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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混乱的经济学-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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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决定公有财产代管人资格的因素中,最基本的因素是担任企业家时的经营业绩。公有财产代管人必须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他必须已经在多年经营企业的过程中累计获得了大量的净盈利。
  
  要具有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资格,还必须达到某一最低限度的年龄。运营财产所需要的工作量并不多,但是正确地选拔和任命企业家却需要有丰富的经验。这样丰富的经验,没有一定的年龄是不可能具有的。不过年龄只是一个限制性的必要条件,例如可以在法律规章中规定:代管某个数量金额以上的公有财产的人必须至少达到了某个年龄。
  
  除此以外,公有财产代管人资格中还需要考虑的就只是过去经营的企业的行业性:如果代管的公有财产基本上都已经投在某一行业,那么这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就最好是经营该行业的企业出身的。这是因为当代的财产运营需要许多营业上的专业知识。
  
  为了能让最成功的企业家自动成为公有财产代管人,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必须为企业家建立档案,统计每个企业家已经获得了多少累计净盈利。所谓净盈利就是企业的毛利润减去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折旧后所剩下的数额。多年累计的净盈利等于盈利年份的净盈利之和减去亏损年份的亏损之和。一个企业家的累计净盈利就是他的“可计算资格累计净盈利”。如果这个企业家还没有得到任何公有财产代管权,则这笔“可计算资格累计净盈利”就等于他担任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资格利润量”。
  
  在多个企业家竞争同一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职位时,每个企业家可以自由地决定,在他现有的“资格利润量”中拿出多少去竞争这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职位。能够而且愿意拿出最多的“资格利润量”者自动担任这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当然,当选者还必须满足前述的年龄、过去经营的行业等方面的条件。已当选运营某一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可能还会剩下一笔没用完的“资格利润量”,但是在这一笔“资格利润量”中,必须扣除他在竞争这个职位时所使用过的那笔“资格利润量”,这种扣除就是“已管财产扣除”。
  
  这样,一个企业家在争当公有财产代管人时所拥有的“资格利润量”,就等于他的“可计算资格累计净赢利”减去所有的“已管财产扣除”。成功的企业家可以利用他剩下的“资格利润量”去争当别的公有财产的代管人,直到用完为止。
  
  上述这一套选拔和任命程序的实质,在于保证累计净盈利多的企业家能够自动成为公有财产的代管人。在这整个过程中,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只作一些程序性的工作,如确认竞选者的资格利润量、组织竞选、办理任命公有财产代管人的手续等等。它没有实质上的选择权,不能决定谁担任哪笔公有财产的代管人。这就最大限度地排除了行政方面的干预,又保证了当选者的能力。
  
  8。公有财产代管人必须处于公有财产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督之下。公有财产代管人并不是其代管的公有财产的所有者,他代管的公有财产的盈利也不可能全部化为他的个人收入;因此,公有财产代管人可能会有动机去以种种手法损害以致侵吞公有财产以肥私囊。为了防止发生这种损公肥私的行为,应当以法律规章规定:
  
  公有财产代管人有义务定期向公有财产监管机构详细报告自己的财产和收入状况;
  
  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必须对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帐目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
  
  禁止公有财产代管人及其最亲密的亲属(子女和配偶)开设私人企业或以私人财产、私人劳务参与私营企业经营,不准他们从私营企业领取任何个人收入;
  
  在公有财产代管人之间进行的公有财产产权交易必须报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备案;在公有财产代管人(或公有财产运营机构)与私人或私营企业之间的任何产权交易都必须报告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备案,这种交易涉及的财产大于一定金额以上时就必须获得公有财产监管机构的批准;
  
  如果发现了确凿证据,证明某个公有财产代管人有伪造帐目等欺骗行为、故意损公肥私的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时,公有财产监管机构有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撤销其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务。对有违法情节者还应提交法庭以法律惩处。但有关这方面的惩处规定必须事先由立法当局或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以法律规章的形式统一规定;
  
  被中途撤职的公有财产代管人在规定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在私营企业任职,这一点也应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上种种措施的目的都是:尽可能堵死公有财产代管人损公肥私的一切门路。只有堵死了这些门路,公有财产代管人才会为公有财产的增值而努力工作,整个经济也才会有效率。
  
  9。对公有财产代管人实行“危机撤换”原则,只有在公有财产发生了管理危机的情况下才能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撤销某个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务。这种需要更换公有财产代管人的管理危机包括4种情况:
  
  A。 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由于死亡、重病、衰老等生理原因而没有能力再行使其代管公有财产的职权;
  
  B。 有充分的确凿证据,证明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有故意损公肥私、欺骗所有者、侵吞公共财产等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
  
  C。 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连续多年不能盈利,并且亏损到了一定的程度。这种不能盈利的状况到了什么程度才能撤换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这应当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事先以规章的形式统一规定;
  
  D。 现任的公有财产代管人所代管的公有财产有净盈利,但其多年累计的数量过少,而又出现了能够并且愿意拿出多得多的“资格利润量”的人申请接替这一公有财产代管人职位。这是一种最需要用法律规章来限制的撤换方式,因为这种撤换的情况最容易成为行政机构任意撤换公有财产代管人的借口。必须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事先以法令规章的形式统一规定,能拿出多少“资格利润量”的人才能接替累计净盈利少到什么程度的一个公有财产代管人的职位;一旦颁布了这种规定,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就必须接受完全具备了资格的人接管公有财产代管人职位的申请。
  
  在这四种情况下,公有财产监管机构在任命新的公有财产代管人之前,都有权力将原来的代管人所代管的一笔公有财产划分成若干份,每份分别由一个新的代管人代管。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个公有财产运营机构所管理的公有财产过多而造成经济权力的集中。但是这种划小代管单位的具体运作规则,必须由公有财产监管机构事先发布的法律规章统一规定。
  
  仔细审查我们所设计的这种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之后,读者应当能够相信,这样的公有企业产权结构和管理体制会很有效率地运行。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在严格的法制环境下,这样的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在经营资金的效率上会低于一般的私有资本代理人(如私营公司的董事会)。
  
  本章的第二节到第四节讨论的是一个完整的命题,这个讨论到此结束。这三节的论述从历史经验和制度设计上说明了,企业资本金私有并非达到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是可能的。从历史经验上看,当代市场经济中存在过许多有效率的公有制企业,法国这样有着大量国有企业的国家同样建立了很有效率的发达的市场经济。这样的历史经验本身就足以说明,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也可以具有足够高的效率。而前边简述的制度设计则详细描述了一个有效率的制度框架,只要严格执行这种制度,市场经济中的公有企业也会有非常高的效率。?
  
  第五节  并不充分的经济效率条件
  
  前几节已经说明,企业资本金私有并不是达到高度的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这就是说,即使许多企业的资本金不是私有的,这些企业运营资金的效率也可能很高,一个经济也可能具有高度的效率。即便如此,也存在着这样的可能的性:有了资本的私人所有和自由运用,就可以自动地形成一个高效率的现代市场经济。果真如此,我们就可以说,资本金的私人所有虽然不是经济效率高的必要条件,却可以是达到高度经济效率的充分条件。
  
  本节的目的就是否定上述论点。我们将利用历史上的经验事实来说明,资本金的私人所有并不是达到高度经济效率的充分条件,甚至不是它的主要条件。
  
  现代的发达经济都以大量使用机器的高效率生产为基础,而且都有大量的雇佣许多员工的现代企业。要保证一个经济能够有效地利用现代企业来组织和协调以机器为手段的生产,必须具备许多方面的条件,仅有资本金的私人所有是远远不够的。限于目前的研究水平,本节还不能系统而详尽地列举这些方面的条件,而只能剖析某些国家的案例,这些国家在发展现代化经济上遇到了严重困难。仅仅是对这些国家的剖析就足以说明,资本金的私有制并不是发展高效率的现代经济的充分条件。
  
  第一个案例是法国的私营经济。尽管法国在16-18世纪的重商主义时代创办过许多官办的国营手工工场,但是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明确写进了宪法。此后法国在100多年中一直坚持企业资本金的私有制,依靠私营企业来发展经济。
  
  但是私有制市场经济在法国运行得并不成功。在法国大革命前,法国的工业水平已经是西欧大陆国家中最高的;到19世纪中叶,法国仍然能够维持仅次于英国而居世界第二位的工业生产,但是总的生产量只是英国的几分之一;而到19世纪下半期,美国和德国在工业生产上赶上和超过了法国和英国,使法国落到了世界工业生产的第四位。不仅如此,法国此后的经济发展继续相对缓慢。在1876-1938年间,德国的实际国民收入增加了400%,英国增加了300%以上,而法国增加不到200%。经济发展的缓慢是综合国力增加慢的一个表现,其结果是法国的实力相对下降。19实际初的法国军队在拿破仑的统帅下曾经横扫欧洲大陆,而1940年德军只用一个多月就完全粉碎了法军的抵抗。
  
  对于19世纪法国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经济史学家们惯用的解释是:普法战争后法国被迫向德国支付了大量的赔款;缺乏当时发展工业所需要的煤铁资源;高利贷资本势力太大,金融资本大量外流;工业的部门结构落后,等等。但是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性原因妨碍了法国的经济增长,这个制度性原因就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低,经济生活中盛行家族主义。
  
  上一章的第四节曾经提到,法国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低,主要依靠紧密的家庭纽带来形成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由于对自己家庭之外的人缺乏真诚和信任,法国的企业家惯于依靠本家族的成员经营企业,因而妨碍了大企业的发展,使法国的企业不能取得“规模经济”。私营企业中的家族经营传统造成了保守主义的壁垒,导致法国形成了一种超保守主义的“市场硬化症”。这种市场硬化症表现为法国的小型家族式私营企业缺乏竞争压力和对生产效率的关心。法国的商人和生产者有很强的不愿受雇于人和不愿改变现存生活方式的传统观念,即使变化比现状有更大的盈利可能时也是如此。这种文化观念再加上对贸易的种种公共和私人限制,就导致了经济生活中中小型的家族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投资率低,对新技术的投入少,经济的增长不能不缓慢。
  
  法国社会中的家族主义传统还造成了另一个严重的社会后果:它极不利于那些没有富裕的亲属但又富于创造性才能的人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使他们无法通过管理私营企业而进入社会的领导阶层。这就在这些人中造成了极端仇视私人资本所有者、反对私有财产制度的情绪。这种情绪集中地表现为法国19世纪以来不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从圣西门、傅立叶到卡贝,从路易。勃朗到蒲鲁东,法国在19世纪涌现了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学说,并且形成了强大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政党。连“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两个名词都是法国人发明出来的。正因为如此,列宁才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说来源于法国的社会主义。
  
  每当法国私营经济的运营状况显著不佳时,法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就会对国家的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影响,推动政府去实行国有化。这样就出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的两次企业国有化浪潮,而20世纪80年代末法国的那个庞大的国有企业部门主要是在这两次国有化浪潮中形成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刚一结束,法国政府就从1946年开始在很短的时期中对一大批企业实行了国有化。促成这次国有化浪潮的原因有:对当时的那种具有自由放任特性的市场经济的经济绩效不满;政府决心指导经济现代化和结构转变的过程;希望惩罚那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与德国占领军当局勾结的私营家族企业;希望控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经济部门(如能源和交通);政府当局则想以此促进经济的恢复、增长和独立,同时使经济中有更多的民主,因为私营家族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是排斥外人的。
  
  在对某些企业实行国有化的同时,法国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转而实行指导性的经济计划,形成了行政市场体制。转而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动力与企业国有化的动机十分相似,它主要包括:在两次世界大战及其之间的时期中,法国人对法国经济停滞不前的不耐烦情绪一直在增长,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的惨败使这种不耐烦情绪上升到了极点;力图重建受战争破坏的法国经济;法国社会党和共产党的大力提倡;法国人在近代一直具有的国家主义倾向——法国人把1914-1945年间糟糕的经济绩效归罪于市场力量的无调节性,认为30年代的大萧条产生于“市场及其神圣法则的混乱和失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的第二次国有化浪潮,出现于1981年社会党人密特朗当选法国总统之后。当时的社会党政府认为,法国受着高失业率和收入分配极不平等这两大问题困扰,而私营家族企业过多则是造成这两大问题的根源。这反映了许多法国人的观点。在很多法国人看来,造成法国极不合理的财富和收入分配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私有权的扩大及其对生产资源的控制。许多法国人,特别是左翼的知识分子,还批评在无调节的市场力量的作用下,法国生产了过多的为富人享用的赚钱产品,而法国社会大多数人需要并能够买得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却十分不足。这种批评显然是指向私营家族企业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的国有化和指导性计划曾经对法国起过很好的作用,法国1950-1973年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长5%以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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