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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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和÷伞唬ň盼澹核姆致伞梗ㄒ黄叨何宸致伞唬ㄒ话宋澹焊心崧伞唬ㄒ涣牛贾朴姓庖谎ТΓ�14),虽然在八敬法中,并没有这一条。『僧只律』别有「不先受」的敬法∶这是信众如以饮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众就要让他先供养比丘,然後才可以接受。『十诵律』的不得辄问,是法义的谦让。『僧只律』的「不先受」,是财利的谦让。总之,什麽都得让比丘一著。
如上面所说,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萨,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终了的自恣。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离开比丘而进行。平日,比丘尼礼敬比丘;不能说比丘罪,比丘却可以说。而且,如犯了粗重,非得比丘(二十众)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论法,是不准随意问难的。论 'P407' 财,要让比丘众先受的。这一比丘尼从属於比丘,必须服从比丘僧的优越权威的「八敬法」,不是别的,是比丘尼在僧伽体制中的真相。
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传说∶佛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如说∶「今听瞿昙弥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15)。因而有摩诃波 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传说(16)。然而这一传说,并不是一致的。大众部 Maha^sa^m!ghika的『僧只律』,就没有瞿昙弥Gautami^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话。正量部 Sam!mati^ya的『明了论』说∶「比丘尼三种圆德∶一由善来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广羯磨方得」(17)。依此,瞿昙弥是属於「善来得」的。而且,当时的大众,就有瞿昙弥没有受具足的传说(18)。如承认这一传说,瞿昙弥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昙弥领导的释女呢?也同样的传说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毗尼母经』等(19)。2。摩诃波 波提为和尚尼,在比丘十众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铜 律』等(20)。3。泛说「现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诵律』等(21)。所以,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瞿昙弥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传说而已。而且,女众还没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学六法,这与「随缘成制」的毗尼原则,显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於「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从「杂诵跋渠」、「杂事」 'P408' 中来的,也就是本於「摩得勒伽」ma^tr!ka^。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规制,而後被集录出来的。『铜 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於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 」(22)。『原始佛教之研究』,以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残」为合理(23)。然「犯尊法」,不只是『铜 律』所说,也是正量部『明了论』(「随一尊法」),『僧只律』(「越敬法」)所说。而『铜 律』、『僧只律』、『正量部律』,本书第三章中,曾论证其为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於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 」,虽不合於现存的比丘尼律,然应重行认识其古典的意义!凭藉这一古义的启发,相信「敬法」是女众在僧伽体制中的根本立场──尊敬比丘僧。在修证的立场,比丘与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当时的现实社会中,男女的地位是悬殊的。女众的知识差、体力弱、眷属爱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中,不可能单独地组合而自行发展,必须依於比丘僧的教授教诫。在比丘「波罗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诫比丘尼的学处。教诫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权利,而是名德上座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正法住世」的观点,比丘尼应奉行「敬法」。违犯敬法,是不承认比丘僧的摄导地位,这等於破坏僧伽体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众中行摩那 ,向比丘僧认罪。
从经律的传说看来,摩诃迦叶Maha^ka^s/yapa与阿难A^nanda,曾有意见上的出入 (24)。女众出家,一致认为,释尊是经阿难的一再劝请而後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为事实,但对 'P409' 佛教带来了更多的问题。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诃迦叶一流,对女众出家,没有好感,因而对阿难不满。这一传说,说明了女众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见──同情或嫌厌。释尊涅盘後,成为佛教主流的上座们,迫使阿难承认求度女众的过失;对於比丘尼僧的加强管教,那是当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於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从教导的实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条例,固有的或增订的,及旧有的「敬法」(第五条),共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们)的主持影响下完成,成为全佛教界所公认。但这麽一来,显然是过分严厉了!如见比丘来而没有起来礼迎,就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 ,不但是过分荷刻,而且也窒碍难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众中出罪的规定,渐演化而成为「犯僧残」的处分。『僧只律』并说「犯敬法」与「犯僧残」,表示了这一制度的逐渐嬗变。从『僧只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规制,还没有演化为「波罗提木叉」的学处。在「尼律」的「波逸提」中,与「八敬法」相关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诫不恭敬」,(一0七)「隔宿去大僧处受具足」,(九一)「呵骂比丘」。但『僧只律』所说,不是不往求教诫,而只是不恭敬、不去听。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时间延迟,隔了一天才去。这都不是违犯「敬法」。「呵骂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只律』没有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旧例,要在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 。但敬法的具体化──「八敬法」,如见比丘而不起礼迎 'P410' ,都不能看得太严重,决不能看作破坏僧伽体制,否认比丘僧的领导。於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 的古制,渐嬗变为「僧残」的处分。八敬法也就渐化为学处,而编入「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的「波逸提」中,这是上座部律师的新学风。『铜 律』保存了「犯敬法,於二部众中,半月行摩那 」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骂比丘」,(五六)「无比丘住处安居」,(五七)「不於二部众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请教诫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与新制混合,不自觉的陷於矛盾!『僧只律』的「波逸提」中,没有「越敬法」的学处,不能不说是古形了。
注【48…001】『铜 律』「小品」(南传四·三八0──三八一)。『十诵律』卷四七(大正二三·三四五下)。『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0下)。『摩诃僧只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二九(大正二四·三五一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 (大正二二·一八五下)。『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三上──中)。
注【48…002】『十诵律』卷四五(大正二三·三二四下)。『四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七七六下──七七七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七下)。
注【48…003】『铜 律』「经分别」(南传二·五0五)。『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六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八九上)。『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中)。『根本说一切有部 'P411' 刍尼毗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00九上)。
注【48…004】『摩诃僧只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五上)。
注【48…005】『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下)。『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五上──下)。『铜 律』「经分别」(南传二·五0八)。『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正二二·九0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 刍 尼毗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00八下)。
注【48…006】『摩诃僧只律』卷三九(大正二二·五四一下)。
注【48…007】『根本说一切有部 刍尼毗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00八下)。
注【48…008】『铜 律』「经分别」(南传二·五0六)。『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五下──七六六中)。『弥 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八九中)。『十诵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中──下)。『根 本说一切有部 刍尼毗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00九上)。
注【48…009】『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0下)。
注【48…010】『摩诃僧只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五上)。
注【48…011】『铜 律』「经分别」(南传二·四九八)。『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七上──中)。『摩诃僧只律』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三三上)。
注【48…012】『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中)。
注【48…013】『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0下)。 'P412'
注【48…014】『铜 律』「经分别」(南传二·五五三)。『四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七七六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八中)。『根本说一切有部 刍尼毗奈耶』卷二0(大正二三·一0一四下)。
注【48…015】『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下)。
注【48…01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一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颂』卷上(大正二四·六一八中)。『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三中)。『善见律毗婆沙』卷七(大正二四·七一八中)。
注【48…017】『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八下)。
注【48…018】『铜 律』「小品」(南传四·三八三)。『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七中)。『十诵律』卷四0(大正二三·二九三下)。
注【48…019】『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三中)。『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三中──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0(大正二四· 三五一下)。
注【48…020】『铜 律』「小品」(南传四·三八三)。『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六中)。
注【48…021】『十诵律』卷四0(大正二三·二九一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一中)。
注【48…022】『铜 律』「小品」(南传四·三八一)。 'P413'
注【48…023】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五二四)。
注【48…024】拙作『阿难过在何处』,可以参考(海潮音四十六卷一期一0──一五)。
第三项 比丘尼戒经
在律藏中,「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分别」(或名「比丘尼分别」,「比丘尼律」),自成一部。然比丘尼僧是依比丘僧的,比丘尼毗尼部分,也由持律的上座比丘,结集传持下来。所以比丘尼律,有「共戒」与「不共戒」的分别。比丘戒而可为比丘尼所通用的,名为「共戒」。比丘尼所特有的,名为「不共戒」。作为「说波罗提木叉仪轨」的「比丘尼戒经」,当然是叙列全部的戒条;而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就不是这样。如『铜 律』与『十诵律』,没有提到共戒,只列举不共戒而加以分别。『僧只律』等,或但举共戒的「结颂」;或但列共戒的条文;即使叙述事缘,也不多加分别。这可以了解,在律藏的结集过程中,持律的上座比丘,是以比丘律为主的。比丘律部分,首先成立。比丘尼部分,形成附属,只略举「不共戒」而已。
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分为八部;加上「戒序」及「法随顺法」,『僧只律』称为「十修多罗」。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各部律都没有「不定法」aniyata,仅有七部;『僧只律』(加序及法随顺法)为九部,这是组织上的差别。汉译的各部「比丘尼戒经」,除『根有 'P414' 尼戒经』外,都是从「波罗提木叉分别」中抄出,所以应以各部的广律为主,来论究其条文的多少。比丘尼究竟有多少戒?现存的各部律所传,差别极大,特别是「波逸提法」pa^tayantika 。 列举各部律的条文多少如下∶
图片
│[僧只律] │[铜 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尼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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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共 不 │总 共 不│总 共 不│总 共 不│总 共 不│总 共 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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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夷 │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僧残 │ 19 6 13 17 7 10 17 7 10 17 7 10 17 7 10 20 7 13
舍堕 │ 30 19 11 30 18 12 30 18 12 30 18 12 30 18 12 33 19 14
波逸提│141 70 71 166 70 96 178 69 109 210 69 141 178 71 107 180 72 108
悔过 │ 8 8 8 8 8 8 8 8 8 8 11 1 10
众学 │ 64 64 74 74 99 99 99 99 107 107 98 98
灭诤 │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合计 │277 170 107 310 180 130 347 204 143 379 204 175 355 214 141 357 208 149
注:「不」=「不共」
如上表列举的诸本不同,先略为分别。一、「波罗夷」pa^ra^jika^在共同的四波罗夷外 'P415' ,加四波罗夷,成八波罗夷。性质最严重,是各部律所一致的。
二、「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译为僧残、众教等。上座部系Sthavira律 (除根本说一切有部),共一七僧残,共戒凡七条。『僧只律』──大众部Maha^sa^m!ghika 所传,有两点不同。1。共戒中没有「污他家戒」,而多一「夫主不听辄度戒」(1)。有夫的妇女,没有得到丈夫同意,有抚养儿女等责任。任意的引度出家,每增加社会与寺院的因扰。这一戒,在上座部系中,属於「波逸提」(2)。2。上座系律有「四独戒」,内含独渡水、独入村、独宿、独在後行。在『僧只律』中,分为三戒──「独入村」、「独宿」、「独渡」;所以多出二戒,共一九戒。『根有尼律』,没有「诤讼相言(涉讼)戒」,而多一「索亡人物学处」(3),可说是诤讼的不同解说。「四独戒」,分为四戒,所以共有二0戒。对於「四独戒」,从『僧只律』与『根有尼律』的分为多戒来说,可能古义是各别的──事缘也是各别的。後经上座部律师的整理,因意义相近,才合为一戒。
三、「尼萨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译为舍堕。『根有尼律』,例外的共三三戒;其他都是三0尼萨耆波逸提。比丘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