理性发挥作用的方式的时候,我们的理解仍有可能发生错误。因此,我们所必须学会理解的是,人类文明有其自身的生命,我们所有欲图完善社会的努力都必须在一我们并不可能完全控制的自行运作的整体中展开,而且对于其间各种力量的运作,我们只能希望在理解它们的前提上去促进和协助它们。我们的态度应当与一名医生对待生命有机体的态度一样,因为我们所面对的世界乃是一通过各种力量而持续运行的具有自续力(self…maintaining)的整体,然而这些力量是我们所无法替代的,从而也是我们在试图实现我们的目的时所必须加以使用的。欲改善文明这个整体,我们的所作所为就必须在与这些力量合作的基础上,而不是在与它们的对抗中展开。此外,在我们力图改善文明这个整体的种种努力中,我们还必须始终在这个给定的整体中进行工作,旨在点滴的建设,而不是全盘的建构,并且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运用既有的历史材料,一步一步地改进细节,而不是力图重新设计这个整体。
上述诸项结论,无一旨在反对运用理性,所反对的只是对理性的滥用,亦即反对各种要求政府拥有强制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力的主张;上述诸项结论,并不反对试验或尝试,所反对的乃是一切对一特定领域中的尝试或试验施以排他性的和垄断性的控制权——这种权力不仅不容许任何可供选择的方案的存在,而且还宣称自己拥有高于一切的智慧——,当然,所反对的还有那种最终会排斥较当权者所信奉的计划为优的种种解决方案的做法。
自由秩序原理第五章 责任与自由
第五章 责任与自由
如果一个社会的组织,所依据的原则是治疗而非判断,是错误而非过失,那么民主制度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是否还能存续下去,则无疑是大有疑问的。如果人是自由而平等的,那么他们必须接受的就是判断而非送入医院治疗。
F。D。Wormuth
1.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responsibi …lity)实不可分。如果一个自由社会的成员不将“每个个人所处的境况乃源出于其行动”这种现象视为正当,亦不将这种境况作为其行动的后果来接受,那么这个自由的社会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或维续自身。尽管自由所能向个人提供的只是种种机会,而且个人努力的结果还将取决于无数偶然因素的作用,但是它仍将强有力地把行动者的关注点集中在他所能够控制的那些境况上,一如这些境况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由于个人被赋予了利用可能只有他才知道的境况的机会,而且一般而言,任何其他人都不可能知道他是否业已最好地利用了这些境况,所以当然的预设就是,他的行动的结果决定于他的行动,除非有显见的反证。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这种对个人责任的信念,同对自由的尊重一起,现在已明显地衰落了。责任已变成了一个不为人们所欢迎的概念,亦即一个为经验丰富的演说家或资深作者都不愿使用的术语,其原因是那个反对泛道德化的一代人都很讨厌甚或反对接受这个术语。有关责任的信念还常常引起另一些人的极端憎恨,其原因是这些人一直被告知,是他们所处的种种环境,决定了他们的生活境况,甚至还决定了他们的行动,而这些人对于这些所谓的环境却根本无从控制。然而,对责任的否定,通常来讲却是因恐惧责任所致,而且这样一种恐惧必定还会变成一种对自由的恐惧。毋庸置疑,正是由于创建一个人自己生活的机会还意味着它是一项无止境的艰难使命(人欲实现他的目的,就必须将这种创建生活的机会作为一项戒律而强加于自身),才使许多人对自由感到了惧怕。
2.对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的尊重之所以同时发生了减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种错误的科学解释观所致。早先信奉自由的种种观点,都与那种信奉“意志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will)的信念有着紧密的勾连,但是后者从不具有一精准的含义,而且在晚些时候,其基础似又被现代科学所摧毁。此后,人们愈来愈相信,所有自然现象都无一例外地决定于先行存在的事件(antecedent events)或受制于可为人们所认识的种种规律,而且人本身也应当被视为自然的一部分。这种认识当然也就导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我们必须认为,人的行动及其心智的作用,必然为种种外部环境所决定。那种支配了19世纪科学的宇宙决定论(universal determinism)的观念,通过上述观点的中介而被适用到人的行动世界,然而恰恰是这种观点,似乎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行动的自生自发性(the spontaneity)。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的是,那种认为人的行动也受制于自然规律以及我们实际上并不知道人的行动是如何为特定环境所决定的(可能也有例外,但却只发生在极罕见的情形中)观点,只不过是一个一般性的假设而已。但是,承认人的心智的功用必须被认定为(至少从原则上讲必须被认定为)要服从一致性规律(uniform laws)的观点,实际上则标示着对个人人格的作用的根本否定,然而,这种个人人格的作用对于自由观念和责任观念来讲却是至关重要的。
晚近数代人的智识发展史,已然向我们提供了诸多例证,说明了这种决定论的世界图式是如何侵损了道德的自由信念和政治的自由信念的基础。当下有许多受过科学教育的人士很可能会同意这样一些科学家的观点,这类科学家在为一般大众撰写文章或书籍时承认,自由“对于科学家的讨论而言,乃一颇为麻烦的概念,而其中的部分原因是它无法使科学家相信真实的世界中的确存在着自由这样的东西”。诚然,在更晚近的一些时候,物理学家以某种较为温和的态度放弃了宇宙决定论的命题。然而,关于世界常规性只具统计意义这个较为晚出的观念,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或者说是否消除了意志自由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仍是一个疑问。因为,在我看来,人们在把握自愿行动和责任的意义方面所存在的种种困难,根本不是他们所具有的那种认为人的行动为因果律所决定的信念的必然结果,而是一种智识上的糊涂所导致的结果,亦即得出的结论并未建立在其前提之上所导致的那种结果。
我以为,宣称意志是自由的观点,与那种否定意志是自由的观点一样,并无什么意义,因为整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虚假的问题,亦即一种语辞之争,而且在这样一种论争中,论辩各方甚至都不知道肯定性的答案抑或是否定性的答案到底有什么意义。我们可以明确无误地指出,那些否定意志自由的人,使“自由”一词完全丧失了它原本具有的通常意义,因为自由一词的通常意义认为,人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而非他人的意志采取行动的;如果那些否定意志自由的人不想做出毫无意义的论述,那么他们就应当给出另外一种定义,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他们从未给出过这样一个定义。再者,那种认为具有相关意义的或实质性意义的“自由”完全否定了行动必然为某些因素所决定的观念的说法,也可以经由详尽考察而被证明为毫无根据。
如果我们对争论双方根据各自的立场而可能得出的结论加以考察,此一方面的认识混乱就会更加凸显出来。决定论者一般都认为,由于人的行动完全是由自然原因决定的,所以认为他们要对其他人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负有责任就是没有合理根据的;而另一方面,唯意志论者(voluntarists)则主张,由于人具有某种处于因果链之外的力量,所以这种力量就成了责任的承担者,也是赞扬和谴责的确当对象。现在,已无争议的是,就上述争论双方的具体结论而言,唯意志论者较接近正确的答案,而决定论者的观点就很混乱了。然而,这一论争的显见事实是,上述双方的各自结论都背离了他们所宣称的前提。由于人们经常指出,责任的观念事实上立基于一种决定论的观点(a determinist view),所以决定论者别无他途可循,只有通过建构一形上的“自我”(a metaphysicalself)才能证明人免于责任的承担为正当,因为这种形上的“自我”处于整个因果链之外,从而可以被认为是不受赞扬和谴责的影响的。
3.当然,人们为了阐明那种所谓的决定论立场,可以建构起一个自动的怪物(bogey),它会一以贯之地以某种相同的可预见的方式对其所处环境中的种种事件做出回应。然而,这种阐释甚至会与那些最极端地反对“意志自由”观的论者所坚决主张的立场相违背。这些极端论者所主张的立场就是,一个人在任何时候所采取的行动,亦即他对任何外部环境所做的回应或反应,将由他经由遗传而获得的素质和他积累起来的全部经验(含括每一种根据早先的个人经验而加以解释的新经验——这是一种经验积累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每一种情形中都会形成一种独一无二的且具独特品质的人格)共同决定。这种人格的作用,就像一种过滤器,外部性事件通过这个过滤器而引发行动,但是在一般的情形中,人们却无法对它将引发什么样的行动做出明确的预测。然而决定论者的立场则主张,那些遗传性素质及过去的经验所累积起来的因素,构成了个人的整个人格,而且除此之外根本不存在所谓性情倾向不受外部影响或物质影响的“自我”或“我”。这意味着,尽管那些否认“意志自由”的人有时也否认诸如推理或论辩、劝说或苛评和对赞扬或谴责的预期等因素的影响力,但是他们并不是一以贯之地采取这种否定态度,因此可以说,这些因素实属决定人格以及因此决定个人特定行动的最为重要的因素。由于不存在处于因果链之外的独立的“自我”,所以也就存在着我们能够通过奖惩的方法而施以合理影响的“自我”。
事实上,我们常常可以通过教育和示范、理性的劝说、以及赞成或反对的方式影响人的行动,这一点很可能从未有人做过持之一贯的否定。因此,鉴于人们知道,他们所采取的一项行动将使其周围的人提高对他们的尊敬或降低对他们的尊敬,而且他们能够对其行动做出奖惩的预期,所以人们可以有充分理由追问的就只能是这样的问题,即处于特定环境中的个人,可能在何种程度上受上述知识(或预期)的影响而趋向于所欲求的方向。
那种认为“他之成为他,并不是他之过”的观点,往往也是人们常常持有的观点,但是严格来讲,这种观点却是一种谬论,因为课他以责任的目的正是要使他区别于现在的他或者可能的他。如果我们说一个人对某一行动的后果负有责任,那么这种说法就不是一种对事实的陈述,甚或也不是一种对因果律的主张。当然,如果他可能的作为或不作为都已不能够改变他行动的结果,那么上述那种说法就是无可证明的。但是,当我们在这些情况中使用诸如“可”(might)或“能”(could)这样的字眼的时候,我们并不是认为,在某人进行决策的时候,他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