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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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细的规章,却越来越繁重。这是从比丘尼律成立研究中所得的结论。
五、「波罗提提舍尼」Pratides/ani^ya^,译意为「悔过」。除『根有尼律』外,都是八波罗提提舍尼,而又都是不共戒。『十诵律』虽同为八戒,而缺「蜜」与「黑石蜜」,却有「熟酥」与「脯」。『根有尼律』合为一0戒,又加共戒──「学家受食戒」,成为一一,『根有尼律』显为晚出的综合。
六、「众学法」sam%bahula…s/aiks!a∶都是共戒,所以大体上与比丘的「众学法」相同。现存的『僧只比丘尼戒本』,误为七七条。其中关於内衣的九戒,被衣的四戒,无疑是从比丘「众学法」中抄录时的笔误。如『僧只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九中──下)说∶
「六群比丘下著内衣、高著内衣┅┅象鼻著内衣(九事)┅┅与诸比丘结戒┅┅整齐著内衣 'P427' ,应当学。」 「六群比丘下被衣、高被衣、婆罗天被衣、婆薮天被衣(四事)┅┅与诸比丘结戒┅┅齐整被衣,应当学。」
『僧只律』文,列举种种不如法,著内衣九事,被衣四事,然後制成二戒──「齐整著内衣」,「齐整被衣」。现存的『僧只比丘尼戒本』,总共列举十五戒,显然是不足依据的。『僧只律』的比丘「众学法」,六六戒,而比丘尼「众学法」,应为六四,如『僧只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四下)说∶
众学法,广说如比丘中。唯除六群比丘尼生草上、水中大小便,馀者尽同。
比丘尼的「众学法」,应除去二条,因为「生草上大小便」、「水中大小便」,已制为「波逸提」(一三九·一四0)了。『五分律』也说∶「比丘尼,除大小便生草菜上,馀皆如上」(11) 。「生草上大小便」,已制入「波逸提」(一三七),而『五分比丘尼戒本』,「众学法」中仍列入「不大小便生草菜上,除病,应当学」(12),也是错误的。在「众学法」一00中,也应除一而为九九。这样,『四分律』「波逸提」的七七,与「众学法」的四九相重复。这都是传录的不审,应除去一条∶『四分律』的「众学法」,应为九九。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与『根有尼律』,都没有重复的过失。 'P428'
七、「灭诤法」Adhikaran!as/amatha^∶七灭诤都是共戒。处理僧伽纷诤的法规,与比丘是完全一样的。
关於比丘尼戒的条数,除上面所说的六律而外,还有正量部所传的「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13)。「九十九戒」,是约不共戒说的。如前第三章中,说到正量部的比丘律,是二百戒(14),依此可推算出正量部比丘尼戒的条数。正量部为上座部系,可依上座部的共义来推算。正量部的不共戒,除「波罗夷」四,「僧残」一,「舍堕」一0二,「悔过」八──共三四戒外,「波逸提」应为六五,合「九十九戒」的大数。这样,加上共戒∶「波罗夷」四,「僧残」七,「舍堕」一八,「波逸提」七0(这或有一条的差异),学法四九(五0除一),灭诤七──共一五五戒。共戒与不共戒合计,总数为二五四戒。这虽然没有明文,但是可以推算而知的,所差的多不过一戒而已。
比丘尼律的集成,是持律的上座比丘的功绩。佛灭以後,部派分裂以前,对比丘尼的处理极严。当时所诵的「戒经」,随「比丘戒经」的完成而完成;除去不适用於尼众的,而加入比丘尼的不共戒。当时所诵的「戒经」,可能在「二百五十戒」(如正量部所传)左右。那时,在比丘的「摩得勒伽」(杂跋渠)中,附有「比丘尼法」──「八敬法」;而其他的不共规制,也集为「杂跋渠」。等到部派分裂再分裂,对比丘尼的教诫也放宽了。各派自由取舍,而波逸提的数目 'P429' ,才不断增加。「八敬法」与「杂法」部分,在上座部中,类集为一。说一切有系,附属於比丘的「杂法」或「杂事」;分别说系,别集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比起『僧只律』的「五杂跋渠」,内容也增广多了。比丘尼戒数的多少,距离很远。因为比丘尼律,在持律比丘的编集中,没有被重视,也没有严格的公认传说。等到部派一再分裂,各自为政,对比丘尼戒的集成,更没有标准可说。从比丘尼戒条数的多少,杂跋渠(比丘尼犍度)内容的广略,对於比丘尼律的集成,各部律(尼律)的先後,应该是『僧只律』、『铜 律』、『四分律』与『十诵律』,『五分律』与『根有尼律』。至於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那当然因「波罗提木叉」的编定,而渐次成立了。
注【49…001】『摩诃僧只律』卷三六(大正二二·五一九中──下)。
注【49…002】『铜 律』「经分别」(南传二·五三八──五三九)。『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上)。『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二中──下)。『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0中)。『根本说一切有部 刍尼毗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00七下)。
注【49…003】『根本说一切有部 刍尼毗奈耶』卷六(大正二三·九三六中)。
注【49…004】原文过於简略,所以在( )中,略加补注。
注【49…005】『根本说一切有部 刍尼毗奈耶』卷一八,为「二尼同一床卧」戒(大正二三·一00三上)。『四分律 'P430' 』卷二六,作「同一床卧」、「同一褥同一被共卧」二戒(大正二二·七四四上──中)。『铜 律』「经分别」,也分为二戒(南传二·四六六──四六七)。『十诵律』卷四四,分为三戒(大正二三·三二0下── 三二一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更分为四戒(大正二二·九五中)。
注【49…006】『十诵律』卷四七,有(一六八)「以刷刷头」,(一六九)「使他刷头」,(一七0)「以梳梳头」,(一七一)「使他梳头」,(一七二)「编头发」,(一七三)「使他编头发」── 六戒(大正二三· 三四三中──三四四上)与『根本说一切有部 刍尼毗奈耶』卷二0,畜「草刷」、「细枇」、「粗梳」(一七六──一八0)等戒,同本而传诵不同。
注【49…007】『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八下)。又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中)。
注【49…008】如本章本节第一项所列。
注【49…009】同前(2)说。
注【49…010】「拆衣不缝过五日」,如『铜 律』「经分别」(南传二·四五三──四五四)。『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八八中)。『四分律』卷二六(大正二二·七四九中──下)。『十诵律』卷四六 (大正二三·三三五中)。「取衣许受而不与受具」,如『铜 律』「经分别」(南传二·五三四──五三五)。『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三下)。『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一中──下)。『十诵律』四六(大 'P431' 正二三·三三0上)。『根本说一切有部 刍尼毗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00七下)。
注【49…011】『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0(大正二二,七七中)。
注【49…012】『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二二·二一三中)。
注【49…013】『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注【49…014】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
第二节 附随
第一项 列举部类
「毗尼藏的主体」,是「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与诸「犍度」,这已在前面论究过了。此外,『铜 律』有「波利婆罗」Pariva^ra,译意为「附随」,是附属於律部的有关部分。汉译的律部,虽没有「附随」部的名称,但在「波罗提木叉分别」、「犍度」(诸事)以外,确乎也还有部类存在。现在就以「附随」为名,而观察「波罗提木叉分别」,及「犍度」以外的部分。
关於「附随」部分,各部律是极不一致的。或有或没有,或多或少,或短篇或大部,这与经 'P432' 藏的「小部」一样,内容的性质不一,虽有古典在内,而多数是集出稍迟的。大概的说,这是部派佛教时代成立的部分。
现存的各部律,『僧只律』与『五分律』,是没有「附随」部分的。『四分律』有「调部」(卷五五──五七),「毗尼增一」(卷五七──六0)──二部。推定为属於雪山部 Haimavata的『毗尼母经』,所传的「毗尼藏」,除「比丘经」、「比丘尼经」、「诸犍度」外,有「母经」、「增一」──二部(1)。『铜 律』的「附随」,共一九种∶ 一、大分别二、比丘尼分别三、等起摄颂四、无间省略五、问犍度六、增一法七、布萨初解答章·义利论八、伽陀集九、诤事分解 'P433' 一0、别伽陀集一一、呵责品一二、小诤一三、大诤一四、迦 那衣分解一五、优波离(问)五法一六、等起一七、第二伽陀集一八、发汗偈一九、五品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诵律』,後三诵──「增一法」、「优波离问法」、「毗尼诵」,都是「附随」部分。前面曾分析内容,知道这三诵,虽以「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为主体,而更附有其他部分(2),总共可分一二部分。其中「优波离问法」,含有「问波罗提木叉」、「问七法八法」、「问杂事』──三事可合为一部。「五百比丘结集品」、「七百比丘结集品」,一般都附属於「犍度」部分,可以除去不论。这样,实有八部。依『十诵 'P434' 律』的部分异译──『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更有「毗尼三处摄」一段。这样,『十诵律』系的「附随」部分,共有九种∶ 一、问七法八法(与「尼陀那」相当)二、增一法三、众事分四、优波离问五、摩得勒伽六、毗尼相七、毗尼杂(与「调部」相当)八、杂品·因缘品(与「目得迦」相当)九、毗尼三处摄
上面是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系,『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有没有「附随」部分呢?唐义净所译的,不完全而又有失落;西藏所传的也不完全。大概说来,『根有律』也有「附随」部分,与『十诵律』相近。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一上)说∶ 佛说广释并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摩纳毗迦申要释 'P435' ,毗尼得迦本并母。我今随次摄广文,令乐略者速开悟。
颂中前六句,列举毗尼藏的内容。後二句,是『律摄』的作者,表示有所依据而自作略说。所举毗尼藏的内容中,「佛说」,是二部「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条文,为佛所制定的。「广释」,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也就是「广毗奈耶」。「诸事」,是「律事」──十六或十七事;及「律杂事」。上来三部分,是「律藏」的主体;义净都曾经译出,但部分的「律事」,已经失落。以下,都是「附随」部分。「尼陀那」、「目得迦」,义净已经译出。「增一乃至十六法」,是「增一法」。「邬波离尊之所问」,是「优波离问」。「毗尼得迦」,是「毗尼杂」,就是「调部」。「本母」,就是「摩得勒伽」。这些,都是『十诵律』所有的。「摩纳毗迦申要释」,不能确指,与『十诵律』及『毗尼摩得勒伽』相对比,这不是「众事分」,一定是「毗尼相」了。
注【50…001】『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注【50…002】如本书第五章第一节第一项所说。
第二项 别论附随的部类
先从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附随」部分说起。 'P436'
一、「尼陀那」;二、「目得迦」∶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五卷。『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五卷。又合成十卷;这两部在各种记录中,一向是连结在一起的。义净所译,是『根有律』系本。『十诵律』系本,分在二处∶与「尼陀那」相当的,在「增一法」前(1) 。与「目得迦」相当的,在「毗尼诵」末,分为「杂品」与「因缘品」(2)。关於这二部分,汉译『十诵律』是错乱的。如「目得迦」部分,附於「毗尼序」中。『十诵律』以「五百结集」、「七百结集」,为「毗尼藏」成立的由序,立「毗尼序」;「目得迦」怎麽可称为「毗尼序」呢?「杂品」与「因缘品」,其实就是「目得迦」与「尼陀那」的义译。称「目得迦」部分为「杂品」与「因缘品」,而将「尼陀那」(因缘)部分,编在别处。在这点上,『十诵律』是不免错乱的。比对义净所译,『十诵律』「增一法」前部分,应正名为「尼陀那」──「因缘」。「因缘品」与「杂品」,应合为一部,正名为「目得迦」──「杂」。
「尼陀那」nida^na,译为「因缘」。「目得迦」的原语呢?『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说到「毗尼」部类时,曾这样说∶ Ⅰ增一,无本起因缘,比尼共不共(3)。 Ⅱ增一,馀残杂说,若共若不共(4)。 Ⅲ增一中,目多伽因缘中,共不共毗尼中(5)。 'P437' Ⅳ增一,散毗尼,共戒不共戒(6)。
与「散毗尼」相当的,是「杂说」,散是零散杂乱的意思。这是「因缘」、「目多伽」二部的总称。义净所译的,二部各有五卷,而又总合为十卷,可见这二部是或合为一的。与「散毗尼」或「杂说」相当的,是「目多伽因缘」,或「无本起因缘」,可见「无本起」是「目多伽」,「尼陀那」是「因缘」。这使我们注意到∶「十二部经」中,「尼陀那」与「伊帝目多伽」,在说一切有部中,也是次第相连的。「伊帝目多伽」,原语为itivr!ttaka;ityuktaka。「伊帝目多伽」,也有简称为vr!ttaka的,与「目多伽」恰好相合。「目多伽」多数义译为「本事」,或译为「本末」(7)。「本事」的意义,就是「无本起」,到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解说。或译「相应」(8)、「此应」(9)、「所应」(10)。所以译为「相应」、「此应」、「所应」,因为「相应」的梵语sam!yukta,与yukta相近。「相应」在汉译中,从来都是译为「杂」的。所以「无本起」或「杂说」,就是「目得迦」,为vr!ttaka的意译。这是「毗尼」中的「本事」与「因缘」。
「尼陀那」的『根有律』本,分为五门,五门各立子颂。这是为了便於记诵,并非内容的章段。依『十诵律』本(卷四八),内容很明白,这是对於「七法」、「八法」──「犍度」部分的补充说明。部分材料,从律中集录出来,而组成一新的部类,其内容段落如下∶ 'P438' 一、受具足戒(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二、布萨(三四六上──三四六下)三、安居(三四六下── 三四七上)四、皮革(三四七上)五、药(三四七上──中)六、衣(三四七中──下)七、食(三四七下──三四八上)八、迦 那衣(三四八上──中)九、瞻波(三四八中)一0、般茶卢伽(三四八中──下)一一、僧残悔(三四八下──三四九中)一二、卧具(三四九中──下)一三、杂法(三四九下──三五二中)
末後一段,明建塔及种种庄严供养。最後明菩萨像,如说∶「白佛言∶世尊!如佛身像不应作,愿佛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